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9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訴字第1902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偵字第13556號、93年度偵緝字第10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丙○○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壹年。 事 實 一、丙○○於民國九十一年初與甲○○(另結)、丁○○(對外易名李楚澤,現由本院另案通緝中)共同設立「家瑜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家瑜公司),由甲○○擔任家瑜公司之負責人(實際上係擔任會計工作),丙○○、丁○○則為實際負責人,均為商業會計法上之負責人。丙○○復委託楊進華(係經由綽號「二齒」男子介紹認識)於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八日向廖仁德承租位於臺中市○區○○○路七三O巷五十號一樓及二樓房屋(租期一年,自九十一年二月一日起至九十二年一月三十一日止),作為家瑜公司之營業處所,丙○○旋委託不知情從事公司申設及記帳工作之吳明青辦妥家瑜公司設立及營業登記,即向主管機關申領統一發票使用。丙○○、甲○○、丁○○三人均明知家瑜公司並無實際銷貨之事實,竟自九十一年四月間某日起至同年八月十九日(即丙○○假釋期滿日)前之同年八月間某日止(起訴書誤載為九十一年三月間起至五月間止),共同基於不實填製會計憑證(即統一發票)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聯絡,推由甲○○連續開立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不實之統一發票(發票號碼及金額詳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分別交予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公司,資為該等公司之進貨憑證,如附表一所示公司並據以申報營業稅,而連續幫助如附表一所示公司分別逃漏如附表一所示之營業稅。 二、案經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函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暨該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丙○○矢口否認有何不實填製會計憑證、幫助逃漏稅捐之犯行,辯稱:其並無委託楊進華承租上開房屋,當時是甲○○要申請設立家瑜公司,賣五金,其才介紹證人吳明青給甲○○認識,並無經手家瑜公司統一發票的事情,本案與其無關云云。經查: ㈠家瑜公司係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向經濟部申請設立登記,證人即共同被告甲○○為該公司之負責人,公司地址設於臺中市○區○○○路七三O巷五十號一樓,該公司隨即於同年五月一日擅自歇業他遷不明,有經濟部中部辦公室家瑜公司設立登記表影本、家瑜公司營利事業暨扣繳單位資料查詢畫面、營利事業自動停業簽報單各一份附卷可稽。 ㈡又臺中市○區○○○路七三O巷五十號一樓房屋,係證人楊進華經由綽號「二齒」男子介紹認識被告丙○○後,受被告丙○○委託,於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八日向證人廖仁德所承租者,押租金二萬元及月租一萬元支票均由被告丙○○支付等情,已據證人楊進華於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站(下稱臺中市調查站)中證述明確(見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三五五六號卷第一一七頁至第一二O頁),並有該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一份附卷可憑。證人楊進華於偵查中復結證稱:「(問:你在該處(指上開租屋處)住一個多月,丙○○有在做生意?)答:沒有。...(問:你回租處有看到人在那裡做生意?)答:我離開時鐵門是關著,回家時也是關著,沒有人在辦公,也沒有人在做生意。...李楚澤就是戴眼鏡的丁○○沒錯」等語(見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三五五六號卷第一七四頁至第一七六頁)。 ㈢證人廖仁德於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六日臺中市調查站時已證稱:伊於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八日將所有臺中市○區○○○路七三O巷五十號一樓及二樓房屋出租予證人楊進華,雙方約定月租一萬元、押租金二萬元,租期一年(自九十一年二月一日至九十二年一月三十一日),因證人楊進華有要求要設立公司,請伊提供建築物所有物影本、使用執照,伊於有人搬進該屋後,曾至該屋查看出租狀況,見李楚澤(即丁○○,下稱丁○○)在該屋,並向伊催促該屋所有權狀影本、使用執照等資料要設立公司,後來伊有將相關資料交給丁○○去辦理公司設立登記,出租期間伊與伊父親廖長松經常前往該租屋處查看,但是都只有看到丁○○、甲○○及一不知姓名的男子,卻不曾再看到證人楊進華,嗣於九十一年三月初,伊與伊父親前往收取租金時,還是沒有看到證人楊進華,伊即要求對方提供股東名冊,來查證證人楊進華是否與該公司有關,對方不滿表示只要有房租收就好了,叫伊等不要管太多,伊父親廖長松就曾因此事與丁○○及另一不知姓名的男子(經指認係被告丙○○)發生爭執等語(見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三五五六號卷第八九頁至第九二頁)。 ㈣證人廖長松於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六日臺中市調查站時亦證稱:九十一年一月間伊兒子廖仁德將上開房屋出租給證人楊進華等人,但伊覺得這些人行徑怪異,曾五、六次前往租屋現場查看,現場常有二男一女進出,但是均沒有看到證人楊進華,伊曾於九十一年二月間向在場的女子(經指認係證人甲○○,下稱證人甲○○)詢問為何證人楊進華不在現場,要求甲○○提供股東名冊證明證人楊進華是否為該公司股東,甲○○向伊表示證人楊進華不是股東,後來有一次伊要求看該公司股東名冊,但是對方不願意提供,並向伊表示只要有租金收就好了,叫伊不要管太多,後來伊要求對方搬家,最後對方在(同年)四月間就人去樓空;再經指認照片後證稱:伊見過照片中被告丙○○、丁○○、甲○○三人,其中丁○○即是自稱李楚澤的男子,被告丙○○就是與伊發生口角爭執的男子,並很兇的向伊表示「只要有租金收就好了,叫我不要管太多」之人,證人甲○○就是伊要求提供股東名冊的在場女子等語(見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三五五六號卷第八三頁至第八五頁)。 ㈤又證人吳明青於九十三年四月二日臺中市調查站時證稱:伊曾於九十一年二月、三月間受理劉姓男子(經指認後係被告丙○○,下稱被告丙○○)委託,以證人甲○○名義向經濟部申請設立家瑜公司,九十一年二、三月間,被告丙○○得知伊有代辦公司申請成立業務,就主動向伊表示要設立公司,並相約在臺中市○區○○○路七三O巷五十號一樓與證人甲○○及李姓男子(經指認後係丁○○,下稱丁○○)洽談代辦公司業務,伊便依約到該址,向證人甲○○及丁○○拿家瑜公司」地址之房屋稅單、房屋使用執照影本及證人甲○○身分證影本、家瑜公司大小印鑑等資料,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申請公司及營業登記,經設立核准後,再向臺中市市政府、臺中市稅捐處辦理營業及稅籍登記完成後,順便交付該公司九十一年三、四、五、六月之統一發票給證人甲○○及丁○○。至於日後之營業稅報繳等記帳工作,證人甲○○及丁○○表示將交給別的事務所處理,伊則將所有資料返還證人甲○○及丁○○。伊代辦申請家瑜公司營業登記手續費約九千餘元,是證人甲○○及丁○○以現金交付給伊等語(見本院卷二第一二四頁至第一二六頁)。 ㈥證人甲○○於偵查中供證稱:九十一年三至八月間伊在臺中市○區○○○路七三O巷五十號一樓當會計,家瑜公司成立之後是丁○○在經營,被告丙○○在家瑜公司幫忙做進、出貨等語(見九十三年度偵緝字第一O八九號卷第三十一頁、第四十七頁、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三五五六號卷第十八頁)。 ㈦綜合證人楊進華、廖仁德、廖長松、吳明青前開證述可知,被告丙○○於家瑜公司設立前,早已擇定申設家瑜公司之地點,並委託證人楊進華出面承租前開房屋作為家瑜公司名義上之營業處所,支付承租該屋之租金及押租金,復主動向證人吳明青表示要申設公司,指定家瑜公司名稱,且邀約證人吳明青在上開租屋處與證人甲○○及丁○○洽談代辦家瑜公司業務,足見被告丙○○關於家瑜公司之設立過程,實與丁○○共同居於主導之地位甚明,非僅只介紹證人吳明青給證人甲○○代辦公司設立登記而已。另參以證人楊進華已證稱家瑜公司設立後,上開租屋處並無人在做生意等語;證人廖仁德、廖長松亦證稱上開租屋處於九十一年四月間即已人去樓空等情,已足認家瑜公司確係一無銷貨、進貨等營業事實之虛設行號。又家瑜公司既係一無營業事實之虛設行號,證人甲○○前開關於被告丙○○在家瑜公司幫忙做進、出貨等證述即與事實不符,雖不可採信,然益徵被告丙○○確有與丁○○共同參與家瑜公司之運作,為家瑜公司實際負責人之一,且推由證人甲○○擔任家瑜公司名義上負責人,並實際上從事會計業務,虛開統一發票交予他人使用甚明。被告丙○○上開所辯,顯係事後卸責之詞,均不足採信。 ㈧此外,並有家瑜公司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一份在卷可按,足證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公司,確有取得家瑜公司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不實之統一發票,資為進貨憑證,且如附表一所示公司並據以申報營業稅,而分別逃漏如附表一所示稅額之營業稅。事證明確,被告丙○○上開商業負責人明知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犯行,均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查被告丙○○行為後,㈠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三條業於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並刪除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第五十五條關於牽連犯之規定,且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施行(下稱新法;修正前刑法下稱舊法)。而新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於新法施行後,應適用新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㈡⑴舊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新法第二十八條則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其立法理由旨在排除陰謀、預備共同正犯之成立。被告就此部分不論依新舊法規定,均構成共同正犯,新法並無較有利於被告之情形,自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⑵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其法定刑中有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刑之規定,另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其法定刑中亦有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刑之規定。