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2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訴字第327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己○○
- 選任辯護人
- 張國隆律師
- 被告
- 甲○○○○業有限公司
- 兼上代表人
- 戊○○
- 被告
- 佑能企業有限公司
- 兼上代表人
- 乙○○
- 上四人選任辯護人
- 黃振源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偵字第7670、8005、22101、221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己○○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拾月。
戊○○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仿冒「入門指南Microsoft Windows 98中文版第二版」貳本(各附貼有偽造之真品證明書壹張)、「入門指南 Microsoft Windows XP Profe-ssional 2002中文版」壹本(附貼有偽造之真品證明書壹張)、「快速指引Microsoft Windows 2000 Professional中文版」壹本(附貼有偽造之真品證明書壹張),均沒收。
乙○○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甲○○○○業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意圖營利而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盜版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之罪,科罰金新臺幣貳拾伍萬元。
佑能企業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意圖營利而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盜版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之罪,科罰金新臺幣壹拾伍萬元。
犯罪事實
一、己○○、戊○○、乙○○均明知「MICROSOFT」、「WINDOWS」、「WINDOWS XP」等如附表二所示之商標圖樣,業由美商微軟公司(下稱微軟公司)向我國經濟部中央標準局或改制後之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而取得商標專用權,前開商標之專用期間如附表二所示,並經指定使用於電腦操作手冊、參考手冊、技術手冊、標貼、電腦、使用說明書等如附表二所示之專用商品,且均在專用期間內;該等商標在電腦軟體業享有極高知名度,乃為相關消費大眾所熟知。且其等均明知微軟公司於出售如附表一所示「Windows 98」、「Windows2000」、「Windows XP」等電腦軟體時,為表彰該電腦軟體之來源及品牌,於如附表一所示之使用手冊上附貼有真品證明書(Certificate of Authenticity,即COA),以宣示上開產品係由該公司授權、出品之用意證明,使消費者在購買上開電腦軟體時,得以自該真品證明書得知該電腦軟體為微軟公司之產品或授權生產,為一私文書。其等亦明知如附表一所示之「入門指南Microsoft Windows 98中文版第二版」、「入門指南Microsoft Windows XP Professional 2002中文版」、「快速指引Microsoft Windows2000 Professional中文版」等使用手冊均係微軟公司享有著作權之語文著作,未經微軟公司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或意圖營利而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竟基於販賣仿冒商標商品、意圖營利而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己○○自民國九十一年間某日起,分別以每本約新臺幣(下同)二千元、二千八百元之價格,連續向丁○○(另案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審理中)及臺北市光華商場之不明店家,購入未經微軟公司同意或授權重製,而係由他人擅自仿冒、重製之「入門指南Microsoft Windows 98中文版第二版」、「入門指南Microsoft Windows XP Professional 2002中文版」、「快速指引Microsoft Windows 2000 Professional中文版」等如附表一所示之使用手冊及真品證明書,嗣再以每本加價一百元至二百元之價格(後期因需求減少,因而「入門指南Microsoft Windows 98中文版第二版」以每本一千八百元至一千六百五十元不等之價格賠本售出),於九十二年間,連續販賣交付予甲○○○○業有限公司(下稱中鎮公司)負責人戊○○、佑能企業有限公司(下稱佑能公司)負責人乙○○。戊○○、乙○○再將前揭所購入之使用手冊及真品證明書,再行加價一百元至三百元不等之價格,出售予不特定顧客,以賺取差價牟利,而以此方法侵害微軟公司之著作權、上開商標專用權,及因行使上開偽造之私文書內容,而足以生損害於微軟公司。