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4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重訴字第九一四號

殺人等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黃文進曾珮琦陳思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重訴字第九一四號

公訴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被告
丙○○
右 一 人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丁○○
被   告 乙○○
右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洪松林律師

右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丙○○、乙○○均自民國玖拾肆年陸月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等因殺人等案件,經本院認被告甲○○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被告丙○○、乙○○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且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一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三十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文進

法 官 曾珮琦

法 官 陳思成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三十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重訴字第九一四號於民國 94 年 05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殺人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