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3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常業詐欺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9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訴字第2391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辰○○ 選任辯護人 吳瑞堯律師 午○○律師 被 告 戊○○ 辛○○ 寅○○ 弄5號5 戌○○ 宙○○ A○○ 號 黃○○ 丁○○ 宇○○ 號 上列被告等因常業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五四九九、五七四五、六三九九、六四三六、六四三七、七四三八、七四六七、七六二八、八五一九號),嗣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辰○○、戊○○、寅○○、戌○○、宙○○、A○○、黃○○、丁○○、宇○○共同以犯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為常業,辰○○處有期徒刑貳年、戊○○處有期徒刑貳年、寅○○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戌○○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宙○○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A○○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黃○○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丁○○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宇○○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一至附表九所示之署押及附表十至附表十七所示之物均沒收。 辛○○共同以犯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為常業,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扣案如附表一至附表九所示之署押及附表十至附表十七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辰○○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間起、王譓傑(另涉偽造貨幣案,由檢察官另案偵查)、戊○○自九十三年十一月底起、寅○○自九十三年一月間起、戌○○自九十四年三月中旬起、A○○自九十四年二月底起、黃○○自九十三年十一月間起、丁○○自九十四年二月中旬起、宇○○自九十三年十二月底起、申○○、丙○○均自加入時起,而玄○○、辛○○(原名李育宗,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五日更名為辛○○)、宙○○則各自其等前所犯行使偽造信用卡案判決宣示翌日起(玄○○自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九日、辛○○自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宙○○則自九十四年三月四日起;玄○○否認部分犯行、丙○○否認犯行、申○○拘提中,均另行審結),與綽號「董仔」(由檢察官另案偵查中)之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行使偽造信用卡、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組成偽造信用卡盜刷之常業詐欺集團,由「董仔」負責提供偽造信用卡及統籌集團之運作,指派辰○○、戊○○、丙○○、「阿明」等人擔任「車頭」(即駕車並指揮車手盜刷之人),玄○○、辛○○、寅○○、戌○○、宙○○、A○○、丁○○、黃○○、宇○○、申○○等人則擔任「車手」(即實際盜刷之人)。茲為方便冒名或於遭店家查驗身分時之掩飾,戊○○、辛○○、寅○○、宙○○、A○○等並分別與「董仔」共同基於行使偽造國民身分證特種文書、偽造公印文及行使偽造汽車駕駛執照特種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戊○○、辛○○、寅○○、宙○○、A○○分別交付照片予「董仔」,再由「董仔」於不詳時、地,貼上戊○○、辛○○、寅○○、宙○○、A○○之照片,並分別記載姓名、出生年月日及住址等事項,復偽造「內政部印」公印文各一枚蓋於偽造之身分證上,而依序偽造「張嘉緯」、「顏建民」、「張文裕」、「戌○○」、「陳明吉」(未扣案)之國民身分證各一張,辛○○、寅○○並交付照片各一張予「董仔」,分別偽造「顏建民」、「張文裕」之汽車駕駛執照各一張,均足生損害於張嘉緯、顏建民、張文裕、戌○○、陳明吉之權益,及戶政機關對於身分證管理、監理機關對於汽車駕駛執照管理之正確性。而其等並以設在臺中市二九七之七號之「哈茶族茶藝館」(下稱哈茶族)作為聯絡據點,每次盜刷前均先在哈茶族集合,由「董仔」交付向綽號「小T」、「杜仔」、「小傑」等料頭(即偽卡供應者,均由檢察官另案偵辦)取得之「國內銀行卡面,國外銀行卡號」之偽造信用卡,選定盜刷地點後,即由「車頭」駕車搭載「車手」,分別持如附表一至附表九所示之偽造信用卡至如附表一至附表九所示之特約商店盜刷購物,並在特約商店簽帳單上(一式兩聯,一式為特約商店存根聯、一式為持卡人存根聯)偽簽如附表一至附表九所示「張家緯」等人之署名,或於他車手盜刷時在場掩護把風,再將該簽帳單存根聯持交特約商店而行使,使該等特約商店人員陷於錯誤,誤認係真正持卡人持該信用卡刷卡購物,而分別交付其等刷卡消費之手機、電器產品、煙酒等物品,並使發卡銀行誤信係真正持卡人消費,而代墊各該消費款項予各特約商店(偽造信用卡卡號、盜刷時間、特約商店、盜刷金額、偽簽署名或在場共犯之行為樣態,均詳如附表一至附表九所示),均足生損害於各特約商店、被偽造署名人、真正持卡人、發卡銀行之權益及信用卡之交易安全,得手後,其等即將贓物帶回哈茶族,由「董仔」當場以市價約四至六折的價格,賣與綽號「旺旺」之成年男子(即汪益進,由檢察官另案偵辦中),變現朋分,車手可分得百分之十的報酬,車頭則分得百分四至百分之八之報酬,其等均以此不法取財謀生,並均以之為常業。 二、嗣經檢察官率刑事警察局偵六隊、臺中縣警察局大甲分局、苗栗縣警察局刑警隊,先後於: ⑴九十四年三月十八日晚上九時五十八分許,在臺中市○○路二九七之七號哈茶族,查獲辰○○、王譓傑、寅○○、宙○○,並扣得偽造信用卡、盜刷取得之贓物等詳如卷內扣押物品目錄表所示之物。 ⑵於同日晚上十時三十分許,在臺北市○○路六三號及臺中市○○路一八0之三四號,查獲戊○○、戌○○、丙○○、辛○○、未○○(另行審結),並扣得偽造身分證、盜刷取得之贓物等詳如卷內扣押物品目錄表所示之物。 ⑶於翌日凌晨一時五分許,在臺中市○○路日新戲院旁之電子遊戲場內,查獲正以行動電話聯絡集團成員之玄○○。⑷於同年三月二十五日上午十一時許,在臺中市○○路四三七巷四九弄十五號,拘提A○○到案,並扣得供犯罪所用之載有盜刷金額之便條紙一張。 ⑸於同年四月一日上午六時三十分許,在彰化縣和美鎮○○路八八巷十號,拘提宇○○到案。 三、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刑事警察局偵查第六隊、臺中縣警察局大甲分局、苗栗縣警察局刑警隊移送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辰○○、戊○○、辛○○、寅○○、戌○○、宙○○、A○○、黃○○、丁○○、宇○○對於前揭事實坦承不諱,被告辰○○並供稱:負責開車,載過辛○○、玄○○、寅○○,總共獲得約十幾萬的利益等語。被告戊○○亦供稱:伊負責開車,也有實際上去刷卡,但沒有幾次,共獲得約二十五萬的利益等語。被告辛○○供稱:都是辰○○載伊去盜刷的,總共獲得約二十幾萬的利益等語。被告寅○○供稱:是綽號「阿明」的陳盟方載伊去盜刷的,總共獲得十萬元左右的利益等語。被告戌○○供稱:都是宙○○載伊去盜刷的,共獲得一萬多元的利益等語。被告宙○○供稱:之前是「阿明」載伊去盜刷的,後來是戊○○載伊去的,總共獲得約十萬元的利益等語。被告A○○供稱:是戊○○載伊去盜刷的,總共獲得約三萬元的利益等語。被告黃○○供稱:是「阿明」載伊去盜刷的,總共獲得約一萬元的利益。被告丁○○供稱:是戊○○載伊去盜刷的,總共獲得約二、三萬元的利益等語。被告宇○○供稱:是戊○○載伊去刷卡的,總共獲得七、八萬元的利益等語,互核一致,並據如附表一至附表九所列之被害人翁任貝等人於警詢時指述明確,復有附表一至附表九所列之簽帳單及現場翻拍照片等證物在卷可稽。此外,復有偽造之信用卡、偽造之身分證及盜刷贓證物等扣案可資佐證,足見其等之自白與事實相符,事證明確,被告辰○○、戊○○、辛○○、寅○○、戌○○、宙○○、A○○、黃○○、丁○○、宇○○之犯行均堪認定。 二、按持偽造之信用卡向特約商店盜刷消費,使商店人員誤信其為真正持卡人,乃交付所消費之商品等情,所為除成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外,應另成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取財物罪,此與行使偽造有價證券,以取得票面價值之對價,不另論詐欺罪之情形並不相同。次按持卡人於特約商店信用卡簽帳單上簽立署押,係表示該持卡人有在該特約商店消費簽帳單上所示之項目及金額之事實,特約商店可據以向約定之銀行請款,銀行再轉向持卡人請款之意,故如有偽簽他人署押於信用卡簽帳單者,自足以生損害於他人,應成立偽造私文書罪。另按刑法上所謂常業犯,指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而言。至於犯罪所得之多寡,是否恃此犯罪為唯一之謀生職業,則非所問,縱令兼有其他職業,仍無礙於該常業犯罪之成立(最高法院八十五年臺上字第五一O號判例參照)。查被告十人與「董仔」等人共同組成盜刷集團,藉盜刷信用卡詐欺取得財物,再加以變現分配現金牟利,係有組織有計劃之犯罪,次數眾多,被告辰○○於本院審理時供稱:伊當時欠「董仔」錢,且「董仔」知道伊從事業務工作比較有空,所以才請伊載人去盜刷等語。被告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因為之前做生意跟地下錢莊借錢,被逼債,朋友認識「董仔」,「董仔」出面幫伊解決,才叫伊去那邊負責開車,所得的利益都被「董仔」拿去抵債,去年三月份公司倒閉,那段期間伊偶而有幫人家送貨等語。被告辛○○於本院審理時供稱:伊那段期間幫忙家裡照顧麵攤,是因為缺錢用,父母身體又不好等語。被告寅○○於本院審理時供稱:伊被人家騙錢,「董仔」幫忙還,那段期間還有在大雅的遊戲場當副理等語。被告戌○○於本院審理時供稱:是因為當時過完年要換工作,找不到工作,伊父親又說為什麼都沒有拿錢回家,才會去做等語。被告宙○○於本院審理時供稱:是因為欠銀行錢,銀行委託討債公司跟伊要,那段期間本來幫人家開挖土機,後來也沒有開,因為薪水低,不夠用才會加入等語。被告A○○於本院審理時供稱:因為父親過世,有留下債務,弟弟幼小,所以才會加入,那段期間都在大里工業區工作,從事倉管等語。被告黃○○於本院審理時供稱:因為積欠卡債,後來兩個月沒有工作,才會加入等語。被告丁○○於本院審理時供稱:因為生意失敗,欠人家錢,家裡也沒有錢,所以才會加入,伊是看到網路上介紹可以在短時間賺很多錢,才會加入等語。被告宇○○於本院審理時供稱:是因為欠人家錢,所以才會加入等語,或供述於犯罪期間無業,或有兼職,其等復分別供述因此獲得一萬多元至二十幾萬多元不等之利益,顯均有恃之為生,賴以為業之意。準此,被告辰○○、戊○○、辛○○、寅○○、戌○○、宙○○、A○○、黃○○、丁○○、宇○○持偽造之信用卡詐購財物,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二百零一條之一第二項之行使偽造信用卡罪,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三百四十條之常業詐欺取財罪。再按國民身分證係由該管公務員據相關資料所製作、核發,用於表示特定人身分,屬於刑法第二百十二條所規定之其他相類證書之一種(最高法院六十八年台上字第三六一二號判例參照),駕駛執照屬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亦為刑法第二百十二條所規定之特種文書;而國民身分證上之「內政部印」,則為表示內政部公署之資格,為刑法第二百十八條所規定之公印文。準此,被告戊○○、辛○○、寅○○、宙○○、A○○,分別交付照片予「董仔」以偽造國民身分證並持以行使部分,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二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第二百十八條之偽造公印文罪;被告辛○○、寅○○交付照片予「董仔」以偽造汽車駕駛執照並持以行使部分,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二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公訴人認:行使偽造信用卡,當然含有詐欺之本質,而被告等人所犯常業詐欺罪之法定本刑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所犯行使偽造信用卡罪之法定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是被告行使偽造信用卡部分均不另論罪云云,依前開說明,尚有未洽。