嗣經微軟公司於九十二年十月十七日、二十日派員向佑能公司購得附含偽造真品證明書之「入門指南Microsoft Windows 98中文版第二版」三本,於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派員向中鎮公司購得附含偽造真品證明書之「入門指南MicrosoftWindows 98中文版第二版」二本、附含偽造真品證明書之「入門指南Microsoft WindowsXP Professional 2002中文版」三本,發現皆為侵害微軟公司商標權、著作權之物,乃向法務部調查局臺中縣調查站提出檢舉,於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九日上午十時四十分許,會同調查員持本院所核發之搜索票至中鎮公司位在臺中市○○街二七○號六樓之一營業處、佑能公司位於臺中市○○路四二四號十一之二營業址執行搜索。於中鎮公司扣得仿冒「入門指南Microsoft Windows 98中文版第二版」二本(各附貼有偽造之真品證明書一張)、「入門指南 MicrosoftWindows XP Professional 2002中文版」一本(附貼有偽造之真品證明書一張)、「快速指引Microsoft Windows2000Professional中文版」一本(附貼有偽造之真品證明書一張);於同日十二時五十五分許,經己○○同意執行搜索其所經營,位在臺北長安東路二段一八九號三樓之二北岩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始查悉上情。總計至查獲為止,中鎮公司已售出前開非法重製如附表一所示之使用手冊(含真品證明書)約一百本、佑能公司則已售出約二十本。
二、案經微軟公司訴由法務部調查局臺中縣調查站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辯護人雖認:本件在被告中鎮公司位在臺中市○○街二七○號六樓之一營業處所扣案之「入門指南Microsoft Windows98中文版第二版」二本(各附貼有真品證明書一張)、「入門指南Microsoft Windows XP Professional 2002中文版」一本(附貼有真品證明書一張)、「快速指引 MicrosoftWindows 2000 Professional中文版」一本(附貼有真品證明書一張),雖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認,該等使用手冊及真品證明書均係屬仿冒品,然該鑑定結果係僅依告訴人微軟公司鑑定,未經鑑定人具結而未具證據能力云云。然按法院或檢察官得囑託醫院、學校或其他相當之機關、團體為鑑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再按囑託機關鑑定,並無必須命實際為鑑定之人為具結之明文,此觀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二項,已將同法第二百零二條之規定排除,未在準用之列,不難明瞭,最高法院八十四年度臺上字第五○五九號判決可資參照。本件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九日刑偵九(電)字第○九三○○二○二九○號函暨所附具之鑑定結果,乃係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三年一月七日中檢守儉字九二偵二二六四七字第○一三一五號函囑託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九日刑偵九(電)字第○九三○○二○二九○號函、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七日刑偵九三字第○九四○○六五三六三號函、九十四年九月六日刑偵九三字第○九四○一三四八○一號函各乙份在卷可參,則前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所為之鑑定,自屬檢察官依法囑託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為機關鑑定,自無須命實際為鑑定之人為具結之必要,上揭鑑定自有證據能力。則辯護人前開所辯,尚有誤會,先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己○○固坦承:伊於於九十一年間,經由丙○○之介紹,向丁○○購買約一百套至一百五十套「Windows 98入門指南」、約五套「Windws XP入門指南」、「Windows2000 快速指引」及真品證明書,另向光華商場店家買入約五十套「Windows 98入門指南」及真品證明書,伊所買入之前開入門指南及快速指引,只有手冊及真品證明書,均無附有光碟。伊將其中約一百多套「Windows 98入門指南」、「Windws XP入門指南」、「Windows2000快速指引」及真品證明書賣給中鎮公司,賣給佑能公司的部分比較少,只有賣「Windows98入門指南」及真品證明書之事實;被告戊○○固坦承:伊曾向被告己○○購買「Windows 98入門指南」、「Windws XP入門指南」、「Windows 2000快速指引」及真品證明書共約一百套,「Windows 98入門指南」比較多,大概佔百分之八、九十,「Windws XP入門指南」、「Windows2000快速指引」大約各十套,伊是將上開物品出售予客戶,伊向被告己○○購買上揭手冊及真品證明書均未附有光碟之事實;被告乙○○固坦承:伊曾向被告己○○購買「Windows 98入門指南」、「Windws XP入門指南」、「Windows2000快速指引」及真品證明書,總共約二十幾套,大部分是「Windows 98入門指南」約佔百分之六、七十,伊已出售予客戶,伊向被告己○○購買上揭手冊及真品證明書均未附有光碟之事實不諱。而被告戊○○、乙○○確實曾於九十二年間,向被告己○○購買上揭使用手冊、真品證明書乙節,並有扣案之北岩公司往來資料五張(在佑能公司所扣得)、出貨單十九張(在中鎮公司所扣得)等在卷可佐,則被告等前揭自白確與事實相符。