而新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關於主刑罰金已修正為:「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與舊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規定:「罰金:一元(按:指銀元,下同)以上」相較,修正後關於罰金刑之法定範圍顯已提高。是依新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規定,被告所犯上開二罪,併科罰金刑之範圍最低均為新臺幣一千元,然依舊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規定,被告所犯上開二罪,併科罰金刑之範圍最低均為銀元一元,再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規定「現行法規所定金額之貨幣單位為圓、銀元或元者,以新臺幣元之三倍折算之」,換算為新臺幣後,最低額均為新臺幣三元,是前開修正後之規定並無較有利於被告之情形,故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應適用舊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規定定其罰金之法定刑。⑶新法已刪除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及同法第五十五條關於牽連犯之規定,被告多次商業負責人明知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多次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犯行,依舊法本可依連續犯、牽連犯論以裁判上一罪,依新法則應數罪併罰,新法顯然不利於被告,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本案仍應適用行為時法即修正前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五條規定論罪科刑。三、按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為商業會計法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之商業會計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二百十五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二百十五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又查商業會計法於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修正公布,同年月二十六日生效,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法定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其法定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被告行為後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既有變更,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以行為時即修正前商業會計法有利於被告,應適用有利於被告之行為時法。被告明知家瑜公司並無銷貨予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公司,竟推由甲○○開立不實之會計憑證統一發票交予該二十二家公司資為進貨憑證,並以開立不實之會計憑證統一發票之不正方法交予如附表一所示五家公司納稅義務人,以幫助該五家公司逃漏稅捐(幫助各該納稅義務人逃漏營業稅稅額詳見附表一所示),核其所為,係犯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商業負責人明知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被告多次填製不實統一發票會計憑證及多次以不正方法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等犯行,均各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各基於概括犯意所為,均應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規定,各論以一罪,並均加重其刑。被告與甲○○、丁○○三人間,就前開犯行互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所犯上開二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一重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爰審酌被告以虛開發票之方式,製作不實會計憑證,幫助逃漏稅捐,影響稅捐機關稽徵之正確性,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生之危害,犯罪後矢口否認犯行,顯無悔意及檢察官具體求處有期徒刑四年,猶嫌過重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四、公訴意旨另略以:被告丙○○除前開連續幫助逃漏稅捐犯行外,尚有虛開如附表二所示統一發票,分別交予如附表二所示公司據以申報營業稅,而幫助該十七家公司逃漏營業稅,認被告此部分亦涉有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嫌云云。