被告十人於附表一至附表九所示簽帳單上偽造「張嘉緯」等人之署押,均為其等偽造各該簽帳單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及其等偽造各該簽帳單私文書、國民身分證、汽車駕駛執照特種文書後,復均持以行使,其偽造之低度行為均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十人就上開行使偽造信用卡、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常業詐欺取財罪犯行,彼此間及與綽號「董仔」、「阿明」等人間,及被告戊○○、辛○○、寅○○、宙○○、A○○就行使偽造特種文書、偽造公印文,各與綽號「董仔」間,均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十人先後多次行使偽造信用卡、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及被告戊○○、辛○○、寅○○、宙○○、A○○先後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犯行,均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均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均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再被告辰○○、戌○○、黃○○、丁○○、宇○○所犯行使偽造信用卡、行使偽造私文書、常業詐欺取財罪間,及被告戊○○、辛○○、寅○○、宙○○、A○○所犯行使偽造信用卡、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偽造公印文及常業詐欺取財罪間,各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均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常業詐欺取財罪處斷。查被告辛○○曾於九十三年間犯詐欺罪,經本院於九十三年八月九日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於九十三年十二月一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之事實,業據被告辛○○於本院審理時供承在卷,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加重其刑。被告辰○○、戊○○、辛○○、寅○○、戌○○、宙○○、A○○、黃○○、丁○○、宇○○行使偽造信用卡部分,業據公訴人於起訴書之犯罪事實欄內載明,僅於證據並所犯法條欄內漏列該部分所犯法條而已,應認業已起訴;又被告戊○○、寅○○、辛○○、宙○○、A○○偽造公印文部分與已起訴偽造國民身分證特種文書、常業詐欺取財罪部分,有牽連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均應一併審理。爰審酌被告辰○○等十人正值青年時期,不思勤奮工作以賺取應得之報酬,竟為謀取不法利益,共同以不勞而獲之手段持偽造之信用卡盜刷詐騙他人財物,其等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雖屬平和,惟造成之損害不小,且紊亂信用卡交易秩序,未賠償各被害人所受之損害,犯後均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併審酌被告辰○○、戊○○為「車頭」,負責駕車並指揮「車手」即其餘被告盜刷、各被告盜刷詐取財物之次數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如附表一至附表九所示一式二聯簽帳單上持卡人簽名欄偽造「張嘉緯」等人之署押,均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宣告沒收。又扣案如附表十編號一至九、附表十一編號一至四、附表十三編號一、附表十五編號一至十七及附表十七所示偽造之信用卡,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二百零五條之規定宣告沒收。扣案如附表十一編號五、附表十二編號一、附表十三編號二、附表十五編號十八所示「張嘉緯」、「顏建民」、「張文裕」、「戌○○」名義之國民身分證各一張,依序為被告戊○○、辛○○、寅○○、宙○○所有,扣案之附表十二編號二、附表十三編號三所示「顏建民」、「張文裕」名義之汽車駕駛執照各一張,依序為被告辛○○、寅○○所有,均係其等因犯罪所得之物,均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宣告沒收。至上開國民身分證上所偽造之「內政部印」為該偽造之國民身分證之一部分,與該偽造之國民身份證無法分離,因本院已就該等偽造之國民身分證宣告沒收,自無庸再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另就該等偽造之公印文宣告沒收,併予敘明。扣案之如附表十編號十、十一,附表十一編號六至十,附表十二編號三、四,附表十三編號四,附表十四,附表十五編號十九至二二及附表十六所示之物,分別係各該附表所列被告所有,供其等犯本案之罪所用之物(詳如前開附表所示),業據其等於本院審理時供承在卷,均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宣告沒收。至附表十八所示之手機等物,被告辰○○等人否認與本案有關(詳如附表十八所示),及其餘扣案物,缺乏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公訴人並未請求沒收,均不諭知沒收,併予敘明。 三、公訴意旨另以:被告宙○○與綽號「董仔」等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行使偽造信用卡、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組成偽造信用卡盜刷之常業詐欺集團,由「董仔」負責提供偽造信用卡及統籌集團之運作,指派被告辰○○、戊○○、丙○○、「阿明」等人擔任「車頭」(即駕車並指揮車手盜刷之人),被告宙○○等人則擔任「車手」(即實際盜刷之人),持如附表十九所示之偽造信用卡至如附表十九所示之特約商店盜刷購物,並在特約商店簽帳單上(一式兩聯,一式為特約商店存根聯、一式為持卡人存根聯)偽簽如附表十九所示「鄭華偉」等人之署名,再將該簽帳單存根聯持交特約商店而行使,使該等特約商店人員陷於錯誤,誤認係真正持卡人持該信用卡刷卡購物,而分別交付其刷卡消費之如附表十九所示之高爾夫球球具等物品(偽造信用卡卡號、盜刷時間、特約商店、盜刷金額、偽簽署名或在場共犯之行為樣態,均詳如附表十九所示),均足生損害於各特約商店、被偽造署名人、真正持卡人、發卡銀行之權益及信用卡之交易安全,得手後,其等即將贓物帶回哈茶族,由「董仔」當場以市價約四至六折的價格,賣與綽號「旺旺」之成年男子,變現朋分,因認被告宙○○此部分亦涉犯行使偽造信用卡、行使偽造私文書及常業詐欺取財罪嫌。 (一)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款定有明文。又訴訟上所謂一事不再理之原則,關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亦均有其適用,最高法院六十年臺非字第七七號著有判例,可資參照。 (二)查被告宙○○曾於九十三年九月七日十二時四十分許,持拾得而偽簽署名之信用卡前往臺中市○區○○路三二九號瑞元銀樓,盜刷詐購黃金項鍊一條、鑽石戒指一只等物,觸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等罪,經本院於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七日以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四0三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九十四年三月三日以九十四年度上訴字第四六號判決駁回上訴,同年月二十九日確定,有前開判決各一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被告宙○○此部分犯罪之時間自九十三年八月二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止,與前開判決確定部分,時間緊接、所犯罪名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而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依照首開說明,此部分自為前案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依上開規定,原應諭知免訴之判決,惟公訴人認被告宙○○此部分之犯行,與前開論罪科刑部分為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或實質上之一罪關係,爰不另為免訴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二百零一條之一第二項、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二條、第二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四十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十九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文亮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4 日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黃渙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 蔡宜林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4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二百零一條之一第二項: 行使前項偽造、變造之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受或交付於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二百十二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二百十八條第一項: 偽造公印或公印文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三百四十條: 以犯第三百三十九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戊○○盜刷明細(假名:張嘉緯) ┌─┬────────┬──────────┬───────┬───┬──────┬───┐ │ │ │ 盜 刷 地 點 │ 損 失 金 額 │行 為│ 偽造之署押 │偽造署│ │ │ │ │ │ │(一式二聯)│押個數│ │ │ 所持偽卡卡號 ├──────────┼───────┤ ├──────┼───┤ │ │ │ 時 間 │ 詐 得 財 物 │態 樣│ 證 據│偽造「│ ├─┼────────┼──────────┼───────┼───┼──────┤張嘉緯│ │ │ │94年2月1日22時4分 │新臺幣62,790元│ │ 張 嘉 緯 │」署押│ │⒈│0000000000000000├──────────┼───────┤盜 刷├──────┤4枚 │ │ │ │臺中市○○路137號-玖│筆記型電腦一臺│ │葉俊佑調查筆│ │ │ │ │盈電腦專賣店 │ │ │錄、簽帳單 │ │ ├─┼────────┼──────────┼───────┼───┼──────┤ │ │ │ │94年2月12日16時29分 │新臺幣18,340元│ │ 張 嘉 緯 │ │ │⒉│0000000000000000├──────────┼───────┤盜 刷├──────┤ │ │ │ │屏東縣潮州鎮○○路 │無商品明細 │ │簽帳單 │ │ │ │ │188號1樓-巳○○○ │ │ │ │ │ └─┴────────┴──────────┴───────┴───┴──────┴───┘ 附表辛○○盜刷明細(假名:顏建民) ┌─┬────────┬──────────┬───────┬───┬──────┬───┐ │ │ │ 盜 刷 地 點 │ 損 失 金 額 │行 為│ 偽造之署押 │偽造署│ │ │ │ │ │ │(一式二聯)│押個數│ │ │ 所持偽卡卡號 ├──────────┼───────┤ ├──────┼───┤ │ │ │ 時 間 │ 詐 得 財 物 │態 樣│ 證 據│偽造「│ ├─┼────────┼──────────┼───────┼───┼──────┤顏建民│ │ │ │93年12月27日17時 │新臺幣14,080元│ │顏 建 民 │」署押│ │⒈│0000000000000000├──────────┼───────┤盜 刷├──────┤32枚 │ │ │ │臺中市○村路○段234號│鞋子2雙、衣服2│(林逸│簽帳單、銷貨│ │ │ │ │-TIMBERLAND │件 │峰陪同│日報表、蔡仕│ │ │ │ │ │ │) │國指證筆錄、│ │ │ │ │ │ │ │指證相片 │ │ ├─┼────────┼──────────┼───────┼───┼──────┤ │ │ │ │94年1月10日14時52分 │新臺幣6,000元 │ │顏 建 民 │ │ │⒉│0000000000000000├──────────┼───────┤盜 刷├──────┤ │ │ │ │高雄市○鎮區○○路35│無商品明細 │ │簽帳單 │ │ │ │ │4號1樓-臺鹽生技 │ │ │ │ │ ├─┼────────┼──────────┼───────┼───┼──────┤ │ │ │ │94年1月10日15時31分 │新臺幣39,650元│ │顏 建 民 │ │ │⒊│0000000000000000├──────────┼───────┤盜 刷├──────┤ │ │ │ │高雄市三民區○○○路│無商品明細 │ │簽帳單 │ │ │ │ │880之1號1樓-九九汽車│ │ │ │ │ │ │ │資豐影視九如旗艦店 │ │ │ │ │ ├─┼────────┼──────────┼───────┼───┼──────┤ │ │ │ │94年1月10日17時49分 │新臺幣14,900元│ │顏 建 民 │ │ │⒋│0000000000000000├──────────┼───────┤盜 刷├──────┤ │ │ │ │高雄縣林園鄉○○○路│無商品明細 │ │簽帳單 │ │ │ │ │20號1樓-庚○○○○ │ │ │ │ │ ├─┼────────┼──────────┼───────┼───┼──────┤ │ │ │ │94年1月11日 │新臺幣51,840元│ │顏 建 民 │ │ │⒌│0000000000000000├──────────┼───────┤盜 刷├──────┤ │ │ │ │臺北市○○路○段381號│無商品明細 │ │簽帳單 │ │ │ │ │-驥聯國際事業有限公 │ │ │ │ │ │ │ │司 │ │ │ │ │ ├─┼────────┼──────────┼───────┼───┼──────┤ │ │ │ │94年1月23日14時55分 │新臺幣8,370元 │ │顏 建 民 │ │ │⒍│0000000000000000├──────────┼───────┤盜 刷├──────┤ │ │ │ │臺中市福星420號-寶雅│無商品明細 │ │簽帳單 │ │ │ │ │生活館 │ │ │ │ │ ├─┼────────┼──────────┼───────┼───┼──────┤ │ │ │ │94年1月23日15時39分 │新臺幣9,630元 │ │顏 建 民 │ │ │⒎│0000000000000000├──────────┼───────┤盜 刷├──────┤ │ │ │ │臺中市○○路○段275號│無商品明細 │ │簽帳單 │ │ │ │ │-美華泰進口精品生活 │ │ │ │ │ │ │ │館中港店 │ │ │ │ │ ├─┼────────┼──────────┼───────┼───┼──────┤ │ │ │ │94年1月26日13時34分 │新臺幣2,930元 │ │顏 建 民 │ │ │⒏│0000000000000000├──────────┼───────┤盜 刷├──────┤ │ │ │ │臺中縣太平市○○路 │無商品明細 │ │簽帳單 │ │ │ │ │111之9號-百事達臺中 │ │ │ │ │ │ │ │太平店 │ │ │ │ │ ├─┼────────┼──────────┼───────┼───┼──────┤ │ │ │ │94年1月26日15時46分 │新臺幣1,619元 │ │顏 建 民 │ │ │⒐│0000000000000000├──────────┼───────┤盜 刷├──────┤ │ │ │ │彰化縣鹿港鎮○○路1 │無商品明細 │ │簽帳單 │ │ │ │ │段54號-甲○○○○○ │ │ │ │ │ ├─┼────────┼──────────┼───────┼───┼──────┤ │ │ │ │94年1月26日15時12分 │新臺幣8,299元 │ │顏 建 民 │ │ │⒑│0000000000000000├──────────┼───────┤盜 刷├──────┤ │ │ │ │彰化縣福興鄉○○路7 │無商品明細 │ │簽帳單 │ │ │ │ │段612號-燦坤實業股份│ │ │ │ │ │ │ │有限公司燦坤3C鹿港店│ │ │ │ │ ├─┼────────┼──────────┼───────┼───┼──────┤ │ │ │ │94年1月26日16時41分 │新臺幣2,249元 │ │顏 建 民 │ │ │⒒│0000000000000000├──────────┼───────┤盜 刷├──────┤ │ │ │ │彰化縣鹿港鎮○○路 │無商品明細 │ │簽帳單 │ │ │ │ │115號-亥○○○ │ │ │ │ │ ├─┼────────┼──────────┼───────┼───┼──────┤ │ │ │ │94年2月1日18時58分 │新臺幣31,395元│ │顏 建 民 │ │ │⒓│0000000000000000├──────────┼───────┤盜 刷├──────┤ │ │ │ │臺中市○○路137號-玖│筆記型電腦1臺 │ │簽帳單、林彥│ │ │ │ │盈電腦專賣店 │ │ │輝指證筆錄 │ │ ├─┼────────┼──────────┼───────┼───┼──────┤ │ │ │ │94年2月18日 │新臺幣300元 │ │顏 建 民 │ │ │⒔│0000000000000000├──────────┼───────┤盜 刷├──────┤ │ │ │ │桃園縣龜山鄉○○○路│無商品明細 │ │簽帳單 │ │ │ │ │33號-中國石油林口工 │ │ │ │ │ │ │ │三站 │ │ │ │ │ ├─┼────────┼──────────┼───────┼───┼──────┤ │ │ │ │94年2月18日18時27分 │新臺幣5,090元 │ │顏 建 民 │ │ │⒕│0000000000000000├──────────┼───────┤盜 刷├──────┤ │ │ │ │臺北市○○區○○路 │無商品明細 │ │簽帳單 │ │ │ │ │188號-C○○○○○○│ │ │ │ │ ├─┼────────┼──────────┼───────┼───┼──────┤ │ │ │ │94年3月13日20時5分 │新臺幣22,600元│ │顏 建 民 │ │ │⒖│0000000000000000├──────────┼───────┤盜 刷├──────┤ │ │ │ │臺中市○○路○段101-6│無商品明細 │ │簽帳單 │ │ │ │ │號-高島健康生活館 │ │ │ │ │ ├─┼────────┼──────────┼───────┼───┼──────┤ │ │ │ │94年3月16日20時17分 │新臺幣12,200元│ │顏 建 民 │ │ │⒗│0000000000000000├──────────┼───────┤盜 刷├──────┤ │ │ │ │臺北市○○區○○路4 │APPLE MP3隨身 │ │簽帳單 │ │ │ │ │段180號6樓-臺灣泰一 │聽1臺 │ │ │ │ │ │ │電氣德安店 │ │ │ │ │ └─┴────────┴──────────┴───────┴───┴──────┴───┘ 附表寅○○盜刷明細(假名:張文裕、Jang Wen Yu、蘇祥林 、周泰郎等;其中編號即起訴書附表三編號、,編號即起訴書附表三編號、,亦即起訴書重複記載) ┌─┬────────┬──────────┬───────┬───┬──────┬───┐ │ │ │ 盜 刷 地 點 │ 損 失 金 額 │行 為│ 偽造之署押 │偽造署│ │ │ │ │ │ │(一式二聯)│押個數│ │ │ 所持偽卡卡號 ├──────────┼───────┤ ├──────┼───┤ │ │ │ 時 間 │ 詐 得 財 物 │態 樣│ 證 據│偽造「│ ├─┼────────┼──────────┼───────┼───┼──────┤周泰郎│ │ │ │93年1月11日18時10分 │新臺幣14,500元│ │ 周 泰 郎 │」署押│ │⒈│0000000000000000├──────────┼───────┤盜 刷├──────┤18枚、│ │ │ │臺中縣大甲鎮○○路 │無商品明細 │ │簽帳單 │「蘇祥│ │ │ │225號-癸○○○○○行│ │ │ │林」署│ ├─┼────────┼──────────┼───────┼───┼──────┤押16枚│ │ │ │93年12月27日15時35分│新臺幣50,000元│ │ 蘇 祥 林 │、「張│ │⒉│0000000000000000├──────────┼───────┤盜 刷├──────┤文裕」│ │ │ │臺中市○○路508號1樓│NEC-E6000型筆 │ │簽帳單、吳恩│署押30│ │ │ │129室-易盛科技公司 │記型電腦1臺 │ │寧調查筆錄、│枚、「│ │ │ │ │ │ │監視錄影光碟│Jang │ │ │ │ │ │ │、指證照片 │Wen Yu│ ├─┼────────┼──────────┼───────┼───┼──────┤」署押│ │ │ │93年12月27日16時08分│新臺幣45,900元│ │ 蘇 祥 林 │8枚、 │ │⒊│0000000000000000├──────────┼───────┤盜 刷├──────┤「張文│ │ │ │臺中市○○路508號2樓│無商品明細 │ │簽帳單 │傑」署│ │ │ │-渶陸科技開發公司 │ │ │ │押2枚 │ ├─┼────────┼──────────┼───────┼───┼──────┤ │ │ │ │93年12月27日17時 │新臺幣14,080元│ │ │ │ │⒋│0000000000000000├──────────┼───────┤在場共├──────┤ │ │ │ │臺中市○村路○段234號│鞋子2雙、衣服2│犯 │蔡仕國指證筆│ │ │ │ │-TIMBERLAND │件 │ │錄 │ │ ├─┼────────┼──────────┼───────┼───┼──────┤ │ │ │ │93年12月27日19時42分│新臺幣41,000元│ │ 蘇 祥 林 │ │ │⒌│0000000000000000├──────────┼───────┤盜 刷├──────┤ │ │ │ │臺中市○○路508號B35│數位攝影機1臺 │ │簽帳單、謝文│ │ │ │ │櫃-丑○○○○○公司 │、電池2顆 │ │景指證筆錄 │ │ ├─┼────────┼──────────┼───────┼───┼──────┤ │ │ │ │93年12月27日20時 │新臺幣8,670元 │ │ │ │ │⒍│0000000000000000├──────────┼───────┤盜 刷├──────┤ │ │ │ │臺中市○○路20號-水 │飲料、餐卷商品│ │廖馨蓓指證筆│ │ │ │ │舞實業有限公司 │ │ │錄 │ │ ├─┼────────┼──────────┼───────┼───┼──────┤ │ │ │ │93年12月27日20時4分 │新臺幣50,000元│ │ 蘇 祥 林 │ │ │⒎│0000000000000000├──────────┼───────┤盜 刷├──────┤ │ │ │ │臺中市○○路508號1樓│NEC-E6000型筆 │ │簽帳單、吳恩│ │ │ │ │129室-易盛科技公司 │記型電腦1臺 │ │寧調查筆錄、│ │ │ │ │ │ │ │監視錄影光碟│ │ │ │ │ │ │ │、指證照片 │ │ ├─┼────────┼──────────┼───────┼───┼──────┤ │ │ │ │93年12月27日20時4分 │新臺幣37,900元│ │ 蘇 祥 林 │ │ │⒏│0000000000000000├──────────┼───────┤盜 刷├──────┤ │ │ │ │臺中市○○路508號1樓│NEC-E2000型筆 │ │簽帳單、吳恩│ │ │ │ │129室-易盛科技公司 │記型電腦1臺 │ │寧調查筆錄、│ │ │ │ │ │ │ │監視錄影光碟│ │ │ │ │ │ │ │、指證照片 │ │ ├─┼────────┼──────────┼───────┼───┼──────┤ │ │ │ │93年12月27日20時14分│新臺幣270元 │ │ 蘇 祥 林 │ │ │⒐│0000000000000000├──────────┼───────┤盜 刷├──────┤ │ │ │ │臺中市○○路20號1樓-│無商品明細 │ │簽帳單 │ │ │ │ │水舞實業有限公司 │ │ │ │ │ ├─┼────────┼──────────┼───────┼───┼──────┤ │ │ │ │93年12月27日20時15分│新臺幣8,400元 │ │ 蘇 祥 林 │ │ │⒑│0000000000000000├──────────┼───────┤盜 刷├──────┤ │ │ │ │臺中市○○路20號1樓-│無商品明細 │ │簽帳單 │ │ │ │ │水舞實業有限公司 │ │ │ │ │ ├─┼────────┼──────────┼───────┼───┼──────┤ │ │ │ │93年12月27日20時16分│新臺幣38200元 │ │ 蘇 祥 林 │ │ │⒒│0000000000000000├──────────┼───────┤盜 刷├──────┤ │ │ │ │臺中市○○路508號1樓│COMPAP V1067筆│ │簽帳單、吳恩│ │ │ │ │129室 │記型電腦一臺 │ │寧調查筆錄、│ │ │ │ │易盛科技公司 │ │ │監視錄影光碟│ │ │ │ │ │ │ │、指證照片 │ │ ├─┼────────┼──────────┼───────┼───┼──────┤ │ │ │ │94年1月8日23時21分 │新臺幣1,020元 │ │ 周 泰 郎 │ │ │⒓│0000000000000000├──────────┼───────┤盜 刷├──────┤ │ │ │ │臺南縣東山鄉科里村枋│無商品明細 │ │簽帳單 │ │ │ │ │子林74-6號-中國石油 │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東山服務│ │ │ │ │ │ │ │區 │ │ │ │ │ ├─┼────────┼──────────┼───────┼───┼──────┤ │ │ │ │94年1月12日0時18分 │新臺幣3,150元 │ │ 周 泰 郎 │ │ │⒔│0000000000000000├──────────┼───────┤盜 刷├──────┤ │ │ │ │臺中市○○路112-3號1│無商品明細 │ │簽帳單 │ │ │ │ │樓-小蓓兒男女美容事 │ │ │ │ │ │ │ │業 │ │ │ │ │ ├─┼────────┼──────────┼───────┼───┼──────┤ │ │ │ │94年1月13日15時26分 │新臺幣15,363元│ │ 周 泰 郎 │ │ │⒕│0000000000000000├──────────┼───────┤盜 刷├──────┤ │ │ │ │臺中市○○路150號-興│光碟機1臺、電 │ │簽帳單、蘇瑋│ │ │ │ │農居家中心 │暖氣1臺、音響 │ │昕指證筆錄 │ │ │ │ │ │商品 │ │ │ │ ├─┼────────┼──────────┼───────┼───┼──────┤ │ │ │ │94年1月13日15時36分 │新臺幣33.004元│ │ │ │ │⒖│0000000000000000├──────────┼───────┤在場共├──────┤ │ │ │ │臺中市○○路150號-興│傳真機、電子鍋│犯 │蘇瑋昕指證筆│ │ │ │ │農居家中心東光店 │、無線電話、電│ │錄 │ │ │ │ │ │磁爐 │ │ │ │ ├─┼────────┼──────────┼───────┼───┼──────┤ │ │ │ │94年1月14日1時16分 │新臺幣1,334元 │ │ 周 泰 郎 │ │ │⒗│0000000000000000├──────────┼───────┤盜 刷├──────┤ │ │ │ │臺中市○○路2段42號1│麻辣鍋及配料 │ │簽帳單、蔡孟│ │ │ │ │樓-B○○○○○○○ │ │ │純指證筆錄 │ │ ├─┼────────┼──────────┼───────┼───┼──────┤ │ │ │ │94年1月14日16時56分 │新臺幣1,532元 │ │ 周 泰 郎 │ │ │⒘│0000000000000000├──────────┼───────┤盜 刷├──────┤ │ │ │ │臺中市○○路○段120號│火鍋料4份 │ │簽帳單、羅翊│ │ │ │ │-健康煮事業股份有限 │ │ │銘指證筆錄 │ │ │ │ │公司 │ │ │ │ │ ├─┼────────┼──────────┼───────┼───┼──────┤ │ │ │ │94年1月14日17時20分 │新臺幣36,480元│ │ 周 泰 郎 │ │ │⒙│0000000000000000├──────────┼───────┤盜 刷├──────┤ │ │ │ │臺中市○○路○段120號│天霧茶6罐、天 │ │簽帳單、鍾三│ │ │ │ │-天仁喫茶趣複合茶館 │廬茶5罐、509茶│ │益指證筆錄 │ │ │ │ │臺中店 │王1罐 │ │ │ │ ├─┼────────┼──────────┼───────┼───┼──────┤ │ │ │ │94年1月18日14時55分 │新臺幣21,321元│ │ 周 泰 郎 │ │ │⒚│0000000000000000├──────────┼───────┤盜 刷├──────┤ │ │ │ │桃園縣中壢市○○○路│SONY ERICSSON │ │簽帳單、廖經│ │ │ │ │2段95號1樓-世大通訊 │S700I行動電話1│ │偉指證筆錄 │ │ │ │ │行 │支 │ │ │ │ ├─┼────────┼──────────┼───────┼───┼──────┤ │ │ │ │94年1月18日17時13分 │新臺幣2,745元 │ │ 周 泰 郎 │ │ │⒛│0000000000000000├──────────┼───────┤盜 刷├──────┤ │ │ │ │桃園縣中壢市○○○路│OLAY牌多元修護│ │簽帳單、吳雪│ │ │ │ │2段26號1之2樓-屈臣氏│精華、美白純菁│ │英指證筆錄 │ │ │ │ │中原二店 │華乳液、多元毛│ │ │ │ │ │ │ │孔細緻精華、眼│ │ │ │ │ │ │ │部保濕精華露、│ │ │ │ │ │ │ │淨白精華面膜1 │ │ │ │ │ │ │ │組(5片裝) │ │ │ │ ├─┼────────┼──────────┼───────┼───┼──────┤ │ │ │ │94年2月1日19時42分 │新臺幣41,800元│ │ 張 文 裕 │ │ ││0000000000000000├──────────┼───────┤盜 刷├──────┤ │ │ │ │臺中市○○路137號-玖│筆記型電腦1臺 │ │簽帳單、林彥│ │ │ │ │盈電腦專賣店 │ │ │輝指證筆錄 │ │ ├─┼────────┼──────────┼───────┼───┼──────┤ │ │ │ │94年2月1日20時24分 │新臺幣2,779元 │ │ 張 文 裕 │ │ ││0000000000000000├──────────┼───────┤盜 刷├──────┤ │ │ │ │臺中市○○路2段117號│無商品明細 │ │簽帳單 │ │ │ │ │1樓-NET844 │ │ │ │ │ ├─┼────────┼──────────┼───────┼───┼──────┤ │ │ │ │94年2月1日20時28分 │新臺幣2,580元 │ │ 張 文 裕 │ │ ││0000000000000000├──────────┼───────┤盜 刷├──────┤ │ │ │ │臺中市○○路2段117號│無商品明細 │ │簽帳單 │ │ │ │ │1樓-NET844 │ │ │ │ │ ├─┼────────┼──────────┼───────┼───┼──────┤ │ │ │ │94年2月3日18時54分 │新臺幣16,000元│ │ 張 文 裕 │ │ ││0000000000000000├──────────┼───────┤盜 刷├──────┤ │ │ │ │臺北縣林口鄉○○○路│無商品明細 │ │簽帳單 │ │ │ │ │1段43號1樓-貞泓企業 │ │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 │ │ │94年2月5日13時36分 │新臺幣8,415元 │ │ 張 文 裕 │ │ ││0000000000000000├──────────┼───────┤盜 刷├──────┤ │ │ │ │臺中市○○路○段275號│無商品明細 │ │簽帳單 │ │ │ │ │-美華泰進口精品生活 │ │ │ │ │ │ │ │館中港店 │ │ │ │ │ ├─┼────────┼──────────┼───────┼───┼──────┤ │ │ │ │94年2月6日19時20分 │新臺幣8,039元 │ │ 張 文 裕 │ │ ││0000000000000000├──────────┼───────┤ ├──────┤ │ │ │ │臺中市○○路○段212號│無商品明細 │ │簽帳單 │ │ │ │ │-順發3C量販文心店 │ │ │ │ │ ├─┼────────┼──────────┼───────┼───┼──────┤ │ │ │ │94年2月6日20時11分 │新臺幣12,000元│ │ 張 文 裕 │ │ ││0000000000000000├──────────┼───────┤盜 刷├──────┤ │ │ │ │臺中市○○街151號1樓│無商品明細 │ │簽帳單 │ │ │ │ │-壬○○○○ │ │ │ │ │ ├─┼────────┼──────────┼───────┼───┼──────┤ │ │ │ │94年2月6日20時58分 │新臺幣26,725元│ │ 張 文 裕 │ │ ││0000000000000000├──────────┼───────┤盜 刷├──────┤ │ │ │ │臺中市○○路183號-伊│無商品明細 │ │簽帳單 │ │ │ │ │莎貝爾皮飾 │ │ │ │ │ ├─┼────────┼──────────┼───────┼───┼──────┤ │ │ │ │94年2月6日22時10分 │新臺幣700元 │ │ 張 文 裕 │ │ ││0000000000000000├──────────┼───────┤盜 刷├──────┤ │ │ │ │臺中縣大里市○○路5 │無商品明細 │ │簽帳單 │ │ │ │ │號1樓-德豐藥品 │ │ │ │ │ ├─┼────────┼──────────┼───────┼───┼──────┤ │ │ │ │94年2月13日13時34分 │新臺幣8,039元 │ │ 張 文 裕 │ │ ││0000000000000000├──────────┼───────┤盜 刷├──────┤ │ │ │ │新竹市○○○路7號-順│無商品明細 │ │簽帳單 │ │ │ │ │發3C量販邑順發新竹店│ │ │ │ │ ├─┼────────┼──────────┼───────┼───┼──────┤ │ │ │ │94年2月21日14時25分 │新臺幣58,000元│ │ 張 文 裕 │ │ ││0000000000000000├──────────┼───────┤盜 刷├──────┤ │ │ │ │桃園縣桃園市○○路7 │無商品明細 │ │簽帳單 │ │ │ │ │號1樓-光泉祥煙酒專賣│ │ │ │ │ ├─┼────────┼──────────┼───────┼───┼──────┤ │ │ │ │94年2月22日22時33分 │新臺幣1,834元 │ │ 張 文 裕 │ │ ││0000000000000000├──────────┼───────┤盜 刷├──────┤ │ │ │ │臺中市○○路105-9號-│無商品明細 │ │簽帳單 │ │ │ │ │大岡越日式燒肉火鍋 │ │ │ │ │ ├─┼────────┼──────────┼───────┼───┼──────┤ │ │ │ │94年2月24日13時34分 │新臺幣2,499元 │ │ 張 文 裕 │ │ ││0000000000000000├──────────┼───────┤盜 刷├──────┤ │ │ │ │臺中市○○路572號1樓│無商品明細 │ │簽帳單 │ │ │ │ │-酉○○○ │ │ │ │ │ ├─┼────────┼──────────┼───────┼───┼──────┤ │ │ │ │94年3月10日19時09分 │新臺幣111,500 │ │ │ │ │ │ │ │元 │在 場│ │ │ ││0000000000000000├──────────┼───────┤共 犯├──────┤ │ │ │ │臺中市○○路508號- │數位攝影機、數│ │塗凱雯指證筆│ │ │ │ │SO-NET PLAZA資訊公司│位相機各一臺 │ │錄 │ │ ├─┼────────┼──────────┼───────┼───┼──────┤ │ │ │ │94年3月10日21時15分 │新臺幣22,500元│ │Jang Wen Yu │ │ ││0000000000000000├──────────┼───────┤盜 刷├──────┤ │ │ │ │臺中市○○路223-3號 │無商品明細 │ │簽帳單 │ │ │ │ │-青蘋果電腦有限公司 │ │ │ │ │ ├─┼────────┼──────────┼───────┼───┼──────┤ │ │ │ │94年3月11日20時53分 │新臺幣19,364元│ │ 張 文 裕 │ │ ││0000000000000000├──────────┼───────┤盜 刷├──────┤ │ │ │ │彰化縣和美鎮○○路6 │無商品明細 │ │簽帳單 │ │ │ │ │段129號-臺基通路有限│ │ │ │ │ │ │ │公司彰美門市部 │ │ │ │ │ ├─┼────────┼──────────┼───────┼───┼──────┤ │ │ │ │94年3月11日21時52分 │新臺幣6,930元 │ │ 張 文 裕 │ │ ││0000000000000000├──────────┼───────┤盜 刷├──────┤ │ │ │ │彰化縣和美鎮道○路 │無商品明細 │ │簽帳單 │ │ │ │ │407號-燦坤3C店 │ │ │ │ │ ├─┼────────┼──────────┼───────┼───┼──────┤ │ │ │ │94年3月14日15時 │新臺幣57,000元│ │ │ │ ││0000000000000000├──────────┼───────┤刷 卡├──────┤ │ │ │(未遂) │臺中縣沙鹿鎮○○路43│立榮航空公司小│不成功│洪麗玲指證筆│ │ │ │ │-1號-裕典旅行社 │三通機票套票 │ │錄、聯合信用│ │ │ │ │ │ │ │卡處理中心刷│ │ │ │ │ │ │ │卡紀錄單 │ │ ├─┼────────┼──────────┼───────┼───┼──────┤ │ │ │ │94年3月14日18時10分 │新臺幣10.900元│ │Jang Wen Yu │ │ ││0000000000000000├──────────┼───────┤盜 刷├──────┤ │ │ │ │臺北市○○○路143號9│無商品明細 │ │簽帳單 │ │ │ │ │樓-臺灣泰一電氣和平 │ │ │ │ │ │ │ │公司 │ │ │ │ │ ├─┼────────┼──────────┼───────┼───┼──────┤ │ │ │ │94年3月14日19時21分 │新臺幣9,480元 │ │Jang Wen Yu │ │ ││0000000000000000├──────────┼───────┤盜 刷├──────┤ │ │ │ │台北市○○○路143號9│無商品明細 │ │簽帳單 │ │ │ │ │樓-臺灣泰一電氣和平 │ │ │ │ │ │ │ │公司 │ │ │ │ │ ├─┼────────┼──────────┼───────┼───┼──────┤ │ │ │ │94年3月16日20時32分 │新臺幣9,930元 │ │ 張 文 傑 │ │ ││0000000000000000├──────────┼───────┤盜 刷├──────┤ │ │ │ │臺北市○○區○○路4 │SANDISK SNCF1G│ │簽帳單 │ │ │ │ │段180號6樓-德安生活 │記憶卡、ADATA │ │ │ │ │ │ │百貨泰一電氣德安店 │MY-FLASH 1G隨 │ │ │ │ │ │ │ │身碟 │ │ │ │ ├─┼────────┼──────────┼───────┼───┼──────┤ │ │ │ │94年3月17日15時26分 │新臺幣523元 │ │Jang Wen Yu │ │ ││0000000000000000├──────────┼───────┤盜 刷├──────┤ │ │ │ │臺中市○○路○段358號│無商品明細 │ │簽帳單 │ │ │ │ │-新學友書局向上門市 │ │ │ │ │ └─┴────────┴──────────┴───────┴───┴──────┴───┘ 附表戌○○盜刷明細(假名:張文龍) ┌─┬────────┬──────────┬───────┬───┬──────┬───┐ │ │ 所持偽卡卡號 │ 盜 刷 地 點 │ 損 失 金 額 │行 為│ 偽造之署押 │偽造署│ │ │ │ │ │ │(一式二聯) │押個數│ │ │ ├──────────┼───────┤ ├──────┼───┤ │ │ │ 時 間 │ 詐 得 財 物 │態 樣│ 證 據│偽造「│ ├─┼────────┼──────────┼───────┼───┼──────┤張文龍│ │ │ │94年3月12日13時 │新臺幣6,125元 │ │張 文 龍 │」署押│ │⒈│0000000000000000├──────────┼───────┤盜 刷├──────┤8枚 │ │ │ │臺南縣歸仁鄉○○路2 │無商品明細 │ │簽帳單 │ │ │ │ │段25號1樓-伍科星運動│ │ │ │ │ │ │ │用品 │ │ │ │ │ ├─┼────────┼──────────┼───────┼───┼──────┤ │ │ │ │94年3月14日18時45分 │新臺幣8,740元 │ │張 文 龍 │ │ │⒉│0000000000000000├──────────┼───────┤盜 刷├──────┤ │ │ │ │屏東市○○路585號-燦│無商品明細 │ │簽帳單 │ │ │ │ │坤3C屏東店 │ │ │ │ │ ├─┼────────┼──────────┼───────┼───┼──────┤ │ │ │ │94年3月14日21時15分 │新臺幣15,800元│ │張 文 龍 │ │ │⒊│0000000000000000├──────────┼───────┤盜 刷├──────┤ │ │ │ │嘉義市○○路145號1樓│無師品明細 │ │簽帳單 │ │ │ │ │-全勝通信器材行 │ │ │ │ │ ├─┼────────┼──────────┼───────┼───┼──────┤ │ │ │ │94年3月18日16時21分 │新臺幣14,480元│ │張 文 龍 │ │ │⒋│0000000000000000├──────────┼───────┤盜 刷├──────┤ │ │ │ │臺北縣三重市○○○路│無商品明細 │ │簽帳單 │ │ │ │ │115號-臺灣泰一電氣三│ │ │ │ │ │ │ │重分公司 │ │ │ │ │ └─┴────────┴──────────┴───────┴───┴──────┴───┘ 附表宙○○盜刷明細(假名:張文龍等) ┌─┬────────┬──────────┬───────┬───┬──────┬───┐ │ │ 所持偽卡卡號 │ 盜 刷 地 點 │ 損 失 金 額 │行 為│ 偽造之署押 │偽造署│ │ │ │ │ │ │(一式二聯)│押個數│ │ │ ├──────────┼───────┤ ├──────┼───┤ │ │ │ 時 間 │ 詐 得 財 物 │態 樣│ 證 據│偽造「│ ├─┼────────┼──────────┼───────┼───┼──────┤張文龍│ │ │ │94年3月5日15時4分 │新臺幣21,000元│ │ │」署押│ │⒈│0000000000000000├──────────┼───────┤在 場├──────┤10枚 │ │ │ │彰化市○○街81號1樓-│NOKIA7260行動 │共 犯│陳冠福指證筆│ │ │ │ │連誠通訊行 │電話、innostre│ │錄 │ │ ├─┼────────┼──────────┼───────┼───┼──────┤ │ │ │ │94年3月9日17時20分 │新臺幣681元 │ │張 文 龍 │ │ │⒉│0000000000000000├──────────┼───────┤盜 刷├──────┤ │ │ │ │臺北市○○區○○路4 │無商品明細 │ │簽帳單 │ │ │ │ │段180號6樓-臺灣泰一 │ │ │ │ │ │ │ │電氣德安店 │ │ │ │ │ ├─┼────────┼──────────┼───────┼───┼──────┤ │ │ │ │94年3月12日13時 │新臺幣6,125元 │ │張 文 龍 │ │ │⒊│0000000000000000├──────────┼───────┤盜 刷├──────┤ │ │ │ │臺南縣歸仁鄉○○路2 │無商品明細 │ │簽帳單 │ │ │ │ │段25號1樓-伍科星運動│ │ │ │ │ │ │ │用品 │ │ │ │ │ ├─┼────────┼──────────┼───────┼───┼──────┤ │ │ │ │94年3月14日18時45分 │新臺幣8,740元 │ │張 文 龍 │ │ │⒋│0000000000000000├──────────┼───────┤盜 刷├──────┤ │ │ │ │屏東市○○路585號-燦│無商品明細 │ │簽帳單 │ │ │ │ │坤3C屏東店 │ │ │ │ │ ├─┼────────┼──────────┼───────┼───┼──────┤ │ │ │ │94年3月14日21時15分 │新臺幣15,800元│ │張 文 龍 │ │ │⒌│0000000000000000├──────────┼───────┤盜 刷├──────┤ │ │ │ │嘉義市○○路145號1樓│無商品明細 │ │簽帳單 │ │ │ │ │-全勝通信器材行 │ │ │ │ │ ├─┼────────┼──────────┼───────┼───┼──────┤ │ │ │ │94年3月18日16時21分 │新臺幣14,480元│ │張 文 龍 │ │ │⒍│0000000000000000├──────────┼───────┤盜 刷├──────┤ │ │ │ │臺北縣三重市○○○路│無商品明細 │ │簽帳單 │ │ │ │ │115號-臺灣泰一電氣三│ │ │ │ │ │ │ │重分公司 │ │ │ │ │ └─┴────────┴──────────┴───────┴───┴──────┴───┘ 附表A○○盜刷明細(假名:陳明吉;其中編號即起訴書附表七編號、,編號即起訴書附表七編號、,亦即起訴書重複記載) ┌─┬────────┬──────────┬───────┬───┬──────┬───┐ │ │ 所持偽卡卡號 │ 盜 刷 地 點 │ 損 失 金 額 │行 為│ 偽造之署押 │偽造署│ │ │ │ │ │ │(一式二聯)│押個數│ │ │ ├──────────┼───────┤ ├──────┼───┤ │ │ │ 時 間 │ 詐 得 財 物 │態 樣│ 證 據│偽造「│ ├─┼────────┼──────────┼───────┼───┼──────┤陳明吉│ │ │ │94年2月16日17時50分 │新臺幣23,600元│ │陳 明 吉 │」署押│ │⒈│0000000000000000├──────────┼───────┤盜 刷├──────┤26枚 │ │ │ │臺北市○○區○○路 │無商品明細 │ │簽帳單 │ │ │ │ │191號B1-順發3C量販臺│ │ │ │ │ │ │ │北景美店 │ │ │ │ │ ├─┼────────┼──────────┼───────┼───┼──────┤ │ │ │ │94年2月17日16時26分 │新臺幣37,900元│ │陳 明 吉 │ │ │⒉│0000000000000000├──────────┼───────┤盜 刷├──────┤ │ │ │ │臺北市○○區○○路 │無商品明細 │ │簽帳單 │ │ │ │ │191號B1-順發3C量販臺│ │ │ │ │ │ │ │北景美店 │ │ │ │ │ ├─┼────────┼──────────┼───────┼───┼──────┤ │ │ │ │94年2月24日16時42分 │新臺幣619元 │ │陳 明 吉 │ │ │⒊│0000000000000000├──────────┼───────┤盜 刷├──────┤ │ │ │ │臺北市大安區○○○路│無商品明細 │ │簽帳單 │ │ │ │ │2段41-49號B1-頂好 │ │ │ │ │ │ │ │Wellcome和平店 │ │ │ │ │ ├─┼────────┼──────────┼───────┼───┼──────┤ │ │ │ │94年2月24日19時57分 │新臺幣1,080元 │ │陳 明 吉 │ │ │⒋│0000000000000000├──────────┼───────┤盜 刷├──────┤ │ │ │ │桃園市○○路61號-統 │無商品明細 │ │簽帳單 │ │ │ │ │領百貨桃園店 │ │ │ │ │ ├─┼────────┼──────────┼───────┼───┼──────┤ │ │ │ │94年2月27日16時24分 │新臺幣62,000元│在場共│ │ │ │⒌│0000000000000000├──────────┼───────┤犯 ├──────┤ │ │ │ │臺北市信義區世界貿易│ESPOIN-EMP-TW2│ │郭重孝指證筆│ │ │ │ │中心展覽館-宏程有限 │00 │ │錄 │ │ │ │ │公司 │序號GF6B4Z0088│ │ │ │ │ │ │ │D │ │ │ │ ├─┼────────┼──────────┼───────┼───┼──────┤ │ │ │ │94年2月27日16時52分 │新臺幣62,000元│在場共│ │ │ │⒍│0000000000000000├──────────┼───────┤犯 ├──────┤ │ │ │ │臺北市信義區世界貿易│ESPOIN-EMP-740│ │郭重孝指證筆│ │ │ │ │中心展覽館-宏程有限 │序號F5CB4Z0934│ │錄 │ │ │ │ │公司 │D │ │ │ │ ├─┼────────┼──────────┼───────┼───┼──────┤ │ │ │ │94年2月28日19時43分 │新臺幣10,999元│ │陳 明 吉 │ │ │⒎│0000000000000000├──────────┼───────┤盜 刷├──────┤ │ │ │ │臺北縣板橋市○○路1 │無商品明細 │ │簽帳單 │ │ │ │ │段10號B1-臺灣泰一電 │ │ │ │ │ │ │ │氣板橋公司 │ │ │ │ │ ├─┼────────┼──────────┼───────┼───┼──────┤ │ │ │ │94年3月5日21時49分 │新臺幣16,600元│在場共│ │ │ │⒏│0000000000000000├──────────┼───────┤犯 ├──────┤ │ │ │ │臺中縣太平市○○路 │行動電話1具、 │ │廖素娥指證筆│ │ │ │ │457號1樓-卯○○○ │藍芽耳機1支 │ │錄 │ │ ├─┼────────┼──────────┼───────┼───┼──────┤ │ │ │ │94年3月6日19時12分 │新臺幣26,500元│ │陳 明 吉 │ │ │⒐│0000000000000000├──────────┼───────┤盜 