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4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常業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2 月 10 日
- 法官陳思成
- 被告R○○、z○○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訴字第3467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R○○ Y○○ 右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王雅慧 律師 被 告 z○○ 甲壬○ 未○○ 甲丑○ (原名蔡佩玲) q○○ 乙○○ 甲子○(原名劉育成) 甲己○ 甲丙○ b○○ 甲丁○ 上列被告等因常業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0四八七號、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二八0號、第一三三五號、第一三三六號、第八四六二號、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五一九0號),被告等均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予判決如下: 主 文 R○○、Y○○、z○○、未○○、甲丑○、q○○、乙○○、甲子○、甲己○共同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為常業,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緩刑叁年。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所示之報聘書、合約書、編號一五所示之應徵人員簽到本、編號二六所示之求職證明、編號二八所示之應徵人員簽到本、附表三編號三所示之公司產品表、編號五所示之華南銀行刷卡對帳單、編號六所示之信用卡刷卡機、編號七所示之產品訂購單、編號九所示之人員簽到表、編號一0所示之信用卡簽帳單、編號一三所示之委託書、編號一四所示之自願購買申請書、編號一五所示之切結書、編號一六所示之報聘書、編號一七、一八所示之空白合約書、編號一九所示之刊登平面廣告文稿、編號二0所示之報紙、夾報廣告、編號二一所示之手動信用刷卡機、編號二三至六三所示之標準型內衣、化妝品、保養品、隔離粉底霜、編號六五所示之公司簡介,附表四編號一所示之產品價格表、編號四所示之課程表、編號六所示之金風采公司管理規章、編號七所示之未來規劃與格局、編號一0所示之化妝保養品、編號一一所示之香精油、編號一四所示之產品訂購單、編號一五所示之產品說明書、編號一六所示之營業日收簽收單、編號一八所示之空白收據、編號二六所示之付款簽收單、編號三三所示之應徵來電紀錄表、編號三四所示之鑫環宇預估報到人員名單、編號三五所示之鑫環宇公司應徵人員簽到簿、編號三七之鑫環宇公司產品價格表與編號四一之產品上課用教材,均沒收。 甲壬○、甲丙○、陳佳偉共同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為常業,各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貳年。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所示之報聘書、合約書、編號一五所示之應徵人員簽到本、編號二六所示之求職證明、編號二八所示之應徵人員簽到本、附表三編號三所示之公司產品表、編號五所示之華南銀行刷卡對帳單、編號六所示之信用卡刷卡機、編號七所示之產品訂購單、編號九所示之人員簽到表、編號一0所示之信用卡簽帳單、編號一三所示之委託書、編號一四所示之自願購買申請書、編號一五所示之切結書、編號一六所示之報聘書、編號一七、一八所示之空白合約書、編號一九所示之刊登平面廣告文稿、編號二0所示之報紙、夾報廣告、編號二一所示之手動信用刷卡機、編號二三至六三所示之標準型內衣、化妝品、保養品、隔離粉底霜、編號六五所示之公司簡介,附表四編號一所示之產品價格表、編號四所示之課程表、編號六所示之金風采公司管理規章、編號七所示之未來規劃與格局、編號一0所示之化妝保養品、編號一一所示之香精油、編號一四所示之產品訂購單、編號一五所示之產品說明書、編號一六所示之營業日收簽收單、編號一八所示之空白收據、編號二六所示之付款簽收單、編號三三所示之應徵來電紀錄表、編號三四所示之鑫環宇預估報到人員名單、編號三五所示之鑫環宇公司應徵人員簽到簿、編號三七之鑫環宇公司產品價格表與編號四一之產品上課用教材,均沒收。 