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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17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8 月 11 日

法官蔡名曜林慧英蔡美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317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被告
八之四號
選任辯護人
謝錫深律師
被告
乙○○
選任辯護人
周金城律師
選任辯護人
郭美絹律師
被告
丙○○
被告
(選任辯護人 張柏山律師

      羅淑菁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 年度偵字第174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乙○○、丙○○均自民國玖拾肆年捌月拾柒日起各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甲○○、乙○○、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七日執行羈押,又自九十四年四月十七日、六月十七日起各延長羈押二月在案。茲本院經訊問被告甲○○、乙○○、丙○○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四年八月十七日起各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名曜

法 官 林慧英

法 官 蔡美華

書記官 劉文永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17號於民國 94 年 08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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