惟被告等均矢口否認有何違反著作權法等犯行,被告己○○辯稱:伊不知道所購入之使用手冊及真品證明書是偽品。當時伊經丙○○介紹,而向丁○○購買前開使用手冊及真品證明書時,曾以丁○○所交付之使用手冊上之序號,在告訴人公司之網站上登載,確實可以登錄,且曾經以驗鈔筆檢視該真品證明書,確實有螢光絲的反應,所以伊才會認為丁○○所交付之使用手冊是真品云云;被告戊○○辯稱:當初是被告己○○主動詢問伊是否要購買前開使用手冊及真品證明書,被告己○○說該等使用手冊及真品證明書是從大廠拆下來賣的。伊曾以被告己○○所交付之使用手冊上之序號上網登載,確實可以登錄,所以認為被告己○○所販售之使用手冊及真品證明書是真品,伊不知該等使用手冊及真品證明書是偽品;被告乙○○則辯稱:當初是被告己○○主動詢問伊是否要購買前開使用手冊及真品證明書,被告己○○說該等使用手冊及真品證明書是從大廠拆下來賣的,伊問過同業,同業說確實有這種情形,所以伊就向被告己○○購買該等使用手冊及真品證明書,且買回去之客戶也未有反應使用手冊上之序號不能登錄之情形。伊不知該等使用手冊及真品證明書是偽品云云。然查:
(一)附表二所示之商標,係微軟公司向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現已改制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註冊,取得使用於電腦操作手冊、書籍、新聞雜誌、圖畫、照片、票據及不屬別類之印刷品等(詳如附表二使用商品欄所示)商品之商標專用權,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附卷可稽(見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七六七○號偵查卷第四九、五二、五五頁)。而前開如附表一所示之「入門指南Microsoft Windows 98中文版第二版」等使用者手冊亦係微軟公司享有著作權之著作,此亦有著作權資料可證(見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七六七○號偵查卷第五七頁至八八頁)。
(二)告訴人公司代理人陳瓊英律師於法務部調查局臺中縣調查站訊問時、及偵查中均指述:該公司曾於九十二年十月間,派員向被告戊○○所經營之中鎮公司表示欲購買商品,被告戊○○經營之中鎮公司回傳之電子郵件報價單上,確列有「OEM WIN-98/第二版加主機版1919(主機板100元)」、「OEM WIN-XP/ Professional加主機版3203(主機板100元)」、「OEM WIN-2000Professional加主機版3203(主機板100元)」之字樣(見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七六七○號偵查卷第九一頁),嗣告訴人公司向被告戊○○訂購「WIN-98 第二版」二套、「WIN-XP Professional」三套,被告戊○○所交付之「WIN-98第二版」二套、「WIN-XPProfessional」三套,其內僅有使用手冊、真品證明書,均未含程式光碟,而該等使用手冊及真品證明書經告訴人公司檢視結果,認確係仿冒品無訛,有訂貨單、統一發票、鑑定證明書各乙份在卷可參(見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七六七○號偵查卷第九五頁至第一○六一頁);又告訴人公司曾於九十二年十月八日、二十日,曾派員向被告乙○○所經營之佑能公司購買「Windows98中文隨機版」共三套,被告乙○○所交付之上開「Windows98中文隨機版」,均無程式光碟,僅有使用手冊、真品證明書,而該等使用手冊及真品證明書經告訴人公司檢視結果,認確係仿冒品無訛,有出貨單、鑑定證明書各乙份在卷可參(見九十三年度偵字第八○○五號偵查卷第九五頁至第九七頁)。
(三)再法務部調查局臺中縣調查站調查員於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九日上午十時四十分許,持本院所核發之搜索票至中鎮公司位在臺中市○○街二七○號六樓之一營業處執行搜索,於中鎮公司扣得「入門指南Microsoft Windows 98中文版第二版」二本(各附貼有真品證明書一張)、「入門指南Microsoft Windows XPProfessional 2002中文版」、「快速指引Microsoft Windows 2000 Professional中文版」各一本(各附貼有真品證明書一張),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認,該等使用手冊及真品證明書均係屬仿冒品乙節,已詳如前述。雖辯護人認,告訴人公司指述,該公司自被告戊○○、乙○○處所購買之前開使用手冊、真品證明書後,所自行鑑定之結果,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前揭鑑定結果,係由告訴人公司派員協同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人員鑑定,均係告訴人公司片面指述,而未具證據證明力云云。惟每家公司之產品,為了與市面上其他公司產品為來源、品質之區隔,有以商標或其他特殊標記、密碼等方式,作為檢視是否確為自己公司之產品,以防範他人仿冒,而該等商標或其他特殊標記、密碼等方式,事涉商業機密,故僅有生產該商品之公司始有能力鑑別該商品是否確為該公司所生產,此為商場之常情而為眾所皆知之事。本件告訴人公司鑑定,其自被告戊○○、乙○○處所購買之前開使用手冊、真品證明書,為仿冒之商品;及告訴人公司派員協同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人員鑑定自被告戊○○所經營之中鎮公司所扣得之使用手冊、真品證明書為仿冒品,而就該等鑑定被告等無法提出其他證據,足以證明上開鑑定有何瑕疵或不實之情形,是尚難僅以辯護人前開陳述,即認上開鑑定內容均不具證據證明力,而為被告等有利之認定。