甲丁○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R○○、Y○○、z○○、甲壬○、未○○、甲丑○、q○○、乙○○、甲子○、甲己○、甲丙○、陳佳偉前均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素行尚佳,R○○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間起、Y○○自九十一年五月間起、z○○自九十一年二、三月間起、甲壬○自九十一年七月中旬起,未○○自九十一年八月間起、甲丑○自九十年九月間起、q○○自九十一年七月一日起、乙○○自九十一年三月間起、甲子○自九十一年七月間起、甲己○自九十一年五月間起、甲丙○自九十一年七月間起、陳佳偉自九十一年七月間起,咸先後受僱於由庚○○(本院另行審結)擔任實際負責人,設於臺中市南屯區○○路○段五一號十八樓之「金凱鋒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金凱鋒公司)、由子○○(亦由本院另行審結)為實際負責人,設於臺中市○區○○路一段六三一號A棟四樓之一之「露詩丹娜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露詩丹娜公司),分別擔任業務主任、襄理、協理、經理等職務,R○○且先於九十一年九月間某日起,任職於由陳廷昇(已由檢察官另行提起公訴,本件涉案部分並移送本院併案辦理)所設立,位於臺中市○區○○街一二五號之「金風采國際美容顧問有限公司」(下稱金風采公司),復自九十一年十二月一日起在臺中市○區○○○路二段一0五號一樓,自行開設「鑫環宇美容事業有限公司」(下稱鑫環宇公司),渠等因在前述金凱鋒公司求職過程中,為謀得公司之職位,而遭公司成員遊說詐騙,均以高價購買公司之產品,因不甘受損,試圖取回渠等所付出之款項,竟與如附表一之面試及遊說購物入股者欄所示之庚○○、子○○及陳秋玲、宇○○、甲丁○、丑○○(陳秋玲等四人均已另由檢察官提起公訴,本件所涉常業詐欺部分並移送併案審理)等公司成員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相同手法詐取他人財物並恃以維生之犯意聯絡,明知渠等所任職之上述各該公司並無實際之工作可資仲介,仍利用無求職或社會經驗之學校畢業生、志願役退伍軍人與中年失業人士急於求職之心理,先在聯合報、自由時報、中國時報等不特定報紙刊登徵聘「凱盛科技招聘儲備幹部、行政職員、倉管人員、總機櫃檯(工作地點斗六科技工業區、斗南豐田工業區)」、「正東企業(股)公司誠徵會計助理、品管人員、理貨司機(工作地點:幼獅工業區)」、「欣華(股)有限公司徵廠務助理、行政專員(工作地點:關連、臺中工業區)」、「中日研發生產製造商人事管理部徵儲備幹部、職員、倉管、總機、廠務助理」、「德聯生化-物流管理中心徵倉務管理員、行政櫃檯、客服人員」等求職訊息,或自行至人力銀行網站尋找並通知求職者,以上開訛稱之職缺,誘使求職者至前揭金凱鋒公司、露詩丹娜公司、金風采公司及鑫環宇公司等公司應徵,再於面試應徵者時,許以新台幣(下同)每月二萬餘元至三萬餘元不等之固定薪俸,使應徵者卸除警覺心,繼之要求應徵者需購買金凱鋒等公司廉價之產品,以示對公司之信心,若不購買公司產品或投資,公司將無法聘僱為員工等語,詐騙應徵者,而以此手法,在要求應徵者購買公司之調整型內衣、化妝品、精油等產品(每單位為三萬八千八百五十元),致使如附表一所示之j○○等人,為求得固定薪俸之工作,因而陷於錯誤,受騙上當,分別交付五千元至三十一萬零八百元不等之金錢。R○○等人俟j○○等應徵者已購買公司產品後,即告知j○○等人公司並無底薪,任職者之薪資均係採業務獎金制度,j○○等人因無法向外界銷售公司產品,致無法取得業務獎金之酬勞,生活無以為繼,不得已只得知難而退,或於得悉公司以此不法手段誘騙求職者,因不願同流合污,憤而離職,R○○等人即以此「假應徵、真詐財」之手法,重覆欺騙求職者,所得款項均依比例朋分花用,並均恃此維生,而以之為常業。嗣經應徵者v○○報警究辦,由警分別於九十一年十月十七日十七時五十五分許、九十二年一月二日十七時三十分許及同日二十時許,先後在金凱鋒公司、露詩丹娜公司、金風采公司及鑫環宇公司所在上址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二、附表三及附表四所示之物。 二、另甲丁○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七日十七時五十五分,在臺中市○○區○○路二段五一號十八樓金凱鋒公司前址,見v○○、F○○偕同臺中市警察局員警莊聰敏、黃仁和及臺中市政府勞工局人員V○○前來查察釐清渠等與金凱鋒公司因應徵而產生之糾紛時,經員警黃仁和提出身分證件後,甲丁○已明知員警莊聰敏、黃仁和正值執行公務之際,詎仍基於侮辱公務員之犯意,當場以「刑警穿便衣有什麼了不起!你這個臭屁仔」等鄙詞,辱罵莊聰敏及黃仁和(莊聰敏及黃仁和均未另告訴妨害名譽)。 三、案經被害人v○○、甲癸○訴由臺中市警察局第四分局,被害人w○○、甲巳○、h○○、W○○、巳○○訴由臺中縣警察局均移請及被害人亥○○訴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暨由該署檢察官自動檢舉簽分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R○○、Y○○、z○○、甲壬○、未○○、甲丑○、q○○、乙○○、甲子○、甲己○、甲丙○、陳佳偉均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不諱,並據同案與另案被告即亦為公司成員之c○○(本院另行審結)、甲丁○、陳秋玲、宇○○、丑○○等人供述明確,核與證人即被害人甲○○(見偵字第一三三六號卷⑴第七0頁至第七一頁、偵字第二0四八七號卷⑹第一九二頁至第一九六頁)、甲地○(見偵字第一三三六號卷⑴第七三頁至第七四頁反面、偵字第一三三六號卷⑵第七九頁至第八0頁)、O○○(偵字第二0四八七號卷⑵第一四三頁至第一四四頁、偵字第二0四八七號卷⑹第四0頁至第四四頁)、甲辛○(偵字第二0四八七號卷⑵第一六二頁及其反面)、k○○(見偵字第二