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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958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05 日

法官賴恭利巫淑芳林慧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958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楊雯齡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偵字第11914號、119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4年9月16日執行羈押。嗣本院於民國94年12月5日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4年12月16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賴恭利

法 官 巫淑芳

法 官 林慧貞

書記官 張皇清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958號於民國 94 年 12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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