(四)被告雖均辯稱:伊等所販售如附表一所示之使用者手冊,雖僅有手冊、防偽標籤(即COA),並無程式光碟,然客戶確可僅單選擇買受軟體,而無須買受附貼COA之入門指南或快速指引手冊,亦可單買入門指南或手冊,並無軟體光碟之情形云云。惟本院經被告等聲請,而分別向聯強股份有限公司、捷元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國際商業機器股份有限公司(即IBM公司)函詢,該公司銷售「WINDOWS 98」、「WINDOWS 2000」、及「WINDOWS XP」產品時,是否會將附貼之COA防偽標籤之入門指南、快速指引手冊及程式光碟一併出售,是否有僅出售附貼COA防偽標籤之入門指南、快速指引手冊,而不附程式光碟之情形,或只出售程式光碟,而未有入門指南或快速指引手冊之情形。經聯強股份有限公司函覆:該公司銷售「WINDOWS 98」、「WINDOWS 2000」、及「WINDOWS XP」等隨機版軟體時,係將附貼之COA之入門指南、快速指引手冊及程式光碟連同產品一併出售,並未有分開銷售之情形,有該公司九十四年五月六日聯強(九四)第八九號函乙份在卷可參;捷元股份有限公司函覆:該公司係微軟公司臺灣地區授權代理商,舉凡銷售「WINDOWS 98」、「WINDOWS 2000」、及「WINDOWS XP」隨機版商品時,附貼之COA入門指南、快速指引手冊及程式光碟等說明資料,均隨商品一併出售,殊無剋扣情事發生。該公司銷售「WINDOWS 98」、「WINDOWS 2000」、及「WINDOWS XP」等隨機版或OEM版商品時,附貼之COA之入門指南、快速指引手冊等說明資料,均隨商品一併出售,本院所指僅出售附貼COA之入門指南、快速指引手冊而剋扣程式光碟不予出售一節,該公司殊無此番情事發生。再本院所指僅出售程式光碟,而就附貼COA之入門指南、快速指引手冊未併予出售一節,該公司亦未有此番情事發生,有該公司函乙份在卷可佐;臺灣國際商業機器股份有限公司(即IBM公司)函覆:該公司並無獨立銷售「WINDOWS 98」、「WINDOWS 2000」、及「WINDOWS XP」作業系統,該公司所銷售的為OEM微軟作業系統,並將其與IBM之個人電腦合併銷售,不准拆開銷售,而在整個配件當中含有IBM之個人電腦及其周邊以及微軟COA貼紙(無提供程式光碟),有該公司九十四年七月十一日(九四)業字第一○九號函附卷可參,則依聯強股份有限公司、捷元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國際商業機器股份有限公司之函覆內容可知,並未有被告等前開所辯稱之情形。至被告己○○雖提出四份微軟公司產品之購買發票,以證明難以僅憑「有無附光碟」查知該產品是否為真品。然被告己○○所提供之該等發票上,其上雖有註明「光碟片」、「此為電腦主機發票,該主機即有附贈WINDDOWSXP 2000中文版」等字樣,然均非該原本發票上既有之文字,而係以手寫之方式註記,且從該等發票上之文字,尚無足以證明有被告前揭所稱:客戶確可僅單選擇買受軟體,而無須買受附貼COA之入門指南或快速指引手冊,亦可單買入門指南或手冊,並無軟體光碟之情形,是被告己○○所提出四份微軟公司產品之購買發票,尚無足據此為被告等有利之認定。
二、被告己○○雖辯稱:伊不知道所購入之使用手冊及真品證明書是偽品。當時伊經丙○○介紹,向丁○○購買前開使用手冊及真品證明書時,曾以丁○○所交付之使用手冊上之序號,在告訴人公司之網站上登載,確實可以登錄,且曾經以驗鈔筆檢視該真品證明書,確實有螢光絲的反應,所以伊才會認為丁○○所交付之使用手冊是真品云云。惟查:
(一)被告己○○於調查站訊問時陳稱:於九十一年初,法務部大力宣導使用正版軟體並查緝盜版軟體,造成網咖業者急需正版軟體,以避免遭法務部查緝。中鎮公司及佑能公司的主要客戶群中有網咖業者,所以該二公司於九十二年三月間與伊聯絡,設法買正版「Windows 98」軟體,因伊本身未販售,所以透過丙○○、光華商場某門市等,以每套二千元之價格,買進「Windows 98」作業軟體系統(入門指南及COA序號標籤貼紙)。丙○○稱「Windows 98」入門指南來源為電腦大廠,因出口不需要中文軟體,而將不用之中文版對外銷售,另為網咖倒閉貨品而為其收購,再銷售予伊。伊除了因應未來可能會漲價先行囤積外,另部分供應中鎮公司及佑能公司,伊依該二公司定貨的數量,以貨運快遞寄送,等該二公司使用確定能夠登錄後才收款,因之前伊銷售給該二公司之「Windows XP」曾發生授權碼無法登錄情事,故交貨確定沒問題後再補發票並收款,伊除售予中鎮公司及佑能公司外,其他則供應同行業者(見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七六七○號偵查卷第十七之一頁至十八頁)等語;於偵訊中則陳稱:四年前法務部全省抓盜版抓得很凶,因正版軟體的貨源北部較多,伊就以個人名義幫戊○○、乙○○調貨,並僅幫渠二人調貨,伊向丙○○的朋友購買,因為伊購買時丙○○也在場,伊只認識丙○○,伊也有到光華商場到處收購(見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七六七○號偵查卷第一一六頁)等語,則依被告己○○前開所稱,伊所購入之前開使用手冊、真品證明書之來源分別為:一部分係伊自行向光華商場不明店家收購,另一部分則係經證人丙○○介紹所購得。然被告戊○○、乙○○於本院審理時均陳稱:伊等向被告己○○購買前開使用手冊、真品證明書時,被告己○○告訴伊等,該等使用手冊、真品證明書係大廠IBM所拆下來販賣等語,足見被告己○○與被告戊○○、乙○○就所出售之使用手冊及真品證明書之真實來源之供述互有岐異,各有所保留。