0四八七號卷⑵第一九五頁反面)、辛○○(見偵字第二0四八七號卷⑵第一五三頁及其反面、偵字第二0四八七號卷⑹第五四頁至第五七頁)、林駿瑋(見偵字第二0四八七號卷⑹第三九八頁至第四0五頁)、P○○(見他字第一七五0號卷第八頁反面至第一三頁、偵字第二0四八七號卷⑴第二一五頁至第二一七頁)、W○○(見他字第二二二六號卷第一五頁至第一六頁反面、偵字第二0四八七號卷⑹第一一九頁至第一二四頁)、午○○(見偵字第一三三五號卷⑴第六五頁至第六六頁反面、偵字第一三三五號卷⑶第四頁至第七頁、偵字第二0四八七號卷⑹第一三二頁至第一三五頁)、宙○○(見偵字第一三三五號卷⑴第七七頁及其反面、偵字第二0四八七號卷⑹第一三二頁至第一三五頁)、戌○○(見偵字第一三三五號卷⑵第九四頁反面至第九六頁、偵字第二0四八七號卷⑹第一七九頁至第一八0頁)、酉○○(見偵字第一三三五號卷⑵第一一一頁反面至第一一三頁、第一一四頁反面至第一一五頁、偵字第二0四八七號卷⑹第一七0頁至第一七四頁)、甲酉○(見偵字第一三三五號卷⑵第一三三頁至第一三四頁)、v○○(見偵字第二0四八七號卷⑵第一0五頁、偵字第二0四八七號卷第三一頁至第三三頁)、甲卯○(見偵字第二0四八七號卷⑵第一三三頁至第一三五頁)、r○○(見偵字第二0四八七號卷⑴第二一一頁至第二一二頁、偵字第二0四八七號卷⑶第三三頁反面至第三四頁反面、偵字第二0四八七號卷⑵第一三七頁及其反面、偵字第二0四八七號卷⑹第二四四頁至第二四八頁)、L○○(見偵字第二0四八七號卷⑵第一四0頁至第一四一頁)、D○○(見偵字第二0四八七號卷⑵第一四二頁至第一四七頁反面、偵字第二0四八七號卷⑹第五四頁至第五七頁)、玄○○(見偵字第二0四八七號卷⑴第二0七頁至第二0八頁、偵字第二0四八七號卷⑶第四頁、第三0頁反面至第三一頁反面、偵字第二0四八七號卷⑵第一七六頁及其反面、偵字第二0四八七號卷⑹第一八頁至第二0頁)、癸○○(見偵字第二0四八七號卷⑵第一七九頁至第一八0頁)、甲申○(見偵字第二0四八七號卷⑵第一八四頁、偵字第二0四八七號卷⑶第四頁)、J○○(見偵字第二0四八七號卷⑶第七頁反面至第八頁反面)、甲宇○(見偵字第二0四八七號卷⑶第二五頁反面至第二六頁反面、偵字第一三三五號卷⑴第六二頁至第六三頁反面)、甲甲○(見偵字第二0四八七號卷⑶第三六頁反面至第三八頁、偵字第二0四八七號卷⑹第一一九頁至第一二四頁)、o○○(見偵字第二0四八七號卷⑹第一六一頁至第一六三頁)、X○○(見偵字第一三三五號卷⑵第一四0頁至第一四一頁、偵字第二0四八七號卷⑹第一七0頁至第一七四頁)、y○○(見偵字第二0四八七號卷⑹第一八五頁至第一八七頁)、C○○(見偵字第二0四八七號卷⑹第三九八頁至第四0五頁)、黃○○(見偵字第二0四八七號卷⑹第三九八頁至第四0五頁、偵字第八四六二號卷第四三頁及其反面、偵字第一三三五號卷⑵第四0頁反面至第四二頁)、甲癸○(見偵字第一二八0號卷第九頁至第一二頁、第三八頁、偵字第二0四八七號卷⑶第二二頁至第二四頁、見偵字第二0四八七號卷⑹第四0頁至第四一頁)、甲寅○(見他字第一七五0號卷第一三頁反面至第一四頁反面、偵字第二三五九四號卷第四頁及其反面、偵字第二0四八七號卷⑹第二五八頁至第二六三頁)、G○○(見偵字第一三三五號卷⑴第八0頁至第八一頁、偵字第二0四八七號卷⑹第三0八頁至第三一二頁)、H○○(見偵字第八四六二號卷第五二頁反面、第六六頁至第六七頁、偵字第一三三五號卷⑵第四八頁至第五0頁、偵字第八四六二號卷第六六頁至第六八頁)、寅○○(見偵字第一三三五號卷⑵第一00頁至第一0二頁、偵字第二0四八七號卷⑹第一七0頁至第一七四頁)、甲天○(見偵字第一三三五號卷⑵第一四七頁反面至第一四八頁)、己○○(見偵字第一三三五號卷⑵第一六二頁至第一六三頁、偵字第二0四八七號卷⑹第三0八頁至第三一二頁)、卯○○(見偵字第一三三五號卷⑵第一七一頁反面至第一七二頁反面)、甲戌○(見偵字第二0四八七號卷⑴第一八八頁至第一八九頁、偵字第二0四八七號卷⑹第七頁至第八頁)、F○○(見偵字第二0四八七號卷⑵第一三0頁至第一三一頁)、w○○(見他字第二二二六號卷第三頁至第五頁、偵字第二0四八七號卷⑵第一三八頁及其反面、偵字第二0四八七號卷⑹第四0頁至第四四頁、偵字第一三三六號卷⑴第七九頁及其反面)、U○○(見偵字第二0四八七號卷⑵第一九0頁及其反面、偵字第二0四八七號卷⑹第二五八頁至第二六二頁)、玄○○(見偵字第二0四八七號卷⑹第一八頁至第二0頁)、x○○(見偵字第一三三五號卷⑴第六七頁反面至第六八頁反面、偵字第二0四八七號卷⑹第一一九頁至第一二四頁)、亥○○(見偵字第八四六二號卷第二二頁反面至第二三頁反面、偵字第二0四八七號卷⑹第三九八頁至第四0五頁)、h○○(見他字第二二二六號卷第六頁至第七頁、偵字第一三三六號卷⑵第六八頁、偵字第二0四八七號卷⑹第一一九頁至第一二四頁)、i○○(見偵字第二0四八七號卷⑵第一八七頁至第一八八頁)、T○○(見他字第二二二六號卷第六頁至第七頁、偵字第一三三六號卷⑵第六八頁、偵字第二0四八七號卷⑹第一一九頁至第一二四頁、第一三二頁至第一三五頁)、地○○(見偵字第一三三五號卷⑵第九一頁反面至第九二頁反面、第二0四八七號卷⑹第一五六頁至第一五八頁)、壬○○(見偵字第一三三五號卷⑵第一八四頁至第一八六頁、偵字第二0四八七號卷⑹第三三六頁至第三三八頁)、u○○(見偵字第八四六二號卷第四七頁及其反面、第六七頁至第六八頁反面、偵字第一三三五號卷⑵第二四頁至第二六頁、偵字第二0四八七號卷⑹第一四四頁至第一四九頁)、A○○(見偵字第八四六二號卷第三0頁反面、偵字第一三三五號卷⑵第九頁反面至第一0頁、偵字第二0四八七號卷⑹第三九八頁至第四0五頁)、甲午○(見偵字第二0四八七號卷⑴第二0三頁至第二0四頁