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重訴字第九一四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重訴字第九一四號
- 公訴人
-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丙○○
- 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洪松林律師
右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乙○○、甲○○均自民國玖拾肆年捌月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等因殺人等案件,經本院認被告乙○○、甲○○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且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一日執行羈押,嗣並自九十四年六月十一日起為第一次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一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