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4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9 月 0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4年度訴字第1491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庚○○ 乙○○ 己○○ 上三人共同 林合民律師 選任辯護人 被 告 丁○○ 選任辯護人 李永裕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偵字第3105號),於中華民國94年9月2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三 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審判長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 庚○○共同以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緩刑貳年。 乙○○共同以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貳年。 己○○共同以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緩刑貳年。 丁○○以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緩刑貳年。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 ㈠庚○○係數碼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下稱數碼公司)實際負責人,乙○○則為數碼公司之業務員,其等二人明知如附表一、二、三(片名欄)所示之卡通動畫影片(下稱系爭影片),分別係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甲○○公司)、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普威爾公司)及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群英社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視聽及錄音著作,竟共同基於以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及以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為常業之犯意聯絡,自民國九十年一月間某日起至九十一年十二月間某日止,未得甲○○公司、普威爾公司、群英社公司之同意或授權,由庚○○以數碼公司名義將其自不明來源處取得之系爭影片母版及授權書,交由不知情之倍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倍碟公司)壓製成光牒片,再由乙○○將壓製後之不詳數量光碟重製物(下稱系爭影片重製光碟片),以每片新臺幣(下同)二百四十元之價格,販售交付予臺中市不詳商店及均知情、分別位於臺中市○區○○路七七號一樓之「風雲書局」負責人吳小雯及臺中市○○路八一號一樓之「東京卡通漫畫專賣店」負責人王俊元(吳小雯、王俊元分別販售如附表一、二(片名欄)所示系爭影片重製光碟片為常業而違反著作權法之犯行部分,均另經檢察官緩起訴處分。至吳小雯、王俊元分別買受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系爭影片重製光碟片後,該重製光碟片已各屬吳小雯、王俊元所有,而非屬庚○○、乙○○、己○○,附此敘明。),以此方式侵害甲○○公司、普威爾公司、群英社公司之著作財產權,並均藉此營利,而以之為常業。 ㈡庚○○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下旬某日,因數碼公司經營不善結束營業,除提供合計約二千片之系爭影片重製光碟片予乙○○,用以抵償數碼公司積欠乙○○之薪資外,並將數碼公司(含不詳數量之系爭影片重製光碟片剩餘存貨在內等貨物及辦公設備)以二百萬元之價格轉讓予知情之己○○,己○○並將公司名稱更改為鴻偉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下稱鴻偉公司)且繼續雇用乙○○為業務員。乙○○復承前犯意,一方面與己○○共同基於以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及以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為常業之犯意聯絡,自九十二年一月間某日起至同年六月三日止,未得甲○○公司、普威爾公司、群英社公司之同意或授權,由己○○以鴻偉公司名義將系爭影片母版及授權書交由不知情之倍碟公司壓製成光牒片,再由乙○○將壓製後不詳數量之系爭影片重製光碟片,以每片一百四十元之價格,販售交付予臺中市不詳商店、前開均知情之「風雲書局」負責人吳小雯及「東京卡通漫畫專賣店」負責人王俊元,以此方式侵害甲○○公司、普威爾公司、群英社公司之著作財產權,並均藉此營利,而以之為常業;另方面乙○○於前開期間中,復以「HK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名義,將前開庚○○交付用以抵償薪資之系爭影片重製光碟片,以每片一百四十元之價格,販售交付予臺中市不詳商店、前開均知情之「風雲書局」負責人吳小雯、「東京卡通漫畫專賣店」負責人王俊元,及知情、位於臺中市○區○○街四九號之「遊戲護照專賣店」負責人丁○○。丁○○明知如附表三(片名欄)所示之系爭影片重製光碟片為侵害著作權之物,竟基於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以侵害他人之著作權為常業之犯意,自九十二年四月間某日起至同年六月三日止,在上址「遊戲護照專賣店」,以平均每片高於一百四十元之不詳價格,將如附表三(片名欄)所示之系爭影片重製光碟片,販售交付予不特定之消費者,藉此營利,而以之為常業。 ㈢嗣各於九十二年六月三日十時三十分許、十時五十分許、十時五十分許、經法務部調查局航業海員調查處臺中站調查員持搜索票分別在上址「風雲書局」、「東京卡通漫畫專賣店」及「遊戲護照專賣店」搜索,當場查獲並扣得分別為吳小雯、王俊元、丁○○所有之各如附表一、二、三(扣案片數欄)所示系爭影片重製光碟片合計三百四十六片(附表一部分為一百三十九片、附表二部分為六十一片、附表三部分為一百四十六片,起訴書誤載為三百四十九片),始悉上情。三、處罰條文: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即被告庚○○、乙○○、己○○部分,均係違反同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之常業犯行;被告丁○○部分,係違反同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規定之違反同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之常業犯行),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於本院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二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四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第六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七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二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且有前述得提起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附表一: ┌───────────────────────────────────┐ │吳小雯扣押物品明細表 (92.6.3啟封,扣押物編號第3-1) │ │93偵3105 P60-P63 │ ├───────────┬────────┬──────────────┤ │片 名 │扣 案 片 數 │著作財產權人 │ ├───────────┼────────┼──────────────┤ │Nanaka 6/17 │陸 │丙○○○○股份有限公司 │ ├───────────┼────────┼──────────────┤ │海賊王 │壹拾壹 │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 │閃靈二人組 │壹拾伍 │同上 │ ├───────────┼────────┼──────────────┤ │聖鬥士星矢TV版 │參拾陸 │同上 │ ├───────────┼────────┼──────────────┤ │獵人OVA2版G1 │壹 │同上 │ ├───────────┼────────┼──────────────┤ │獵人OVA1版 │參 │同上 │ ├───────────┼────────┼──────────────┤ │假面騎士 龍騎 劇場版 │肆 │同上 │ ├───────────┼────────┼──────────────┤ │歡樂課程 │伍 │同上 │ ├───────────┼────────┼──────────────┤ │頭文字D │壹拾 │戊○○○○股份有限公司 │ ├───────────┼────────┴──────────────┤ │小計 │玖拾壹 │ ├───────────┴───────────────────────┤ │吳小雯扣押物品明細表 (92.6.27啟封,扣押物編號第3-2至第3-8) │ │93偵3105 P101-P103 │ ├───────────┬────────┬──────────────┤ │片 名 │扣 案 片 數 │著作財產權人 │ ├───────────┼────────┼──────────────┤ │機動戰士 │肆拾肆 │戊○○○○股份有限公司 │ │ ├───────────┼────────┼──────────────┤ │鋼彈 │參 │同上 │ ├───────────┼────────┼──────────────┤ │頭文字D │壹 │同上 │ ├───────────┼────────┴──────────────┤ │小計 │肆拾捌 │ ├───────────┴───────────────────────┤ │總計:壹佰參拾玖 │ └───────────────────────────────────┘ 附表二: ┌───────────────────────────────────┐ │王俊元扣押物品明細表 (92.6.3啟封,扣押物編號第2-1至2-6) │ │93偵3105 P68-P70 │ ├───────────┬────────┬──────────────┤ │片 名 │扣 案 片 數 │著作財產權人 │ ├───────────┼────────┼──────────────┤ │頭文字D │玖 │戊○○○○股份有限公司 │ ├───────────┼────────┼──────────────┤ │鋼彈 │壹拾貳 │同上 │ ├───────────┼────────┼──────────────┤ │機動戰士 │壹拾參 │同上 │ ├───────────┼────────┼──────────────┤ │聖鬥士星矢 │壹拾壹 │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 │小計 │肆拾伍 │ ├───────────┴───────────────────────┤ │王俊元扣押物品明細表 (92.7.10啟封,扣押物編號第2-6) │ │93偵3105 P97-P98 │ ├───────────┬────────┬──────────────┤ │片 名 │扣 案 片 數 │著作財產權人 │ ├───────────┼────────┼──────────────┤ │假面騎士 龍騎 劇場版 │壹拾壹 │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 │鋼彈 │伍 │戊○○○○股份有限公司 │ ├───────────┼────────┴──────────────┤ │小計 │壹拾陸 │ ├───────────┴───────────────────────┤ │總計:陸拾壹 │ └───────────────────────────────────┘ 附表三: ┌───────────────────────────────────┐ │丁○○扣押物品明細表 (92.6.3啟封,扣押物編號第1-1-1至1-1-2) │ │93偵3105 P104-P108 │ ├───────────┬────────┬──────────────┤ │片 名 │扣 案 片 數 │著作財產權人 │ ├───────────┼────────┼──────────────┤ │假面騎士 龍騎 劇場版 │柒 │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 │聖鬥士星矢冥王篇 │貳 │同上 │ ├───────────┼────────┼──────────────┤ │聖鬥士星矢TV版 │壹拾柒 │同上 │ ├───────────┼────────┼──────────────┤ │閃靈二人組 │壹拾壹 │同上 │ ├───────────┼────────┼──────────────┤ │鋼彈 │壹拾貳 │戊○○○○股份有限公司 │ ├───────────┼────────┼──────────────┤ │鋼彈W │壹拾伍 │同上 │ ├───────────┼────────┼──────────────┤ │機動戰士 │壹拾伍 │同上 │ ├───────────┼────────┼──────────────┤ │麻辣教師 │伍 │同上 │ ├───────────┼────────┴──────────────┤ │小計 │捌拾肆 │ ├───────────┴───────────────────────┤ │丁○○扣押物品明細表 (92.11.19啟封) │ │93偵3105 P110 │ ├───────────┬────────┬──────────────┤ │片 名 │扣 案 片 數 │著作財產權人 │ ├───────────┼────────┼──────────────┤ │Nanaka 6/17 │壹 │ 丙○○○○股份有限公司 │ ├───────────┼────────┼──────────────┤ │聖鬥士星矢冥王篇 │壹拾 │ 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 │假面騎士 龍騎 劇場版 │參 │ 同上 │ ├───────────┼────────┼──────────────┤ │鋼彈 │壹拾壹 │ 戊○○○○股份有限公司 │ ├───────────┼────────┼──────────────┤ │鋼彈W │壹拾伍 │ 同上 │ ├───────────┼────────┼──────────────┤ │機動戰士 │貳拾壹 │ 同上 │ ├───────────┼────────┼──────────────┤ │麻辣教師 │壹 │ 同上 │ ├───────────┼────────┴──────────────┤ │小計 │陸拾貳 │ ├───────────┴───────────────────────┤ │總計:壹佰肆拾陸 │ └───────────────────────────────────┘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 日刑事第九庭 書記官 童洪芳美 法 官 何世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童洪芳美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