)、丙○○(見偵字第二0四八七號卷⑴第二二五頁反面至第二二六頁反面、偵字第二0四八七號卷⑶第三頁至第四頁)、s○○(見偵字第二0四八七號卷⑵第一五四頁至第一五五頁、偵字第二0四八七號卷⑹第五四頁至第五七頁)、f○○(見偵字第二0四八七號卷⑵第二0一頁及其反面、偵字第二0四八七號卷⑹第一0四頁至第一0八頁)、甲庚○(見偵字第二0四八七號卷⑹第二三一頁至第二三二頁)、j○○(見偵字第二0四八七號卷⑵第二0二頁及其反面、偵字第二0四八七號卷⑹第二九八頁至第三0一頁)、B○○(見偵字第二0四八七號卷⑵第二0五頁及其反面、偵字第二0四八七號卷⑹第二九八頁至第三0一頁)、甲未○(見他字第二二二六號卷第九頁至第一一頁反面、偵字第二0四八七號卷⑹第三0八頁至第三一二頁)、Q○○(見偵字第二0四八七號卷⑹第一三二頁至第一三五頁)、n○○(見偵字第一三三五號卷⑵第二八頁至第二九頁、偵字第二0四八七號卷⑴第一八八頁至第一八九頁、偵字第二0四八七號卷⑹第一三二頁至第一三五頁)、l○○(見偵字第一三三五號卷⑵第一七七頁反面至第一七八頁、偵字第二0四八七號卷⑹第一八五頁至第一八六頁)、戊○○(見偵字第一三三五號卷⑵第八一頁至第八三頁、偵字第二0四八七號卷⑹第三0八頁至第三一二頁)、M○○(見偵字第一三三五號卷⑵第七頁至第八頁、偵字第二0四八七號卷⑹第一四四頁至第一四九頁)、巳○○(見他字第二二二六號卷第一二頁至第一三頁反面)、偵字第二0四八七號卷⑹第三0八頁至第三一二頁)及g○○(見偵字第一三三六號卷⑴第八二頁至第八三頁、偵字第一三三六號卷⑵第八五頁至第八六頁、偵字第二0四八七號卷⑹第一九三頁至第一九六頁)等人先後於警詢及偵查中所陳分別在金凱鋒公司、露詩丹娜公司、金風采公司及鑫環宇公司應徵時,遭被告R○○等人以前揭手法詐騙財物之情節相符,且有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所示之報聘書、合約書、編號一五所示之應徵人員簽到本、編號二六所示之求職證明、編號二八所示之應徵人員簽到本、附表三編號三所示之公司產品表、編號五所示之華南銀行刷卡對帳單、編號六所示之信用卡刷卡機、編號七所示之產品訂購單、編號九所示之人員簽到表、編號一0所示之信用卡簽帳單、編號一三所示之委託書、編號一四所示之自願購買申請書、編號一五所示之切結書、編號一六所示之報聘書、編號一七、一八所示之空白合約書、編號一九所示之刊登平面廣告文稿、編號二0所示之報紙、夾報廣告、編號二一所示之手動信用刷卡機、編號二三至六三所示之標準型內衣、化妝品、保養品、隔離粉底霜、編號六五所示之公司簡介,附表四編號一所示之產品價格表、編號四所示之課程表、編號六所示之金風采公司管理規章、編號七所示之未來規劃與格局、編號一0所示之化妝保養品、編號一一所示之香精油、編號一四所示之產品訂購單、編號一五所示之產品說明書、編號一六所示之營業日收簽收單、編號一八所示之空白收據、編號二六所示之付款簽收單、編號三三所示之應徵來電紀錄表、編號三四所示之鑫環宇預估報到人員名單、編號三五所示之鑫環宇公司應徵人員簽到簿、編號三七之鑫環宇公司產品價格表與編號四一之產品上課用教材等為被告R○○、甲丁○及同案被告庚○○、子○○所有供被告R○○等人為前揭金凱峰等公司營運而違犯本件詐欺犯行所用之物或因本件犯罪所得之物扣案可資佐證,足見被告R○○等人首揭之任意性自白,核與客觀事實相符,堪予採信。復按刑法上所謂常業犯,指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而言,至於犯罪所得之多寡,是否恃此犯罪為唯一之謀生職業,則非所問,縱令兼有其他職業,仍無礙於該常業犯罪之成立,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台上字第五一0號著有判例可資參照。查被告R○○等人違犯本件犯行時,並無其他工作,而係先後受僱於同案被告庚○○、子○○及陳廷昇,且其係以向應徵者推銷公司產品所得抽取佣金之方式獲利,被告R○○嗣且自行開設鑫環宇公司牟利等情,業據渠等於本院審理時供陳明確(見本院卷⑷第一五六頁至第一五七頁),顯見被告R○○等人確有從事上開詐欺犯行營生,並以之為常業之意思。另被告甲丁○侮辱公務員部分,亦據被告甲丁○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員警莊聰敏(見偵字第一二八0號卷第七二頁至第七三頁)、黃仁和(見偵字第二0四八七號卷⑵第七四頁至第七五頁)及在場親聞目睹之v○○(見偵字第二0四八七號卷⑴第二一九頁反面至第二二0頁反面、偵字第二三五九九號卷第一二頁至第一三頁、偵字第二0四八七號卷⑶第一三四頁)、F○○(見偵字第二0四八七號卷⑵第七五頁至第七七頁)及V○○(偵字第二0四八七號卷⑵第七三頁至第七五頁)所證述之情節相符,是被告甲丁○此部分自白,亦符事實,得予採信。綜此,本件事證至臻明確,被告R○○等人之犯行,均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R○○、Y○○、z○○、甲壬○、未○○、甲丑○、q○○、乙○○、甲子○、甲己○、甲丙○及陳佳偉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之常業詐欺罪。被告R○○、Y○○、z○○、甲壬○、未○○、甲丑○、q○○、乙○○、甲子○、甲己○、甲丙○、陳佳偉與另案及同案被告陳秋玲、宇○○、丑○○、甲丁○、庚○○、子○○等公司成員間,就本件常業詐欺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俱為共同正犯。