刷├──────┤ │ │ │ │臺南縣永康市○○○路│無商品明細 │ │簽帳單 │ │ │ │ │829號1樓-子○○ │ │ │ │ │ ├─┼────────┼──────────┼───────┼───┼──────┤ │ │ │ │94年3月6日20時22分 │新臺幣11,000元│ │陳 明 吉 │ │ │⒑│0000000000000000├──────────┼───────┤盜 刷├──────┤ │ │ │ │臺南市○○路○段751、│無商品明細 │ │簽帳單 │ │ │ │ │753號-震旦行臺南西門│ │ │ │ │ │ │ │店 │ │ │ │ │ ├─┼────────┼──────────┼───────┼───┼──────┤ │ │ │ │94年3月7日2時18分 │新臺幣17,400元│ │陳 明 吉 │ │ │⒒│0000000000000000├──────────┼───────┤盜 刷├──────┤ │ │ │ │臺南市○○區○○路3 │無商品明細 │ │簽帳單 │ │ │ │ │段276號2樓-天上人間 │ │ │ │ │ │ │ │飲食店 │ │ │ │ │ ├─┼────────┼──────────┼───────┼───┼──────┤ │ │ │ │94年3月7日5時21分 │新臺幣2,746元 │ │陳 明 吉 │ │ │⒓│0000000000000000├──────────┼───────┤盜 刷├──────┤ │ │ │ │臺南縣永康市○○路 │無商品明細 │ │簽帳單 │ │ │ │ │770號-品豐商行 │ │ │ │ │ ├─┼────────┼──────────┼───────┼───┼──────┤ │ │ │ │94年3月12日21時16分 │新臺幣8,880元 │ │陳 明 吉 │ │ │⒔│0000000000000000├──────────┼───────┤盜 刷├──────┤ │ │ │ │臺南市○○路○段149號│無商品明細 │ │簽帳單 │ │ │ │ │3樓-地○○○○○○ │ │ │ │ │ ├─┼────────┼──────────┼───────┼───┼──────┤ │ │ │ │94年3月13日20時53分 │新臺幣4,940元 │ │陳 明 吉 │ │ │⒕│0000000000000000├──────────┼───────┤盜 刷├──────┤ │ │ │ │臺南縣歸仁鄉○○路2 │準眼全頻測素器│ │簽帳單 │ │ │ │ │段25號1樓-伍科星運動│1具 │ │ │ │ │ │ │用品社 │ │ │ │ │ ├─┼────────┼──────────┼───────┼───┼──────┤ │ │ │ │94年3月13日22時50分 │新臺幣21,720元│ │陳 明 吉 │ │ │⒖│0000000000000000├──────────┼───────┤盜 刷├──────┤ │ │ │ │臺南市○○路○段23號1│無商品明細 │ │簽帳單 │ │ │ │ │樓-耐斯菸煙 │ │ │ │ │ ├─┼────────┼──────────┼───────┼───┼──────┤ │ │ │ │94年3月18日10時45分 │新臺幣9,320元 │ │陳 明 吉 │ │ │⒗│0000000000000000├──────────┼───────┤盜 刷├──────┤ │ │ │ │臺中市○○路107號B1-│無商品明細 │ │簽帳單 │ │ │ │ │三和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 │ │ │ └─┴────────┴──────────┴───────┴───┴──────┴───┘ 附表黃○○盜刷明細(假名:陳志賢) ┌─┬────────┬──────────┬───────┬───┬──────┬───┐ │ │ │ 盜 刷 地 點 │ 損 失 金 額 │行 為│ 偽造之署押 │偽造署│ │ │ │ │ │ │(一式二聯)│押個數│ │ │ 所持偽卡卡號 ├──────────┼───────┤ ├──────┼───┤ │ │ │ 時 間 │ 詐 得 財 物 │態 樣│ 證 據│偽造「│ ├─┼────────┼──────────┼───────┼───┼──────┤陳志賢│ │ │ │93年11月9日16時10分 │新臺幣20,300元│在場共│ │」署押│ │⒈│0000000000000000├──────────┼───────┤犯 ├──────┤12枚 │ │ │(未遂) │雲林縣斗六市○○路21│行動電話手機商│ │翁任貝指證筆│ │ │ │ │號-宏基通訊行 │品,因為未授權│ │錄、監視錄影│ │ │ │ │ │號碼無法通過 │ │光碟 │ │ ├─┼────────┼──────────┼───────┼───┼──────┤ │ │ │ │93年12月13日20時43分│新臺幣14,750元│在場共│ │ │ │⒉│0000000000000000├──────────┼───────┤犯 ├──────┤ │ │ │ │臺中市○○鄉○○路1 │女用化妝品禮盒│ │李巧玲指證筆│ │ │ │ │段475號-己○○○商行│ │ │錄 │ │ ├─┼────────┼──────────┼───────┼───┼──────┤ │ │ │ │93年12月14日15時45分│新臺幣13,400元│在場共│ │ │ │⒊│0000000000000000├──────────┼───────┤犯 ├──────┤ │ │ │ │臺中縣烏日鄉○○路1 │女用化妝品禮盒│ │李巧玲指證筆│ │ │ │ │段475號-己○○○商行│ │ │錄 │ │ ├─┼────────┼──────────┼───────┼───┼──────┤ │ │ │ │93年12月14日15時47分│新臺幣26,800元│在場共│ │ │ │⒋│0000000000000000├──────────┼───────┤犯 ├──────┤ │ │ │ │臺中縣烏日鄉○○路1 │女用化妝品禮盒│ │李巧玲指證筆│ │ │ │ │段475號-己○○○商行│ │ │錄 │ │ ├─┼────────┼──────────┼───────┼───┼──────┤ │ │ │ │93年12月26日18時6分 │新臺幣8,000元 │ │陳 志 賢 │ │ │⒌│0000000000000000├──────────┼───────┤盜 刷├──────┤ │ │ │ │新竹市○○街10號-上 │納豆藍藻素5瓶 │ │簽帳單、錢淑│ │ │ │ │禾商行 │ │ │玉指證筆錄 │ │ ├─┼────────┼──────────┼───────┼───┼──────┤ │ │ │ │93年12月31日21時15分│新臺幣16,500元│ │ 陳 志 賢 │ │ │⒍│0000000000000000├──────────┼───────┤盜 刷├──────┤ │ │ │ │新竹市○○街164號-全│SHARP GX-行動 │ │簽帳單、朱純│ │ │ │ │航通訊行 │電話1支 │ │瑩指證筆錄 │ │ ├─┼────────┼──────────┼───────┼───┼──────┤ │ │ │ │94年1月8日11時7分 │新臺幣943元 │ │陳 志 賢 │ │ │⒎│0000000000000000├──────────┼───────┤盜 刷├──────┤ │ │ │ │臺中市○○路597及599│無商品明細 │ │廖馨蓓指證筆│ │ │ │ │號1樓-屈臣氏百佳股份│ │ │錄 │ │ │ │ │有限公司大墩分公司 │ │ │ │ │ ├─┼────────┼──────────┼───────┼───┼──────┤ │ │ │ │94年1月8日11時26分 │新臺幣1,600元 │ │陳 志 賢 │ │ │⒏│0000000000000000├──────────┼───────┤盜 刷├──────┤ │ │ │ │臺中市○○路○段341號│無商品明細 │ │簽帳單 │ │ │ │ │-漢村股份有限公司河 │ │ │ │ │ │ │ │南路加油站 │ │ │ │ │ ├─┼────────┼──────────┼───────┼───┼──────┤ │ │ │ │94年1月8日11時51分 │新臺幣10,500元│ │陳 志 賢 │ │ │⒐│0000000000000000├──────────┼───────┤盜 刷├──────┤ │ │ │ │臺中市○○路58號-NET│無商品明細 │ │簽帳單 │ │ │ │ │813 │ │ │ │ │ ├─┼────────┼──────────┼───────┼───┼──────┤ │ │ │ │94年1月8日16時52分 │新臺幣900元 │ │陳 志 賢 │ │ │⒑│0000000000000000├──────────┼───────┤盜 刷├──────┤ │ │ │ │高雄市○鎮區○○路 │無商品明細 │ │簽帳單 │ │ │ │ │472號-金石堂書店瑞隆│ │ │ │ │ │ │ │店 │ │ │ │ │ ├─┼────────┼──────────┼───────┼───┼──────┤ │ │ │ │94年1月13日20時20分 │新臺幣31,415元│在場共│ │ │ │⒒│0000000000000000├──────────┼───────┤犯(刷├──────┤ │ │ │(未遂) │臺中市○○路○段151號│行動電話2支 │卡不成│蔡青怡指證筆│ │ │ │ │-乙○○○○ │,因店員認證,│功) │錄 │ │ │ │ │ │黃○○匆忙離去│ │ │ │ └─┴────────┴──────────┴───────┴───┴──────┴───┘ 附表丁○○盜刷明細(假名:江志勝、張文佑) ┌─┬────────┬──────────┬───────┬───┬──────┬───┐ │ │ │ 盜 刷 地 點 │ 損 失 金 額 │行 為│ 偽造之署押 │偽造署│ │ │ │ │ │ │(一式二聯)│押個數│ │ │ 所持偽卡卡號 ├──────────┼───────┤ ├──────┼───┤ │ │ │ 時 間 │ 詐 得 財 物 │態 樣│ 證 據│偽造「│ ├─┼────────┼──────────┼───────┼───┼──────┤張文佑│ │ │ │94年2月13日13時27分 │新臺幣38,900元│ │張 文 佑 │」署押│ │⒈│0000000000000000├──────────┼───────┤盜 刷├──────┤2枚、 │ │ │ │新竹市○○路○段200號│電子零件 │ │簽帳單 │「江志│ │ │ │1樓151室-明智資訊有 │ │ │ │勝」署│ │ │ │限公司光復店 │ │ │ │押6枚 │ ├─┼────────┼──────────┼───────┼───┼──────┤ │ │ │ │94年2月17日16時37分 │新臺幣40,124元│ │江 志 勝 │ │ │⒉│0000000000000000├──────────┼───────┤盜 刷├──────┤ │ │ │ │臺北市○○區○○路 │無商品明細 │ │簽帳單 │ │ │ │ │191號B1-順發3C量販 │ │ │ │ │ ├─┼────────┼──────────┼───────┼───┼──────┤ │ │ │ │94年2月18日17時19分 │新臺幣40,909元│ │江 志 勝 │ │ │⒊│0000000000000000├──────────┼───────┤盜 刷├──────┤ │ │ │ │臺北市○○區○○路 │無商品明細 │ │簽帳單 │ │ │ │ │191號B1-順發3C量販 │ │ │ │ │ ├─┼────────┼──────────┼───────┼───┼──────┤ │ │ │ │94年2月27日16時24分 │新臺幣62,000元│ │江 志 勝 │ │ │⒋│0000000000000000├──────────┼───────┤盜 刷├──────┤ │ │ │ │臺北市○○路○段48號3│ESPON EMP-TW │ │簽帳單、郭重│ │ │ │ │樓-宏程有限公司 │200投影機1臺(│ │孝指證筆錄 │ │ │ │ │ │機身序號GF6B4Z│ │ │ │ │ │ │ │0088D) │ │ │ │ └─┴────────┴──────────┴───────┴───┴──────┴───┘ 附表宇○○盜刷明細(假名:陳明吉) ┌─┬────────┬──────────┬───────┬───┬──────┬───┐ │ │ 所持偽卡卡號 │ 盜 刷 地 點 │ 損 失 金 額 │行 為│ 偽造之署押 │偽造署│ │ │ │ │ │ │(一式二聯)│押個數│ │ │ ├──────────┼───────┤ ├──────┼───┤ │ │ │ 時 間 │ 詐 得 財 物 │態 樣│ 證 據│偽造「│ ├─┼────────┼──────────┼───────┼───┼──────┤陳明吉│ │ │ │94年2月1日17時53分 │新臺幣960元 │ │陳 明 吉 │」署押│ │⒈│0000000000000000├──────────┼───────┤盜 刷├──────┤6枚 │ │ │ │苗栗縣頭份鎮○○路2 │機油 │ │簽帳單 │ │ │ │ │號-中國石油股份有限 │ │ │ │ │ │ │ │公司頭份站 │ │ │ │ │ ├─┼────────┼──────────┼───────┼───┼──────┤ │ │ │ │94年2月1日18時12分 │新臺幣5,980元 │ │陳 明 吉 │ │ │⒉│0000000000000000├──────────┼───────┤盜 刷├──────┤ │ │ │ │苗栗縣頭份鎮○○路 │準眼全頻測素器│ │簽帳單 │ │ │ │ │901號-天○○○○○○│1具 │ │ │ │ │ │ │中心頭份店 │ │ │ │ │ ├─┼────────┼──────────┼───────┼───┼──────┤ │ │ │ │94年2月1日18時49分 │新臺幣21,000元│ │陳 明 吉 │ │ │⒊│0000000000000000├──────────┼───────┤盜 刷├──────┤ │ │ │ │苗栗縣頭份鎮○○路 │三星牌P738行動│ │簽帳單、郭麗│ │ │ │ │102號-D○○○頭份永│電話1支 │ │君指證筆錄 │ │ │ │ │慶店 │ │ │ │ │ └─┴────────┴──────────┴───────┴───┴──────┴───┘ 附表 ┌──┬────┬─────────────────────────┬──┐ │編號│持 有 人│ 扣 得 證 物 名 稱 │數量│ ├──┼────┼─────────────────────────┼──┤ │ ⒈ │辰 ○ ○│偽造台新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1張 │ ├──┼────┼─────────────────────────┼──┤ │ ⒉ │辰 ○ ○│偽造第一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1張 │ ├──┼────┼─────────────────────────┼──┤ │ ⒊ │辰 ○ ○│偽造第一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1張 │ ├──┼────┼─────────────────────────┼──┤ │ ⒋ │辰 ○ ○│偽造匯通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1張 │ ├──┼────┼─────────────────────────┼──┤ │ ⒌ │辰 ○ ○│偽造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1張 │ ├──┼────┼─────────────────────────┼──┤ │ ⒍ │辰 ○ ○│偽造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1張 │ │ │ │) │ │ ├──┼────┼─────────────────────────┼──┤ │ ⒎ │辰 ○ ○│偽造臺中商業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1張 │ ├──┼────┼─────────────────────────┼──┤ │ ⒏ │辰 ○ ○│偽造第一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1張 │ ├──┼────┼─────────────────────────┼──┤ │ ⒐ │辰 ○ ○│偽造聯邦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1張 │ ├──┼────┼─────────────────────────┼──┤ │ ⒑ │辰 ○ ○│SIEMENS牌0000-000000號手機(序號000000000000000) │1支 │ │ │ │(被告辰○○於本院審理時供承係「董仔」所有,供盜刷│ │ │ │ │時聯絡用) │ │ ├──┼────┼─────────────────────────┼──┤ │ ⒒ │辰 ○ ○│NOKIA牌0000-000000號手機(序號000000000000000) │1支 │ │ │ │(被告辰○○於本院審理時供承係「董仔」所有,供盜刷│ │ │ │ │時聯絡用) │ │ └──┴────┴─────────────────────────┴──┘ 附表 ┌──┬────┬─────────────────────────┬──┐ │編號│持 有 人│ 扣 得 證 物 名 稱 │數量│ ├──┼────┼─────────────────────────┼──┤ │ ⒈ │戊 ○ ○│偽造台新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1張 │ ├──┼────┼─────────────────────────┼──┤ │ ⒉ │戊 ○ ○│偽造新竹商銀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1張 │ ├──┼────┼─────────────────────────┼──┤ │ ⒊ │戊 ○ ○│偽造臺南中小企銀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1張 │ ├──┼────┼─────────────────────────┼──┤ │ ⒋ │戊 ○ ○│偽造台新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1張 │ ├──┼────┼─────────────────────────┼──┤ │ ⒌ │戊 ○ ○│偽造「張嘉緯」國民身分證 │1張 │ ├──┼────┼─────────────────────────┼──┤ │ ⒍ │戊 ○ ○│NOKIA牌0000-000000號手機 │1支 │ │ │ │(被告戊○○於本院審理時供承係「董仔」所有,供盜刷│ │ │ │ │時聯絡用) │ │ ├──┼────┼─────────────────────────┼──┤ │ ⒎ │戊 ○ ○│NOKIA牌0000-000000號手機 │1支 │ │ │ │(被告戊○○於本院審理時供承係「董仔」所有,供盜刷│ │ │ │ │時聯絡用) │ │ ├──┼────┼─────────────────────────┼──┤ │ ⒏ │戊 ○ ○│NOKIA牌0000-000000號手機 │1支 │ │ │ │(被告戊○○於本院審理時供承係「董仔」所有,供盜刷│ │ │ │ │時聯絡用) │ │ ├──┼────┼─────────────────────────┼──┤ │ ⒐ │戊 ○ ○│記事本 │2本 │ │ │ │(被告戊○○於本院審理時供承係「董仔」所有,供盜刷│ │ │ │ │記帳用) │ │ ├──┼────┼─────────────────────────┼──┤ │ ⒑ │戊 ○ ○│回數票 │80張│ │ │ │(被告戊○○於本院審理時供承係「董仔」所有,供盜刷│ │ │ │ │行駛高速公用) │ │ └──┴────┴─────────────────────────┴──┘ 附表 ┌──┬────┬─────────────────────────┬──┐ │編號│持 有 人│ 扣 得 證 物 名 稱 │數量│ ├──┼────┼─────────────────────────┼──┤ │ ⒈ │辛 ○ ○│偽造「顏建民」國民身分證 │1張 │ ├──┼────┼─────────────────────────┼──┤ │ ⒉ │辛 ○ ○│偽造「顏建民」汽車駕駛執照 │1張 │ ├──┼────┼─────────────────────────┼──┤ │ ⒊ │辛 ○ ○│0000-000000號SIM卡 │1張 │ │ │ │(被告辛○○於本院審理時供承係供盜刷時聯絡用) │ │ ├──┼────┼─────────────────────────┼──┤ │ ⒋ │辛 ○ ○│0000-000000號SIM卡 │1張 │ │ │ │(被告辛○○於本院審理時供承係供盜刷時聯絡用) │ │ └──┴────┴─────────────────────────┴──┘ 附表 ┌──┬────┬─────────────────────────┬──┐ │編號│持 有 人│ 扣 得 證 物 名 稱 │數量│ ├──┼────┼─────────────────────────┼──┤ │ ⒈ │寅 ○ ○│偽造臺中商業銀行信用卡 │1張 │ ├──┼────┼─────────────────────────┼──┤ │ ⒉ │寅 ○ ○│偽造「張文裕」國民身分證 │1張 │ ├──┼────┼─────────────────────────┼──┤ │ ⒊ │寅 ○ ○│偽造「張文裕」汽車駕駛執照 │1張 │ ├──┼────┼─────────────────────────┼──┤ │ ⒋ │寅 ○ ○│MOTOROLA牌0000-000000號手機 │1支 │ │ │ │(被告寅○○於本院審理時供承係「董仔」所有,供盜刷│ │ │ │ │時聯絡用) │ │ └──┴────┴─────────────────────────┴──┘ 附表 ┌──┬────┬─────────────────────────┬──┐ │編號│持 有 人│ 扣 得 證 物 名 稱 │數量│ ├──┼────┼─────────────────────────┼──┤ │ ⒈ │戌 ○ ○│MOTOROLA牌手機(無序號、無SIM卡) │1支 │ │ │ │(被告戌○○於本院審理時供承係被告宙○○所交付,預│ │ │ │ │備供盜刷時聯絡用) │ │ └──┴────┴─────────────────────────┴──┘ 附表 ┌──┬────┬─────────────────────────┬──┐ │編號│持 有 人│ 扣 得 證 物 名 稱 │數量│ ├──┼────┼─────────────────────────┼──┤ │ ⒈ │宙 ○ ○│偽造玉山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1張 │ ├──┼────┼─────────────────────────┼──┤ │ ⒉ │宙 ○ ○│偽造玉山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1張 │ ├──┼────┼─────────────────────────┼──┤ │ ⒊ │宙 ○ ○│偽造玉山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1張 │ ├──┼────┼─────────────────────────┼──┤ │ ⒋ │宙 ○ ○│偽造玉山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1張 │ ├──┼────┼─────────────────────────┼──┤ │ ⒌ │宙 ○ ○│偽造新竹國際商銀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1張 │ ├──┼────┼─────────────────────────┼──┤ │ ⒍ │宙 ○ ○│偽造新竹國際商銀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1張 │ ├──┼────┼─────────────────────────┼──┤ │ ⒎ │宙 ○ ○│偽造新竹國際商銀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1張 │ ├──┼────┼─────────────────────────┼──┤ │ ⒏ │宙 ○ ○│偽造匯通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1張 │ ├──┼────┼─────────────────────────┼──┤ │ ⒐ │宙 ○ ○│偽造匯通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1張 │ ├──┼────┼─────────────────────────┼──┤ │ ⒑ │宙 ○ ○│偽造華僑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1張 │ ├──┼────┼─────────────────────────┼──┤ │ ⒒ │宙 ○ ○│偽造臺中商業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1張 │ ├──┼────┼─────────────────────────┼──┤ │ ⒓ │宙 ○ ○│偽造臺中商業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1張 │ ├──┼────┼─────────────────────────┼──┤ │ ⒔ │宙 ○ ○│偽造彰化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1張 │ ├──┼────┼─────────────────────────┼──┤ │ ⒕ │宙 ○ ○│偽造彰化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1張 │ ├──┼────┼─────────────────────────┼──┤ │ ⒖ │宙 ○ ○│偽造中國國際商銀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1張 │ ├──┼────┼─────────────────────────┼──┤ │ ⒗ │宙 ○ ○│偽造臺南區中小企銀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1張 │ ├──┼────┼─────────────────────────┼──┤ │ ⒘ │宙 ○ ○│偽造ABNAMORBANK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1張 │ ├──┼────┼─────────────────────────┼──┤ │ ⒙ │宙 ○ ○│偽造「戌○○」國民身分證 │1張 │ ├──┼────┼─────────────────────────┼──┤ │ ⒚ │宙 ○ ○│帳冊 │1本 │ │ │ │(被告宙○○於本院審理時供承係「董仔」所有,供盜刷 │ │ │ │ │記帳用) │ │ ├──┼────┼─────────────────────────┼──┤ │ ⒛ │宙 ○ ○│MOTOROLA T5621、T5721對講機 │2支 │ │ │ │(被告宙○○於本院審理時供承係「董仔」所有,供盜刷│ │ │ │ │時聯絡用) │ │ ├──┼────┼─────────────────────────┼──┤ │ │宙 ○ ○│MOTOROLA牌8088型0000-000000號手機 │1支 │ │ │ │(被告宙○○於本院審理時供承係「董仔」所有,供盜刷│ │ │ │ │時聯絡用) │ │ ├──┼────┼─────────────────────────┼──┤ │ │宙 ○ ○│MOTOROLA牌V-66型0000-000000號手機 │1支 │ │ │ │(被告宙○○於本院審理時供承係「董仔」所有,供盜刷│ │ │ │ │時聯絡用) │ │ └──┴────┴─────────────────────────┴──┘ 附表 ┌──┬────┬─────────────────────────┬──┐ │編號│持 有 人│ 扣 得 證 物 名 稱 │數量│ ├──┼────┼─────────────────────────┼──┤ │ ⒈ │A ○ ○│VIEW SONIC牌登記盜刷金額便條本 │1本 │ │ │ │(被告A○○於本院審理時供承係其與被告申○○所有,│ │ │ │ │供記載盜刷金額用) │ │ └──┴────┴─────────────────────────┴──┘ 附表 ┌──┬────┬─────────────────────────┬──┐ │編號│持 有 人│ 扣 得 證 物 名 稱 │數量│ ├──┼────┼─────────────────────────┼──┤ │ ⒈ │未 ○ ○│偽造信用卡(置於香煙盒內) │4張 │ │ │ │(被告宙○○於本院審理時供承係「董仔」所交付) │ │ └──┴────┴─────────────────────────┴──┘ 附表 ┌──┬────┬─────────────────────────┬──┐ │編號│持 有 人│ 扣 得 證 物 名 稱 │數量│ ├──┼────┼─────────────────────────┼──┤ │ ⒈ │辰 ○ ○│SHARP牌0000-000000號手機(序號000000000000000) │1支 │ │ │ │(被告辰○○於本院審理時供述係供其自己私人用,與本│ │ │ │ │案無關) │ │ ├──┼────┼─────────────────────────┼──┤ │ ⒉ │辰 ○ ○│ANYCALL牌0000-000000號手機(序號000000000000000) │1支 │ │ │ │(被告辰○○於本院審理時供述係供其自己私人用,與本│ │ │ │ │案無關) │ │ ├──┼────┼─────────────────────────┼──┤ │ ⒊ │宙 ○ ○│國際牌X-400型0000-000000號手機 │1支 │ │ │ │(被告宙○○於本院審理時供述係供其自己私人用,與本│ │ │ │ │案無關) │ │ ├──┼────┼─────────────────────────┼──┤ │ ⒋ │宙 ○ ○│SHARP牌GX-31型0000-000000號手機 │1支 │ │ │ │(被告宙○○於本院審理時供述係供其自己私人用,與本│ │ │ │ │案無關) │ │ ├──┼────┼─────────────────────────┼──┤ │ ⒌ │宙 ○ ○│NOKIA牌6100型0000-000000號手機 │1支 │ │ │ │(被告宙○○於本院審理時供述係供其自己私人用,與本│ │ │ │ │案無關) │ │ ├──┼────┼─────────────────────────┼──┤ │ ⒍ │A ○ ○│ASUS牌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序號000000000000000、│1支 │ │ │ │含SIM卡) │ │ │ │ │(被告A○○於本院審理時供述係供其自己私人用,與本│ │ │ │ │案無關) │ │ ├──┼────┼─────────────────────────┼──┤ │ ⒎ │戌 ○ ○│ANYCALL牌0000-000000號手機 │1支 │ │ │ │(被告戌○○於本院審理時供述係其妹妹所有,與本案無│ │ │ │ │關) │ │ ├──┼────┼─────────────────────────┼──┤ │ ⒏ │寅 ○ ○│NOKIA牌0000-000000號手機 │1支 │ │ │ │(被告寅○○於本院審理時供述係供其自己私人用,與本│ │ │ │ │案無關) │ │ ├──┼────┼─────────────────────────┼──┤ │ ⒐ │辛 ○ ○│筆記本 │1本 │ │ │ │(被告辛○○於本院審理時供述係供其自己私人用,與本│ │ │ │ │案無關) │ │ ├──┼────┼─────────────────────────┼──┤ │ ⒑ │宇 ○ ○│NOKIA牌0000-000000號手機(序號000000000000000) │1支 │ │ │ │(被告宇○○於本院審理時供述係供其自己私人用,與本│ │ │ │ │案無關) │ │ └──┴────┴─────────────────────────┴──┘ 附表:宙○○前案判決效力所及部分: ┌─┬────────┬──────────┬───────┬───┬──────┐ │ │ 所持偽卡卡號 │ 盜 刷 地 點 │ 損 失 金 額 │行 為│ 偽造之署押 │ │ │ ├──────────┼───────┤ ├──────┤ │ │ │ 時 間 │ 詐 得 財 物 │態 樣│ 證 據│ ├─┼────────┼──────────┼───────┼───┼──────┤ │ │ │93年8月2日15時12分 │新臺幣511元 │ │陳 耀 堃 │ │⒈│0000000000000000├──────────┼───────┤盜 刷├──────┤ │ │ │臺中市○○路407、409│ │ │簽帳單 │ │ │ │號1-3樓-四季精品百貨│ │ │ │ ├─┼────────┼──────────┼───────┼───┼──────┤ │ │ │93年8月2日16時27分 │新臺幣15,460元│ │陳 耀 堃 │ │⒉│0000000000000000├──────────┼───────┤盜 刷├──────┤ │ │ │臺中市○○路○段48號1│無商品明細 │ │簽帳單 │ │ │ │樓-藝康相機廣場 │ │ │ │ ├─┼────────┼──────────┼───────┼───┼──────┤ │ │ │93年8月16日13時17分 │新臺幣8,720元 │ │Chen │ │⒊│0000000000000000├──────────┼───────┤盜 刷├──────┤ │ │ │臺中市○○路○段597號│無商品明細 │ │簽帳單 │ │ │ │-寶雅生活館臺中文心 │ │ │ │ │ │ │店 │ │ │ │ ├─┼────────┼──────────┼───────┼───┼──────┤ │ │ │93年11月9日16時10分 │ │ │ │ │ │ │93年11月9日16時27分 │ │刷卡不│ │ │⒋│0000000000000000├──────────┼───────┤成功 ├──────┤ │ │ │雲林縣斗六市○○路21│無 │ │翁任貝指證筆│ │ │ │號-宏基通訊行 │ │ │錄(指認黃威│ │ │ │ │ │ │凱為刷卡不成│ │ │ │ │ │ │功,係買購行│ │ │ │ │ │ │動電話NOKIA │ │ │ │ │ │ │7610,但交易│ │ │ │ │ │ │失敗) │ ├─┼────────┼──────────┼───────┼───┼──────┤ │ │ │93年11月11日14時52分│新臺幣41,000元│在場共│ │ │⒌│0000000000000000├──────────┼───────┤犯 ├──────┤ │ │ │臺中市○○路2段260號│男用高爾夫球具│ │黃怡靜指證筆│ │ │ │-邁達康網路公司 │組 │ │錄(簽帳單之│ │ │ │ │ │ │署押為高英傑│ │ │ │ │ │ │,宙○○被指│ │ │ │ │ │ │認到場刷卡)│ ├─┼────────┼──────────┼───────┼───┼──────┤ │ │ │93年11月20日21時46分│新臺幣33,900元│ │鄭 華 偉 │ │⒍│0000000000000000├──────────┼───────┤盜 刷├──────┤ │ │ │桃園市○○路19號1樓-│SONY攝影機加配│ │簽帳單 │ │ │ │好時機科技股份有限公│件、DVD-201、 │ │ │ │ │ │司 │VD-R、乾燥劑、│ │ │ │ │ │ │DVD-RW、YL-168│ │ │ │ │ │ │、TW-1378、保 │ │ │ │ │ │ │養組 │ │ │ ├─┼────────┼──────────┼───────┼───┼──────┤ │ │ │93年11月26日20時30分│新臺幣8,888元 │ │鄭 華 偉 │ │⒎│0000000000000000├──────────┼───────┤盜 刷├──────┤ │ │ │雲林縣斗南鎮○○○路│無商品明細 │ │簽帳單 │ │ │ │109號-燦坤3C店 │ │ │ │ ├─┼────────┼──────────┼───────┼───┼──────┤ │ │ │93年11月26日20時47分│新臺幣3,466元 │ │鄭 華 偉 │ │⒏│0000000000000000├──────────┼───────┤盜 刷├──────┤ │ │ │雲林縣斗南鎮○○○路│無商品明細 │ │簽帳單 │ │ │ │196號-鮮友超市 │ │ │ │ ├─┼────────┼──────────┼───────┼───┼──────┤ │ │ │93年11月26日21時36分│新臺幣6,876元 │ │鄭 華 偉 │ │⒐│0000000000000000├──────────┼───────┤盜 刷├──────┤ │ │ │雲林縣斗六市○○路22│無商品明細 │ │簽帳單 │ │ │ │號-亞洲音響唱片行 │ │ │ │ ├─┼────────┼──────────┼───────┼───┼──────┤ │ │ │93年11月26日21時49分│新臺幣2,778元 │ │鄭 華 偉 │ │⒑│0000000000000000├──────────┼───────┤盜 刷├──────┤ │ │ │雲林縣斗六市○○路65│無商品明細 │ │簽帳單 │ │ │ │號松青超市斗六店 │ │ │ │ ├─┼────────┼──────────┼───────┼───┼──────┤ │ │ │93年12月19日13時9分 │新臺幣38,700元│在場共│ │ │⒒│0000000000000000├──────────┼───────┤犯 ├──────┤ │ │ │臺中資訊展攤位-益崧 │電腦周邊產品、│ │陳淑娟指證筆│ │ │ │資訊公司 │液晶螢幕 │ │錄(簽帳單所│ │ │ │ │ │ │簽具署押為陳│ │ │ │ │ │ │志賢,與陳盟│ │ │ │ │ │ │方) │ ├─┼────────┼──────────┼───────┼───┼──────┤ │ │ │93年12月27日19時54分│新臺幣39,270元│在場共│ │ │⒓│0000000000000000├──────────┼───────┤犯 ├──────┤ │ │ │臺中市○○路508號1樓│MSI-M510筆記型│ │吳恩寧指證筆│ │ │ │129室-易盛科技公司 │電腦1臺 │ │錄(簽帳單偽│ │ │ │ │ │ │造署押為陳育│ │ │ │ │ │ │賢,但被告否│ │ │ │ │ │ │認此筆盜刷)│ ├─┼────────┼──────────┼───────┼───┼──────┤ │ │ │93年12月28日12時 │ │刷卡不│ │ │⒔│0000000000000000├──────────┼───────┤成功 ├──────┤ │ │ │臺中市○○街130號-水│ │ │呂育賢指證筆│ │ │ │舞實業公司 │ │ │錄(與戊○○│ │ │ │ │ │ │一同在場購買│ │ │ │ │ │ │鞋子商品) │ ├─┼────────┼──────────┼───────┼───┼──────┤ │ │ │93年12月28日21時2分 │新臺幣30,000元│在場共│ │ │⒕│0000000000000000├──────────┼───────┤犯 ├──────┤ │ │ │臺中市○○○路○段245│汽車零件商品 │ │張衛指證筆錄│ │ │ │號-金弘笙實業有限公 │ │ │、監視錄影帶│ │ │ │司 │ │ │(與戊○○一│ │ │ │ │ │ │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