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訴字第四三О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訴字第四三О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丙○○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一九九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丙○○以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電腦主機壹台(含螢幕、滑鼠、鍵盤及內建燒錄器各壹具)、第一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壹本、金融卡壹張、棉套貳拾壹個、空白光碟片壹佰零叁片及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盜版光碟片壹佰柒拾貳片均沒收。
事實
一、丙○○明知如附表一、二所示遊戲軟體、程式軟體及影片,分別係日商新力電腦娛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力公司)及臺灣綜合光榮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光榮公司)等(詳如各該附表中所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電腦程式著作、視聽著作,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亦明知如附件一至四所示之商標圖樣(其審定字號、申請人、商標圖樣、專用期限、指定使用商品名稱均詳如附件商標資料所示),分別係新力公司及光榮公司向我國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現改制為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並取得商標專用權之商標,且該等商標在電腦遊戲軟體業享有極高知名度,在國際及國內市場行銷多年,品質著有信譽,為業界及消費大眾所共知,且均仍在專用期間,未經商標專用權人授權,不得任意使用,竟基於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以銷售之常業犯意及違反商標法之概括犯意,未經新力公司等之同意或授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六日起,在其位於臺中縣豐原市○○路三十五號二樓之二住處,經由網路下載或購入如附表一、二所示電腦程式及視聽著作之盜版光碟母片,再將該光碟母片利用電腦內建燒錄器等設備,將之燒錄成盜版電腦程式及視聽光碟,並將重製完成之盜版光碟以棉套包裝。復利用「ebay」拍賣網站及「螞蟻市場」網站,在網站網頁上刊登前揭電腦程式及視聽光碟目錄,供不特定人瀏覽並連結至其申請成立之「街頭靈魂」網站(網址:http://www.freewebs.com/sinjasan/),顧客依網頁上公布之電子郵件信箱[email protected],以每片盜版光碟新臺幣(下同)一百五十元之價格下單訂購,丙○○待顧客將款項匯入其向第一商業銀行所申請之帳戶(帳號:00000000000號)內,再以掛號郵寄方式,委由不知情之成年郵政人員交付予訂購者,前後獲利約一萬元,以此方式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並以之為常業。顧客購入前揭遊戲光碟,透過電腦執行,部分遊戲光碟會出現如附件一至四所示商標,以此方式連續侵害他人之商標專用權。嗣於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十一時三十分許,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四大隊第二中隊前往上址搜索後當場查獲,並扣得丙○○所有供重製盜版光碟所用之電腦主機一台(含螢幕、滑鼠、鍵盤及內建燒錄器各一具)、第一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一本、金融卡一張、棉套二十一個、空白光碟片一百零三片及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盜版光碟片一百七十二片(起訴書誤載為一百七十一片)等物品。
二、案經新力公司、光榮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四大隊第二中隊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丙○○固坦承未經新力公司、光榮公司等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意圖販賣而重製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電腦程式著作、視聽著作,並於相同商品使用如附件一至四所示之商標之犯行,然辯稱:伊並未以此為常業云云。惟查:
㈠、如附表一所示之遊戲軟體,分別係新力公司及光榮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電腦程式著作,且均尚在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內等情,業據新力公司告訴代理人邱永豪律師、甲○○及光榮公司告訴代理人乙○○指訴甚明,並有渠等所提出之著作權利證明資料二十五紙在卷可憑。而如附表二所示之遊戲軟體、程式軟體及影片,雖未據告訴,但其著作財產權人如屬我國國人,應受我國著作權法之保護,固不待論,縱著作財產權人非屬我國國人,因我國已於九十一年一月一日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適用「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之約定,依著作權法第一百零六條之一之規定,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之對象擴大及於世界貿易組織所有會員體國民之著作,故上開著作財產權人之著作財產權縱非屬著作權法第四條原所保護之對象,現亦受我國著作權法所保護,允無疑義,任何人非經各該享有著作權之電腦程式著作權人同意或授權,自不得意圖銷售而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各該著作財產權人之著作財產權。