另按「刑警穿便衣有什麼了不起!你這個臭屁仔」,係屬粗鄙及輕視警察職務之穢詞,用以斥罵依法執行職務之員警,足使員警感覺難堪受辱,故核被告甲丁○所為,係犯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項之侮辱公務員罪。爰審酌被告R○○、Y○○、z○○、甲壬○、未○○、甲丑○、q○○、乙○○、甲子○、甲己○、甲丙○與陳佳偉前均無不法犯罪前科紀錄,素行尚佳,渠等於本件犯罪之手段、情節,犯罪所生之危害、所得之利益,各自任職時間之長短,被告R○○等人本均為犯罪被害人,因不甘受損,始失慮而為本件犯行,渠等犯後俱已坦承犯行,足見深切悔意之犯罪後態度及檢察官於起訴書對被告甲壬○、甲丙○、陳佳偉具體求刑之刑度範圍;另衡酌被告甲丁○明知員警係接獲被害人v○○之舉發,至金凱鋒公司前址查緝而依法執行職務,其如對員警偵查作為有所質疑,自當依循正當管道謀求救濟,然被告甲丁○捨此正途而不為,反而當場對公務員實施辱罵,視公權力於無物,惟犯後已能坦認犯行,且其妨害公務之舉措尚未造成員警有實質之傷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被告甲丁○所處拘役刑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查,被告R○○、Y○○、z○○、甲壬○、未○○、甲丑○、q○○、乙○○、甲子○、甲己○、甲丙○及陳佳偉前均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十二份在卷可按,目前已分別於巨得工程行、錦有企業有限公司、友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金典興企業有限公司、詮福交通有限公司、哆啦ㄟ夢美語課輔學園、竹南保齡球育樂有限公司、昇展照明有限公司、永川模型科技有限公司擔任搬運粗工、郵件分檢員、技術員、檢修組長、行政人員、補習教師、主任、業務、會計等職務,或自營檳榔攤、材料行,亦有渠等提出之在職證明、營利事業登記證與照片可憑(見本院卷⑷第一六0頁至第一七七頁),被告R○○、Y○○、z○○、甲壬○、未○○、甲丑○、q○○、乙○○、甲子○、甲己○、甲丙○及陳佳偉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當能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對渠等所宣告之刑,均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俱併予宣告被告R○○、Y○○、z○○、未○○、甲丑○、q○○、乙○○、甲子○與甲己○緩刑三年;被告甲壬○、甲丙○及陳佳偉緩刑二年,以啟自新。 三、另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所示之報聘書、合約書、編號一五所示之應徵人員簽到本、編號二六所示之求職證明、編號二八所示之應徵人員簽到本、附表三編號三所示之公司產品表、編號五所示之華南銀行刷卡對帳單、編號六所示之信用卡刷卡機、編號七所示之產品訂購單、編號九所示之人員簽到表、編號一0所示之信用卡簽帳單、編號一三所示之委託書、編號一四所示之自願購買申請書、編號一五所示之切結書、編號一六所示之報聘書、編號一七、一八所示之空白合約書、編號一九所示之刊登平面廣告文稿、編號二0所示之報紙、夾報廣告、編號二一所示之手動信用刷卡機、編號二三至六三所示之標準型內衣、化妝品、保養品、隔離粉底霜、編號六五所示之公司簡介,附表四編號一所示之產品價格表、編號四所示之課程表、編號六所示之金風采公司管理規章、編號七所示之未來規劃與格局、編號一0所示之化妝保養品、編號一一所示之香精油、編號一四所示之產品訂購單、編號一五所示之產品說明書、編號一六所示之營業日收簽收單、編號一八所示之空白收據、編號二六所示之付款簽收單、編號三三所示之應徵來電紀錄表、編號三四所示之鑫環宇預估報到人員名單、編號三五所示之鑫環宇公司應徵人員簽到簿、編號三七之鑫環宇公司產品價格表與編號四一之產品上課用教材,為被告R○○、甲丁○及同案被告庚○○、子○○所有供被告R○○、Y○○、z○○、甲壬○、未○○、甲丑○、q○○、乙○○、甲子○、甲己○、甲丙○與陳佳偉等人為前揭金凱峰等公司營運而違犯本件詐欺犯行所用之物或因本件犯罪所得之物,此業據被告R○○等人供陳明確,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至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二至編號六之一般資料、編號七之員工薪資佣金收據、編號八所示之員工團保名冊、編號九所示之報到名單、編號一0所示之員工帳號、編號一一所示之出貨明細、編號一二所示之團保名單、編號一三所示之每日庫存明細表、編號一四所示之員工團保名冊、編號一六所示之名片明細、編號一七所示之其他分類冊、編號一八所示之出貨明細、編號一九所示之申請團保資料、編號二0所示之電話登記本、編號二一所示之庫存帳冊、編號二二所示之員工勞保卡、編號二三所示之員工勞健保名冊、編號二四、二五所示之存證信函、編號二七所示之履歷表、編號二九所示之員工印章、編號三0所示之員工身分證,附表三編號一所示之年度薪資獎金簽領表、編號二所示之薪資分配表、編號四所示之員工保險申請表、編號八所示之九十一年度帳冊、編號一一所示之存證信函、編號一二所示之新進人員履歷表、編號二二所示之四樓分配表、編號六四所示之在職課稅,附表四、編號二所示之鑫環宇公司新進人員