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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訴字第六五八號

偽造文書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2 月 23 日

法官劉錫賢黃松竹陳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訴字第六五八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聲請案號:九十三年度偵緝字第七一三號),本院臺中簡易庭(九十四年度中簡字第四二號)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乃改由本院刑事庭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左: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基於偽造文書之概括犯意,於民國九十年三月間某日,至臺中市南屯區某處,偽刻「國豐輪胎有限公司」、「上品輪胎行」、「信佳輪胎實業行」、「大裕輪胎行」、「揚輪實業有限公司」之印章後,再連續蓋於如附表一所示之發票背面上,分於九十年三月二十一日及同年八月二十八日,持交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北臺中分公司,作為分期付款購買輪胎之擔保,足生損害於上開公司及行號。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二百十七條第一項之偽造印章罪及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等罪嫌。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訴訟上所謂一事不再理之原則,關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亦均有其適用,最高法院六十年臺非字第七七號著有判例,可資參照。

三、經查:被告前曾以傑瓏輪胎有限公司(下稱傑瓏公司)之支票向游玉練借款,為能順利再向游玉練借得款項,被告竟基於偽造私文書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先於九十年九月間,在位於臺中市○○路之某處刻印店偽刻傑瓏公司之印章一枚後,連續於不詳時間、地點,在附表二所示之支票背面,各蓋用傑瓏公司之印章一次,而偽造傑瓏公司背書之私文書,並連續持向游玉練借款而行使各該偽造之私文書背書,足以生損害於傑瓏公司與游玉練,游玉練並陷於錯誤,借款予被告等犯行,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八日提起公訴,並於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繫屬於本院,有本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九九三號刑事案卷可稽。而本件被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最後犯罪時間為九十年八月二十八日,距離前案初始偽造印章之時間九十年九月,相隔僅有月餘,時間尚稱緊接,又被告於前後二案中偽造印章之後隨即蓋用於支票背面,據以取信於人以遂行犯罪目的之手段亦極為接近,且所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名之犯罪構成要件復屬一致,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具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揆諸前揭說明,可認係刑事訴訟法上所規定之同一案件。從而,公訴人另於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就被告所為之本件犯行起訴,即屬重行起訴,依照上開規定,本件自得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審判長法 官 劉 錫 賢

法 官 黃 松 竹

法 官 陳 得 利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號│票          號│金      額(新臺幣)│付  款  銀  行│背      書│
├──┼───────┼──────────┼───────┼─────┤
│一  │0000000│十三萬七千九百八十元│泛亞商業銀行  │國豐公司  │
├──┼───────┼──────────┼───────┼─────┤
│二  │0000000│九萬六千零七十元    │世華商業銀行  │國豐公司  │
├──┼───────┼──────────┼───────┼─────┤
│三  │0000000│四十九萬六千七百八十│第一商業銀行  │揚輪公司  │
│    │              │元                  │              │          │
├──┼───────┼──────────┼───────┼─────┤
│四  │0000000│十二萬七千六百六十元│臺灣區中小企業│信佳輪胎行│
│    │              │                    │銀行          │          │
├──┼───────┼──────────┼───────┼─────┤
│五  │0000000│二十九萬八千八百九十│匯通商業銀行  │上品輪胎行│
│    │              │元                  │              │          │
├──┼───────┼──────────┼───────┼─────┤
│六  │0000000│十四萬九千六百元    │安泰商業銀行  │上品輪胎行│
├──┼───────┼──────────┼───────┼─────┤
│七  │0000000│十三萬九千六百八十元│三重市農會    │上品輪胎行│
├──┼───────┼──────────┼───────┼─────┤
│八  │0000000│十四萬七千九百元    │高雄區中小企業│大裕輪胎行│
│    │              │                    │銀行          │          │
└──┴───────┴──────────┴───────┴─────┘
附表二
┌───────┬─────────┬───┬─────┬───┬───┐
│付    款    人│發      票      人│帳  號│支票號碼  │發票日│金  額│
├───────┼─────────┼───┼─────┼───┼───┤
│陽信商業銀行泰│林純敏            │1624  │AA0000000 │910315│460000│
│山分行        │                  │      │          │      │      │
├───────┼─────────┼───┼─────┼───┼───┤
│臺灣銀行北大路│孫小林            │30172 │AN0000000 │910305│478960│
│分行          │                  │      │          │      │      │
├───────┼─────────┼───┼─────┼───┼───┤
│玉山商業銀行三│宏灥企業有限公司(│435004│AD0000000 │910325│398780│
│重分行        │負責人為鄒桂英)  │275   │          │      │      │
├───────┼─────────┼───┼─────┼───┼───┤
│三重市農會信用│陳永川            │012000│AF0000000 │910315│300000│
│部            │                  │660   │          │      │      │
├───────┼─────────┼───┼─────┼───┼───┤
│三重市農會信用│陳永川            │012000│AF0000000 │910320│377890│
│部            │                  │660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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