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金重訴字第35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證券交易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金重訴字第3586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玄○○ 2樓 丙○○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顏維助律師 黃豐玢律師 梁宵良律師 被 告 丑○○ 選任辯護人 張富慶律師 被 告 辰○○ 選任辯護人 林曜辰律師 陳光龍律師 G○○律師 被 告 地○○ 1 選任辯護人 張睿文律師 被 告 B○○ 之1 選任辯護人 宋永祥律師 蔡琇媛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一○二四、二○七三五、二二一一○號、九十四年度偵字第八四六、一○一七三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玄○○共同意圖抬高及壓低集中交易市場中合機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之交易價格,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及以低價賣出,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仟伍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扣案之Nokia廠牌手機貳支均沒收。 丙○○共同意圖抬高及壓低集中交易市場中合機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之交易價格,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及以低價賣出,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仟伍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扣案之Nokia廠牌手機貳支均沒收。 丑○○共同意圖抬高及壓低集中交易市場中合機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之交易價格,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及以低價賣出,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扣案之Nokia廠牌手機貳支均沒收。 辰○○共同意圖抬高及壓低集中交易市場中合機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之交易價格,以自己及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及以低價賣出,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仟捌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減為有期徒刑玖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仟肆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扣案之Nokia廠牌手機貳支均沒收。 地○○共同意圖抬高及壓低集中交易市場中合機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之交易價格,以自己及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及以低價賣出,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扣案之Nokia廠牌手機貳支均沒收。 B○○共同意圖抬高及壓低集中交易市場中合機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之交易價格,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及以低價賣出,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扣案之Nokia廠牌手機貳支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玄○○係股票上市公司合機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設於臺北市中正區○○○路○段一四○號十樓,以下簡稱合機公司)之董事長兼總經理,合機公司下設有關係企業洋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市中正區○○○路○段十九號三樓,負責人玄○○,為合機公司之法人董事,持有合機公司股數為百分之八九‧七九,為合機公司大股東,以下簡稱洋華公司)、光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設南投縣南投市○○○路三四三號,負責人子○○,實際負責人未○○,原為合機公司員工,董事楊家昌為洋華公司員工,下稱光洋公司),丙○○為合機公司副總經理兼洋華公司財務主管,亦為桓億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市中正區○○○路○段十九號二樓,負責人黃學卿,為丙○○之配偶,以下簡稱桓億公司)之董事,丑○○為洋華公司員工,負責總務等工作,受丙○○指揮、管理,辰○○(綽號古董張)係日月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市○○區○○路二段七一號二樓之一,負責人李麗珍,以下簡稱日月投顧)、總統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市○○區○○路二段七一號七樓之三,負責人陳孟堂,以下簡稱總統投顧)、保富利國際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摩根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市○○○路二段三巷十五號一樓,負責人林志達,以下簡稱保富利投顧)、奔騰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市○○區○○路二段七一號三樓之一,負責人劉幼民,以下簡稱奔騰投顧)、奔馳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市○○○路○段三巷十五號二樓,負責人陳文娜,以下簡稱奔馳投顧)及網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市○○區○○路二段七一號三樓之一,負責人胡超群,以下簡稱網新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平日以股市分析為業,地○○為倍利國際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前協理,於民國七十七年間擔任工商時報記者因採訪關係而結識經常以投資證券集中交易市場股票之現任立法委員亥○○(俟到案後另行審結,綽號小傅,曾於八十六、七年間因涉嫌炒作長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上市公司股票,經臺灣高等法院於九十四年一月十二日以九十二年度金上重訴字第五號案件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併科罰金二千萬元,現正上訴最高法院中),B○○係亥○○之友人,長期為亥○○處理股務事宜。 (一)緣玄○○於七十一年間與賴義森、Q○○等人合資成立洋華公司,七十四年間邀集丙○○增資後,於七十八年間由洋華公司轉投資設立合機公司,為籌措自有投資基金,該時即以百分之一不等之月息,向合機公司、洋華公司之員工或其等親屬借貸資金,所得資金則由洋華公司統籌運用,該資金之帳務處理,則由玄○○、丙○○、丑○○指示不知詳情之洋華公司員工L○○另行登載供其等查閱,九十二年六月間,合機公司因獲得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臺電公司)第六輸配電工程(以下簡稱「六輸」)計劃訂單,玄○○、丙○○意圖趁六輸工程致公司出貨順暢、營收增加之利多消息(未涉內線交易),使合機公司股價上揚,遂與丑○○均明知對於在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證交所)所開設股票集中交易市場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低價賣出之行為(即俗稱炒作股票),竟共同基於抬高在證交所開設之股票集中交易市場上市之合機公司股票(證券代號:一六一八)有價證券交易價格之單一接續犯意聯絡,由丙○○指示丑○○先自九十二年六月二十日起至同年十月九日,陸續以不知情之乙○○、壬○○、巳○○、Y○○(以上四人均為洋華公司員工)及丑○○個人帳戶,透過附表二所示不知情之證券公司營業員以賣現股換融資(即賣出帳戶之現股,改以融資方式買進股票)方式,大量融資買進合機公司一萬零六百七十五張股票(每張千股,以下同),其方式為買進一萬一千九百五十一張合機股票、賣出六千三百七十四張合機股票,融資買進一萬零六百七十五張合機股票,而無融資賣出,賣出皆屬現股,並於九十二年九月三日在經濟日報刊登「企業巡禮」,大篇幅介紹合機公司產品及營收大幅成長之廣告,再於九十二年九月一日由丑○○以其帳戶或未○○、壬○○、甲○○、天○○、寅○○、巳○○、乙○○、子○○、Y○○、宙○○、己○○、庚○○、癸○○等不知情之人頭帳戶中,連續多筆以附表一所示之漲停價委託買進,意圖製造交易活絡現象,惟因市場未如預期反應,迄至同年十月底合機公司股價仍維持在每股新臺幣(下同)十五元間盤旋,卻造成前述買進合機公司一萬零六百七十五張股票之融資壓力。 (二)適有與丙○○認識,且曾於八十四、八十五年間合機公司準備上櫃時,協助合機公司分散股權之委託書收購業者李金亮(另案通緝中)之友人持有多數合機公司股票遭套牢,而尋求A○○代為介紹人脈較廣者出脫合機公司股票,A○○乃介紹長期投資股票市場之現任立法委員亥○○與李金亮認識,其後於同年間某日,李金亮遂帶同玄○○、丙○○至亥○○位於臺北市○○區○○路一段十五號「中航大樓」二樓立法委員辦公室(以下簡稱中航大樓辦公室)內,由亥○○與其等協商上開情事,亥○○亦明知對於在證交所所開設之股票集中交易市場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低價買出之行為,竟與玄○○、丙○○二人,共同基於抬高在證交所開設之股票集中交易市場上市之合機公司股票有價證券交易價格之單一接續犯意聯絡,由合機公司提供二萬張股票及每股成本十五元,以售價超過成本之差價為報酬之條件,交由亥○○操盤,亥○○旋於九十二年十月間先邀集地○○至中航大樓辦公室內告知上情,並將丙○○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及丙○○使 用之洋華公司辦公室(○二)00000000電話告知 地○○,由地○○負責與丙○○聯繫,數日後亥○○再邀約地○○、B○○、辰○○至中航大樓辦公室內,以前述合機公司取得之六輸工程等利多消息,共謀炒作合機公司股票,而共同基於抬高在證交所開設之股票集中交易市場上市之合機公司股票有價證券交易價格之單一接續犯意聯絡,由地○○負責與合機公司丙○○接洽取得合機公司之營運資料,另由亥○○將合機公司提供之二萬張合機公司股票中之五千張股票提供予辰○○作為操盤,並應允給與每股成本十八元,以售價超過成本之差價為辰○○之報酬,並約定辰○○於每股二十元時可賣一千張股票,每隔三元(即二十三元、二十六元、二十九元以此類推)再賣一千張,直至五千張股票賣完,辰○○則負責利用地○○自丙○○處取得之合機公司營運消息,於其主持之財經節目、說明會、投資講座、廣播頻道、報章雜誌上宣傳合機公司股票,辰○○欲賣出股票時,即通知地○○再告知丙○○,由丙○○通知具有共同犯意聯絡之丑○○賣出以員工帳戶購買之合機公司股票,亥○○並準備四支行動電話,除一支供自己使用(未扣案)外,其餘三支交付地○○(手機未扣案)、B○○、辰○○(每一支均已輸入其餘三人專線電話號碼(代號「F」即亥○○《號碼:0000 000000,申請人為不知情之方志豪》,「古」即辰 ○○《號碼:0000000000,申請人為不知情之 張財旺》、「喜」即B○○《號碼:000000000 0,申請人為方志豪》、「青」即地○○《號碼:000 0000000,申請人為不知情之陳振森》之行動電話 )以便聯繫及逃避查緝。 (三)隨後辰○○即自同年十月三十日起陸續使用之不知情之H○○(原名蔡心沛)、K○○、M○○○、V○○○、N○○、O○○、丁○○、申○○(原名陳如意、陳穎筠)、辛○○、P○○、D○○、E○○、蔡佩珊、卯○○等人頭帳戶,及不知情而聽從辰○○分析股票行情並跟從購買之前述投顧公司會員許弘明、李春桂、林金蟬、張淑貞、許正雄、陳建中、陳瑛華、鄭建中、高進忠、張明忠、楊淑珍、何國拯、吳崇楨、蕭博文、謝智富等人,及不知有炒作股票而向辰○○詢問股票行情之友人林惠官以其個人或其子林可昂名義,或洽詢金主宇○○提供其個人及酉○○、戌○○等人之帳戶,合機公司則由丑○○使用前述合機公司或其關係企業員工之人頭帳戶或不知情之合機公司金主連碧麗使用之其子媳邱潛毅等人之帳戶,亥○○則指示B○○洽尋金主X○等人使用范承群、黃○○、F○○、I○○等人頭帳戶,利用附表二所示不知情之證券公司營業員進場買賣合機公司股票,配合辰○○拉抬合機公司股票,並持續由地○○負責通知丙○○或丑○○配合以前述人頭帳戶買賣合機公司股票及提供合機公司內部利多營運資料,辰○○再利用地○○提供之資料,於其主持之股市節目內或報章雜誌刊登廣告密集散布合機公司之利多消息,吸引市場投資人跟進,辰○○亦同時指示其僱用不知情之員工李啟偉傳真推薦合機公司買賣價位資料予其經營之投顧公司會員進場買賣合機公司股票,而使合機公司股價自九十二年十月三十日之每股十五‧四元飆漲至九十三年一月九日之每股四十七‧一元。其中九十二年十二月九日以後市場融資減少,且因辰○○持續散布合機公司利多消息,以致市場融券增加(即借股票賣出,俗稱放空),雖經辰○○利用前述人頭戶極力拉抬,仍無法繼續拉高合機公司股價,而合機公司亦曾於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在公開資訊觀測站發布合機公司相關澄清訊息,惟市場放空情形並未減緩,乃致股價滑落至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之每股二十六‧四元,為應付市場融券放空及繼續拉抬股價,亥○○遂召集地○○、辰○○、B○○至中航大樓二樓辦公室洽商,辰○○即提議依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三項規定「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辦理第一項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於股東常會開會前六十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三十日內,不得為之」,及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得為融資融券之有價證券,自發行公司停止過戶前五個營業日起,停止融資買進三日,並於停止過戶前七個營業日起,停止融券賣出五日,已融券者,應於停止過戶第六個營業日前,還券了結」,故召開股東會日前二個月,股票停止過戶,而股票停止過戶前十日為融券股票強制回補截止日,以此方式由合機公司提前召開股東會,以便待融券增加達一定程度,而股價未跌時,放空者即需追高價格回補,可致股價不跌反漲(即俗稱軋空),辰○○續於相關財經節目中散布合機公司將提前召開股東會之訊息,而合機公司果於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由玄○○及丙○○召集不知情之董事賴義森、Q○○召開董事會,會中決議合機公司將於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三日提前召開股東會,合機公司亦於當日下午對外公告此一訊息,致合機股票融券餘額自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起即持續減少,惟合機股價並未如辰○○等人所預期再持續上漲,然因融券回補數量大增,使辰○○、B○○順利於九十三年二月十三日最後融券回補日前後,將其使用之人頭帳戶中合機公司股票出清獲利了結。