經查,家瑜公司乃虛設行號,已如前述。又如附表二所示十七家公司亦均係無營業事實之虛設行號等情,有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信義稽徵所九十四年三月七日財北國稅信義營業字第Z○○○○○○○○○號函附之有勝國際有限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資料一紙、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中北稽徵所九十五年二月二十日財北國稅中北營業二字第Z000000000號「 優利立有限公司電腦檔稅籍資料已厘正為虛設行號」函一紙、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萬華稽徵所九十五年二月十六日財北國稅萬華營業字第Z000000000號函附之勳達國際 有限公司、雅庭風企業有限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各一紙、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中正稽徵所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二日財北國稅中正營業字第Z000000000號「贏華有 限公司業以虛設行號列管」函一紙、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松山分局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二日財北國稅松山營業字第Z○○○○○○○○○號函附之鼎帝實業有限公司、春定國際有限公司、又瑋有限公司、萊特明有限公司、松田興業有限公司、米禾興業有限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各一紙、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南港稽徵所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一日財北國稅南港營業字第Z000000000號「星知有限公司確係 虛設行號」函一紙、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東山稽徵所九十五年五月四日中區國稅東山三字第Z000000000 號函附之鈞麟國際有限公司、漢元唐工程有限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各一紙、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九十五年二月十六日財高國稅審三字第Z000000000號「長生生 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係一部分虛進虛銷之虛設行號」函一紙、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臺北縣分局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二日北區國稅北縣三字第Z000000000號函附之雄富 工程企業有限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一紙、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三日中區國稅大屯三字第Z000000000號「德法國際有限公司營 業稅稅籍檔上註記為虛設行號」函一紙在卷可憑。而虛設行號本身原無實際營業及進銷貨之事實,依營業稅之課徵採實質課稅原則,如附表二所示十七家公司既均為虛設行號而無營業行為,自不得課徵營業稅,故不涉及逃漏稅之情形,被告固有開立如附表二所示不實發票予該十七家公司,亦不成立幫助逃漏稅捐罪,本應為無罪之諭知,惟因公訴人認此部分與前開幫助逃漏稅捐有罪部分,具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此敘明。 五、被告丙○○雖曾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於八十四年八月二十三日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四月確定;又因詐欺罪,於同年五月十九日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確定;因詐欺罪,於八十五年四月五日為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再因詐欺罪於八十六年一月十六日為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確定,嗣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七年二月確定,送監執行後,於八十七年五月四日假釋付保護管束,迄九十一年八月十九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而視為執行完畢,然查本案被告犯罪之行為時係自九十一年四月間某日起至同年八月十九日前之同年八月間某日止,本案係被告於前開假釋中更犯罪,尚不構成累犯,公訴人認係累犯,容有誤會,亦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十一條前段、(修正前)第二十八條、(修正前)第五十六條、(修正前)第五十五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5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11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進發 法 官 莊嘉蕙 法 官 丁智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 