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訴字第六五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2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訴字第六五八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聲請案號:九十三年度偵緝 字第七一三號),本院臺中簡易庭(九十四年度中簡字第四二號)認不宜以簡易判決 處刑,乃改由本院刑事庭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基於偽造文書之概括犯意,於民國九十年三月間某日 ,至臺中市南屯區某處,偽刻「國豐輪胎有限公司」、「上品輪胎行」、「信佳 輪胎實業行」、「大裕輪胎行」、「揚輪實業有限公司」之印章後,再連續蓋於 如附表一所示之發票背面上,分於九十年三月二十一日及同年八月二十八日,持 交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北臺中分公司,作為分期付款購買輪胎之擔保,足生損 害於上開公司及行號。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二百十七條第一項之偽造印章罪及第 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等罪嫌。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 定有明文。又訴訟上所謂一事不再理之原則,關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亦 均有其適用,最高法院六十年臺非字第七七號著有判例,可資參照。 三、經查:被告前曾以傑瓏輪胎有限公司(下稱傑瓏公司)之支票向游玉練借款,為 能順利再向游玉練借得款項,被告竟基於偽造私文書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 意,先於九十年九月間,在位於臺中市○○路之某處刻印店偽刻傑瓏公司之印章 一枚後,連續於不詳時間、地點,在附表二所示之支票背面,各蓋用傑瓏公司之 印章一次,而偽造傑瓏公司背書之私文書,並連續持向游玉練借款而行使各該偽 造之私文書背書,足以生損害於傑瓏公司與游玉練,游玉練並陷於錯誤,借款予 被告等犯行,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八日提起 公訴,並於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繫屬於本院,有本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九九 三號刑事案卷可稽。而本件被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最後犯罪時間為九十年八月二 十八日,距離前案初始偽造印章之時間九十年九月,相隔僅有月餘,時間尚稱緊 接,又被告於前後二案中偽造印章之後隨即蓋用於支票背面,據以取信於人以遂 行犯罪目的之手段亦極為接近,且所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名之犯罪構成要件復 屬一致,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具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揆諸前揭說明 ,可認係刑事訴訟法上所規定之同一案件。從而,公訴人另於九十三年十二月二 十四日就被告所為之本件犯行起訴,即屬重行起訴,依照上開規定,本件自得不 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 錫 賢 法 官 黃 松 竹 法 官 陳 得 利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附表一: ┌──┬───────┬──────────┬───────┬─────┐ │編號│票 號│金 額(新臺幣)│付 款 銀 行│背 書│ ├──┼───────┼──────────┼───────┼─────┤ │一 │0000000│十三萬七千九百八十元│泛亞商業銀行 │國豐公司 │ ├──┼───────┼──────────┼───────┼─────┤ │二 │0000000│九萬六千零七十元 │世華商業銀行 │國豐公司 │ ├──┼───────┼──────────┼───────┼─────┤ │三 │0000000│四十九萬六千七百八十│第一商業銀行 │揚輪公司 │ │ │ │元 │ │ │ ├──┼───────┼──────────┼───────┼─────┤ │四 │0000000│十二萬七千六百六十元│臺灣區中小企業│信佳輪胎行│ │ │ │ │銀行 │ │ ├──┼───────┼──────────┼───────┼─────┤ │五 │0000000│二十九萬八千八百九十│匯通商業銀行 │上品輪胎行│ │ │ │元 │ │ │ ├──┼───────┼──────────┼───────┼─────┤ │六 │0000000│十四萬九千六百元 │安泰商業銀行 │上品輪胎行│ ├──┼───────┼──────────┼───────┼─────┤ │七 │0000000│十三萬九千六百八十元│三重市農會 │上品輪胎行│ ├──┼───────┼──────────┼───────┼─────┤ │八 │0000000│十四萬七千九百元 │高雄區中小企業│大裕輪胎行│ │ │ │ │銀行 │ │ └──┴───────┴──────────┴───────┴─────┘ 附表二 ┌───────┬─────────┬───┬─────┬───┬───┐ │付 款 人│發 票 人│帳 號│支票號碼 │發票日│金 額│ ├───────┼─────────┼───┼─────┼───┼───┤ │陽信商業銀行泰│林純敏 │1624 │AA0000000 │910315│460000│ │山分行 │ │ │ │ │ │ ├───────┼─────────┼───┼─────┼───┼───┤ │臺灣銀行北大路│孫小林 │30172 │AN0000000 │910305│478960│ │分行 │ │ │ │ │ │ ├───────┼─────────┼───┼─────┼───┼───┤ │玉山商業銀行三│宏灥企業有限公司(│435004│AD0000000 │910325│398780│ │重分行 │負責人為鄒桂英) │275 │ │ │ │ ├───────┼─────────┼───┼─────┼───┼───┤ │三重市農會信用│陳永川 │012000│AF0000000 │910315│300000│ │部 │ │660 │ │ │ │ ├───────┼─────────┼───┼─────┼───┼───┤ │三重市農會信用│陳永川 │012000│AF0000000 │910320│377890│ │部 │ │660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