合機公司則自九十二年十一月間起至九十三年二月間止,陸續由丑○○或其指示不知情之員工代為至金融行庫領取現金交付予地○○,再轉交予亥○○,亥○○則依約給付報酬二千八百萬元(起訴書誤載為三千餘萬元)予辰○○,另於九十三年一月間,再各給付三百萬元予地○○、B○○作為前述炒作合機股票之報酬。玄○○、丙○○、丑○○、辰○○、亥○○、地○○、B○○等人以上述方式,使股票集中交易市場上市之合機公司股票有價證券交易價格,自九十二年九月一日起至九十三年一月三十一日止之一百零一個營業日中之四十一個營業日,有高價委託買進及低價委託賣出,而影響當時成交價三檔至二十六檔之情形,又其中其等自行或以他人名義有如附表一所示高價委託買進及低價委託賣出情形,致影響當時成交價三檔至八檔不等,於此期間內合計買進合機股票五萬八千四百四十四張(買進金額十五億三千五百三十二萬三千八百元),成交買進平均價為每股二十六‧二七元,合計賣出合機股票七萬九千六百八十六張(賣出金額二十二億二千四百八十三萬三千一百元),成交賣出平均價為二十七‧九二元,核算上開期間之交易盈虧,合計獲利約九千六百四十三萬二千元。 二、案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共同指揮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組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供述證據方面: (一)按檢察官職司追訴犯罪,就審判程序之訴訟構造言,檢察官係屬與被告相對立之當事人一方,偵查中對被告以外之人所為之偵查筆錄,或被告以外之人向檢察官所提之書面陳述,性質上均屬傳聞證據。自理論上言,如未予被告反對詰問、適當辯解之機會,一律准其為證據,似有違當事人進行主義之精神,對被告之防禦權亦有所妨礙;然而現階段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施公訴,必須對於被告之犯罪事實負舉證之責,依法其有訊問被告、證人及鑑定人之權,證人、鑑定人且須具結,而實務運作時,偵查中檢察官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性極高,為兼顧理論與實務,乃於修正刑事訴訟法時,增列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第二項,明定被告以外之人(含被害人、證人等)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臺上字第二三九七號判決參照)。查本案證人L○○、未○○、Y○○、黃如民、吳世桓、C○○、蔡月雲、天○○、壬○○、乙○○、庚○○、寅○○、巳○○、甲○○、宙○○、柯雅雪、許玉芳、己○○、陳瓊仁、廖素禎、子○○、王雅玲、A○○、Q○○、賴義森、X○、陳振森、楊志祥、方志豪、張財旺、黃文明、D○○、戊○○、O○○、黃錦慧、劉月美、沈江男、連碧麗、段大運、王志聖、鄭崑森、賈文中、宇○○、Q○○、李啟偉等人於偵查中之證述內容,係就其等親自見聞之事,而為證述,依據本案卷證,並無顯有不可信之特別情形,復均係具結後始行證述,有其等結文附卷足憑,足資擔保應無設詞誣陷被告之疑,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其等供述自有證據能力,被告等及其等之辯護人在本院爭執上開證人在偵查中之陳述與被告無關、係審判外之陳述、未履行證人具結及交互詰問程序、未獲依法告知得拒絕證言,並無證據能力云云,核非可取。 (二)次按共同被告出於任意性之自白,對共同被告本人固有證據能力,然此與其先前陳述得作為認定其他被告犯罪事實之判斷依據,係屬二事,亦即其於審判外非立於證人地位所為之陳述,何以具有證據能力,應依傳聞法則加以說明。準此,有關共同被告於審判外陳述之證據能力,應回歸至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以下之規定,其陳述等同「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其證據能力之有無應依傳聞法則之規定予以認定。查本件共犯即證人辰○○、丙○○、丑○○、玄○○、B○○、地○○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業經具結擔保其證詞真實性,且無顯不可信之情況存在,自均得為證據。又被告辰○○雖否認其在自身案件有不利於己之證人適格,而否認其自己於偵查中之陳述有證據能力,然如上所述,其對於自己此部分之陳述,自有證據能力。 (三)又查被告B○○、被告辰○○及其等之辯護人對於證人L○○、李啟偉、未○○、子○○、王雅玲、共犯丑○○等人於調查站之證述;被告辰○○及其辯護人對於證人A○○、共犯玄○○、地○○等人於調查站之證述;被告玄○○、丙○○、丑○○、辰○○、B○○及其等之辯護人對於證人Y○○、黃如民、吳世桓、C○○、蔡月雲、天○○、壬○○、乙○○、庚○○、寅○○、巳○○、甲○○、宙○○、柯雅雪、己○○、陳瓊仁、廖素禎、Q○○、賴義森、陳振森、楊志祥、方志豪、張財旺、黃文明、D○○、戊○○、O○○、黃錦慧、劉月美、沈江男、連碧麗、賈文中、李啟偉,共犯玄○○、丙○○等人於調查站之證述;被告玄○○、丙○○、丑○○、辰○○及其等之辯護人對於證人X○、宇○○共犯B○○、地○○等人於調查站之證述,雖均屬傳聞證據,然因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對於證據能力聲明異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視為同意上開證據具備證據能力;本院審酌該等證人言詞陳述作成之情況,相關陳述人均未曾主張非出於任意性或不正取供,足信作成時之情況,應無違法或不當情事,因而認為適當,且與本案事實均具備關聯性,故該等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均具備證據能力而均得作為證據。 二、非供述證據方面: (一)被告玄○○、丙○○、丑○○、地○○、B○○及其等之辯護人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三年一月二十日臺證密字第○九三○七○○○八號函、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七日臺證密字第○九三○○二一五三八號函所提供之「合機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分析意見書」,乃屬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且係個人意見及推測之詞,復非紀錄文書,而認為無證據能力云云。惟按證券交易所,係依證券交易法之規定,設置場所及設備,以供給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為目的之法人,其設立應經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原為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下稱證期會)之許可,並受其監督,證券交易法第十一條、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第二條、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組織條例第一條分別定有明文,且上開分析意見書之製作人午○○已於本院審理中到庭作證,且依證人證述該分析意見書係依據合機公司股市觀測站公布之重大訊息及媒體報導剪報等相關資料所製作,針對分析意見書中之數據、分析過程及所憑詳述在卷,其內容與證人午○○所為證詞均相符合,故非傳聞證據,亦非屬證人午○○個人推測或臆測之詞,應有證據能力。上開被告及其辯護人等以上開文書之內容與待證事實無關聯、為審判外之書面陳述、非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之四之特信性文書,且分析意見書有兩版本,內容不同且均未就合機公句股票崩跌原因為分析、亦未就炒作期間鉅量之資券互抵是否異常及影響成交價為查核,證交所並非政府機關,「分析意見書」僅就函查事項表示意見,並非受託鑑定而作成「鑑定報告」為由,辯稱無證據能力云云,尚非可採。 (二)次按:「下列文書亦得為證據:一、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二、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三、除前二款之情形外,其他於可信之特別情況下所製作之文書。」,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四定有明文。查本案之合機股票炒作集團成員買賣合機公司股票明細清查表、辰○○等集團成員資金往來清查表、合機股票炒作集團成員清查表、特定人買賣特定有價證券明細表、合機公司關聯戶資金來源流向清查表、合機公司人頭戶主要資金流向清查表、丑○○及相關人頭戶買賣合機股票一覽表等,均係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所製作之紀錄文書,且均係以電腦之作業予以紀錄,均係就客觀上所發生之事實予以引用提出分析,其誤差之機會極少,被告地○○等人亦未指出該資料有何錯誤之處,僅指稱內容與待證事實無關聯、為審判外之書面陳述、非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之四之特信性文書,且清查表及明細表無製作名義人,應係檢調機關所製作,性質如同檢調機關之移送書或起訴書附表內容之一部分,屬於待證事實,非證據本身,故不具證據適格云云,顯無所據。則依據上開客觀之事實而製作之結論,所製作之文書自屬於可信之特別情況下所製作,依上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四第三款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三)被告地○○、B○○等人及其辯護人雖以被告辰○○與B○○之通話監聽譯文與起訴之炒作事實無關聯性、且非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之四之特信性文書、監聽票未附卷、未有監譯單位及監譯人用印,又與被告地○○無關聯,且通話時間均在起訴之炒作期間後,內容不足以證明公訴人待證事實,認監聽譯文無證據能力云云。惟本案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所實施之通信監察程序,係依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核發之通訊監察書,對被告辰○○所使用之行動電話門號而為截收、監聽、錄音等,有該署通訊監察書、通訊監察書電話附表及通訊監察譯文表等附卷可憑,又監聽過程中尚查無任何不法或不當侵害人權保障之情事,自屬符合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並無任何違背法定程序之處,且被告辰○○與B○○之對話,因其中有關炒作股票之陳述內容即為構成犯罪之事實,為待證事實,並非傳聞證據,是該執行通訊監察所得之通訊監察紀錄,無違法取證之瑕疵,亦得為本案之證據。 (四)被告地○○及其辯護人雖又指稱本件法務部調查局查扣之玄○○、辰○○、B○○等人之涉案物證、合機公司型錄等物之內容與被告地○○無關聯,被告地○○迄不曾見過該等證物,且公司型錄與營運消息無關為由,認該等證物並無證據能力云云。惟所謂「傳聞證據」,係指「審判外」所為之言詞或非言詞之陳述,而提出於法庭用來證明該陳述內容事項為真實之言詞或非言詞之陳述。其中「敘述性動作」乃指使人可得而知其意涵之動作。基本上,證據係在公判庭上經過調查程序後方得以被採用。因此,以公判庭為基準以考量證據之性質時,「傳聞證據」自屬以公判庭外之供述為內容之證據。非傳聞證據,係非透過人之意思活動予以傳達之證據,如物證、書證等。另如非證明供述內容為真實,而係證明有該陳述存在之,則該陳述本身為待證事實,並非傳聞證據。查上開之扣案物,均係屬物證,並非供述證據,無傳聞法則之適用,與本案具有關聯性,且係偵辦之警員合法搜索取得,自具有證據能力。至於被告地○○所使用之0000000000號預付卡 ,因被告地○○在炒作期間尚未取得該預付卡且未開通使用,與起訴之炒作事實無關聯性,本院認無證據能力。 (五)其餘如合機股票於媒體上之相關訊息剪報等證據,雖屬傳聞證據,然因被告等及辯護人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對於證據能力聲明異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視為同意上開證據具備證據能力;本院審酌該等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之情況,相關陳述人均未曾主張非出於任意性或不正取供,足信作成時之情況,應無違法或不當情事,因而認為適當,且與本案事實均具備關聯性,故該等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均具備證據能力而均得作為證據。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玄○○、丙○○、丑○○、辰○○、地○○、B○○等人,除被告辰○○對於上揭時間,炒作合機公司股票之事實坦承不諱,並僅辯稱:有些人頭帳戶並非伊使用云云外,餘均否認上開犯行: (一)被告玄○○固坦承借給證人未○○六千張合機公司股票,並授意未○○以不低於十五元之價格賣出合機公司股票,惟否認知悉買主為何人,辯稱:其本人從上市、上櫃沒有賣過任何一張合機公司股票,亦未指示被告丑○○以人頭戶買賣兩萬張合機股票;又其並不認識被告辰○○、亥○○、B○○等人,且曾先後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刊登十一次澄清函,是本案合機公司炒股與其無關。而決定提前召開股東會係為因應公司營運需要,且提前召開並無違法,是其亦無與被告辰○○等人以軋空方式拉抬合機公司股價;另判斷被告丑○○、未○○等人頭帳戶買進賣出合機公司股票,有無影響交易市場行情,自應就九十二年六月二十日起至九十三年一月底止股票全部交易行情觀察,始足證明,而檢察官僅擷取九十二年九月一日起至九十三年一月底止期間,由臺灣證交所進行分析其交易數量較大影響行情,且附表二所示人頭戶是否有逐日以高於平均買價、接近最高買價之價格,或以最高之價格買入而有抬高合機公司股票交易價格之情形,亦非無疑云云。 (二)被告丙○○固坦承為合機公司副總經理,負責合機公司財務,並認識被告地○○、案外人李金亮,亦有提供合機公司型錄資料予被告地○○,且合機公司於九十三年間確有召開董事會決議提前召開股東會之事實,惟矢口否認犯罪,辯稱:我不認識被告辰○○、亥○○、B○○,被告地○○是到我們公司法說會才認識的,公司的型錄被告地○○是在當時拿到的,因為報章媒體報導六輸商機,總計有六千億元,其中就電纜部份就有一千多億元,我們公司有作網際網路、光纖及通信的電纜,..有一些投信法人、基金研究員、經理人來公司拜訪,他們來拜訪時,公司會準備一些簡介、產品資料、財務報表等與他們做說明,我和被告地○○是那段時間認識的,被告地○○和我聯繫都是有關公司財務、營運狀況,且並未指示亦不知悉被告丑○○自九十二年六月二十日起至十月九日,陸續以乙○○、壬○○、巳○○、Y○○及丑○○個人帳戶以賣現股換融資方式,融資買進合機公司股票。況且合機公司於九十三年一月初起連續刊登十一次重大訊息澄清外傳不實訊息,而提前召開股東會係早於九十二年第四季即已開始準備,至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六日確立,是基於公司實際業務之需要云云。 (三)被告丑○○辯稱: 伊與被告丙○○並無職務上之隸屬關係,亦未受被告丙○○指示提供合機公司股票給被告辰○○炒作,亦無指示L○○登載任何帳冊供其查閱或管理任何帳務;伊以各種帳戶作股票進出動作,是基於與未○○之間的理財關係以處理個人理財,並非有意圖拉高股票價格的炒作行為,且伊於九十二年九月間以「市價委託」之方式進行股票交易,目的僅在於取得交易優先權而已,並無配合被告辰○○或地○○炒作股票,又伊以融資方式買進之股票,尚未至受追繳或斷頭之融資壓力云云。 (四)被告地○○辯稱: 伊沒有接受同案被告亥○○的指示負責與被告丙○○聯繫,也沒有協助被告辰○○炒作合機股票,只是單純服務大客戶的想法,因為禾云公司董事長未○○有兩萬張之大額、單一股票要找人轉讓,在市場都有找特定人承接,而合機公司股票不是熱門交易股票,市場上的人對合機公司瞭解很少,無法找到投資人承接兩萬張的股票,最後經被告B○○介紹認識被告辰○○,而被告辰○○願意承接這筆股票,型錄就是被告辰○○詢問合機公司生產項目、產品時給他的,被告辰○○要求慢慢轉帳,因為兩萬張一筆轉帳必需準備龐大的資金,伊曾經要求說既然無法很快轉完,就不要再繼續轉帳交易,但被告辰○○當時有恐嚇伊的生命安全,所以伊就繼續讓被告辰○○轉帳。