(二)證人丁○○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當時陳勇維所經營的電腦門市欠伊錢,所以伊去門市搬貨回來抵債。伊拜託丙○○幫伊找人來買這些東西,丙○○就幫伊介紹己○○。伊跟己○○約時間在光華商場碰面,就拿樣本給己○○看,伊當時是把手上全部的「WINDOWS 98」入門指南及真品證明書、「WINDOWS XP」入門指南及真品證明書給己○○看,「WINDOWS 98」入門指南及真品證明書大概有五十幾套,「WINDOWS XP」大概只有一、二套,伊給己○○看了貨品之後,再用螢光筆檢視該雷射標籤,雷射標籤上確實有出現如鈔票的螢光絲,然後上網依照序號登錄。上網登錄的這個部分,是伊在跟己○○見完面之後,將其中一、二本入門指南交給己○○,由己○○回去後,自行上網登錄序號,己○○告訴伊確實可以登錄。過了一、二天之後,我就把手上所有的入門指南及真品證明書都賣給己○○,伊全部是以二十萬元的價格賣給己○○,伊將把所有的物品送到己○○的公司交給他的(見本院九十四年九月九日審理筆錄)等語明確;證人丙○○於本院審理時亦證稱:伊在九十一年年初,曾介紹丁○○賣「WINDOWS 98」入門指南及真品證明書給己○○。當時丁○○告訴伊,說他被人家倒帳,有從客戶那裡搬了一些軟體要回來抵帳,請伊看看有無別人需要,伊說要問問看。過了一段時間,己○○跟伊在光華商場碰面,談到生意上的狀況,己○○跟伊說,可不可以幫他找一些軟體,因為那時候微軟要大整頓,如果沒有微軟的合法軟體的話,可能會被起訴。伊記得那時候是從六月一日開始要查,那時候所有的代理商就「WINDOWS 98」及「WINDOWS XP」缺貨,只要是微軟的合法軟體,代理商都缺貨,問伊看哪裡可以買得到。伊告訴他丁○○拜託的事情。己○○說可以安排看看。那時候伊叫丁○○把全部的軟體都拿過來給己○○看。當時伊跟己○○二人在等丁○○的時候,己○○有問伊,這個軟體要如何測試真偽,伊告訴己○○,伊公司也有使用微軟的軟體,伊看書上寫著如何辨識真偽的最快方式,就是上網登錄看看可不可以登錄。伊有建議己○○,帶著幾套樣本回去試試看。他看過丁○○的貨之後,就帶了幾本回去看看能不能登錄,過了一、二天後他有通知伊,說貨都可以登錄。所以應該是真品,丁○○那時候跟己○○談論如何辨識真偽,這個部分伊沒有參與,那時候伊有告訴丁○○自行告知己○○如何辨認真偽。因為這件事情是他們之間的交易,所以伊叫他們自行處理,包括價格跟驗貨的部份。之後丁○○把貨物交給己○○的時候伊也有去,因為伊是介紹人,當時他們有做驗貨的動作,好像有用驗鈔筆在看,但是是看什麼伊不清楚(見本院九十四年九月九日審理筆錄)等語明確。則依證人丁○○、丙○○於本院審理時所言,被告己○○經由證人丙○○,向證人丁○○購買該等使用手冊、真品證明書時,曾以螢光筆、上網登錄序號等方式查驗該等使用手冊、真品證明書是否為真品。惟被告己○○於調查站訊問時,不僅未提及伊向證人丁○○購買上揭物品時,曾以上方式檢驗該等物品是否為真品乙節,於偵查中陳稱:「(問:丁○○、丙○○均稱你在購買這些「WINDOWS 98」有當場測試安裝登錄,沒問題之後才賣出去?)沒有這回事」(見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七六七○號偵查卷第一一八頁);「(你如何確認真品證明書是正版的?)伊本身沒有測試,伊叫戊○○、乙○○自行測試,他們上微軟網店測試,測試結果可以登錄(見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七六七○號偵查卷第一一七、一一八頁)」等語,何以被告己○○對於向證人丁○○購買前開使用手冊、真品證明書,究有無以上揭方式測試真偽,於調查站訊問、偵訊中,及於本院審理時對該節所供反覆不一,則被告己○○於向證人丁○○購買前開使用手冊、真品證明書,究有無以上揭方式測試真偽乙節,實有疑義。
(三)再告訴人微軟公司出售如附表一所示電腦軟體時,該電腦軟體均附具有程式光碟、使用手冊及真品證明書,該真品證明書上,則均編列軟體序號以茲分辨,消費者於安裝該軟體時,須輸入該序號始得完成安裝,且係以顯示於軟體著作權頁四組號碼中之中間二組(即中間十個數字)是否相同,為區別軟體序號之標準,若於不同電腦中出現相同之軟體序號,即可分辨係由同一軟體作非授權使用。是每份電腦軟體所附具之程式光碟均搭配有一使用手冊、真品證明書。然被告己○○於偵查中辯稱:伊只負責販售正版軟體給客戶,至於客戶的光碟來源伊不管。扣案的入門指南及標籤(即真品證明書)就是軟體,這套軟體最有價值的就是這張標籤(見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七六七○號偵查卷第一一七頁)等語,被告己○○銷售予被告戊○○、乙○○如附表一所示之使用手冊、真品證明書時,均未附有程式光碟乙節,已詳如前述,則該等使用手冊、真品證明書既無對應之程式光碟,則該等使用手冊、真品證明書之來源即有可疑,況該等真品證明書上之序號竟得以隨意與並非原本所附具而相對應之程式光碟安裝,足見被告己○○應知悉該等使用手冊、真品證明書並非真品。
三、被告戊○○辯稱:當初是被告己○○主動詢問伊是否要購買前開使用手冊及真品證明書,被告己○○說該等使用手冊及真品證明書是從大廠拆下來賣的。伊曾以被告己○○所交付之使用手冊上之序號上網登載,確實可以登錄,所以認為被告己○○所販售之使用手冊及真品證明書是真品,伊不知該等使用手冊及真品證明書是偽品云云。惟查:告訴人微軟公司出售如附表一所示電腦軟體時,該電腦軟體均附具有程式光碟、使用手冊及真品證明書,該真品證明書上,則均編列軟體序號以茲分辨,消費者於安裝該軟體時,須輸入該序號始得完成安裝乙節,已詳如前述。而被告戊○○於本院審理時亦自承:一個電腦軟體是否合法,應該是將軟體及序號二者加起來一起判斷。被告己○○賣給伊的,只有單純序號而已,沒有軟體,伊自己用自己的電腦,利用己○○交付之真品證明書上之序號更新過,軟體、序號可以不用同一組,只要有序號,不管軟體是否同一個,不管違法、合法都可以登錄,伊賣使用手冊、真品證明書給客戶,程式光碟部分,由客戶自行想辦法(見本院九十四年九月九日審理筆錄)等語明確,則被告戊○○向被告己○○所購買之等使用手冊、真品證明書既無對應之程式光碟,則該等使用手冊、真品證明書之來源即有可疑,且該等真品證明書上之序號竟得以隨意與並非原本所附具而相對應之程式光碟安裝,足見被告戊○○應知悉該等使用手冊、真品證明書並非真品。
