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訴緝字第六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訴緝字第六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廖志堯律師
右列被告因加重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肆年參月貳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甲○○因加重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