有關起訴書所載股東會提前召開,伊並沒有為被告辰○○去向任何人遊說股東會提前召開,以起訴書所載的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若有所謂『軋空會議』推由伊去向合機公司高層遊說的話,怎麼可能在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一個月後才召開董事會,且合機公司還一再對外澄清沒有要提前召開股東會議。伊不知道被告辰○○的操作手法,所以才會協助被告辰○○承接未○○董事長的股票,從頭到尾都是遭被告辰○○欺騙、利用,也沒有從被告辰○○獲得任何的好處云云。 (五)被告B○○辯稱: 伊平時在臺北、臺中、高雄有自己的事業在經營,不可能如起訴書所載的專門為同案被告亥○○處理股務,僅只是介紹被告地○○跟辰○○認識,並沒有在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以後有參與所謂的提早召開股東會的會議,伊不知道有此事,也沒有所謂的軋空的情形;另伊是以自己的配偶、朋友X○提供之帳戶來買股票,只是個人單純投資股票的行為並沒有所謂的炒作,也沒有在九十三年二月十三日之前獲利了結的事實;同案被告亥○○所交付三百萬元是為了清償伊擔任凱聚公司的監察人持股不足的罰款,並不是報酬;又公訴人所引「證交所股市分析意見書」等,將伊個人使用非屬人頭帳戶,或X○提供使用之帳戶,指為人頭戶即有誤會,縱該人頭帳戶有如股市分析意見書,僅有各有二天之異常交易情形,尤非屬故意拉抬高價共同炒作;另有關伊於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筆記所載「1/13『4月21日、2月13日最後回補』」等字,應係於該日晚上九時以後,伊於電腦網路上觀看股市重大訊息時所知悉,而隨筆記上云云。 二、經查: (一)被告玄○○係合機公司之董事長兼總經理,合機公司關係企業洋華公司負責人亦為被告玄○○,為合機公司之法人董事,持有合機公司股數為百分之八九‧七九,為合機公司大股東;光洋公司負責人子○○,實際負責人未○○,原為合機公司員工,董事楊家昌為洋華公司員工;被告丙○○為合機公司副總經理兼洋華公司財務主管,亦為桓億公司(負責人黃學卿,為被告丙○○之配偶)之董事;被告丑○○為洋華公司員工,負責總務等工作,受被告丙○○指揮、管理;被告辰○○(綽號古董張)係日月投顧、總統投顧、保富利投顧、奔騰投顧、奔馳投顧及網新科技之實際負責人,平日以股市分析為業;被告地○○為倍利證券公司前協理;被告亥○○(綽號小傅)係現任立法委員;被告B○○係被告亥○○之友人,長期為被告亥○○處理股務事宜等情,業據被告玄○○、丙○○、丑○○、辰○○、地○○、B○○等人坦承在卷(詳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以下偵查卷除另有標示外,均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二一一○號偵查卷《四》第一至十頁、第三五至四十頁,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二一一○號偵查卷《一》第六五至七十頁、第一九三至一九八頁、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二一一○號偵查卷《三》第二八至三六頁,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一○二四號偵查卷第六一至六五頁、第六九至七四頁、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二一一○號偵查卷《一》第四八至五五頁、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七三五號偵查卷《一》第三九至五十頁、第六七至七一頁、第七七至八七頁、本院九十三年度聲搜字第三七號卷第七至十九頁,九十三年度他字第二一三六號偵查卷第七六至八四頁、第八八至一一一頁,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一○二四號偵查卷第八二至九十頁、第一○五至一○八頁、第一三三至一三七頁),並有倍利公司、合機公司、光洋公司、總統投顧、摩根投顧、網新科技及日月投顧之基本資料查詢、合機公司、光洋公司及網新科技董監事(經理人)名單、日月投顧傳單、合機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摩根投顧組織流程圖、合機關聯戶擔任董監事清查表、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七日中國時報焦點新聞廣告影本、日月證券廣告影本等在卷可考(見本院九十三年度聲搜字第三七號卷第三三頁,九十三年度監續字第七二號卷第五十頁,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查字第三號偵查卷第七三頁、附件九卷第八二至八三、一○三、二○一至二○六頁,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一七三號偵查卷第八二至八五頁,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二一一○號偵查卷《四》第十一至十二頁,九十三年偵字第二一○二四號偵查卷第六六頁)。 (二)又合機公司係股票上市公司,實收資本額十一億九千四百萬元,公司主要業務為①橡膠機械零件、橡膠汽車零件、橡膠機車零件、橡膠電子零件等製造加工及買賣。②一般進出口貿易(許可業務除外)。③熱浸鍍鋅加工製造及買賣業務。④委託營造廠商興建一般工業用地之廠房、倉庫出租出售業務。⑤高低壓電力線電纜、裸銅線、漆包線、尼龍絲包線、耐熱線及通信電纜買賣及電器承裝業。⑥高低壓接頭配電器材、變壓器絕緣材料、五金工具及鍍鋅鋼絞線鋼索買賣。⑦反光標誌貼紙、路障警告標誌器材買賣。⑧代理國內外廠商產品之經銷報價及投標業務(見附件九卷第八二至八三頁)。被告等人意圖抬高集中交易市場合機公司股票之交易價格,而於附表一所示之期間,以附表二所示之帳戶,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並以低價賣出,造成交易暢旺之假象等情,敘明如下: 1、自九十二年九月一日至九十三年一月三十一日期間,被告丑○○、辰○○使用之下述帳戶及聽從被告辰○○之意見購買股票之會員或友人中或合機公司之債權人中共九十一名,有一○一個營業日有買賣合機股票之紀錄,其中七十一個營業日之買賣數量比率較高,經臺灣證交所多次就合機公司關聯戶等不同群組買賣合機交易紀錄分析結果,發現有被告丑○○、案外人子○○、巳○○、己○○、宙○○、癸○○、Y○○、壬○○、寅○○、丁○○、申○○、辛○○、F○○、戌○○、酉○○、高進忠、J○○、林金蟬、楊淑珍、H○○、E○○、張明忠、何建軒、戊○○、何國拯、吳崇楨、宇○○、蔡佩珊、P○○、張麗菁、黃○○、D○○、R○○、許正雄、林可昂、陳建中、許弘明、鄭建中、謝智富、蕭博文、李文珍、張淑貞、李春桂、M○○○、邱潛毅、劉素容、未○○、天○○、林穎聰、乙○○、邱鐏毅、陳瑛華、賴律蓁等人之帳戶於上述日期中之九十二年九月一、二、三、五、十六、十八日,同年十月三、九、十三、二十三、三十、三十一日,同年十一月十三、十四、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四、二十六日,同年十二月一、三、八、九、十七、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三十、三十一日,九十三年一月二、五、六、七、十三、十四、十六、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三十日等四十一個營業日中,有高價買入、低價賣出,明顯影響當時成交價三檔至二十六檔不等之情形。又其中就被告丑○○、辰○○、B○○使用之共三十七名人頭帳戶中,於前述期間內有四十九個營業日之買賣數量比率較高,其中有九十二年九月一日、二日、三日、五日、十六日、十八日,同年十月三日、九日、十三日、二十三日、三十日,同年十一月十四日、十八日、十九日、二十日、二十一日、二十四日、二十六日,同年十二月一日、三日、八日、九日、十一日、二十四日、二十五日、三十日、九十三年一月五日、六日、七日、十三日、十四日、十六日等三十二個營業日有如附表一所示連續以高價委託買進或低價委託賣出,而明顯影響當時成交價三檔至八檔之情形,有臺灣證交所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七日臺證密字第○九三○○二一五三八號、九十四年五月十一日臺證密字第○九四○○○八○七六號、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四日臺證密字第○九三○○○○○一六號、九十三年三月五日臺證密字第○九三○○○四○八八號、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三日臺證密字第○九五○○○五九三七號函附之投資人明細表光碟片列印資料六卷,及該所所製作合機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分析意見書、九十二年九月一日至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止之特定對象買賣金額前三百名統計表、合機公司股票特定期間投資人買賣明細表、特定人買賣特定有價證券明細表、合機公司關聯戶清查表、合機公司關聯戶銀行帳戶、合機公司股票價量表、合機公司股票買賣較大投資人關係對照表、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康和證券)查詢明細表、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票證券)安和分公司客戶癸○○、乙○○、Y○○買賣合機公司股票交易明細表(營業員吳世桓)、康和證券客戶丑○○、巳○○、壬○○、乙○○、天○○、甲○○、未○○買賣合機公司股票交易明細表(營業員C○○)、大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昌證券)板橋分公司客戶壬○○、巳○○、丑○○買賣合機公司股票交易明細表(營業員蔡月雲)、合機公司股票價量清查表、摩根投顧會員賣賣股票明細表、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證券)民權分公司投資人買賣合機有價證券交易資料表(辛○○)、富邦證券成功分公司投資人買賣合機有價證券交易資料表(蔡佩珊)、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日盛證券)有價證券買賣對帳單(I○○、黃○○)、被告B○○買賣合機股票對帳單、特定人買賣特定有價證券明細表(N○○、O○○、V○○○)、投資人名單及成交委託買賣明細表、股票買賣較大投資人關係對照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六月二日中檢惠羽九五蒞三二九字第○九二五七三號函附之合機公司股票分析意見書附件資料十卷在卷足憑(見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二一一○號偵查卷《二》第五一至七一頁、《三》第三七、四七、九二、一○四至一一○、一一七頁、《四》第十九頁、《五》第二○四頁、編號四─六及四─八號臺灣證券交易股份有限公司合機公司股票交易分析意見書卷全卷、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七三五號偵查卷《二》第一二五至一二六、一四七至一四九、一五八至一五九、一七七至二○七頁、附件一卷第七八至一○四頁、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查字第三號卷第三九至七四、九十至九一頁、九十三年度他字第二一三六號偵查卷第十六、一二七至一四○頁、附件四卷第二至七九頁、編號四─十一號卷第十六至二四頁、九十三年度監續字第七二號卷第四五頁、附件九卷第三至二五頁、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一○二四號偵查卷第九七至一○一頁、本院卷《五》第三六至三九、四四至六七頁、本院卷《四》第七六、一五六頁、本院卷《五─一》至《五─六》、本院卷《七─一》至《七─十》)。是前開期間上述名義之帳戶買賣合機股票情形,確有抬高集中交易市場合機公司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而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低價買出之行為,應堪認定。 2、合機公司股票之價、量變化背離市場及同類股股票走勢:由前揭證期會提出之分析意見書所示,在九十二年九月一日起至九十三年一月三十一日止,合機公司股票成交價由十四.六元上漲至三十一元,計上漲十六‧四元,漲幅達百分之一一二.三二,振幅達百分之二○二.○五;同期間電器電纜類股指數漲幅僅百分之三○.八八,振幅僅百分之三七.○三;同期間集中交易市場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漲幅亦僅達百分之一二‧○一,振幅百分之一四.一三。顯見該股票之成交價、量明顯異常,成交價走勢與同類股、大盤指數明顯背離。另由同類股指數變動情形分析,該股票股價之波動,並無證據顯示係受到國內政金等因素之影響甚明,是合機公司股票如附表一所示時間確實有人為炒作之情形。 (三)又附表二所示之人頭戶使用情形如下: 1、編號一至十四所示被告丑○○、案外人庚○○、癸○○、己○○、宙○○、未○○、壬○○、甲○○、天○○、寅○○、巳○○、乙○○、子○○、庚○○、Y○○等人股票帳戶及交割銀行帳戶均係由被告丑○○使用,並由其下單買賣合機公司股票一情,業據被告丑○○坦承在卷(見九十三年度偵字二二一一○號偵查卷《一》第四九頁背面至五十頁、五三頁背面至五十四頁、一八七頁、《三》第九八頁背面至一○二頁、本院九十三年度聲羈字第九五五號卷第十五至十六頁、本院卷《八》第二三頁),核與證人未○○、壬○○、天○○、乙○○、寅○○、巳○○、乙○○、甲○○、己○○、Y○○、子○○、宙○○等人分別證述帳戶並未自行使用,係交由被告丑○○使用、下單買賣股票等情節相符(見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二一一○號偵查卷《一》第十七頁背面至十八、二七至三二、八四至八六、一○一至一○四頁,《二》第一二九至一三一、一三八至一三九、一四三至一四四、一四九至一五三、一五八至一六三、一六九頁背面至一七一、一七三至一七五、一九五至一九六、一九九至二○○、二○九頁背面至二一○、二一三至二一四頁,《三》第二至三、十頁背面至十二、十八至二十、六六至六七、一一二至一一五、一三六至一三七頁),並據:①證人康和證券營業員C○○證述:被告丑○○為伊的客戶,被告丑○○有介紹乙○○、巳○○、壬○○、天○○、甲○○、未○○等人到康和證券開立股票帳戶,所留之聯絡電話均相同,並均作為買賣合機公司股票等語;②證人國票證券營業員吳世桓證述:被告丑○○為伊的客戶,其有介紹癸○○、乙○○、Y○○到國票證券開戶,聯絡電話均相同,且開戶後均只買賣合機公司股票等語。③證人大昌證券營業員蔡月雲證述:被告丑○○是伊的客戶,其有介紹巳○○、壬○○成為伊的客戶,其三人都是買賣合機公司股票,下單方式均是由被告丑○○本人打電話給伊,要伊以她本人或巳○○、壬○○的帳戶下單,被告丑○○有時也會拿巳○○、壬○○的存摺、印鑑到證券公司找伊以其二人名義下單賣合機公司股票等語;④證人群益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群益證券)營業員柯雅雪證述:被告丑○○為伊的客戶,她在九十二年至九十三年間,買賣之標的均為合機公司股票等語;⑤證人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寶來證券)成功分公司營業部副理許玉芳證述:被告丑○○、乙○○、庚○○是伊的客戶,在九十二、九十三年間,有以電話向伊下單買賣合機公司股票,伊無法以聲音分辨是否本人下單,下單時伊會核對帳號、姓名、股票名稱、集保庫存及融資庫存等資料,無誤即認為是本人,就會幫客戶下單買賣股票等語(見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二一一○號偵查卷《二》第四五至四七、五六至五八、六七至六八、七二至七七、一七九至一八一、一八四至一八五、二○六至二○七、《三》第十四至十五頁、本院卷《七》第一三三頁)。