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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三ОО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3 月 01 日

法官唐敏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三ОО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四二六五號、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一七七三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左:

主文

乙○○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之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殘渣袋壹只,沒收銷燬之,扣案之注射針筒貳支,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加列被告乙○○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及搜索扣押筆錄一紙為證據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所示之起訴書所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十條之二、第四百五十四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第二十三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判決如主文。

三、被告被訴毀損部分,業經告訴人甲○○具狀撤回告訴,業經本院諭知公訴不受理,附予指明。

本案經檢察官丙○○到庭執行職務。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一 日

法 官 唐 敏 寶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一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犯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三ОО號於民國 94 年 03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