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03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4年度訴字第3038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乙○○
- 9樓之1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九十四年度毒偵字第三八六一號),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六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八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
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甲○○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陸公克,空包裝重零點壹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甲○○前於民國八十七年間,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於八十九年五月六日期滿執行完畢。再於九十二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毒聲字第二六四三號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因法律修正報結,並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四七一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於九十四年二月十一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
(二)詎甲○○仍不知悔改,亦不思徹底戒絕毒品,復於前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五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概括犯意,自九十四年五月一日某時起至同年月十
七、十八日某時許,連續在臺中市區內某處,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置於香菸中燒烤而吸其產生煙霧之方式,非法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多次。嗣於九十四年五月十九日二十時三十分許,在臺中市○○路與福星路口為警查獲,並扣得其所有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驗餘淨重○.一六公克,空包裝重○.一七公克)。經警採尿送驗呈可待因、嗎啡陽性反應,因而查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七條。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二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四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六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七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二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