四、被告乙○○則辯稱:當初是被告己○○主動詢問伊是否要購買前開使用手冊及真品證明書,被告己○○說該等使用手冊及真品證明書是從大廠拆下來賣的,伊問過同業,同業說確實有這種情形,所以伊就向被告己○○購買該等使用手冊及真品證明書,且買回去之客戶也未有反應使用手冊上之序號不能登錄之情形。伊不知該等使用手冊及真品證明書是偽品云云。然查:被告乙○○於本院審理時自承:九十一年底或是九十二年初的時候,被告己○○開車到我公司,主動跟伊提及販賣系爭入門指南及真品證明書的事情,但是當時他沒有拿貨品給伊看。己○○告訴伊,他所賣的入門指南及真品證明書,是從大廠所販賣的筆記型電腦拆下來的,所以沒有附程式光碟。伊有問過代理商,代理商跟伊說,他們賣給客戶的筆記型電腦,會附有手冊、授權及復原光碟。如果客戶跟伊買電腦零件,要求要買軟體時,伊就會報二種東西給客戶選擇,一種是聯強賣的原裝隨機版含光碟、手冊及真品證明書,一種就是己○○所介紹的產品,裡面沒有光碟,聯強比較貴,己○○的比較便宜,伊總共賣了二十套左右,每個月大概賣了二、三套。伊未曾測試過被告己○○所交付之使用手冊、真品證明書(見本院九十四年九月九日審理筆錄)等語明確,則被告乙○○平日亦有向告訴人公司之經銷商聯強公司進貨,應知悉如附表一所示正版電腦軟體必具有程式光碟、使用手冊、真品證明書,而被告己○○所販賣之使用手冊、真品證明書,與一般正常市售之情形不同,應對於被告己○○所販賣之物品來源有所懷疑,況且被告己○○所販售之使用手冊、真品證明書之價格較市價更為便宜。被告乙○○對於被告己○○所販賣之物品既與一般正常情形不符,對於該等物品又未為任何查證(如將該等使用手冊提供予聯強公司人員,詢問聯強公司人員該等物品之真偽),亦與常情有悖。
五、綜上所述,被告己○○、戊○○、乙○○前開所辯,尚無足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等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部分:
一、核被告己○○、戊○○、乙○○所為,均係犯修正後商標法八十二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修正前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項之意圖營利而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佈盜版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權罪,及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查:
(一)商標法於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已經總統令修正公布,並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施行(即自公布日起六個月後施行,以下稱修正後商標法)。被告等行為均在商標法經修正施行前,依修正後第八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者」;及第八十二條規定:「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與修正前商標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意圖欺騙他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一、於同一商品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註冊商標之圖樣者」,及第六十三條規定:「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相較,新法較之舊法,對被告等並無不利之處,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應適用修正後之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明知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他人註冊商標之圖樣商品而販賣罪。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但裁判前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己○○、戊○○、乙○○行為後,著作權法已於九十三年九月一日修正公布施行,並於同年月三日生效。修正前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項「意圖營利而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之規定,已修正為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二項「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就修正前、後之規定有關罪刑之一切情形,比較其全部之結果,以修正前之著作權法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自應適用九十三年九月一日修正前之著作權法。核被告己○○、戊○○、乙○○所為,均係犯修正前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項之意圖營利而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佈盜版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