此外,復有卷附未○○之存摺影本、資金進出明細表、第一銀行忠孝路分行(天○○)賣匯水單影本、大額通貨交易明細表、華南商業銀行(魏美枝)存款往來明細表、下單買賣合機公司股票交易明細、客戶基本資料、對帳單、客戶自填徵信資料、(C○○)請假卡、復華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復華證券)九十六年四月二日復券字第○九六○○○二二四二號函附之丑○○、寅○○、乙○○、子○○、Y○○等人之開戶資料及合機公司股票買賣成交資料表、康和綜券九十六年四月十三日康證(九六)字第○一二六號函附之丑○○、未○○、壬○○、甲○○、天○○、巳○○、乙○○等人之開戶及九十一年六月至九十三年二月間買賣合機公司股票之交易明細表、大昌證券九十六年三月三十日大昌字第九六○七二號函附之丑○○、壬○○、巳○○之開戶資料、買賣合機公司股票之交易明細等、群益證券九十六年三月三十日群中山字第○九六○○○二一三六號函附之丑○○之開戶資料及買賣合機股票之交易明細、寶來證券九十六年四月九日(九六)寶經成功字第○三一六四號函附之丑○○、乙○○、庚○○等人之開戶、買賣合機股票之交易明細及買賣股票之金融機構等資料、九十六年四月二日(九六)寶經字第○三○三二號函附之甲○○之開戶資料、買賣合機公司股票交易明細及買賣股票之交融機構等資料、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證券)九十六年四月十三日兆證字第○九六○○○一五三七號函附丑○○之開戶資料及買賣合機公司股票之交易明細表、買賣之金融機構代扣款之委託書等資料、國票證券九十六年三月三十日國證經字第○九六○○○四六○○號函附之乙○○、癸○○、Y○○等人之開戶資料及買賣合機公司股票交易明細、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統一證券)九十六年四月四日統證總字第○九六○○○○六號函附之Y○○之開戶資料及買賣合機股票之對帳單、臺証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証證券)九十六年四月四日陳報狀檢送之宙○○、己○○之開戶資料及買賣合機股票之交易明細(見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二一一○號偵查卷《一》第二三至二四、三三至三九頁,《二》第四十至四四、四八至五五、五九至六六、六九至七一、一三三、一八二至一八三頁,附件九卷第一至二頁、本院卷《八─一》第一至五七、五九至一六○、一六二至一七四、一八七至二八○、二八八至三─四、三一六至三二二頁)、前揭特定人買賣特定有價證券明細表、特定期間投資人買賣明細表,及扣案之證物編號十四─十六號之光洋公司分類帳一冊、編號十四─十二號之日記帳一本、編號十四─十號之記事本一本、編號十三─三號之銀行存款─其他應收款一冊、編號十四─十三號銀行乙存支出明細登記簿一本等可稽。 2、又附表二編號十五至三十四所示H○○、K○○、M○○○、V○○○、N○○、O○○、卯○○、丁○○、申○○、辛○○、P○○、D○○、E○○、蔡佩珊、卯○○、宇○○、酉○○、戌○○、J○○、黃王惠瑗等人均係被告辰○○使用之人頭帳戶,另外許弘明、李春桂、林金蟬、張淑貞、許正雄、陳建中、陳瑛華、鄭建中、高進忠、張明忠、楊淑珍、何國拯、吳崇楨、蕭博文、謝智富等人則屬被告辰○○所屬投顧公司之會員,而林惠官以其個人或其子林可昂名義購買股票,均聽從被告辰○○分析而購買合機股票一情,除據被告辰○○坦承在卷(見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七三五號偵查卷《一》第七七至八七、一一二至一一五頁,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二一一○號偵查卷《五》第一四七、一六九頁),核與證人H○○、蔡佩珊、K○○、卯○○、辛○○、D○○、陳穎筠、宇○○證述前述之帳戶係由被告辰○○使用之情節相符,並據:①證人鼎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營業員黃錦慧證述:被告辰○○是我的客戶,九十年我於鼎富證券總公司擔任營業員開始,他即透過我下單買賣股票,D○○是我先生劉家宏的二哥,E○○是我先生的大哥,P○○是我嫂嫂,被告 辰○○於九十二年間為了買賣股票要求我提供幾個人頭帳戶供他使用,我徵得D○○同意後將他本人、E○○、P○○帳戶供被告辰○○下單買賣股票,特定人買賣特定有價證券明細表中以P○○、D○○、E○○名義買賣之合機股票均係由被告辰○○透過我下單的等語;②證人寶來證券成功分公司營業員劉月美證述:我於九十二年間透過客戶蔡佩珊介紹認識被告辰○○,自八十六年至九十二年間陸續替客戶蔡佩珊、卯○○、H○○等人在寶來證券開立證券帳戶,蔡佩珊及卯○○證券及金融帳戶於九十二年九月至九十三年間有買賣合機公司股票,該帳戶往來資金及流向我不清楚,但是由被告辰○○透過我下單買賣股票,特定人買賣特定有價證券明細表中蔡佩珊、卯○○帳戶中買賣合機股票下單者是被告辰○○,前述四人帳戶確實是由我幫他們開立的證券帳戶,而被告辰○○也是透過我用該帳戶下單買賣股票,至於被告辰○○係如何獲得他們同意使用帳戶買賣股票,我不清楚等語;③證人金鼎綜合證券股有限公司(下稱金鼎證券)松山分公司營業員沈江男證述:被告辰○○、丁○○、戊○○都是伊在金鼎證券松山分公司的客戶,被告辰○○等在九十二年九月間開始炒作合機公司股票時,有委託伊下單買賣,H○○、辛○○都是被告辰○○公司的員工,確實有在金鼎證券松山分公司開戶,該等帳戶都是由被告辰○○下單買賣「合機」等上市公司股票,被告辰○○在金鼎證券松山分公司是用「K○○」的帳戶下單買賣股票,他個人並沒有在伊公司開立帳戶,伊曾介紹客戶丁○○給被告辰○○認識,後來丁○○的帳戶有供被告辰○○使用,丁○○在金鼎證券松山分公司之帳戶,丁○○也有使用他本人的帳戶買賣其他上市公司的股票,不論是丁○○或被告辰○○下單買進股票,交割款不足時,伊都通知丁○○本人補足差額,丁○○、H○○、辛○○、K○○的帳戶都是由被告辰○○向伊下單買賣股票,丁○○與被告辰○○他們是伊介紹認識的,他們二人只有告訴伊,如果丁○○帳戶內資金不足時,要伊通知丁○○補足,至於他們之間資金往來伊不清楚等語(見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七三五號偵查卷《一》第一○五至一○九、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一七三號偵查卷第五四至五六、六三至六四、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七三五號偵查卷《二》第九五至九七、一一二頁)。此外,亦有卷附林鄭三妹與林小英之臺北銀行東門分行帳戶影本、被告辰○○使用金融帳戶重要資金往來清查表、黃錦惠等人買賣合機股票交易資料、富邦證券投資人(辛○○、蔡佩珊)買賣合機公司有價證券交易資料表及委託書、寶來證券九十六年四月九日(九六)寶經成功字第○三一六四號函附之H○○、蔡佩珊、卯○○等人之開戶、買賣合機股票之交易明細及買賣股票之金融機構等資料、金鼎證券九十六年四月二日鼎證經字第○九六○○○○一四○號函附之丁○○、戊○○、K○○、H○○等人之開戶資料、買賣合機公司股票交易明細表及交割銀行資料、長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長城證券)九十六年三月三十日(九十六)城字第一二六號函附之M○○○、O○○、V○○○、宇○○、J○○、黃王惠瑗等人之開戶資料、買賣合機公司股票之交易明細、交割銀行資料、元大京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元大京華證券)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七日元證莊(桃園)字第○九六○○二號函附之N○○之開戶資料、買賣合機股票之交易明細及交割銀行資料、九十六年四月十一日元證莊字第○二二七號函附之辛○○之開戶資料、買賣合機股票之交易明細及交割銀行資料、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豐金證券)忠孝分公司函送之申○○之開戶資料、買賣合機公司股票之交易明細及交割銀行資料、富邦證券九十六年四月二十日(九十六)富證管發字第四○五九號函附之辛○○、宇○○之開戶資料、買賣合機公司股票之交易紀錄及交割銀行資料、致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致和證券)九十六年四月三日(九十六)致和南京函字第○○一七號函附之辛○○之開戶資料及買賣合機股票之交易明細表、鼎富證券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九日鼎稽字第○九六○○○○○八七號函附之P○○、E○○、D○○、卯○○等人之開戶資料及買賣合機公司股票之交易明細表、大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華證券)九十六年四月三日(九六)華證(企)字第○○四一六號函附之E○○之開戶資料及買賣合機股票之交易明細表、日盛證券九十六年五月三日日證字第○九六三○○○○三九一○○號函附之宇○○之開戶資料、買賣合機公司股票之交易明細表及交割銀行資料、宏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宏遠證券)九十六年四月四日九六宏(法)字第九六○一○二號函附之酉○○、戌○○、J○○等人之開戶資料及買賣合機股票之交易明細(見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七三五號偵查卷《二》第一一六至一一九、一二三至一二四、一二七、一二九至一三四、一四一、一四七至一四九、一五四至一六二、一六四至一七一頁,九十三年度他字第二一三六號偵查卷第一二○至一二四、一四六至一四九,九十三年度聲搜字第三七號卷第二十至二一頁、本院卷《八─一》第一六二、一七五至一八六、二○至二一八、二六六、二八一至二八七、三二三至三八○、三八二至三九六、四○三至四○九、四一一至四一二、四一六至四七五、四七七至五四三、五四五至五五四、五六九、五七六、五八二至五九六、五九八至六○○頁),及上開特定人買賣特定有價證券明細表、特定期間投資人買賣明細表,與扣案之被告辰○○提供之會員名冊光碟可資佐證,是被告辰○○於本院翻異前詞,改稱其用於買賣合機公司股票之人頭戶沒有那麼多云云,顯係卸責之詞,無足採信。 3、至於附表二編號三五至三七所示之黃○○、F○○、I○○等人之帳戶,則係同案被告亥○○透過被告B○○向F○○(被告B○○之妻)及金主X○借用一情,除據被告B○○於:①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調查時供述:我認識被告辰○○、亥○○、案外人林惠官、R○○、F○○,被告辰○○的綽號為「古董」,為總統投顧公司的分析師,同案被告亥○○是我當兵認識的朋友,現任立委,約八十三年後我因從事證券業,所以同案被告亥○○便請我幫忙股票事宜,林惠官亦為現任立委,我是在同案被告亥○○辦公室認識的,R○○是同案被告亥○○的立法院辦公室主任,F○○是我配偶;合機公司股票於九十二年十月至九十三年一月期間內,係由被告辰○○長期在報紙或節目上推薦的股票,我於前段期間購買合機公司股票時,有一部分是由同案被告亥○○叫我買進,我會向金主指定之營業員下單,扣案記事本上面名單都是同案被告亥○○交給我的,裡面記載著金主、營業員、保證金帳戶等資料,但有些我並未使用過,在該筆記本第一頁中金主姓名為賈文中,營業員則為鼎富證券黃詩華,保證金匯入帳號為國泰世華銀行的賈文中帳戶(帳號:000000000 000號)、范承群帳戶(000000000000號 );第三頁記載之金主為X○,營業員為「佩萱」,聯絡電話○二─00000000號,匯款帳號為國泰世華銀 行南京東路分行黃○○帳戶(帳號:000000000 000號);第五頁記載之金主為被告辰○○,帳戶為臺 北銀行東門分行林少華(帳號:00000000000 0號)、林鄭三妹(帳號:000000000000號 );第六頁金主為張勵人,聯絡電話000000000 0,營業員為許小姐,聯絡電話0000000000、 00000000;第七頁金主蕭亞文,聯絡電話○三七 ─四七九二七八,是同案被告亥○○操作合機股票曾以三成的額度向我介紹的X○的營業員,及同案被告亥○○自行找尋之賈文中融資,並指定交易的營業員分別為「佩萱」、鼎富證券黃詩華,同案被告亥○○於九十三年二月三日前,係向X○墊款買進合機股票。扣押物編號十之二之八號日盛證券公司客戶黃○○及I○○股票買賣對帳單及流水帳等資料是我向X○下單後,由營業員直接傳真給我對帳的資料,至於流水帳是我自己統計的資料,以便與同案被告亥○○對帳,F○○是我太太,買賣合機股票都是我處理的,合機股票我是依同案被告亥○○指示下去操作等語。②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偵訊時供述:同案被告亥○○委託我下單買賣合機公司股,他從九十二年十月左右找我,是他本人用電話與我連繫或者見面,他叫我找金主,我就找到X○與同案被告亥○○認識,由同案被告亥○○付三成之保證金在X○帳戶內,由他去買賣股票,錢的部份是由同案被告亥○○自己去處理,他如何給X○我不知道,我只接受同案被告亥○○之指示購買額度,我再下單給X○之營業員,收盤後營業員會傳真當天的進出資料給我,我再記帳,就X○之部分是向他借款買賣股票,X○所出的七成資金利息每一萬元,每天利息五元,等股票賣出時再與他結算,金主還有一位叫賈文中,是同案被告亥○○自己找的,因為同案被告亥○○很忙,沒有時間看盤,所以我幫他看盤,要下單前我會徵詢他的意見,大部份都是他決定等語。③於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偵訊時供述:扣押物編號十─二─九所記載「謝」是金主謝幸鈴小姐、「倍」是倍利F○○的戶頭,這兩個都是記載11/17當日我買賣合機公司股票的金額及張數,「熹」就是X○,是屬於小傅的部分,但是有時候X○的額度不夠時,我也會用我自己的部分幫小傅下單,但是數量不多,頂多一、二百張等語(見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一○二四號偵查卷第八二至九○、一○五至一○八頁、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七三五號偵查卷《一》第一二一至一三一、一三三至一三七頁)明確外,經核與證人X○於:①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調查時證述:「(問:經歷及現職?)..八十四年以後我都在股票市場包櫃(即與證券公司配合,包攬一定的營業額)以賺去退佣,我自己本身也從事股票投資為業至今。(問:你是否認識辰○○、黃○○、I○○、林惠官、林可昂《林惠官子》、亥○○、徐榛蔚(亥○○妻)、B○○、R○○、F○○、H○○、林小英、林鄭三妹、J○○、宇○○、陳朝環、戌○○、酉○○、卯○ ○、蘇登山、許弘明、E○○、D○○、王海張、高進忠、方一州、辛○○、楊淑敏、楊淑珍、吳乙軒、簡輔仁、申○○、丁○○、蔡嘉洋、戊○○、呂素惠、王至德、李啟偉、張岐媺、高錦崑、李志展、陳建文、張明忠、林上元、張徐玉愛、陳家善、鄭秋鏘、鄭崑森、黃心瑜、M○○○、N○○、吳昕儒、何建軒、P○○、蔡佩珊、K○○、林世崑、林經華、林妙芬、癸○○、丑○○、庚○○、林世偉、甲○○、天○○、寅○○、巳○○、乙○○、簡麗秋、壬○○、未○○、子○○、蔣勝哲、張賴彩月、宙○○、Y○○、朱廣鴻等人?交往關係為何?)我認識黃○○、I○○、亥○○、B○○、宇○○、戌○○、酉○○等人,黃○○是我太太,I○○是我妹妹,亥○○以前常和我們來往,八十八年迄今均在我包櫃的百富勤證券公司(現結束營業)、日盛證券公司臺北總公司下單買賣股票,B○○是亥○○的特別助理,B○○是代表亥○○到我這邊下單買賣股票,我與B○○僅係普通朋友,宇○○是吉祥證券公司館前分公司的老闆,他曾因股票業務往來拉我至該公司開戶,有時宇○○會放股市消息給我,戌○○、酉○○是兄妹,我去吉祥證券公司時曾經由宇○○介紹認識,我與酉○○兄妹僅是點頭之交,辰○○的名字我有聽說過,他的綽號叫「古董」,但我與辰○○不認識,我知道林惠官是立法委員,但我不認識他,亥○○曾經告訴我林惠官有買合機二百張股票,其餘人我都不認識。..(問:B○○透過你下單有無提過「古董張」?)有的,亥○○透過B○○向我下單買合機公司..股票,買進都是陸續買的,至於買多少張要問B○○才知道..。(問:你如何認定亥○○透過B○○向你下單買「合機」股票?..)因當初我是經由好友楊仁貴介紹認識B○○,要我提供一點資金給B○○做股票,順便賺一點退佣,楊仁貴並有跟我講B○○是跟亥○○一起的,並且是亥○○之特別助理,之後B○○下單時有時候會在電話中說「小傅」要我買多少張合機股票,所以我認為是亥○○透過B○○向我下單的..。(問:亥○○透過B○○向你下單買賣「合機」股票期間為何?係以何人帳戶買賣該股票?買賣張數若干?)