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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三八六五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1 月 23 日

法官莊深淵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三八六五號

公訴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四年度毒偵字第五八六五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乙○○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之毒品海洛因貳包(合計淨重零點參玖公克、空包裝重零點參伍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本案犯罪證據除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外,並經被告乙○○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自白認罪,其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故亦得為證據。

三、爰審酌被告之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方法、所生危害、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扣案之毒品海洛因二包經法務部調查局鑑定之結果,均含第一級第6項毒品海洛因成分(合計淨重0‧三九公克、空包裝重0‧三五公克),此有該局之鑑定通知書一紙附卷可參,故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均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十條之二、第四百五十四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七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莊深淵

書記官 何惠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三八六五號於民國 95 年 01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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