履歷表、編號三所示之電話紀錄資料、職員姓名資料、編號五所示之打鐘卡、編號八所示之美容護膚客戶資料卡、編號九所示之電腦磁片、編號一二所示之三信商業銀行活存簿封面影本、編號一三所示之私章、編號一七所示之金風采公司收入表、編號一九所示之八、九月領薪人員帳號名單、編號二0所示之業務進度表、編號二一所示之獎金分配表、編號二二所示之客戶欠款紀錄表、編號二三所示之電話紀錄表、編號二四所示之電話登記簿、編號二五所示之業績收入表、編號二七所示之退貨申請書、編號二八所示之各項報表空白表格、編號二九所示之進出貨品結存管制表、編號三0所示之問卷調查表、編號三一所示之中式女子美容工會會員證書、編號三二所示之鑫環宇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編號三六所示之鑫環宇公司新進人員履歷表、編號三八之押卡機、編號三九之被告R○○存摺、編號四0之被告R○○筆記簿與編號四二之員工打鐘卡,核與被告R○○等人之本件犯行並無直接關聯性,尚難認係供被告R○○等人為本件犯行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爰不併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百四十條、第一百四十條第一項、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a○○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0 日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思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 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 王嘉麒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0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四十條 以犯第三百三十九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項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至金凱峰公司、露詩丹娜公司、金風采公司、鑫環宇公司應徵之被害人、遭詐騙之日期及金額】 ┌──┬───┬──────┬───────┬─────┐ │編號│姓 名│ 遭詐騙日期 │面試及遊說購物│遭詐騙金額│ │ │ │ │者 │(新台幣)│ ├──┼───┼──────┼───────┼─────┤ │ 一 │j○○│90年09月間 │丑○○、甲丁○│35000 │ │ │ │ │、q○○、劉璟│ │ │ │ │ │紳、陳廷昇 │ │ ├──┼───┼──────┼───────┼─────┤ │ 二 │B○○│90年09月間 │丑○○、甲丁○│35000 │ │ │ │ │、q○○、劉璟│ │ │ │ │ │紳、陳廷昇 │ │ ├──┼───┼──────┼───────┼─────┤ │ 三 │m○○│90年09月下旬│陳金鳳 │69000 │ ├──┼───┼──────┼───────┼─────┤ │ 四 │N○○│91年01月12日│宇○○ │77700 │ ├──┼───┼──────┼───────┼─────┤ │ 五 │甲辛○│約91年03月15│R○○、陳廷昇│155400 │ │ │ │日 │、乙○○ │ │ ├──┼───┼──────┼───────┼─────┤ │ 六 │f○○│約91年03月26│q○○、甲子○│130200 │ │ │ │日 │、甲丁○ │ │ ├──┼───┼──────┼───────┼─────┤ │ 七 │辰○○│91年03月28日│陳協理 │19000 │ ├──┼───┼──────┼───────┼─────┤ │ 八 │K○○│91年04月22日│丑○○ │91350 │ ├──┼───┼──────┼───────┼─────┤ │ 九 │L○○│91年04月23日│c○○ │38850 │ ├──┼───┼──────┼───────┼─────┤ │一0│E○○│91年05月10日│c○○ │52500 │ ├──┼───┼──────┼───────┼─────┤ │一一│k○○│91年05月18日│陳廷昇、c○○│38850 │ ├──┼───┼──────┼───────┼─────┤ │一二│O○○│91年05月30日│R○○ │38850 │ ├──┼───┼──────┼───────┼─────┤ │一三│D○○│91年07月03日│王之含、b○○│116550 │ ├──┼───┼──────┼───────┼─────┤ │一四│甲寅○│91年07月12日│z○○、宇○○│10000 │ │ │ │ │、丑○○ │ │ ├──┼───┼──────┼───────┼─────┤ │一五│甲宇○│91年07月16日│陳秋玲 │12000 │ ├──┼───┼──────┼───────┼─────┤ │一六│辛○○│91年07月19日│R○○、b○○│106000 │ │ │ │ │、陳廷昇 │ │ ├──┼───┼──────┼───────┼─────┤ │一七│玄○○│91年07月21日│丑○○、Y○○│77700 │ │ │ │ │、z○○ │ │ ├──┼───┼──────┼───────┼─────┤ │一八│W○○│91年07月24日│甲丙○、c○○│310800 │ │ │ │91年07月25日│、丑○○、廖軒│ │ │ │ │ │甫 │ │ ├──┼───┼──────┼───────┼─────┤ │一九│t○○│91年07月28日│徐聖祐 │77700 │ ├──┼───┼──────┼───────┼─────┤ │二0│U○○│91年08月02日│Z○○ │116550 │ │ │ │91年08月06日│ │ │ │ │ │91年08月07日│ │ │ │ │ │91年08月14日│ │ │ ├──┼───┼──────┼───────┼─────┤ │二一│甲癸○│91年08月06日│陳金鳳、王月雲│77700 │ │ │ │ │、z○○、吳佳│ │ │ │ │ │樺 │ │ ├──┼───┼──────┼───────┼─────┤ │二二│甲午○│91年08月12日│q○○、甲子○│233100 │ ├──┼───┼──────┼───────┼─────┤ │二三│甲辰○│91年08月14日│黃鐙毅、陳靜儀│38850 │ │ │ │91年08月16日│、黃俊翔 │ │ ├──┼───┼──────┼───────┼─────┤ │二四│p○○│91年08月20日│張紫雲、黃鐙毅│38850 │ ├──┼───┼──────┼───────┼─────┤ │二五│d○○│91年08月23日│丑○○ │38850 │ ├──┼───┼──────┼───────┼─────┤ │二六│S○○│91年08月23日│陳俊翔、q○○│38850 │ ├──┼───┼──────┼───────┼─────┤ │二七│申○○│91年08月27日│c○○、游晉昂│155400 │ │ │ │ │、甲壬○ │ │ ├──┼───┼──────┼───────┼─────┤ │二八│甲戊○│91年08月28日│Z○○ │38850 │ ├──┼───┼──────┼───────┼─────┤ │二九│甲戌○│91年08月29日│z○○、甲丁○│38850 │ │ │ │ │、紀立恆、劉啟│ │ │ │ │ │賢、陳靜慧 │ │ ├──┼───┼──────┼───────┼─────┤ │三0│r○○│91年08月30日│Y○○、宇○○│77700 │ │ │ │ │、乙○○ │ │ ├──┼───┼──────┼───────┼─────┤ │三一│F○○│91年09月02日│甲子○ │105610 │ ├──┼───┼──────┼───────┼─────┤ │三二│天○○│91年09月06日│Z○○ │38850 │ ├──┼───┼──────┼───────┼─────┤ │三三│P○○│91年09月10日│Y○○、宇○○│77700 │ │ │ │ │、甲己○ │ │ ├──┼───┼──────┼───────┼─────┤ │三四│I○○│91年09月10日│Y○○、宇○○│38850 │ │ │ │ │、甲己○ │ │ ├──┼───┼──────┼───────┼─────┤ │三五│丙○○│91年09月11日│q○○、甲子○│77000 │ ├──┼───┼──────┼───────┼─────┤ │三六│w○○│91年09月17日│宇○○、甲丑○│116550 │ │ │ │91年09月18日│、丑○○、廖淑│ │ │ │ │ │琴 │ │ ├──┼───┼──────┼───────┼─────┤ │三七│甲未○│91年09月20日│乙○○、宇○○│89000 │ │ │ │ │、姜淑惠 │ │ ├──┼───┼──────┼───────┼─────┤ │三八│i○○│91年09月24日│甲丙○、郭芳蘭│155400 │ │ │ │ │、c○○、黃惠│ │ │ │ │ │蘭 │ │ ├──┼───┼──────┼───────┼─────┤ │三九│巳○○│91年09月24日│王麗冠、c○○│77700 │ │ │ │ │、甲丙○ │ │ ├──┼───┼──────┼───────┼─────┤ │四0│h○○│91年09月26日│甲丙○、c○○│77700 │ │ │ │91年09月27日│、陳秋玲、李慧│ │ │ │ │ │玲 │ │ ├──┼───┼──────┼───────┼─────┤ │四一│甲甲○│91年09月27日│Y○○、宇○○│155400 │ ├──┼───┼──────┼───────┼─────┤ │四二│g○○│91年09月間 │王麗冠、甲丙○│155400 │ ├──┼───┼──────┼───────┼─────┤ │四三│J○○│91年10月04日│q○○ │30000 │ ├──┼───┼──────┼───────┼─────┤ │四四│甲申○│91年10月07日│甲子○、q○○│77700 │ ├──┼───┼──────┼───────┼─────┤ │四五│癸○○│91年10月07日│c○○ │38850 │ ├──┼───┼──────┼───────┼─────┤ │四六│v○○│91年10月12日│Y○○、甲己○│40000 │ ├──┼───┼──────┼───────┼─────┤ │四七│s○○│91年10月17日│q○○ │155400 │ ├──┼───┼──────┼───────┼─────┤ │四八│M○○│91年11月初 │宇○○、甲己○│5000 │ ├──┼───┼──────┼───────┼─────┤ │四九│甲○○│91年11月01日│R○○ │19845 │ ├──┼───┼──────┼───────┼─────┤ │五0│甲宙○│91年11月04日│葉經理 │167580 │ │ │ │91年12月31日│ │ │ ├──┼───┼──────┼───────┼─────┤ │五一│甲乙○│91年11月08日│丑○○ │60900 │ ├──┼───┼──────┼───────┼─────┤ │五二│A○○│91年11月11日│甲子○、q○○│49900 │ ├──┼───┼──────┼───────┼─────┤ │五三│丁○○│91年11月11日│c○○、丑○○│56895 │ ├──┼───┼──────┼───────┼─────┤ │五四│Q○○│91年11月15日│陳秋玲、乙○○│125700 │ ├──┼───┼──────┼───────┼─────┤ │五五│u○○│91年11月15日│q○○ │40000 │ ├──┼───┼──────┼───────┼─────┤ │五六│黃○○│91年11月18日│陳課長 │100000 │ ├──┼───┼──────┼───────┼─────┤ │五七│o○○│91年11月21日│Y○○ │41900 │ ├──┼───┼──────┼───────┼─────┤ │五八│H○○│91年11月21日│宇○○、乙○○│179600 │ │ │ │91年11月22日│ │ │ ├──┼───┼──────┼───────┼─────┤ │五九│T○○│91年12月初 │陳秋玲、未○○│52000 │ ├──┼───┼──────┼───────┼─────┤ │六0│甲庚○│91年12月02日│q○○、甲子○│49900 │ ├──┼───┼──────┼───────┼─────┤ │六一│戊○○│91年12月02日│甲子○、c○○│99800 │ ├──┼───┼──────┼───────┼─────┤ │六二│地○○│91年12月02日│宇○○、甲己○│20000 │ ├──┼───┼──────┼───────┼─────┤ │六三│戌○○│91年12月06日│Y○○、丑○○│25000 │ ├──┼───┼──────┼───────┼─────┤ │六四│寅○○│91年12月06日│z○○、乙○○│39900 │ ├──┼───┼──────┼───────┼─────┤ │六五│酉○○│91年12月06日│Y○○、宇○○│183590 │ │ │ │91年12月10日│、丑○○ │ │ ├──┼───┼──────┼───────┼─────┤ │六六│甲亥○│91年12月08日│宇○○、c○○│18000 │ ├──┼───┼──────┼───────┼─────┤ │六七│甲酉○│91年12月09日│Y○○、丑○○│103790 │ ├──┼───┼──────┼───────┼─────┤ │六八│亥○○│91年11月11日│宇○○、z○○│42100 │ ├──┼───┼──────┼───────┼─────┤ │六九│X○○│91年12月12日│q○○、Y○○│41895 │ │ │ │91年12月13日│、z○○、吳佳│ │ │ │ │ │樺 │ │ ├──┼───┼──────┼───────┼─────┤ │七0│e○○│91年12月13日│陳秋玲、c○○│42000 │ ├──┼───┼──────┼───────┼─────┤ │七一│甲天○│91年12月13日│z○○、甲丑○│15000 │ │ │ │ │、甲己○ │ │ ├──┼───┼──────┼───────┼─────┤ │七二│高秀金│91年12月17日│宇○○ │49000 │ ├──┼───┼──────┼───────┼─────┤ │七三│G○○│91年12月20日│z○○、甲丑○│50000 │ │ │ │ │、宇○○ │ │ ├──┼───┼──────┼───────┼─────┤ │七四│y○○│91年12月23日│甲丁○、q○○│83800 │ │ │ │ │、c○○ │ │ ├──┼───┼──────┼───────┼─────┤ │七五│x○○│91年12月24日│宇○○、z○○│51450 │ ├──┼───┼──────┼───────┼─────┤ │七六│己○○│91年12月24日│宇○○ │83790 │ ├──┼───┼──────┼───────┼─────┤ │七七│午○○│91年12月26日│乙○○、Y○○│41890 │ ├──┼───┼──────┼───────┼─────┤ │七八│卯○○│91年12月26日│宇○○、z○○│102900 │ ├──┼───┼──────┼───────┼─────┤ │七九│宙○○│91年12月27日│Y○○、丑○○│5000 │ ├──┼───┼──────┼───────┼─────┤ │八0│l○○│91年12月27日│甲子○ │49000 │ ├──┼───┼──────┼───────┼─────┤ │八一│C○○│91年12月下旬│Y○○、丑○○│20000 │ ├──┼───┼──────┼───────┼─────┤ │八二│n○○│91年12月底 │乙○○、丑○○│10000 │ ├──┼───┼──────┼───────┼─────┤ │八三│壬○○│91年12月30日│甲丑○、宇○○│49000 │ ├──┼───┼──────┼───────┼─────┤ │八四│甲地○│不詳 │R○○、陳廷昇│未遂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