經我以電話詢問營業員吳珮瑄,亥○○透過B○○約於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左右開始買進「合機」股票,印象中買了七、八個交易日(詳細日期我已記不清楚)..經營業員吳珮瑄再以電話告訴我,買賣「合機」股票進出情形如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買進十張,十一月三日賣出十張、買進五十張,十一月十七日買進三百張(分一百張、二百張兩筆),十一月十九日賣出十張,十一月二十日賣出五十張,十二月三日買進三百七十張(分三十、四十張兩筆及三百張乙筆),十二月四日買進一百六十四張,同日賣出五十張,十二月五日買進七十七張,十二月八日買進三十三張,十二月五日融券賣出五張,十二月十二日回補五張,十二月二十五日賣出一百七十四張,十二月二十六日賣出一百張,九十三年一月六日賣出五十張,一月二十七日賣出五百張,買賣進出約計一千三百七十一張,上述「合機」股票買賣,部分是我本人買賣的,部分是B○○向我下單的,我即以「I○○」、「黃○○」的證券戶買賣該檔股票..(問:除「I○○」、「黃○○」帳戶外,有無以其他金融帳 戶提供B○○、亥○○等人買賣合機、亞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我沒有再以其他帳戶提供B○○買賣合機股票..。(問:B○○、亥○○透過你買賣「合機」股票,借貸款項匯入何人帳戶?)亥○○曾因凱聚股票、長億股票案而不願意以他本人名義買賣股票,長期他經由我這裡下單,多是由B○○代為下單,我記得買賣「合機」股票之前,B○○、亥○○在我這邊已有二百多萬元的資金,B○○向我下單買入「合機」股票,如前述我是以「I○○」、「黃○○」帳戶買賣,資金不足時由我墊付,賣出時股款大都存入「黃○○」帳戶,借款並沒有匯入其他帳戶,為了業績需要賺取退佣,所以我才將「I○○」、「黃○○」帳戶借予他人使用..。」(見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一○二四號偵查卷第五五至五九頁)。②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偵訊時證述:「(問:剛才於調查站所述是否實在?)實在。..(問:I○○、黃○○是你的什麼人?)I○○是我妹妹,黃○○是我太太。(問:你在調查站所述買賣合機股票之進出情形?)我是當場打電話給營業員吳珮瑄,總計買賣合機股票一三七一張。(問:為何去買合機之股票?)B○○說他資金不夠,要向我借一點資金去買合機之股票。(問:B○○叫你去買合機之股票,張數都是他指定的嗎?)B○○會告訴我買多少張,用多少錢買。..(問:在調查站說亥○○不願意用他本人名義買賣股票,長期由你這裡下單?)因為他們都不願意用本人名義買賣股票,B○○有拿一些資金給我,跟我說是「小傅」要買股票,「小傅」就是亥○○,有時候他們資金不夠就由我借錢給他們,我賺取佣金。」等語(見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一○二四號偵查卷第七七至七九頁)。③本院九十六年八月十四日審理時證稱:「(問:是否認識B○○?)是楊仁貴介紹我認識的,是民國八十幾年我在百富勤證券公司的時候認識的。(問:認識後的往來如何?)他有向我借一點資金買凱聚及長億的股票。(問:九十二年十月到九十三年二月,B○○是否曾經向你下單購買股票?)因為長億的事情所以我們很久沒有往來,阿貴即楊仁貴有撥兩百多萬給我,說B○○會來跟我買股票,因為資金不夠,跟我調度一些。(問:你所說的這件事情,當時B○○是買何一支股票?)應該是合機股票。(問:B○○以何帳戶購買合機股票?)B○○打電話給我,都是由我下單,我大部分使用我太太黃○○、我妹妹I○○兩人的戶頭購買。..(問:你如何與B○○結算?)每個月結算一次。」等語(見本院卷《九》第十至十一頁)均相符。此外,並有卷附之長城證券九十六年三月三十日(九十六)城字第一二六號函附之黃○○、I○○等人之開戶資料、買賣合機公司股票之交易明細表及交割銀行資料、日盛證券九十六年五月三日日證字第○九六三○○○○三九一○○號函附之黃○○、I○○等人之開戶資料、買賣合機公司股票之交易明細表及交割銀行資料、宏遠證券九十六年四月四日九六宏(法)字第九六○一○二號函附之黃○○開戶資料及買賣合機股票之交易明細表、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信證券)九十六年四月十九日(九十六)中證字第二○一號函附之黃○○之開戶資料、買賣合機股票之交易明細及交割銀行資料、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證券)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五日兆證字第○九六○○○一七六七號函附之F○○之開戶資料及買賣合機股票之交易明細表、復華證券九十六年四月二日復券字第○九六○○二二四一號函附之F○○之開戶資料及買賣合機公司股票之交易明細表、永豐金證券九十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九十六)建華證復字第○○○二四號函附之I○○之開戶資料及買賣合機股票之交易明細表(見本院卷《八─一》第三八二至三八四、三九七至四○二、四一三至四一五、五五二、五五四背面至五六八、五七○至五七四、五七六至五八一、五九七、六○一至六五二頁),及扣案證物編號六─一、六─二號X○股票交易資料一冊、X○日記帳一冊可稽。 4、由上所述,足見被告丑○○、辰○○、B○○、亥○○等人買賣前揭合機股票有自行或以他人名義為之情形洵堪認定。 (四)再被告等人參與上開操作買賣合機股票之經過,亦分據被告地○○等人供述綦詳,且互相吻合,分述如下: 1、被告地○○之供述: ㈠、於九十三年十二月八日調查時供述:「(問:經歷?現職?)我自七十七年進入工商時報擔任證券新聞組記者,八十七年至元大投顧擔任管理部協理,八十八年至元大投信擔任協理,九十一年十一月至倍利國際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協理迄今。(問:你是否認識辰○○、B○○、亥○○、賈文中?交往關係如何?有無任何金錢往來?)我認識辰○○、B○○及傅崑萁,亥○○大約是七十七年間是我在當工商時報記者時因採訪而認識,八十二年、八十三年間認識辰○○,辰○○綽號為「古董張」,是股市主力大戶,賈文中我不認識,但是我聽說過他,他是很有名的金主;B○○是八十一年間透過亥○○介紹認識的;亥○○我們都叫他「小傅」;約九十二年九月間亥○○因生病住院時,打電話找我,他問我最近狀況如何,我即要求他介紹客戶到我這裡下單,但是他沒有幫我介紹客戶,我們才開始恢復聯絡,之後小傅就常常要我幫他跑腿,如打電話聯繫辰○○、B○○,透過我問辰○○對於股市的看法及辰○○操作合機的情形,我與亥○○、辰○○、B○○均無資金往來。(問:你是否願意坦承供述亥○○、辰○○等人自九十二年至九十三年期間操控合機公司股價之情形?)我願意,九十二年十一月左右(詳細日期我記不得了),小傅打電話到我公司(公司電話總機○二─0 0000000,我的專線○二─00000000), 約我晚上去他位於濟南路中國航運大樓三樓的辦公室見面,他在電話中並未告訴我要談何事,我依約在他約的當日晚上到亥○○的辦公室,在場的只有亥○○和我二人,亥○○告訴我說,合機公司有一萬張合機公司股票要轉給他,他說要再找一些人來做,有關合機公司的一些事情要我去找合機公司丙○○副總經理洽談,當場小傅就給我合機公司余副總經理(即被告丙○○)的電話,她的電話00 00000000,洋華光電電話00000000,我 答應他後,於次日與余副總經理約在洋華公司見面。次日我就去找余副總經理,跟余副總經理說明我是小傅叫我來與她接洽的,並與余副總經理交換電話,我們當天確認合機公司基本面及如何掛單,以後就靠電話聯繫。數天後,小傅又打電話到公司給我,約我晚上去他位於濟南路中國航運大樓三樓的辦公室見面,我依約在他約的當日晚上到亥○○的辦公室,在場的我可以確定的有亥○○、辰○○、和我三人,B○○有沒有在場我不記得了,亥○○介紹辰○○給我認識,我以前當記者時就見過辰○○,小傅說要轉五千張合機公司股票給辰○○,叫我於辰○○通知要買合機公司股票時,即通知合機公司余副總經理賣出合機公司股票(即把合機公司的籌碼轉出來),辰○○也給我他的電話0000000000,..,如辰○○買在二 十元以上,小傅會以現金將差額補給辰○○。九十二年十一月合機公司股價約在二十元附近的時候,辰○○打電話給我,要我通知公司以二十點五元掛出五百張合機公司股票,我就打電話給余副總經理請他們掛出股票,之後我從公司的電腦終端機看出來有大單掛出,因為從量來看,我可以肯定是公司方面掛出的,掛出股票當日下午,公司方面就算出差價,通知我有多少錢,我就打電話告訴傅委員,小傅告訴我說他會派人去公司拿,這次的價差是二百七十五萬元,即每股賣出價二十點五元減去公司給小傅的成本十五元,這是因為小傅要算差額,我問余副總經理給小傅的成本為何,她告訴我是每股是十五元,即每股五點五元,再乘以五百張(每張一千股)得出,辰○○應得的部分由小傅自己處理,我並不清楚。後來辰○○會陸續通知我說他要買五百張至七百五十張不等的合機公司股票,我就會通知合機公司余副總經理,直到辰○○五千張的部分出完為止,在辰○○買進期間,小傅也會通知我要通知公司方面幫他出股票,我則是在公司方面賣出股票當天接獲公司通知價差時轉知小傅。(問:是否認識丑○○、Y○○?)我認識,這是因為在九十二年十一月間,有一次因為辰○○要買進股票,要我通知公司方面,我找不到余副總經理,致使辰○○當日沒有買進股票,辰○○告訴我說這樣不行,事後我就打電話給余副總經理,請余副總經理找一個代理人,她說她要找一個人,並請我到洋華公司介紹認識,我去洋華公司後,余副總經理就介紹丑○○給我認識,余副總經理告訴我說如果日後她不在,有關要賣合機公司股票的事就找丑○○,合機公司方面我只認識余副總經理及丑○○,丑○○雖然是洋華公司的職員,但是我認定她也是合機公司的職員,因為他是丙○○介紹我認識的,且她是丙○○的代理人,至於Y○○我不認識。(丙○○既為合機公司副總經理,為何都在洋華公司與你見面?)丙○○的辦公室就在洋華公司內,但是因為她自我介紹以及她拿給我的名片職銜,都是合機公司的副總經理,所以我就認定她是合機公司的副總經理。(問:合機公司給小傅總共多少張合機公司股票?價位為何?)第一次與小傅開會時,小傅告訴我說是一萬張股票,後來因為小傅賣超過一萬張,我有問小傅為什麼有這麼多股票,小傅才告訴我說有兩萬張,九十二年底、九十三年初,我有打電話問余副總經理向她求證,余副總經理也說是兩萬張股票,公司方面給小傅的成本,據小傅告訴我說是每股十五元,經我驗算價差應該是十五元沒錯..。(問:辰○○、亥○○如何收取合機公司給付之價差?)辰○○、亥○○要求公司掛出股票且成交後,余副總經理或丑○○會通知我價差已經算好了,請我通知小傅可以領錢,我通知小傅後,有幾次小傅請我直接到公司拿現金,要我轉交給辰○○,我印象中有拿過六百萬的、三百萬的、兩百萬的,總計我拿給辰○○的約有一千多萬元,將近兩千萬元,我有時拿到位於仁愛路、新生南路口的「潛意識」咖啡廳,有時候拿到新生南路上的「老樹」咖啡廳,有時候小傅找我們去開會時,會由小傅在聯辦親自交錢給辰○○,辰○○的隨扈在九十三年年中才開始陪辰○○上聯合辦公室,但是開會時他是坐在外面等,我記不清楚有沒有拿錢到他的辦公室去過,我曾經與B○○去過辰○○位於仁愛路的辦公室,但僅只一次,去他的辦公室是告訴辰○○有關合機公司的基本面及有何題材,並提供一些由余副總經理提供的公司型錄給辰○○,主要是告訴辰○○合機公司利多的狀況,如161KV線纜有約二十億的訂單、合機公司尚在研 發中的線纜與線纜間的接頭等,後來因為辰○○將合機公司的狀況渲染得太離譜,譬如辰○○預估公司每股盈餘有五元,證交所有在詢問,所以合機公司只好出來澄清。亥○○的價差部分,我沒有去拿過,小傅有叫他的辦公室主任R○○及小傅的司機阿忠(已歿)去合機公司拿公司要給小傅的現金,我會知道R○○與阿忠有去拿錢,是因為余副總經理、丑○○均有打電話跟我確認他們的身份。(問:小傅總共跟合機公司拿了多少價差?合機公司有無意見?)大約有一億多到兩億之間,因為我有問余副總經理、丑○○二人,她們告訴我小傅總共拿了約一億多到兩億的現金,余副總經理、丑○○二人私下都有向我抱怨過說小傅拿得太多,而且也抱怨每次都要領大額現金很麻煩,她們也有都問我說可不可以用匯款的,我也有問小傅是不是可以用匯的,小傅說當然不行;余副總經理、丑○○也有私下跟我說,她們老闆有在抱怨古董張為何講得這麼誇張,害她們每天都要看古董張的電視節目,同時老闆也抱怨說小傅為什麼要找古董張來做,原先公司以為是小傅與其外圍去做合機股票,沒有想到小傅又找古董張。(問:合機公司如何與小傅牽上線?)小傅告訴我說是透過一個收購委託書的業者「阿萬」簽的線,依我事後估算他找我的時間,小傅與合機公司談妥的時間應該是在九十二年十月間,「阿萬」在證券市場上相當有名氣,但是我不知道他的真實姓名。(問:合機公司於九十三年提前召開股東會的原因為何?)這是因為合機公司股價上漲至四十七元後即開始下跌,連續兩三天跌停板,小傅召集我、B○○、辰○○到他中國航運大樓三樓的辦公室(即聯合辦公室,簡稱聯辦),小傅說因為他還有一些合機公司給他的股票尚未出脫,而且他有叫很多外圍去買,目前空頭有一萬五千多張,不能被空頭打倒,這個股票一定可以做起來,而且合機公司基本面很好,依照他過去的經驗,可以用軋空的方式,迫使空頭回補,辰○○就提議說讓公司提早開股東會,小傅說也只能這樣了,小傅就叫我去跟公司協調看可不可以提早開股東會,越早越好。第二天我就去洋華公司找余副總經理,轉告小傅的提議,余副總經理告訴我說召開股東會有一定的程序,除了召開董事會,還要公告等事情,她表示沒有辦法這樣做,我回去轉告小傅,小傅仍堅持要叫公司提早開股東會,要我再跟公司談,所以我又再去找余副總經理一、兩次後,瞭解公司在下半年也有做增資的打算,即以此理由說服公司將原本均於六月份召開股東會提前至四月二十幾日召開股東會,公司方面也同意,依照證管法令規定,召開股東會日前兩個月,股票即停止過戶,在股票停止過戶日前十日或十二日(我記不清楚)為融券股票強制回補截止日,小傅希望以此增加市場股票買氣,使合機股價上揚,不料公司公告確定召開股東會之日期後,合機股價不漲反跌..。(問:小傅請你負責有關炒作合機公司股價的事情有哪些?)辰○○會交代我他要買進股票,我會通知公司賣出,及告知小傅有關辰○○買進的狀況,另外小傅要找辰○○問行情、股價操作狀況、約定開會時間,會由我打電話給辰○○,再由我轉告小傅,要給辰○○的價差,有一部份也由我交付給辰○○,我也會與合機公司余副總經理、丑○○聯繫有關領取現金、公司業務狀況等事情。(問:你協助亥○○、辰○○等人處理合機公司炒作案,共獲得多少報酬?)在九十三年一月間(農曆春節前),小傅打電話叫我去他位於仁愛路(吉園日本料理餐廳樓上)住家,他交給我三百萬現金,說要過年了,大家都辛苦了。(問:B○○在有關炒作合機公司股價扮演的角色為何?)..我曾看過B○○拿一些報表給亥○○看,B○○並會向亥○○報告保證金的成數。(問:B○○協助亥○○、辰○○等人處理合機公司炒作案,共獲得多少報酬?)我私下有問B○○,他告訴我說是三百萬元。(問:小傅的金主有哪些人?)在合機案結束後,小傅又開始做華紙公司股票,他有告訴我說要介紹金主給我認識,我才知道小傅的金主是X○與賈文中..(問:以上所述是否實在?)實在。」等語(見九十三年度他字第二一三六號偵查卷第七六至八四頁)。㈡、九十三年十二月九日第一次偵訊時供述:「(問:你是否認識辰○○、B○○、亥○○、賈文中?交往關係如何?有無任何金錢往來?)我認識辰○○、B○○及亥○○,亥○○大約是七十七年間是我在當工商時報記者時因採訪而認識,八十二年、八十三年間認識辰○○,辰○○綽號為「古董張」,是股市主力大戶,賈文中我不認識,但是我聽說過他,他是很有名的金主;B○○是八十一年間透過是亥○○介紹認識的;亥○○我們都叫他「小傅」;約九十二年九月間亥○○因生病住院時,打電話找我,他問我最近狀況如何,我即要求他介紹客戶到我這裡下單,但是他沒有幫我介紹客戶,我們才開始恢復聯絡,之後小傅就常常要我幫他跑腿,如打電話聯繫辰○○、B○○,透過我問辰○○對於股市的看法及辰○○操作合機的情形,我與亥○○、辰○○、B○○均無資金往來。..(問:你是否願意坦承供述亥○○、辰○○等人自九十二年至九十三年期間操控合機公司股價之情形?)我願意,九十二年十一月左右(詳細日期我記不得了),小傅打電話到我公司..,約我晚上去他位於濟南路中國航運大樓三樓的辦公室見面,他在電話中並未告訴我要談何事,我依約在他約的當日晚上到亥○○的辦公室,在場的只有亥○○和我二人,亥○○告訴我說,合機公司有一萬張合機公司股票要轉給他,他說要再找一些人來做,有關合機公司的一些事情要我去找合機公司丙○○副總經理洽談,當場小傅就給我合機公司余副總經理的電話,她的電話00000 00000,洋華公司電話00000000,我答應他 後,於次日與余副總經理約在洋華公司..見面。次日我就去找余副總經理,跟余副總經理說明我是小傅叫我來與她接洽的,並與余副總經理交換電話,我們當天確認合機公司基本面及如何掛單,以後就靠電話聯繫。數天後,小傅又打電話到公司給我,約我晚上去他位於濟南路中國航運大樓三樓的辦公室見面,我依約在他約的當日晚上到亥○○的辦公室,在場的我可以確定的有亥○○、辰○○、和我三人,B○○有沒有在場我不記得了,亥○○介紹辰○○給我認識,我以前當記者時就見過辰○○,小傅說要轉五千張合機公司股票給辰○○,叫我於辰○○通知要買合機公司股票時,即通知合機公司余副總經理賣出合機公司股票(即把合機公司的籌碼轉出來),辰○○也給我他的電話0000000000,印象中小傅說要給辰○○ 的成本是二十元,如辰○○買在二十元以上,小傅會以現金將差額補給辰○○。