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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3426號

違反商業會計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2 月 12 日

法官吳進發莊嘉蕙丁智慧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3426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兼具保人
乙○○

      甲○○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甲○○繳納之保證金各新臺幣伍萬元,均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甲○○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各新臺幣五萬元,由具保人即被告二人繳納現金後,已分別將被告乙○○、甲○○釋放。

二、茲以被告乙○○、甲○○均逃匿,自應將其等二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11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2   日

審判長法 官 吳進發

法 官 莊嘉蕙

法 官 丁智慧

書記官 陳淑華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3426號於民國 96 年 02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商業會計法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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