㈡、如附件一至四所示之商標圖樣(其審定字號、申請人、商標圖樣、專用期限、指定使用商品名稱均詳如附件商標資料所示),分別係新力公司及光榮公司向我國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現改制為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並取得商標專用權之商標,且該等商標在電腦遊戲軟體業享有極高知名度,在國際及國內市場行銷多年,品質著有信譽,為業界及消費大眾所共知,且均仍在專用期間,未經商標專用權人授權,不得任意使用,亦有如附件一至四所示商標圖樣之註冊證四紙在卷可佐。次按,商標專用權人使用商標於「商品」上,不僅指有體物之商品,即使用於電腦程式之商品上,亦屬之,此觀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商標法第六條,將「利用平面圖像、數位影音、電子媒體或其他媒介合物,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者,明定為商標之使用範圍至明(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一六四五號裁判意旨參照)。再查,經本院實際抽取部分扣案光碟,以電腦讀取勘驗結果,經電腦讀取後,螢幕即會分別出現如附件一至四所示之商標圖樣畫面,亦有本院九十四年三月三日勘驗筆錄一份在卷可佐,是被告所為,亦係犯商標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第八十二條之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註冊商標及販賣仿冒商品罪。
㈢、再按,刑法上所謂常業犯,指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而言,至於犯罪所得之多寡,是否恃此犯罪為唯一之謀生職業,則非所問,縱令兼有其他職業,仍無礙於該常業犯罪之成立(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台上字第五一0號判例意旨參照)。查本案被告丙○○先在其位於臺中縣豐原市○○路三十五號二樓之二住處,經由網路下載或購入如附表一、二所示電腦程式及視聽著作之盜版光碟母片,再將該光碟母片利用電腦內建燒錄器等設備,將之燒錄成盜版電腦程式及視聽光碟,並將重製完成之盜版光碟以棉套包裝。復利用ebay拍賣網站及「螞蟻市場」網站,在網站網頁上刊登前揭電腦程式及視聽光碟目錄,供不特定人瀏覽並連結至其申請成立之「街頭靈魂」網站,顧客依網頁上公布之電子郵件信箱,以每片盜版光碟一百五十元之價格下單訂購,丙○○待顧客將款項匯入其向第一商業銀行申請帳戶(帳號:00000000000號)內,再以掛號郵寄方式,委由不知情之郵政人員交付予訂購者,前後獲利約一萬元等情,為被告所自承不諱,其顯有相當之規模,再參以被告被查扣之盜版遊戲光碟種類繁多,數量非少,且販賣之時間自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六起,嗣於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十一時三十分許被查獲止,始停止販賣行為,期間非短,則被告顯有反覆販賣而以此收入維生之情狀,至臻明確。揆諸前揭判例意旨,被告確有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以銷售為常業之主觀犯意及客觀行為,洵堪認定。
㈣、此外,並有臺灣國際專利法律事務所鑑視證明、網站網頁資料、第一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存提明細、掛號函件執據、查獲現場照片、營利事業登記證、遊戲封面海報在卷及電腦主機乙台(含內建燒錄器)、第一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乙本、金融卡乙張、棉套二十一個、空白光碟片一百零三片、盜版光碟片一百七十二片等扣案足憑,足見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第八十二條之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註冊商標及販賣仿冒商品罪與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第二項之以犯同法第九十一條第三項之以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為常業罪。被告意圖銷售,於擅自重製如附表一、二所示光碟後,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上開重製物予不特定人之行為,雖另該當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光碟而散佈」之構成要件,然其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而散布之低度行為應為以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為常業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利用不知情之成年郵務人員,將上開盜版及仿冒商標之電腦程式光碟、視聽光碟交付予不特定之人,為間接正犯。其先後多次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註冊商標及販賣仿冒商品之行為,時間密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應依連續犯之規定分別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又常業犯性質上屬多數行為之集合犯,法律上擬制為一罪,即學理上所稱之實質上一罪,其反覆從事之多數行為相互間並不發生連續犯、牽連犯或想像競合犯裁判上一罪之問題(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台上字第二八九0號裁判意旨參照),被告既為常業犯,其先後多次侵害多數著作權人之著作財產權之行為,自無再論以連續犯之餘地。又被告所犯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註冊商標及販賣仿冒商品二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論以商標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註冊商標罪處斷(最高法院七十七年度台上字第四七八九號裁判意旨參照)。再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第二項、第九十一條第三項及商標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論以情節較重之以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為常業罪。