九十二年十一月合機公司股價約在二十元附近的時候,辰○○打電話給我,要我通知公司以二十點五元掛出五百張合機公司股票,我就打電話給余副總經理請他們掛出股票,之後我從公司的電腦終端機看出來有大單掛出,因為從量來看,我可以肯定是公司方面掛出的,掛出股票當日下午,公司方面就算出差價,通知我有多少錢,我就打電話告訴傅委員,小傅告訴我說他會派人去公司拿,這次的價差是二百七十五萬元,即每股賣出價二十點五元減去公司給小傅的成本十五元,這是因為小傅要算差額,我問余副總經理給小傅的成本為何,她告訴我是每股是十五元,即每股五點五元,再乘以五百張(每張一千股)得出,辰○○應得的部分由小傅自己處理,我並不清楚。後來辰○○會陸續通知我說他要買五百張至七百五十張不等的合機公司股票,我就會通知合機公司余副總經理,直到辰○○五千張的部分出完為止,在辰○○買進期間,小傅也會通知我要通知公司方面幫他出股票,我則是在公司方面賣出股票當天接獲公司通知價差時轉知小傅。(問:是否認識丑○○、Y○○?)我認識,這是因為在九十二年十一月間,有一次因為辰○○要買進股票,要我通知公司方面,我找不到余副總經理,致使辰○○當日沒有買進股票,辰○○告訴我說這樣不行,事後我就打電話給余副總經理,請余副總經理找一個代理人,她說她要找一個人,並請我到洋華公司介紹認識,我去洋華公司後,余副總經理就介紹丑○○給我認識,余副總經理告訴我說如果日後她不在,有關要賣合機公司股票的事就找丑○○,合機公司方面我只認識余副總經理及丑○○,丑○○雖然是洋華公司的職員,但是我認定她也是合機公司的職員,因為他是丙○○介紹我認識的,且她是丙○○的代理人,我都是打丑○○公司的電話或是她的手機,但是她的手機號碼我忘記了,另外丑○○的名片是印洋華光電,沒有職稱,至於Y○○我不認識。(問:丙○○既為合機公司副總經理,為何都在洋華公司與你見面?)丙○○的辦公室就在洋華公司內,但是因為她自我介紹以及她拿給我的名片職銜,都是合機公司的副總經理,所以我認定她是合機公司的副總經理,丙○○給我的名片我要回去找,找到後我會主動提供給檢察官,洋華公司樓下的LOGO是合機的LOGO,招牌是寫合機。(問:合機公司給小傅總共多少張合機公司股票?價位為何?)第一次與小傅開會時,小傅告訴我說是一萬張股票,後來因為小傅賣超過一萬張,我有問小傅為什麼有這麼多股票,小傅才告訴我說有兩萬張,九十二年底、九十三年初,我有打電話問余副總經理向她求證,余副總經理也說是兩萬張股票,公司方面給小傅的成本,據小傅告訴我說是每股十五元,經我驗算價差應該是十五元沒錯..。(問:辰○○、亥○○如何收取合機公司給付之價差?)辰○○、亥○○要求公司掛出股票且成交後,余副總經理或丑○○會通知我價差已經算好了,請我通知小傅可以領錢,我通知小傅後,有幾次小傅請我直接到公司拿現金,要我轉交給辰○○,我印象中有拿過六百萬的、三百萬的、兩百萬的,總計我拿給辰○○的約有一千多萬元,將近兩千萬元,我有時拿到位於仁愛路、新生南路口的「潛意識」咖啡廳,有時候拿到新生南路上的「老樹」咖啡廳,有時候小傅找我們去開會時,會由小傅在聯辦親自交錢給辰○○,辰○○的隨扈在九十三年年中才開始陪辰○○上聯辦,但是開會時他是坐在外面等,我記不清楚有沒有拿錢到他的辦公室去過,我曾經與B○○去過辰○○位於仁愛路的辦公室,但僅只一次,去他的辦公室是告訴辰○○有關合機公司的基本面及有何題材,並提供一些由余副總經理提供的公司型錄給辰○○,主要是告訴辰○○合機公司利多的狀況,如161KV線纜有約二十億的訂單、合機公司尚在研發中的線纜與線纜間的接頭等,後來因為辰○○將合機公司的狀況渲染得太離譜,譬如辰○○預估公司每股盈餘有五元,證交所有在詢問,所以合機公司只好出來澄清。亥○○的價差部分,我沒有去拿過,小傅有叫他的辦公室主任R○○及小傅的司機阿忠(已歿)去合機公司拿公司要給小傅的現金,我會知道R○○與阿忠有去拿錢,是因為余副總經理、丑○○均有打電話跟我確認他們的身份..。(問:小傅總共跟合機公司拿了多少價差?合機公司有無意見?)大約有一億多到兩億之間,因為我有問余副總經理、丑○○二人,她們告訴我小傅總共拿了約一億多到兩億的現金,余副總經理、丑○○二人私下都有向我抱怨過說小傅拿得太多,而且也抱怨每次都要領大額現金很麻煩,她們也有都問我說可不可以用匯款的,我也有問小傅是不是可以用匯的,小傅說當然不行;余副總經理、丑○○也有私下跟我說,她們老闆有在抱怨古董張為何講得這麼誇張,害她們每天都要看古董張的電視節目,同時老闆也抱怨說小傅為什麼要找古董張來做,原先公司以為是小傅與其外圍去做合機股票,沒有想到小傅又找古董張。(問:合機公司如何與小傅牽上線?)小傅告訴我說是透過一個收購委託書的業者「阿萬」簽的線,依我事後估算他找我的時間,小傅與合機公司談妥的時間應該是在九十二年十月間,「阿萬」在證券市場上相當有名氣,但是我不知道他的真實姓名。(問:合機公司於九十三年提前召開股東會的原因為何?)這是因為合機公司股價上漲至四十七元後即開始下跌,連續兩三天跌停板,小傅召集我、B○○、辰○○到他中國航運大樓三樓的辦公室(即聯合辦公室,簡稱聯辦),小傅說因為他還有一些合機公司給他的股票尚未出脫,而且他有叫很多外圍去買,目前空頭有一萬五千多張,不能被空頭打倒,這個股票一定可以做起來,而且合機公司基本面很好,依照他過去的經驗,可以用軋空的方式,迫使空頭回補,辰○○就提議說讓公司提早開股東會,小傅說也只能這樣了,小傅就叫我去跟公司協調看可不可以提早開股東會,越早越好。第二天我就去洋華公司找余副總經理,轉告小傅的提議,余副總經理告訴我說召開股東會有一定的程序,除了召開董事會,還要公告等事情,她表示沒有辦法這樣做,我回去轉告小傅,小傅仍堅持要叫公司提早開股東會,要我再跟公司談,所以我又再去找余副總經理一、兩次後,瞭解公司在下半年也有做增資的打算,即以此理由說服公司將原本均於六月份召開股東會提前至四月二十幾日召開股東會,公司方面也同意,依照證管法令規定,召開股東會日前兩個月,股票即停止過戶,在股票停止過戶日前十日或十二日(我記不清楚)為融券股票強制回補截止日,小傅希望以此增加市場股票買氣,使合機股價上揚,不料公司公告確定召開股東會之日期後,合機股價不漲反跌..(問:小傅請你負責有關炒作合機公司股價的事情有哪些?)辰○○會交代我他要買進股票,我會通知公司賣出,及告知小傅有關辰○○買進的狀況,另外小傅要找辰○○問行情、股價操作狀況、約定開會時間,會由我打電話給辰○○,再由我轉告小傅,要給辰○○的價差,有一部份也由我交付給辰○○,我也會與合機公司余副總經理、丑○○聯繫有關領取現金、公司業務狀況等事情。(問:你協助亥○○、辰○○等人處理合機公司炒作案,共獲得多少報酬?)在九十三年一月間(農曆春節前),小傅打電話叫我去他位於仁愛路(吉園日本料理餐廳樓上)住家,他交給我三百萬現金,說要過年了,大家都辛苦了。(問:B○○在有關炒作合機公司股價扮演的角色為何?)..我曾看過B○○拿一些報表給亥○○看,B○○並會向亥○○報告保證金的成數。(問:B○○協助亥○○、辰○○等人處理合機公司炒作案,共獲得多少報酬?)我私下有問B○○,他告訴我說是三百萬元。(問:小傅的金主有哪些人?)在合機案結束後,小傅又開始做華紙公司股票,他有告訴我說要介紹金主給我認識,我才知道小傅的金主是X○與賈文中..。(問:小傅為何指定丙○○與你聯繫?)我不知道,我沒有問小傅。(問:在中機組所述是否實在?)實在。」等語(見九十三年度他字第二一三六號偵查卷第八八至一一一頁)。 ㈢、九十三年十二月九日第二次偵訊時供述:「(問:小傅給辰○○合機公司成本你是如何得知?)是小傅跟我說的,我沒有跟辰○○求證。(問:在聯辦開會時,你們都如何坐?)都是辰○○坐在小傅旁邊。(問:有無和B○○拿合機公司資料至辰○○辦公室?)有的。(問:《提示辰○○提出之合機公司型錄》是否為你們送至辰○○辦公室之資料?)是的,這是提供的資料其中的兩份。(問:前述兩份合機公司型錄從何而來?)是合機公司丙○○副總經理提供的..。(問:當辰○○在拉抬股票時,小傅方面如何配合?)我僅是於辰○○或亥○○要公司賣出股票時,辰○○會告訴我一定價位、一定數量請公司賣出,亥○○則沒有限定價位,但會限定賣出之數量,我則通知丙○○、丑○○賣出股票。」等語(見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七三五號偵查卷《一》第一二八至一三一頁)。 ㈣、上開被告地○○之供述,並有卷附被告地○○出具之買賣合機公司股票數量表一張、健保資訊查詢明細表一份、手繪位置圖二張(見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二一一○號偵查卷《四》第一七三頁、九十三年度聲搜字第三七號卷第三六 頁、九十三年度他字第二一三六號偵查卷第六七頁、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七三五號偵查卷《一》第一一八頁),及扣案編號一─七、一─八合機公司財報、洋華公司財報告一冊,及扣案證物編號一─一之被告地○○使用之00 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SIM卡一張可稽。 2、被告辰○○之供述: ㈠、九十三年十二月六日第一次偵訊時供述:「(問:摩根公司《即保富利公司》、日月投顧、總統投顧、宏碩投顧、奔馳投顧、網新科技公司你均係負責人?)是的,我是上述六家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且都是我獨資..。(問:你是否願意坦承供述自九十二年至九十三年期間操控合機公)司股價之情形?)我願意,九十二年十一月前後(詳細日期我記不得了),B○○打電話給我,約我去亥○○立法委員在濟南路二樓的辦公室見面,表示有事情要談,他在電話中並未告訴我要談何事,我依約在他約的當日晚上到亥○○的辦公室,在場的有B○○、亥○○、地○○及我四人,亥○○告訴我說,合機公司從九十二年底開始業績會大幅成長,而且九十三年會更好,我問他原因為何,到底有多好,他說因為合機公司是作電線電纜,臺電第六輸配電工程(簡稱六輸)正在進行,需要用到161KV線纜,而且傅委員表示他是預算委員會的成員,對於一些公營機構的預算有影響力,包括臺電、中鋼,所以合機公司未來的商機會不錯,並且地○○當場交付部分合機公司的營運資料,事後地○○也有交付一些合機公司的資料給我,所以我從他給我的相關資料,我自己評估合機公司九十二年的每股稅前盈餘約有兩塊錢,九十三年約有五塊錢,傅委員及地○○也同意我的看法。亥○○就說他已與合機公司裡面的人講好了要作這支股票,至於合機公司裡面的人是誰我不知道,但是只要查當時賣出股票的人是誰應該不難查出是誰。傅委員說他給我的條件是用十八塊錢(我懷疑他之前有找別人作,但是作不上去,所以才找我)的價錢計算,(他說合機公司給他十八塊錢)一萬張,他說一半五千張算我的,但是要賣掉才能拿到錢,他給我的期限最少有三個月的時間,當時傅委員有講說到二十塊錢的時候,我可以賣掉一千張,之後每隔三塊錢,我可以再賣一千張(即二十三塊錢、二十六塊錢、二十九塊錢、三十二塊錢類推),因為操作股票我有經驗,而且他說的合機公司題材我也認同,我評估後認為可行,我就幫亥○○作宣傳,自費在我主持的財經節目、說明會、投資講座、廣播頻道、報章雜誌上作廣告宣傳,傅委員也表示他的朋友會配合買進,我也依照前述之價位將亥○○分給我的股票賣掉。合機公司因為可以融資融券,漲幅比較大,有很多投資人在市場上放空,放空的張數越來越多,在九十二年十二月底於濟南路二樓辦公室開會時,亥○○說可以找合機公司配合提前召開股東會以便軋空放空的投資人,後來合機公司果然有比前一年召開股東會的日期提前召開股東會,而且放空的投資人也有回補合機公司股票,因此買氣更旺,加速合機公司股價上揚。(問:分給你的五千張如何買賣?)亥○○分給我的五千張只是記在帳上,我僅於要賣合機公司股票時,通知地○○,我通知地○○後,就會有一千張合機公司股票掛出,此時我會利用我的人頭戶(包括K○○、申○○、蔡佩珊、H○○、卯○○、辛○○、薛富元《金鼎證券》),買進合機公司股票,以實現我的獲利,尚有一些戶頭是丙種墊款的的人頭戶,由營業員提供的,金主是誰我不知道,營業員有吉祥證券(營業員名字我不知道,是宇○○介紹的)、鼎富證券(營業員是黃錦惠)、大華證券(營業員是陳韻如)、致和證券(營業員是李淑惠),其他的都是小額的,我記不清了,獲利的部分,亥○○陸陸續續由他本人或地○○交現金給我,有兩次是在亥○○的辦公室由亥○○交給我現金,分別是五百萬元、兩百萬元,當時地○○也在場,其餘的有地○○到我辦公室交給我的,日期我都記不得了,亥○○總共給我大約三千多萬元,有部分存入林鄭三妹、林小英、林少華等人帳戶,另有部分我並沒有馬上存入銀行,因為我的開支很多,且我有借現金給臺芳開發及仁山公司。(問:《提示扣押物編號二─二一存摺資料『一』》前述買賣合機公司獲利部分而由亥○○給付現金後,存入林鄭三妹、林小英、林少華等人帳戶有哪幾筆?)因時間久遠,我可以確認的是於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一日在林鄭三妹臺北銀行東門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存入現 金二百萬元,於九十三年二月初在亥○○辦公室向亥○○拿了五百萬元,而於二月六日在林小英臺北銀行東門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存入現金四百萬元,另 外一百萬元我留下來做為一般開支使用。(問:你與亥○○談妥合機股票炒作事宜後,如何進行後續動作?)地○○提供給我合機公司的財務業務資料後,我根據亥○○向我描述有關合機公司的訊息,先後舉辦說明會推薦合機公司,並且寫文章記載利多消息,自費登載在報章雜誌上,如經濟日報的企業巡禮、財訊快報的焦點股、工商時報、中時晚報等,有的我用現金支付,有的使用網新科技公司、錢禎企業公司開支票支付廣告費用。另外我會傳真介紹給我的會員,推薦他們買賣合機公司股票,在與亥○○談妥後,我開始進行買賣合機公司股票,亥○○、B○○、地○○三人每天一定會有一人打電話給我關心合機公司的股價,亥○○也有給我一支電話,電話號碼我不知道,但是電話裡面有設定亥○○、B○○、地○○的電話,每次亥○○要找我時,他都會叫B○○或地○○先打電話給我,要我把亥○○給我的電話開機,亥○○就會打電話進來,他們打來的情形多是合機公司股價下跌時,打來說這樣很難看,要我加油,漲的時候偶爾也會打電話來說表現不錯。(問:於何時停止炒作合機公司股票?)原本亥○○只給我四千張股票,後來因為股價一下子就到了,我也把小傅給我的四千張出清了,亥○○就追加一千張給我,等我把剩餘一千張出清後,不久我就停止買賣及推薦合機公司股票。(問:亥○○或地○○如何結算要給你的利益?)我會問他成交幾張,我要求是當天出股票,當天給錢,算的方式是賣出價格減去十八塊錢乘以張數,不扣除手續費及證交稅,手續費及證交稅由亥○○他們吸收。(問:有無與亥○○簽訂書面合約?)沒有。(問:前述一萬張合機公司股票如何得來?)亥○○沒有告訴我,但依我的判斷這是合機公司給的,但方式也是記在帳上,等股票賣出後再結算,有可能是地○○經手的,因為地○○是在倍利證券上班,而倍利證券與合機公司關係匪淺..。(問:B○○在合機公司股票炒作案扮演何角色?)B○○他是介紹我和亥○○第一次見面的人,我和亥○○第一次是在傅委員的辦公室見面的,另外有兩次是在大安路其住家附近的吉園日本料理見面,其他見面地點多在小傅的辦公室,我與小傅見面時,B○○大多在場,B○○是亥○○的股票助理,但是亥○○曾經交代我說有關股票的事情不要全部跟B○○講,我記得有一次地○○拿錢到我公司時,B○○有同行..。(問:前述在電視、報章雜誌刊登合機公司利多消息,消息來源為何?)我是根據地○○給我的資料,以及報章曾刊過的新聞,加上我自己分析所撰寫的..。(問:前述各股股票買賣是否仍用你前述之人頭戶下單買賣?)是的..。(問:以上所說是否實在?)實在。」等語(見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七三五號偵查卷《一》第七七至八七頁)。 ㈡、九十三年十二月六日第二次偵訊時供述:「(問:摩根公司《即保富利公司》、日月投顧、總統投顧、宏碩投顧、奔馳投顧、網新科技公司你均係負責人?)是的,我是上述六家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且都是我獨資..。(問:你是否願意坦承供述自九十二年至九十三年期間操控合機公司股價之情形?)我願意,九十二年十一月前後(詳細日期我記不得了),B○○打電話給我,約我去亥○○立法委員在濟南路二樓的辦公室見面,表示有事情要談,他在電話中並未告訴我要談何事,我依約在他約的當日晚上到亥○○的辦公室,在場的有B○○、亥○○、地○○及我四人,亥○○告訴我說,合機公司從九十二年底開始業績會大幅成長,而且九十三年會更好,我問他原因為何,到底有多好,他說因為合機公司是作電線電纜,臺電第六輸配電工程(簡稱六輸)正在進行,需要用到161KV線纜,而且傅委員表示他是預算委員會的成員,對於一些公營機構的預算有影響力,包括台電、中鋼,所以合機公司未來的商機會不錯,並且地○○當場交付部分合機公司的營運資料,事後地○○也有交付一些合機公司的資料給我,所以我從他給我的相關資料,我自己評估合機公司九十二年的每股稅前盈餘約有兩塊錢,九十三年約有五塊錢,傅委員及地○○也同意我的看法。