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一三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6 月 10 日
- 法官戴博誠
- 被告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一三五○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三八三七號)後 ,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連續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有期徒刑 捌月,緩刑貳年。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盜版光碟片捌拾叁片、空白光碟片拾片、電腦主 機壹台(含燒錄機貳台)、信封拾捌只,沒收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明知附表所示之電腦程式著作,為如附表著作財產權人欄所示 之友立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華康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精訊資訊有限公司、臺 灣光榮綜合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等著作財產權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電腦程式著作, 竟基於以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繼之以移轉所有權出售或出租予 不特定人而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概括犯意,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日二十時 許起至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八日二十時許止,在其位於臺中縣清水鎮○○里○○路 四○五號之一住處,未經如附表著作財產權人欄所示「友立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等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或同意,以其所有之電腦一台(含燒錄機二台),陸續重 製含如附表所示電腦程式著作名稱及數量在內之盜版電腦程式光碟若干片後;繼 之在ebay拍賣網站上刊登供不特定之買主連絡用之[email protected]電 子郵件信箱及以每片新臺幣(下同)九十九元至一百五十元不等之價格販售上開 盜版光碟片等訊息方式,連續出售上開盜版光碟片予不特定之人約十次,得款一 千多元,而侵害如附表著作財產權人欄所示「友立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等著作財 產權人之著作財產權。嗣於九十四年二月二十四日十三時三十分許,為警在甲○ ○上開位於臺中縣清水鎮○○里○○路四○五號之一住處內查獲,並扣得如附表 所示之盜版光碟片共八十三片、空白光碟片十片、電腦一台(含燒錄機二台)及 信封十八只。 二、理由: ㈠證據: ①被告甲○○於警詢、檢察官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②告訴代理人陳文銓於警詢中之指述。 ③卷附之ebay拍賣網站網頁資料一份、YAHOO奇摩電子郵件信箱資料一 份、產品標示貼紙七張、郵局掛號函件執據六張、玉山銀行存摺影本一份。 ④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盜版光碟片共八十三片、空白光碟片十片、電腦主機一台( 含燒錄機二台)、信封十八只。 ㈡公訴人起訴事實雖未敘及被告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重製物之盜版光 碟片之犯行,然該部分事實與公訴人起訴之犯罪事實既具有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 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自應併予審究,附此敘明。 ㈢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其合意內容為:被 告願受科刑範圍為有期徒刑八月,緩刑二年之宣告。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 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 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合予敘明。 三、扣案如附表所示盜版光碟片八十三片、空白光碟片十片、電腦一台(含燒錄機二 台)、信封十八只,均為被告所有供其違反著作權法犯行所用之物,爰依著作權 法第九十八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二項、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八, 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一項,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九十一條之一 第一項、第三項、第九十八條,刑法第十一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五條、第七 十四條第一款。 五、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 六款、第七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二項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 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戴 博 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 分院( 須附繕本 )。