爰審酌被告重製、販賣盜版光碟,並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註冊商標及販賣仿冒商品,其所為顯然漠視對他人智慧財產結晶之保護,並損及如附件所示商標權人之商譽及合法利益,且嚴重破壞我國致力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名聲,惟併斟酌其盜拷、販賣之時間、次數、獲利情形,以及犯後大致坦承犯行,且與告訴人光榮公司達成和解,有刑事陳報狀可佐,犯罪後態度堪稱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扣案之電腦主機一台(含螢幕、滑鼠、鍵盤及內建燒錄器各一具)、第一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一本、金融卡一張、棉套二十一個、空白光碟片一百零三片及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盜版光碟片一百七十二片,均係被告供違反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第二項之罪所用之物,業經被告供明在卷,均應依著作權法第九十八條但書規定宣告沒收。末按,有罪之判決,關於主刑、從刑或刑之加重、減輕、免除及保安處分等事項所適用之法律,除別有規定外,應本於統一性及整體性原則一體適用,不能與主刑所適用之法律任意割裂(最高法院七十年度台上字第三一四九號裁判意旨參照)。本件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第二項、第九十一條第三項及商標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論以情節較重之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為常業罪,已經本院論述於前,本案自應適用著作權法第九十八條之規定諭知沒收,公訴人另請求本院依商標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宣告沒收,容有未洽,併予指明。再牽連犯從一重罪處斷時,固尚應引用輕罪條文,惟僅將其輕罪本條引用即可,不必再引刑法第五十六條(最高法院六十二年度第一次刑庭庭推總會議決議意旨參照),本件爰不另引用刑法第五十六條,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第二項、第九十一條第三項、第九十八條,商標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第八十二條,刑法第十一條、第五十五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
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第九十四條
以犯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九十二條
或第九十三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
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犯第九十一條第三項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十萬元以上八百萬元以下罰金。
商標法第八十一條
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 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者。
二 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有致
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 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其註冊商標或團體商
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第八十二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編號│被侵害光碟著作名稱 │著作財產權人(公司) │ 數量(片) │
├──┼──────────┼──────────────┼──────┤
│一 │機器人大戰MX │日商新力電腦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1 │
├──┼──────────┼──────────────┼──────┤
│二 │通靈王 剛毅之魂 │日商新力電腦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1 │
├──┼──────────┼──────────────┼──────┤
│三 │鐵拳 │日商新力電腦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1 │
├──┼──────────┼──────────────┼──────┤
│四 │火影忍者2 │日商新力電腦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1 │
├──┼──────────┼──────────────┼──────┤
│五 │火影忍者 │日商新力電腦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1 │
├──┼──────────┼──────────────┼──────┤
│六 │拳皇 極限衝擊 │日商新力電腦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1 │
├──┼──────────┼──────────────┼──────┤
│七 │槍神O.D │日商新力電腦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1 │
├──┼──────────┼──────────────┼──────┤
│八 │鐵拳4 │日商新力電腦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1 │
├──┼──────────┼──────────────┼──────┤
│九 │多羅羅 │日商新力電腦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1 │
├──┼──────────┼──────────────┼──────┤