亥○○就說他已與合機公司裡面的人講好了要作這支股票,至於合機公司裡面的人是誰我不知道,但是只要查當時賣出股票的人是誰應該不難查出是誰。傅委員說他給我的條件是用十八塊錢(我懷疑他之前有找別人作,但是作不上去,所以才找我)的價錢計算,(他說合機公司給他十八塊錢)一萬張,他說一半五千張算我的,但是要賣掉才能拿到錢,他給我的期限最少有三個月的時間,當時傅委員有講說到二十塊錢的時候,我可以賣掉一千張,之後每隔三塊錢,我可以再賣一千張(即二十三塊錢、二十六塊錢、二十九塊錢、三十二塊錢類推),因為操作股票我有經驗,而且他說的合機公司題材我也認同,我評估後認為可行,我就幫亥○○作宣傳,自費在我主持的財經節目、說明會、投資講座、廣播頻道、報章雜誌上作廣告宣傳,傅委員也表示他的朋友會配合買進,我也依照前述之價位將亥○○分給我的股票賣掉。合機公司因為可以融資融券,漲幅比較大,有很多投資人在市場上放空,放空的張數越來越多,在九十二年十二月底於濟南路二樓辦公室開會時,亥○○說可以找合機公司配合提前召開股東會以便軋空放空的投資人,後來合機公司果然有比前一年召開股東會的日期提前召開股東會,而且放空的投資人也有回補合機公司股票,因此買氣更旺,加速合機公司股價上揚。(問:分給你的五千張如何買賣?)亥○○分給我的五千張只是記在帳上,我僅於要賣合機公司股票時,通知地○○,我通知地○○後,就會有一千張合機公司股票掛出,此時我會利用我的人頭戶(包括K○○、申○○、蔡佩珊、H○○、卯○○、辛○○、薛富元《金鼎證券》),買進合機公司股票,以實現我的獲利,尚有一些戶頭是丙種墊款的的人頭戶,由營業員提供的,金主是誰我不知道,營業員有吉祥證券(營業員名字我不知道,是宇○○介紹的)、鼎富證券(營業員是黃錦惠)、大華證券(營業員是陳韻如)、致和證券(營業員是李淑惠),其他的都是小額的,我記不清了,獲利的部分,亥○○陸陸續續由他本人或地○○交現金給我,有兩次是在亥○○的辦公室由傅崑萁交給我現金,分別是五百萬元、兩百萬元,當時地○○也在場,其餘的有地○○到我辦公室交給我的,日期我都記不得了,亥○○總共給我大約三千多萬元,有部分存入林鄭三妹、林小英、林少華等人帳戶,另有部分我並沒有馬上存入銀行,因為我的開支很多,且我有借現金給臺芳開發及仁山公司。(問:《提示扣押物編號二─二一存摺資料『一』》前述買賣合機公司獲利部分而由亥○○給付現金後,存入林鄭三妹、林小英、林少華等人帳戶有哪幾筆?)因時間久遠,我可以確認的是於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一日在林鄭三妹臺北銀行東門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存入現金 二百萬元,於九十三年二月初在亥○○辦公室向亥○○拿了五百萬元,而於二月六日在林小英臺北銀行東門分行0 00000000000號帳戶存入現金四百萬元,另外 一百萬元我留下來做為一般開支使用。(問:你與亥○○談妥合機股票炒作事宜後,如何進行後續動作?)地○○提供給我合機公司的財務業務資料後,我根據亥○○向我描述有關合機公司的訊息,先後舉辦說明會推薦合機公司,並且寫文章記載利多消息,自費登載在報章雜誌上,如經濟日報的企業巡禮、財訊快報的焦點股、工商時報、中時晚報等,有的我用現金支付,有的使用網新科技公司、錢禎企業公司開支票支付廣告費用。另外我會傳真介紹給我的會員,推薦他們買賣合機公司股票,在與亥○○談妥後,我開始進行買賣合機公司股票,亥○○、B○○、地○○三人每天一定會有一人打電話給我關心合機公司的股價,亥○○也有給我一支電話,電話號碼我不知道,但是電話裡面有設定亥○○、B○○、地○○的電話,每次亥○○要找我時,他都會叫B○○或地○○先打電話給我,要我把亥○○給我的電話開機,傅崑萁就會打電話進來,他們打來的情形多是合機公司股價下跌時,打來說這樣很難看,要我加油,漲的時候偶爾也會打電話來說表現不錯。(問:於何時停止炒作合機公司股票?)原本亥○○只給我四千張股票,後來因為股價一下子就到了,我也把小傅給我的四千張出清了,亥○○就追加一千張給我,等我把剩餘一千張出清後,不久我就停止買賣及推薦合機公司股票。(問:亥○○或地○○如何結算要給你的利益?)我會問他成交幾張,我要求是當天出股票,當天給錢,算的方式是賣出價格減去十八塊錢乘以張數,不扣除手續費及證交稅,手續費及證交稅由傅崑萁他們吸收。(問:有無與亥○○簽訂書面合約?)沒有。(問:前述一萬張合機公司股票如何得來?)亥○○沒有告訴我,但依我的判斷這是合機公司給的,但方式也是記在帳上,等股票賣出後再結算,有可能是地○○經手的,因為地○○是在倍利證券上班,而倍利證券與合機公司關係匪淺..。(問:B○○在合機公司股票炒作案扮演何角色?)B○○他是介紹我和亥○○第一次見面的人,我和亥○○第一次是在傅委員的辦公室見面的,另外有兩次是在大安路其住家附近的吉園日本料理見面,其他見面地點多在小傅的辦公室,我與小傅見面時,B○○大多在場,B○○是亥○○的股票助理,但是亥○○曾經交代我說有關股票的事情不要全部跟B○○講,我記得有一次地○○拿錢到我公司時,B○○有同行..。(問:前述在電視、報章雜誌刊登合機公司利多消息,消息來源為何?)我是根據地○○給我的資料,以及報章曾刊過的新聞,加上我自己分析所撰寫的..。(問:前述各股股票買賣是否仍用你前述之人頭戶下單買賣?)是的..。(問:以上所說是否實在?)實在。」等語(見九十三年度聲搜字第三七號卷第八至十九頁)。 ㈢、九十三年十二月七日偵訊時供述:「(問:你跟地○○、B○○等人到亥○○立委在外承租位於濟南路中航大樓二樓的辦公室時,有無提出證件作登記的動作?)沒有。因為我到亥○○立委在外承租的辦公室時間都是晚上了,樓下的鐵門都是拉下來的。我到該辦公室時,地○○大都會在樓下等我,該處只有大樓管理員,沒有訪客登記的地方。(問:你去上開中航大樓亥○○辦公室見傅崑萁時,都是跟何人前往?)我都是跟我公司員工一起前往,並沒有固定人陪我去,有王至聖、段大運、鄭崑森等人陪我一起去過。這些人有時會在樓下車上等我,有時會跟我進大樓,在辦公室外面等我,有時我拿到錢,他們會幫我拿錢回公司。地○○跟B○○有時會到我三樓辦公室拿錢(即酬勞)給我,我的員工辛○○會幫我拿錢去存..。(問:以上所說是否實在?)實在。」等語(見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七三五號偵查卷第一一二至一一五頁)。 ㈣、九十三年十二月九日偵訊時供述:「(問:在中航大樓聯辦開會時,B○○在場情形?)B○○有在場的時候,沒有講過話,都只是聽,有時後就晃來晃去,亥○○也有說有關股票的事不要跟B○○講,原因為何我不清楚。(問:合機公司部分亥○○的成本究竟多少?)我不知道,但是他給我的成本是十八元,而且沒有變過。(問:如何操作合機公司股票?)因為地○○、亥○○有交付過合機公司的資料給我,地○○也有跟B○○去過我公司,是拿錢給我,地○○有時候會拿到公司樓下或潛意識餐廳給我,我拿到公司資料後,我就撰寫分析的文章、在電視上宣傳、介紹我的會員買進、我自己也會去買,小傅有告訴我說他的朋友也會去買,因為主要是我來操作,所以我不會管小傅方面是否有買賣股票,但是我偶而會跟地○○、B○○聯絡,要他們轉告小傅買一些合機股票,至於他們有沒有買,因為合機成交量很大,我無從知道,另外我會通知地○○賣股票,地○○就會轉告可能是合機公司的人把股票賣掉,這樣才能實現價差。(問:亥○○、B○○、地○○是否在炒作合機公司期間均有與你聯繫?)有的,他們三人每天必有一人打電話來問我,B○○比較少,地○○比較常打,都是問合機公司股票狀況,或者是小傅要找我,請我開手機..。(問:你與B○○之間有無合作過股票?)沒有,我從旁觀察,他只是幫小傅做事的人,且他沒有很多錢,我不可能跟他合作股票..。(問:有關合機公司股票你的成本是何人告訴你的?)是小傅告訴我的,因為這個很秘密,B○○、地○○不見得會知道,而且小傅有時候會寫紙條並用手遮掩給我看,不讓其他人看到,開會時都是我坐小傅旁邊,我沒有跟地○○說過我的成本。(問:如何實現你的獲利?)我會看市場的狀況,通知地○○賣出張數,再由我透過人頭帳戶、叫我的會員買進股票,實現我的價差。(問:合機公司為何於九十三年提前召開股東會?)這是因為有人放空,所以如果透過軋空方式,可以幫助拉抬股價,所以我、小傅、地○○、B○○四人開會,我提議可以軋空,小傅說他可以協調公司提早開股東會,我也提過可以用多空對鎖的方式,鎖住融券的餘額,也使融券張數增加,小傅後來有找人去作,但數量很少。(問:合機公司給小傅的股票共有多少張?)我真的不知道確實張數,以我的經驗來看應該有一萬張以上,因為他給我五千張,不可能他跟我對分。(問:聯辦到底是在二樓或三樓?)應該是三樓,我之前記錯了。(問:是否是亥○○為了炒作合機公司股票才交付手機給你們三人?)是的,是在九十二年十二月間交付的,小傅說檢調有在查,要我們特別注意,印象中不是集體交給我們。(問:當辰○○在拉抬股票時,小傅方面如何配合?)我是透過會員、我的人頭戶買進股票,如果股價比較弱時,傅崑萁會打電話要我增加買盤,有時候我也會打電話給B○○,叫他跟小傅講我希望他配合買進股票。(問:你除了使用人頭戶、會員買賣合機公司股票,尚有利用何管道買賣合機公司等股票?)我還有透過金主宇○○買賣股票,我都是在電話上設定宇○○的營業員的電話號碼,所以我不知道他的名字及電話,我要下單時只要一按電話就可以和營業員通話下單了,宇○○都在吉祥證券交易。」等語(見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七三五號偵查卷《一》第一二六至一三一頁)。 ㈤、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第一次偵訊時供述:「(問:有無其他補充?)有五本合機公司之型錄,是合機公司透過地○○給我的型錄(當庭主動提出型錄五本)。(問:這種型錄一般人可否拿到?)不可能,因為這些型錄之成本很高。如果不是有特殊關係或交易之廠商,不可能給這些型錄。(問:是否有可能證券商去向合機公司要型錄?)不可能,以我的經驗,合機公司之前的股票很冷,他只是一家普通之公司,證券商不會去找他要型錄。」等語(見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七三五號偵查卷《一》第一五八至一六○頁)。 ㈥、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第二次偵訊時供述:「(問:黃台法、O○○、蘇登山與你之關係?)黃台法是我公司的職員,他有時後會去銀行幫我提、存款;O○○是負責接單的營業員,她也幫我下單,至於她在那裡下單,我不清楚,她也會與我對帳,並提供我的盈虧資料給我,至於她找的金主是誰、在何處下單我均不清楚;蘇登山我不認識。(問:據B○○於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供述,你曾提供「林少華臺北銀行東門000000000000號 」、「林鄭三妹臺北銀東門00000000000號」 帳號與他,用途為何?)我提供帳號與他,應該是有關合機的錢,我要他匯到這兩個帳戶,因為這兩個帳戶都是我在使用,但是我印象中我不記得他有匯進來,因為小傅都是用現金給我,且時間久遠,我實在無法回想出來有哪一筆款項是小傅叫人匯進來的..。(問:《提示扣押物編號二─二八,存摺資料『八』,扣押物所有人辰○○)林少華臺北銀行東門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係由你使用?林新妮、李德盛、林玲芳、李典勇、郭一力、楊文慶、林文瑄、洪阿華、李莉家、許瑞芬、吳光誠、洪雅惠等人均有匯入款項,用途為何?)..許瑞芬部分是因為她有參加摩根會員,她提供資金要我幫她操作股票;吳光誠部分是我跟他借錢;其他的人..他們為何匯錢給我,我已經記不清楚,可能是參加會員或請我幫他們操作股票,或是金主匯進來的..。(問:以上所說是否實在?)實在。」等語(見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七三五號偵查卷《一》第一六二至一六六頁)。 ㈦、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第三次偵訊時供述:「(問:黃台法、O○○、蘇登山與你之關係?)黃台法是我公司的職員,他有時後會去銀行幫我提、存款;O○○是負責接單的營業員,她也幫我下單,至於她在那裡下單,我不清楚,她也會與我對帳,並提供我的盈虧資料給我,至於她找的金主是誰、在何處下單我均不清楚;蘇登山我不認識。(問:據B○○於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供述,你曾提供「林少華臺北銀行東門000000000000號 」、「林鄭三妹臺北銀東門00000000000號」 帳號與他,用途為何?)我提供帳號與他,應該是有關合機的錢,我要他匯到這兩個帳戶,因為這兩個帳戶都是我在使用,但是我印象中我不記得他有匯進來,因為小傅都是用現金給我,且時間久遠,我實在無法回想出來有哪一筆款項是小傅叫人匯進來的..。(問:《提示扣押物編號二─二八,存摺資料『八』,扣押物所有人辰○○)林少華臺北銀行東門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係由你使用?林新妮、李德盛、林玲芳、李典勇、郭一力、楊文慶、林文瑄、洪阿華、李莉家、許瑞芬、吳光誠、洪雅惠等人均有匯入款項,用途為何?)..許瑞芬部分是因為她有參加摩根會員,她提供資金要我幫她操作股票;吳光誠部分是我跟他借錢;其他的人..他們為何匯錢給我,我已經記不清楚,可能是參加會員或請我幫他們操作股票,或是金主匯進來的..。(問:以上所說是否實在?)實在。」等語(見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七三五號偵查卷《一》第一六七至一七一頁)。 ㈧、九十五年九月十二日本院審理中供述:「(問:對於檢察官起訴事實是否認罪?有何答辯?)是的。我認罪。(問:有無看到起訴書?)我有看過,並瞭解內容,..起訴書第八頁第三行記載亥○○依約給付給我三千餘萬元,但我計算過後,正確的金額應為兩千八百萬元,因為亥○○給我五千張股票,用十八元的股價,超過的部分給我,從二十元開始賣,二十元賣了二千張,二十三元賣了一千張,二十六元賣了一千張,二十九元賣了一千張,實際計算我的獲利為二千八百萬元。我統計的賣出資料,當初是我用便條紙登記,差價大都二、三天內,以現金給我..。」等語(見本院卷六第九七至一○二頁)。 ㈨、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七日本院審理時供述:「(問:九十二年底到九十三年初,有無買賣合機股票?)我利用人頭戶去買賣合機股票。」、「(問:是否認識地○○?)認識。(問:他做何職務?)我認識以前是做報社,記者,後來他常常在亥○○那裡出現。(問:他是哪裡公司的職員?)他在倍利證券任職。(問:是否曾經將買賣合機股票的事情向地○○說過?)是地○○跟我說的,不是我跟他說的。(問:說過什麼?)他說這支股票他們有談好要作。(問:要作的意思是什麼?)要把股價作高..。(問:亥○○有無跟你說為何要將合機股價作高?)他和地○○、B○○和我見面時,亥○○說..和合機公司談好要作這支股票。那時合機股票大約十七、十八元,他說想叫我來配合作這支股票,把價格作高..。(問:你是否曾經透過地○○通知合機公司買賣股票?)要賣合機公司股票的話,我會通知地○○,至於地○○會通知誰我就不知道。因為當初他們說要用成本價十八元為計算標準,給我五千張,如果超過十八元以上,我就可以依約定賣出一部分,分次賣出。(問:地○○說當天在亥○○辦公室內,亥○○有跟他說,於你通知買合機股票時,就通知合機的丙○○賣出合機公司的股票,你當場也交給地○○你的電話,有無此事?)有。」、「(問:你認識玄○○?)不認識。(問:你如何認識亥○○?)因為他是立法委員,我認識,他不一定認識我,我們見面是因為九十二年十月左右B○○打電話約我去亥○○的辦公室見面,那時地○○在場,那時我才和亥○○有交往。(問:如何認識B○○?)我認識B○○是很久以前的事情,是在九十二年以前好幾年前認識的,可能是在一個股票市場聚餐活動上面認識的。(問:如何認識地○○?)地○○是記者,經常在報紙寫股票報導的文章,所以我知道他人,但與他有交往,也是在第一次和亥○○見面的那天。(問:B○○為何要找你?)他打電話給我,因為他說叫我傍晚去亥○○的辦公室,要介紹我一些朋友,談一些股票的事情。(問:你在電話中是否知道去的目的?)不知道。(問:當天在亥○○辦公室見面,在場的人有誰?)在場有亥○○、B○○、地○○..(問:當天有達成結論?)有。(問:結論為何?)地○○指說五千張用十八元算給我。如果到了二十元以上,我就可以分次賣掉,二十元可以賣一千張,每增加三元,可以賣一千張。但在二十元時,感覺操作不順利,我擔心股票可能無法漲很高,即使給我五千張,也會賣不完,所以我在二十元時,要求多賣一千張,所以我賣掉二千張。其他每三元賣一千張。五千張都賣掉了。(問:這個結論,是誰和誰的共識?)這個結論在場的人沒有人反對,但我說我要拿錢,要向地○○或亥○○拿。(問:在場的人,都有參與討論?)B○○沒有討論。他在旁邊有聽,但是沒有討論。亥○○、地○○、我都有參與討論..。(問:你為了要操作合機股票,總共和亥○○、地○○、B○○..見面幾次?)大約有十幾次。(問:見面地點?)