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十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 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 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 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 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八十七條第四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附表】 ┌───┬─────────────┬──┬────────────────┐ │編號 │品名/盜版光碟名稱 │數量│著作財產權人 │ ├───┼─────────────┼──┼────────────────┤ │ 一 │COOL3D │ 一 │友立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 │ 二 │Photo Impact8 │ 一 │友立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 │ 三 │會聲會影7 │ 三 │友立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 │ 四 │Photo Impact4.0 │ 一 │友立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 │ 五 │我形我速3 │ 二 │友立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 │ 六 │華康金碟150 │ 三 │華康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 │ 七 │華康金碟2003 │ 一 │華康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 │ 八 │華康字型 │ 一 │華康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 │ 九 │遊戲修改大師8(含華康注音 │ 一 │精訊資訊有限公司 │ │ │字型) │ │ │ ├───┼─────────────┼──┼────────────────┤ │ 十 │三國志孔明傳 │ 一 │臺灣光榮綜合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 │ 十一 │Window XP大全 │ 四 │臺灣微軟股份有限公司 │ ├───┼─────────────┼──┼────────────────┤ │ 十二 │True space2 │ 一 │ │ ├───┼─────────────┼──┼────────────────┤ │ 十三 │Office 97大全 │ 二 │臺灣微軟股份有限公司│ ├───┼─────────────┼──┼────────────────┤ │ 十四 │Window 95大全 │ 五 │臺灣微軟股份有限公司 │ ├───┼─────────────┼──┼────────────────┤ │ 十五 │7100英文字型 │ 一 │ │ ├───┼─────────────┼──┼────────────────┤ │ 十六 │威力導演3 │ 一 │訊聯股份有限公司 │ ├───┼─────────────┼──┼────────────────┤ │ 十七 │文鼎字型 │ 三 │文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十八 │AUTO CAD 2004 │ 一 │Autodesk Inc. │ ├───┼─────────────┼──┼────────────────┤ │ 十九 │Crowel draw 2 │ 一 │Corel Corporation │ ├───┼─────────────┼──┼────────────────┤ │ 二十 │譯典通6.0 │ 一 │譯典通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 │ 二一 │ACD及NORTOL FIEINALL合輯 │ 四 │ACD System Inc. │ ├───┼─────────────┼──┼────────────────┤ │ 二二 │Manromedia studio MX │ 一 │Adobe System Inc. │ ├───┼─────────────┼──┼────────────────┤ │ 二三 │Photoshop 7.01 │ 三 │Adobe System Inc. │ ├───┼─────────────┼──┼────────────────┤ │ 二四 │Traniring Kit │ 一 │ │ ├───┼─────────────┼──┼────────────────┤ │ 二五 │Seagate Crystal Reports 8 │ 一 │ │ ├───┼─────────────┼──┼────────────────┤ │ 二六 │MS Vision 2002 │ 一 │ │ ├───┼─────────────┼──┼────────────────┤ │ 二七 │網際護照2003 │ 一 │ │ ├───┼─────────────┼──┼────────────────┤ │ 二八 │Visual Studio.net2003合輯 │ 二 │ │ ├───┼─────────────┼──┼────────────────┤ │ 二九 │Office2000大全 │ 一 │臺灣微軟股份有限公司 │ ├───┼─────────────┼──┼────────────────┤ │ 三十 │AUTO CAD合輯 │ 一 │Autodesk Inc. │ ├───┼─────────────┼──┼────────────────┤ │ 三一 │驅動程式大全 │ 三 │ │ ├───┼─────────────┼──┼────────────────┤ │ 三二 │Window 98大全 │ 二 │臺灣微軟股份有限公司 │ ├───┼─────────────┼──┼────────────────┤ │ 三三 │RICH 3-2 │ 一 │ │ ├───┼─────────────┼──┼────────────────┤ │ 三四 │CWIN2K-P │ 一 │ │ ├───┼─────────────┼──┼────────────────┤ │ 三五 │MS VISUAL STUDIO.NET2003 │ 二 │臺灣微軟股份有限公司 │ ├───┼─────────────┼──┼────────────────┤ │ 三六 │wINDOW 2000大全 │ 一 │臺灣微軟股份有限公司 │ ├───┼─────────────┼──┼────────────────┤ │ 三七 │SQU SERVER │ 一 │臺灣微軟股份有限公司 │ ├───┼─────────────┼──┼────────────────┤ │ 三八 │VISIO2000 │ 一 │臺灣微軟股份有限公司 │ ├───┼─────────────┼──┼────────────────┤ │ 三九 │Norton 2002 │ 一 │賽門鐵克公司 │ ├───┼─────────────┼──┼────────────────┤ │ 四十 │Corel Draw 9.0 │ 三 │Corel Corporation │ ├───┼─────────────┼──┼────────────────┤ │ 四一 │MSDN for vision studio.net│ 四 │臺灣微軟股份有限公司 │ ├───┼─────────────┼──┼────────────────┤ │ 四二 │鉅貿商用 │ 二 │鉅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四三 │正字大補帖 │ 四 │ │ ├───┼─────────────┼──┼────────────────┤ │ 四四 │字型光碟 │ 一 │ │ ├───┼─────────────┼──┼────────────────┤ │ 四五 │大富翁五 │ 二 │大宇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 四六 │摩托雷神 │ 二 │瑪吉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