│十 │野球魂2004 │日商新力電腦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1 │
├──┼──────────┼──────────────┼──────┤
│十一│變身超人JOE嶄新的 │日商新力電腦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1 │
│ │希望 │ │ │
├──┼──────────┼──────────────┼──────┤
│十二│太空戰士X—2國際版 │日商新力電腦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1 │
├──┼──────────┼──────────────┼──────┤
│十三│波斯王子 時之沙 │日商新力電腦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1 │
├──┼──────────┼──────────────┼──────┤
│十四│劍豪3 │日商新力電腦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1 │
├──┼──────────┼──────────────┼──────┤
│十五│宇宙尋航艦5 │日商新力電腦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1 │
├──┼──────────┼──────────────┼──────┤
│十六│鋼之鍊金術師2 │日商新力電腦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1 │
│ │紅色靈藥的惡魔 │ │ │
├──┼──────────┼──────────────┼──────┤
│十七│紐約街頭教父 │日商新力電腦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1 │
├──┼──────────┼──────────────┼──────┤
│十八│真 魂斗羅 │日商新力電腦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1 │
├──┼──────────┼──────────────┼──────┤
│十九│緊急任務3 │日商新力電腦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1 │
├──┼──────────┼──────────────┼──────┤
│二十│蚊2 │日商新力電腦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1 │
├──┼──────────┼──────────────┼──────┤
│二一│鬼太郎 異聞妖怪奇談 │日商新力電腦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1 │
├──┼──────────┼──────────────┼──────┤
│二二│SEGA NBA 籃球2K3 │日商新力電腦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1 │
├──┼──────────┼──────────────┼──────┤
│二三│GT實感賽車3 │日商新力電腦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1 │
├──┼──────────┼──────────────┼──────┤
│二四│橫衝直撞3 │日商新力電腦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1 │
├──┼──────────┼──────────────┼──────┤
│二五│頭文字D │日商新力電腦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1 │
├──┼──────────┼──────────────┼──────┤
│二六│閃電霹靂車 │日商新力電腦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1 │
├──┼──────────┼──────────────┼──────┤
│二七│ICO │日商新力電腦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1 │
├──┼──────────┼──────────────┼──────┤
│二八│時空幻境2 │日商新力電腦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1 │
├──┼──────────┼──────────────┼──────┤
│二九│奇幻仙境 │日商新力電腦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1 │
├──┼──────────┼──────────────┼──────┤
│三十│劍魂2 │日商新力電腦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1 │
├──┼──────────┼──────────────┼──────┤
│三一│亞克傳承4精靈的黃昏 │日商新力電腦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1 │
├──┼──────────┼──────────────┼──────┤
│三二│惡靈古堡 File2 │日商新力電腦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1 │
├──┼──────────┼──────────────┼──────┤
│三三│真人快打 │日商新力電腦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1 │
├──┼──────────┼──────────────┼──────┤
│三四│九怨 │日商新力電腦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1 │
├──┼──────────┼──────────────┼──────┤
│三五│新˙魂斗羅 │日商新力電腦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1 │
├──┼──────────┼──────────────┼──────┤
│三六│洛克人X7 │日商新力電腦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1 │
├──┼──────────┼──────────────┼──────┤
