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95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958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楊雯齡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偵字第11914號、119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4年9月16日執行羈押。嗣本院於民國94年12月5日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4年12月16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