(三)被告等所販賣由不詳之人擅自重製之仿冒告訴人微軟公司所享有著作權之如附表一所示之使用手冊,該等使用手冊上所附貼之真品證明書(Certificate of Authenticity,即COA),以對外表示該使用手冊及所附具之電腦軟體,係由告訴人微軟公司授權、出品之用意證明,使消費者在購買上開電腦軟體時,得以自該真品證明書得知該電腦軟體為微軟公司之產品或授權生產。本件購買者購買該使用手冊時,該使用手冊均附貼有「真品證明書」該私文書,則被告等持以販賣交付後藉以行使該等私文書,確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微軟公司之信譽,核被告等此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二、雖起訴書認被告戊○○、乙○○二人所為,係犯修正前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項之罪嫌,然此部分業據公訴檢察官當庭變更為修正前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項之罪,附此敘明。
三、被告己○○、戊○○、乙○○等先後多次明知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他人註冊商標之圖樣商品而販賣、意圖營利而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佈盜版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均時間緊接,所犯均係犯罪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均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分別論以一罪,並均加重其刑。被告等所犯上開連續明知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他人註冊商標之圖樣商品而販賣罪、連續意圖營利而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佈盜版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間,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屬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從情節較重之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四、爰審酌商標有表彰商品來源及品質保證之功能,商標專用權人多投注大量之金錢、人力於商品之改良及行銷,著作物並為著作人精神創作之結晶,被告等犯罪之動機為貪圖利益,於法務部查緝告訴人公司盜版電腦軟體之際,乘機販賣盜版告訴人公司之如附表一所示電腦軟體之使用手冊及真品證明書予不特定消費者,以避免遭法務部查緝,犯罪後仍未予告訴人公司和解,且猶飾詞卸責,態度非佳,被告戊○○、乙○○等販售之盜版使用手冊及真品證明書,均係自被告己○○處取得,被告戊○○、乙○○販售本件盜版使用手冊及真品證明書之數量、所得,及被告乙○○於犯罪期間,亦曾向告訴人公司經銷商聯強公司購買合法之告訴人公司電腦軟體暨所附具之使用手冊、真品證明書,足以區別向被告己○○所購入盜版使用手冊及真品證明書,仍一再向被告己○○購買前開盜版使用手冊及真品證明書,暨其等犯罪之手段、目的、所生之危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被告戊○○、乙○○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五、扣案之仿冒「入門指南Microsoft Windows 98中文版第二版」二本(各附貼有偽造之真品證明書一張)、「入門指南Microsoft Windows XP Professional 2002中文版」一本(附貼有偽造之真品證明書一張)、「快速指引 MicrosoftWindows 2000 Professional中文版」一本(附貼有偽造之真品證明書一張),均係侵害他人商標專用權之商品(該等真品證明書上亦有告訴人公司享有商標權之商標圖樣),已如上述,故均應依修正後商標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之。至扣案之出貨單、銷貨明細表、廠商名單及正版之「Windows 2000」使用手冊二本(即在中鎮公司所查扣之物品),係被告戊○○所有之物品;扣案之北岩公司往來資料、試算表、聯強公司往來資料、盜版微軟公司電腦程式光碟,係被告乙○○所有之物品(即在佑能公司所查扣之物品);扣案之應收票據明細表、統一發票,係被告己○○所有之物品,然上開物品,均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該等物品均係供被告等犯本案所用之物品,是就上開物品,本院自無從得以諭知沒收,末此敘明。
