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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訴緝字第六號

加重強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3 月 14 日

法官劉錫賢黃松竹何世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訴緝字第六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廖志堯律師

右列被告因加重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肆年參月貳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甲○○因加重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十四 日

審判長法 官 劉錫賢

法 官 黃松竹

法 官 何世全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十四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訴緝字第六號於民國 94 年 03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加重強盜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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