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重訴字第九一四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重訴字第九一四號
- 公訴人
-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被告
- 丙○○
- 右 一 人
-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丁○○
- 被 告 乙○○
- 右 一 人
- 選任辯護人 洪松林律師
右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丙○○、乙○○均自民國玖拾肆年陸月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等因殺人等案件,經本院認被告甲○○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被告丙○○、乙○○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且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一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