六、被告戊○○、乙○○分別為中鎮公司、佑能公司之代表人,此為被告二人始終供承在卷,且有中鎮公司、佑能公司之公司基本資料在卷可憑,則被告戊○○、乙○○因執行業務而為本案違反著作權法之行為,無論依修正前、修正後之著作權法第一百零一條之規定,對被告中鎮公司、佑能公司均應科以處罰被告戊○○、乙○○之條文所定之罰金刑。而被告戊○○、乙○○行為後,著作權法業經修正,已如前述,而經比較修正前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項,及修正後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二項之罰金刑部分,應以修正前著作權法較有利於被告中鎮公司、佑能公司,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即應適用舊法,故本院另依修正前著作權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項之規定,分別量處被告中鎮公司、佑能公司如主文所示之罰金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修正施行之商標法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修正前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一百零一條,刑法第十一條、第二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九十三年九月一日修正前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 意圖營利而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 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非意圖營利而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或其重製物, 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而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財產權者,散 布份數超過五份,或其侵害總額案查獲時獲得合法著作重製物市 價計算,超過新台幣三萬元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第一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併科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著作權法第一百零一條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 ,因執行業務,犯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六條之一之罪者,除依各 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各該條之罰金 。 對前項行為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一方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 及於他方。 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修正施行之商標法第八十一條 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有 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其註冊商標或團體 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修正施行之商標法第八十二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 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一】本案受侵害之著作權 ┌──────────────────────────┬────────┐ │ 著 作 名 稱 │產 品 內 容 │ ├──────────────────────────┼────────┤ │入門指南Microsoft Windows 98中文版第二版 │使用手冊 │ ├──────────────────────────┼────────┤ │快速指引Microsoft Windows 2000 Professional中文版 │使用手冊 │ ├──────────────────────────┼────────┤ │入門指南MicrosoftWindows XP Professional 2002中文版 │使用手冊 │ └──────────────────────────┴────────┘ 【附表二】本案受侵害之商標 ┌─────┬──────────────┬────┬────┬────┐ │商標圖案 │ 使用商品 │註冊號碼│註冊日期│專用期限│ ├─────┼──────────────┼────┼────┼────┤ │MICROSOFT │電腦操作手冊、書籍、新聞雜誌│ 292261 │74.8.1 │94.7.31 │ │ │、圖畫、照片、票據及不屬別類│ │ │ │ │ │之印刷品 │ │ │ │ ├─────┼──────────────┼────┼────┼────┤ │WINDOWS │書籍;有關電腦軟體、電腦、電│ 565832 │87.4.1 │101.7.15│ │ │擇式裝置之指導手冊;使用手冊│ │ │ │ │ │、參考手冊及技術手冊、資料表│ │ │ │ │ │、雜誌及時事通訊本、標貼及立│ │ │ │ │ │體照相之圖片標貼 │ │ │ │ ├─────┼──────────────┼────┼────┼────┤ │WINDOWS XP│出版品,即使用說明書、指導手│ 565832 │92.3.1 │101.7.15│ │ │冊、參考指南、時事簡訊、雜誌│ │ │ │ │ │、電腦系統及電腦程式書籍等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