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1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317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被告
- 八之四號
- 選任辯護人
- 謝錫深律師
- 被告
- 乙○○
- 選任辯護人
- 周金城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郭美絹律師
- 被告
- 丙○○
- 被告
- (選任辯護人 張柏山律師
羅淑菁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 年度偵字第174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乙○○、丙○○均自民國玖拾肆年捌月拾柒日起各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甲○○、乙○○、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七日執行羈押,又自九十四年四月十七日、六月十七日起各延長羈押二月在案。茲本院經訊問被告甲○○、乙○○、丙○○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四年八月十七日起各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