│三七│越南大作戰3 │日商新力電腦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1 │
├──┼──────────┼──────────────┼──────┤
│三八│越南大作戰4 │日商新力電腦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1 │
├──┼──────────┼──────────────┼──────┤
│三九│蜘蛛人2 │日商新力電腦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1 │
├──┼──────────┼──────────────┼──────┤
│四十│女忍者 │日商新力電腦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1 │
├──┼──────────┼──────────────┼──────┤
│四一│鬼武者3 │日商新力電腦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1 │
├──┼──────────┼──────────────┼──────┤
│四二│Martal Kombat │日商新力電腦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1 │
├──┼──────────┼──────────────┼──────┤
│四三│紅之海2 │台灣光榮綜合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1 │
├──┼──────────┼──────────────┼──────┤
│四四│真三國無雙三 │台灣光榮綜合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1 │
├──┼──────────┼──────────────┼──────┤
│四五│真三國無雙三中文版 │台灣光榮綜合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1 │
├──┼──────────┼──────────────┼──────┤
│四六│戰國無雙猛將傳 │台灣光榮綜合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1 │
├──┼──────────┼──────────────┼──────┤
│四七│三國志10 │台灣光榮綜合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2 │
├──┼──────────┼──────────────┼──────┤
│四八│真三國無雙2猛將傳 │台灣光榮綜合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1 │
├──┴──────────┼──────────────┴──────┤
│以上侵權光碟合計共四十九片均經告訴權人合法提起告訴 │
└───────────────────────────────────┘
附表二:
┌──┬────────────┬─────┐
│編號│被侵害光碟著作名稱 │數量(片)│
├──┼────────────┼─────┤
│一 │網球王子 │ 25 │
├──┼────────────┼─────┤
│二 │湯姆歷險記 │ 18 │
├──┼────────────┼─────┤
│三 │火影忍者 │ 3 │
├──┼────────────┼─────┤
│四 │水滸傳 │ 1 │
├──┼────────────┼─────┤
│五 │烈火之炎 │ 2 │
├──┼────────────┼─────┤
│六 │第一神拳 │ 1 │
├──┼────────────┼─────┤
│七 │灌籃少年 │ 2 │
├──┼────────────┼─────┤
│八 │快打旋風 │ 1 │
├──┼────────────┼─────┤
│九 │頭文字D │ 1 │
├──┼────────────┼─────┤
│十 │七龍珠 │ 1 │
├──┼────────────┼─────┤
│十一│通靈王 │ 33 │
├──┼────────────┼─────┤
│十二│Windows98(作業軟體) │ 2 │
├──┼────────────┼─────┤
│十三│Office2003(作業軟體) │ 2 │
├──┼────────────┼─────┤
│十四│Norton2003(作業軟體) │ 1 │
├──┼────────────┼─────┤
│十五│三國群英傳3(遊戲軟體) │ 2 │
├──┼────────────┼─────┤
│十六│Windowsxp(作業軟體) │ 2 │
├──┼────────────┼─────┤
│十七│Norton antivirus │ 1 │
│ │(作業軟體) │ │
├──┼────────────┼─────┤
│十八│刀劍封魔錄(遊戲軟體) │ 1 │
├──┼────────────┼─────┤
│十九│Norton2004(作業軟體) │ 1 │
├──┼────────────┼─────┤
│二十│backup(作業軟體) │ 1 │
├──┼────────────┼─────┤
│二一│仙劍奇俠傳2(遊戲軟體) │ 2 │
├──┼────────────┼─────┤
│二二│非常好色(作業軟體) │ 1 │
├──┼────────────┼─────┤
│二三│Doom3(作業軟體) │ 3 │
├──┼────────────┼─────┤
│二四│Coreldraw11(作業軟體) │ 1 │
├──┼────────────┼─────┤
│二五│Windows2000 (作業軟體)│ 1 │
├──┼────────────┼─────┤
│二六│Creazy taxi3 │ 1 │
│ │(遊戲軟體) │ │
├──┼────────────┼─────┤
│二七│Spiderman2pc(遊戲軟體)│ 1 │
├──┼────────────┼─────┤
│二八│格鬥天王(遊戲軟體) │ 1 │
├──┼────────────┼─────┤
│二九│Photo impact(作業軟體)│ 1 │
├──┼────────────┼─────┤
│三十│程式合集(作業軟體) │ 2 │
├──┼────────────┼─────┤
│三一│2004街頭電玩(遊戲軟體)│ 1 │
├──┼────────────┼─────┤
│三二│遊戲合集(遊戲軟體) │ 3 │
├──┼────────────┼─────┤
│三三│惡靈古堡(遊戲軟體) │ 1 │
├──┼────────────┼─────┤
│三四│不知名光碟 │ 3 │
├──┴────────────┴─────┤
│以上侵權光碟合計共一百二十三片均未經告訴權│
│人合法提起告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