陳淑華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1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 1、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 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編號│ 公司名稱 │開立年月│ 發票號碼 │發票張數│發票總金額│ 逃漏營業 │ │ │ │ │ │ │ │ 稅稅額 │ ├──┼─────────┼────┼──────────────────┼────┼─────┼─────┤ │ 1 │哈立事業股份有限公│91.6 │MY00000000、MY00000000、MY00000000 │ 3 │ 1,716,000│ 85,800│ │ │司 │ │ │ │ │ │ ├──┼─────────┼────┼──────────────────┼────┼─────┼─────┤ │ 2 │來如興資訊有限公司│91.6 │MY00000000、MY00000000、MY00000000、│ 15 │12,782,500│ 639,125│ │ │ │ │MY00000000、MY00000000、MY00000000、│ │ │ │ │ │ │ │MY00000000、MY00000000、MY00000000、│ │ │ │ │ │ │ │MY00000000、MY00000000、MY00000000、│ │ │ │ │ │ │ │MY00000000、MY00000000、MY00000000 │ │ │ │ ├──┼─────────┼────┼──────────────────┼────┼─────┼─────┤ │ 3 │國豐企劃股份有限公│91.6 │MY00000000 │ 1 │ 227,000│ 11,350│ │ │司 │ │ │ │ │ │ ├──┼─────────┼────┼──────────────────┼────┼─────┼─────┤ │ 4 │英豪傑實業有限公司│91.6 │MY00000000、MY00000000、MY00000000、│ 7 │ 841,760│ 42,088│ │ │ │ │MY00000000、MY00000000、MY00000000、│ │ │ │ │ │ │ │MY00000000 │ │ │ │ ├──┼─────────┼────┼──────────────────┼────┼─────┼─────┤ │ 5 │農登實業有限公司 │91.6 │MY00000000 │ 1 │ 300,000│ 15,000│ │ │ │ │ │ │ │ │ └──┴─────────┴────┴──────────────────┴────┴─────┴─────┘ 附表二 ┌──┬─────────┬────┬──────────────────┬────┬─────┐ │編號│ 公司名稱 │開立年月│ 發票號碼 │發票張數│發票總金額│ │ │ │ │ │ │ │ ├──┼─────────┼────┼──────────────────┼────┼─────┤ │ 1 │有勝國際有限公司 │91.8 │NX00000000、NX00000000 │ 2 │ 1,044,680│ │ │ │ │ │ │ │ ├──┼─────────┼────┼──────────────────┼────┼─────┤ │ 2 │優利立有限公司 │91.6 │MY00000000、MY00000000、MY00000000、│ 47 │30,188,108│ │ │ │ │ │MY00000000、MY00000000、MY00000000、│ │ │ │ │ │91.8 │MY00000000、MY00000000、MY00000000、│ │ │ │ │ │ │MY00000000、MY00000000、MY00000000、│ │ │ │ │ │ │MY00000000、MY00000000、MY00000000、│ │ │ │ │ │ │MY00000000、MY00000000、MY00000000、│ │ │ │ │ │ │MY00000000、MY00000000、MY00000000、│ │ │ │ │ │ │MY00000000、NX00000000、NX00000000、│ │ │ │ │ │ │NX00000000、NX00000000、NX00000000、│ │ │ │ │ │ │NX00000000、NX00000000、NX00000000、│ │ │ │ │ │ │NX00000000、NX00000000、NX00000000、│ │ │ │ │ │ │NX00000000、NX00000000、NX00000000、│ │ │ │ │ │ │NX00000000、NX00000000、NX00000000、│ │ │ │ │ │ │NX00000000、NX00000000、NX00000000、│ │ │ │ │ │ │NX00000000、NX00000000、NX00000000、│ │ │ │ │ │ │NX00000000、NX00000000 │ │ │ ├──┼─────────┼────┼──────────────────┼────┼─────┤ │ 3 │勳達國際有限公司 │91.6 │MY00000000、MY00000000、MY00000000、│ 11 │11,191,000│ │ │ │ │MY00000000、MY00000000、MY00000000、│ │ │ │ │ │ │MY00000000、MY00000000、MY00000000、│ │ │ │ │ │ │MY00000000、MY00000000 │ │ │ ├──┼─────────┼────┼──────────────────┼────┼─────┤ │ 4 │雅庭風企業有限公司│91.6 │MY00000000、MY00000000、MY00000000、│ 5 │ 4,161,000│ │ │ │ │MY00000000、MY00000000 │ │ │ ├──┼─────────┼────┼──────────────────┼────┼─────┤ │ 5 │贏華有限公司 │91.6 │MY00000000 │ 1 │ 195,000 │ │ │ │ │ │ │ │ ├──┼─────────┼────┼──────────────────┼────┼─────┤ │ 6 │鼎帝實業有限公司 │91.8 │NX00000000、NX00000000、NX00000000、│ 12 │11,667,163│ │ │ │ │NX00000000、NX00000000、NX00000000、│ │ │ │ │ │ │NX00000000、NX00000000、NX00000000、│ │ │ │ │ │ │NX00000000、NX00000000、NX00000000、│ │ │ ├──┼─────────┼────┼──────────────────┼────┼─────┤ │ 7 │春定國際有限公司 │91.8 │NX00000000、NX00000000、NX00000000、│ 21 │29,403,636│ │ │ │ │NX00000000、NX00000000、NX00000000、│ │ │ │ │ │ │NX00000000、NX00000000、NX00000000、│ │ │ │ │ │ │NX00000000、NX00000000、NX00000000、│ │ │ │ │ │ │NX00000000、NX00000000、NX00000000、│ │ │ │ │ │ │NX00000000、NX00000000、NX00000000、│ │ │ │ │ │ │NX00000000、NX00000000、NX00000000 │ │ │ ├──┼─────────┼────┼──────────────────┼────┼─────┤ │ 8 │又瑋有限公司 │91.8 │NX00000000、NX00000000、NX00000000、│ 21 │29,590,067│ │ │ │ │NX00000000、NX00000000、NX00000000、│ │ │ │ │ │ │NX00000000、NX00000000、NX00000000、│ │ │ │ │ │ │NX00000000、NX00000000、NX00000000、│ │ │ │ │ │ │NX00000000、NX00000000、NX00000000、│ │ │ │ │ │ │NX00000000、NX00000000、NX00000000、│ │ │ │ │ │ │NX00000000、NX00000000、NX00000000、│ │ │ ├──┼─────────┼────┼──────────────────┼────┼─────┤ │ 9 │萊特明有限公司 │91.8 │NX00000000、NX00000000、NX00000000、│ 8 │10,851,579│ │ │ │ │NX00000000、NX00000000、NX00000000、│ │ │ │ │ │ │NX00000000、NX00000000 │ │ │ ├──┼─────────┼────┼──────────────────┼────┼─────┤ │ 10 │松田興業有限公司 │91.6 │MY00000000、MY00000000、MY00000000 │ 3 │1,462,400 │ │ │ │ │ │ │ │ ├──┼─────────┼────┼──────────────────┼────┼─────┤ │ 11 │米禾興業有限公司 │91.6 │MY00000000 │ 1 │ 76,200│ │ │ │ │ │ │ │ ├──┼─────────┼────┼──────────────────┼────┼─────┤ │ 12 │星知有限公司 │91.6 │MY00000000、MY00000000、MY00000000、│ 10 │ 3,310,900│ │ │ │ │MY00000000、MY00000000、MY00000000、│ │ │ │ │ │ │MY00000000、MY00000000、MY00000000、│ │ │ │ │ │ │MY00000000 │ │ │ ├──┼─────────┼────┼──────────────────┼────┼─────┤ │ 13 │鈞麟國際有限公司 │91.6 │MY00000000 │ 1 │ 62,000│ │ │ │ │ │ │ │ ├──┼─────────┼────┼──────────────────┼────┼─────┤ │ 14 │漢元唐工程有限公司│91.6 │MY00000000 │ 1 │ 83,500│ │ │ │ │ │ │ │ ├──┼─────────┼────┼──────────────────┼────┼─────┤ │ 15 │長生生物科技股份有│91.4 │LZ00000000、LZ00000000、LZ00000000、│ 27 │18,054,000│ │ │限公司 │ │LZ00000000、LZ00000000、LZ00000000、│ │ │ │ │ │ │LZ00000000、LZ00000000、LZ00000000、│ │ │ │ │ │ │LZ00000000、LZ00000000、LZ00000000、│ │ │ │ │ │ │LZ00000000、LZ00000000、LZ00000000、│ │ │ │ │ │ │LZ00000000、LZ00000000、LZ00000000、│ │ │ │ │ │ │LZ00000000、LZ00000000、LZ00000000、│ │ │ │ │ │ │LZ00000000、LZ00000000、LZ00000000、│ │ │ │ │ │ │LZ00000000、LZ00000000、LZ00000000 │ │ │ ├──┼─────────┼────┼──────────────────┼────┼─────┤ │ 16 │雄富工程企業有限公│91.6 │MY00000000 │ 1 │ 95,000│ │ │司 │ │ │ │ │ ├──┼─────────┼────┼──────────────────┼────┼─────┤ │ 17 │德法國際有限公司 │91.8 │NX00000000、NX00000000、NY00000000 │ 3 │ 3,267,000│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