都是在亥○○辦公室..。(問:既然已經談妥要操作合機股票,為何還要見面十幾次?目的為何?)因為股票的上漲過程會有很多狀況需要徵詢彼此的意見..。(問:你和誰交換意見?)地○○。亥○○也有,但他比較忙,有時開會不來,有時比較早走。(問:你平常如何和亥○○、地○○、B○○..聯絡?)我有一個手機,是地○○交給我的,這個手機上設定地○○和亥○○、B○○的號碼..。(問:為何地○○要特別交給你一支手機?)地○○認為這樣比較安全,且不會佔線或接不到,也不會被監聽..。(問:你在偵查中有提到手機裡面預設三組電話號碼,其中F代表亥○○,號碼為0000000000,青代表地○○,號碼為000 0000000,喜,代表B○○,號碼為000000 0000,是否屬實?)屬實。(問:在操作合機股票中 ,有透過這支手機和這三位人聯繫過?)有,三個都有。(問:誰打給誰?)彼此都有。(問:亥○○也會透過這支電話和你談論操作合機股票的事情?)沒有。(問:他打這支電話給你做什麼?)因為我五千張股票賣掉一部分,要拿錢,我就會打給亥○○或地○○,要向他們要錢。(問:亥○○打電話給你時,為何事情聯繫?)他告訴我我可以向地○○拿錢。有時是和我約何時去他的辦公室見面..。(問:你從何時開始操作合機股票?)九十二年十月開始,至於幾日我不記得了。直到九十三年二月間止。(問:你如何操作合機股票?)我在電視節目上有介紹這支股票,還有一些投資演講活動時也有介紹,同時我有投顧的會員,也有給會員作建議,讓他們進或出這支股票。(問:你為了介紹這支股票,曾經使用過哪些媒體?)工商時報、經濟日報、聯合晚報、中時晚報、財訊快報、臺視股市最前線(即臺視勝券在握)、恆生財經臺股市霹靂火、廣播頻道。(問:你在這些媒體上面,如何介紹這支股票,進而炒作這支股票?)根據合機公司在網站公布的資訊及報紙報導的資訊,歸納給一般股市投資人作分析比較。我們的分析比較如果投資人認同,想賺取差價,認為股票未來會有漲幅,就會作買進賣出的動作,我本身也有利用人頭戶買賣..。(問:你剛才提到你有一些投顧會員會去買賣合機股票,你指的是摩根公司?)這是其中一之,還有日月投顧、總統投顧。(問:宏碩投顧有嗎?)也有,但會員很少。(問:奔馳投顧有嗎?)有,但會員很少..。(問:你所謂投顧會員買賣股票,是否如你在偵查中所提到的,與會員約定在三十萬元額度內,依照你所發出的手機簡訊或電話指示,進出合機股票,如果有虧損由投顧負責全額理賠,會員多數會聽從我的指示買賣股票,如果有賺錢,就要繳資訊費?)這是摩根投顧的操作方式。其他投顧的操作方式,是我給他建議投資股票適合買、賣點的價位,我會傳真或發簡訊,至於他們要不要根據我的建議買,由他們自己決定。摩根投顧部分我想給他們一個承諾。(問:你剛才提到你也有使用人頭戶買賣合機股票,你使用哪些人頭戶?)在起訴書上寫很多我都曾經用過..。(問:既然地○○、亥○○找你,操作合機股票,表示你有操作股票的能力,請向法院說明,你究竟如何操作股票使合機股票的股價能夠達到你出脫的賣點?)我剛才提到我把合機公司大部分的新聞、營運報告整理出來,在媒體作分析比較,跟合機營運狀況相近的公司比較,相近公司的股價比合機公司高,表示合機股價有上漲的潛力,投資人想賺錢,就會買進股票,股票在市場上如果買的人多,股價就會上漲。(問:如果不是你在媒體上介紹投資人購買合機股票,合機股票有辦法上漲到你當時出脫的賣點?)沒有辦法。(問:你之前在偵查中提到合機公司之前的股票很冷,是何意?)就是說每天買進賣出的人很少。(問:是不是因為每天買進賣出的人很少,導致當時合機股票股價沒有辦法上揚?)不是。(問:每天買進賣出的人很少,股價還可以上揚?)可以,在市場上面,股票很少,只要有人買一張,一樣可以上揚。合機股票在市場上屬於股本較少,比較冷,本來就正常的現象。(問:既然如此,為何你會違反正常現象,大力推薦合機股票?)因為我有五千張合機股票,十八元的本錢,如果很冷,五千張不會有那麼多買盤來買,我就無法出脫,所以我才會將合機股票炒作到我預定的賣點,再出脫股票,如此才會獲利..。(問:..請具體說明獲利的過程?)我在二十元時賣了兩千張,我要賣這兩千張,我通知地○○,說這個股票,他可以將股票在二十元的價位賣出,如果有別人買最好,如果別人沒有買,我就用我的人頭帳戶去買,分了好幾天賣掉。賣掉十八元與二十元之間,有兩元的差價,兩千張就有四百萬元的差價,我就是賺這四百萬元。如同偵查中所說,四百萬元不須扣證交稅。(問:用人頭戶買下的合機股票如何處理?)我會在適當時機賣掉,從九十二年十月到九十三年一月,這三個月間,我用人頭戶賣掉,賺賠都是我個人的事情。(問:這五千張股票,到底是地○○給你的?還是亥○○給你的?)我不知道。因為他們兩位都在場,也都提到這件事情。(問:為何地○○或亥○○會有這麼多合機股票?)..我想他應該有跟合機公司的大股東談好..。(問:這五千張股票出脫後,你究竟賺多少?)五千張給我兩千八百萬元..(問:人頭戶股票何時出清?)九十三年一月下旬..。(問:你用人頭戶購買合機股票,到底是掛在哪些人頭戶下?)時間太久,不記得了..。(問:依照你當時和地○○、亥○○的約定,是在二十元時出脫一千張,但是你當時擔心合機股票無法漲到那麼高,所以在二十元出脫兩千張,再依照每漲三元,出脫一千張,最後出脫一千張,應該是在二十九元?)是的。(問:五千張全數出脫是在二十九元?)是的。」等語(見本院卷《七》第二至三十頁)。 ㈩、九十五年十二月八日本院審理時供述:「(問:你既然承認有炒作合機股票,請向法院說明到底曾不曾經因為炒作合機股票的事情,而和亥○○、B○○、地○○、丙○○、丑○○、玄○○接洽過?)我和亥○○、B○○、地○○有接洽過,其他人沒有接洽過,也不認識..。(問:曾經在亥○○位於濟南路中國航運大樓三樓的辦公室就炒作合機股票的事情與亥○○會面過?)會面過。(問:在場的人有誰?)有亥○○、地○○、B○○、我,共四人。(問:確定丙○○、玄○○還有丑○○不在場?)確定。而且從來都不在..。(問:你的專用手機是何人給你的?)我原來自己有手機,後來為了炒作合機股票方便,由地○○交給我一支專用手機。(問:地○○有無說這隻專用手機是何人給你?)地○○有說是亥○○叫他轉交給我。(問:有誰也持有因炒作合機股票方便而使用的專用手機?)亥○○、地○○、B○○和我四個人。(問:你因炒作合機股票而得到的好處是誰交給你?)大部分都是地○○交給我,少部份是亥○○交給我,亥○○交給我的方式就是請我到他的辦公室將現金裝在袋子裡面,擺在辦公室的會議桌上說這個是給我的。(問:有提到這是炒作合機股票的對價?)有。(問:你在炒作合機股票時,如果認為適合出脫股票時,你會與何人聯繫?)地○○。(問:地○○會和何人聯繫?)就我所知,他會跟合機的人員聯繫。(問:你如何知道?)我曾經有打電話跟地○○說要出脫合機公司股票,結果地○○跟我說找不到合機公司的人。(問:那次出的狀況,後來如果處理?)地○○可能會跟合機公司的人要能代理這種工作的人的電話。萬一找不到承辦人,還可以找到代理人。(問:你如何知道?)地○○告訴我說以後他會找到代理人。(問:地○○有無說合機公司的承辦人、代理人為何人?)合機公司的人我不認識,所以地○○即使有說,我也不記得,但是地○○跟我提到丙○○這個人很多次,所以我對丙○○有印象。(問:地○○跟你提到丙○○,有無說丙○○是扮何角色?)應該是合機公司對這炒作合機股票事件事情和我們接洽的人。(問:這是地○○明白告訴你的嗎?)我當時問亥○○有關合機公司的營業狀況,或經營的事情,亥○○就會說你去跟余副總,就是丙○○聯繫。(問:但是我是問你地○○在跟你提到丙○○時,他是如何說明這個人的角色,不然為何會多次跟你提到丙○○?)只要說到合機公司相關的事情,地○○都是提到丙○○。地○○曾經給我一份產品說明書,上面有附丙○○的名片..。(問:照你剛剛陳述,亥○○也有跟你提到丙○○?)有。(問:亥○○如何跟你說明丙○○在炒作合機股票合作案擔任何角色?)亥○○沒有說丙○○擔任何角色,我問關於合機公司狀況,他都會對我說叫地○○去問丙○○。(問:亥○○到底給你幾張合機的股票?)五千張。(問:亥○○給你五千張合機股票的事情何人知道?)亥○○知道。B○○不知道。地○○也不見得知道。因為亥○○還特別告訴我不要跟別人講,所以他們知不知道我不清楚。(問:為何地○○於調查站作筆錄時,有提到給你的五千 張股票?)亥○○告訴我時,地○○和B○○都在場,但是他不是用口頭跟我說,亥○○是寫在壹張紙條上,亥○○是不是事後跟地○○說的,我不知道。(問:是誰建議提前召開合機公司股東會?)合機公司的股票當時融券的數量一直增加,股票市場上如果融券快速增加,如果融券需要強制回補時,就會有買氣,我有提議如果召開股東會,融券就要強制回補,我說這個話,是股票市場的一般情形。何人這麼說的我不清楚,在場的人都有討論何時要召開股東會讓融券回補。(問:之所以會考慮會提前召開股東會,是因為合機的股價漲不上去,或是下滑,或有其他考量?)是因為合機股價上不去,也已經開始下滑..。(問:你能否跟法院確認你為了炒作合機股票,到底使用哪些人頭戶?)起訴書寫的人頭戶,其實都是我在偵訊中所供述的,不然檢調單位不可能知道,起訴書記載的人頭戶是正確的..。(問:對本案有無其他未交代清楚,而可以提供法院參考的?)我跟亥○○等人第一次見面的時間是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之前我都沒有見過亥○○、地○○。我也不認識亥○○、地○○。(問:第一次見面時在場有何人?)我、亥○○、地○○、B○○。每次見面有時候是三個人,地○○一定在場,有時候B○○不在場,約有三分之一的次數B○○不在場。有三分之一次數亥○○比較忙,不在場。從頭到尾的會面成員都只有出現以上四人,不曾經出現過其他人。(問:亥○○不在場時,何人主導發言?)亥○○會把事情交代地○○。(問:總共會面幾次?)約十次左右。(問:會面地點?)都是在傅崑萁辦公室,除了有二次在日本料理餐廳。(問:哪家日本料理餐廳?)就是亥○○住家樓下叫吉園日本料理。(問:有何補充?)我偵訊中所述都實在,除了我賣股票的價錢在本院有補充說明以外,其他偵訊中所述都實在。而且地○○於偵訊中也做過相同的證述。」等語(見本院卷《七》第四一至八三頁)。 、九十六年七月十七日審理時供述:「(問:你是何時認識地○○?)九十二年十月底。(問:是不是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應該是,狀紙上有記載較為明確。(問:你與地○○認識時,地○○與你接洽何事?)要介紹我與亥○○談合機股票的事情。(問:你與地○○當天是否是第一次見面?)是。(問:第一次見面的人要介紹你與亥○○談合機股票的事情,是否實在?)見面是由B○○打電話來邀約,我與B○○已經認識久了,因為他是中時晚報記者,頗有知名度,我們彼此感覺並不陌生..。(問:地○○告訴你合機公司何事?)有談到合機公司營運的前景利多及合機公司有意思要把股票作高。(問:當時合機公司股價為何?地○○告訴你合機公司有意作高到多少?)當時合機公司股票的股價約在十六元上下,作高並沒有訂定目標要做到多少,但在我感覺上至少要漲一倍才是作高。(問:地○○告訴你合機公司有意把股價作高,是合機公司自己要操作或地○○自己要操作?)都不是,是要找一個適當的人來操作,所以他們才請我來配合操作...。(問:如果是你配合操作,依當時見面情形那是何人主導操作?)依當時情況,應該是亥○○主導操作。(問:當時見面情形,是請你配合亥○○操作?)是。(問:亥○○當時是如何操作,你要如何配合操作?)亥○○說有人與合機公司的大股東談好了要把股價作高,但我不知道是誰,當時合機公司的股價只有十六、十七元,股價偏低,因合機公司前景不錯,亥○○告訴我給我一個價錢作為合機公司股票股價作為我的本錢,也答應給我合機股票的張數,至於詳細的合機股票張數、價格在狀紙中有記載,我現在記不太清楚,但這些股票並沒有實際給我,只是記在帳上,等到達到我預定可以賣出的價位,我會電話通知地○○或B○○,在那個價格賣出,當賣出成交完畢後,就會將實際賣得價額與我的本錢的差價以當天或隔幾天,以現金交付給我..。(問:亥○○是如何操盤,你是如何配合?)亥○○他會叫他的朋友及金主去買進合機的股票,因股票要有強大買盤才會上漲,我配合則是在電視節目與報章媒體介紹合機公司的營運前景,配合宣傳合機公司的利多,我也要出力去買進。(問:亥○○要求你配合操作,你是否立刻同意並且即日起就開始配合操作?)是。(問:既然你是配合操作,你有無確認亥○○確實有操盤後,你才進行配合?)開始進行後,我認為亥○○並沒有配合操盤買進,股票在十七、十八元時不強,我有反應,向他們說這邊一定要總動員,也要買進才行,後來我發現確實有一些買盤進去..(問:亥○○答應你要買進的數量、價格為何?你自己配合買進的數量、價格為何?)都沒有講確定的數量、價格,但有說要讓股票持續上漲才行..。(問:你剛剛說你是被地○○、亥○○、B○○邀請來參與的,請問你參與的目的是否就是要抬高合機公司股價?)我參與的目的是想賺錢。(問:你與地○○、亥○○、B○○有沒有達成抬高合機公司股價的協議?)有,協議內容是在帳面上給我一批的合機公司股票及本錢,到達約定的價格後賣出,差價就算是我的獲利。(問:你的協議所稱,要到達約定的價位,是到達何等價位,要由何人負責讓股價到達該價位?)價位是我們定好的,沒有上限,以每三元為一級,要共同負責。(問:你剛剛說的是你的獲利的算法,與抬高股價的協議所要協議的股價是否相同?)相同..。(問:你說協議是為了抬高合機公司股票股價,為何你自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日開始用人頭戶放空合機公司股票?)我從來沒有放空過合機公司股票,我如果在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日放空合機公司股票,那不是賠了。在我的人頭戶裡面,融券放空可能是因為作沖銷而已,沖銷的情形有兩種,一是我九點先融資買進,十點再融券賣,我手上持股仍然是○,另一種是我九點半融券放空,十點再融資買進,或隔日再回補,目的是為了不讓股價失控或於開盤時讓股價衝太快,如果股票衝太快,而我手上沒有股票,就沒有辦法讓股價不漲,就只能先融券放空,等股價回穩後再行回補..。(問:你是否曾經要求地○○去向合機公司取得特定的營運利多資料?)我沒有要求,不是地○○提供的,而是亥○○與地○○提供的。(問:你在之前的法院證述與剛剛的回答都說有些是地○○提供的,你現在說不是地○○提供的而是地○○與亥○○提供的,到底何種說法正確?)第一次見面,亥○○說之後合機股票事情由地○○與我聯絡,所以我認為與地○○聯絡就是與亥○○聯絡,地○○就是代表亥○○,地○○只是記者,他不可能拿得出幾千萬元出來..。(問:你在法院證述為了炒作合機股票的方便,地○○交給你一支專用手機,請問方便作何事?地○○是否曾在盤中用專用手機向你指示任何事項?)交給我手機就是交給我如果需要什麼事情需要聯絡,就用這隻手機聯絡,至於聯絡內容因為時間太久已經忘記。(問:依你剛剛的陳述,專用手機只是聯絡方便,不是炒作合機股票的方便?)因為他們說用一般的電話聯絡事情,很可能會被監聽,所以才交付一支專用電話。(問:依你剛剛的陳述是否表示你有作怕被監聽的事情,所以地○○才交付專用手機聯絡方便?)不是我有作,而是我們三個人有作怕被監聽的事情。(問:你所說怕被監聽的事情是什麼事情?)炒作合機股票..。(問:你剛剛不是說沒有要求地○○向合機公司要求特定資料,現在又說如果有關合機公司的任何事情就用這隻手機聯絡?)是有關炒作合機股票的任何事情才用這隻手機聯絡,不是有關合機公司的任何事情。(問:可否詳述需要用專用手機來聯絡的炒作合機股票的事情?)其實最主要只有一項,就是向他們說該給我的錢趕快給我..。(問:你向何人說該給你的錢趕快給你?)我有向亥○○、地○○講過..。(問:有關價差的部分是由你自行承接賣出的股票後,再取回價差,還是你並未承接賣出的股票,只是口頭要求賣出,就以口頭賣出的價格與基準價的差額要求退價差?)是我口頭要求在某個價位賣出,在完成成交後,才給我價差,至於是不是我買的則不一定,只要有賣出,誰買的都一樣..。(問:是何人把價差交付給你?)地○○、亥○○。」等語(見本院卷《八》第一八八至二二四頁)。 、又按所謂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指為獲取報酬,經營或提供有價證券價值分析、投資判斷建議,或基於該投資判斷,為委任人執行有價證券投資之業務者,廢止前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二條即定有明文,是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與其委任人間具有委任關係,該事業及其負責人、部門主管、分支機構經理人或業務人員應本誠實及信用原則,忠實執行業務,復為該管理規則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所明定,被告辰○○經營上開投顧公司,並擔任分析師,自應遵循該管理規則。該管理規則於九十三年十一月一日起,因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公布施行,並依該法第七十條、第七十二條、第八十三條第五項及第九十五條規定重新公布施行「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全文而不再適用,然該重新公布施行之管理規則第十一條第一項仍明文「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應依本法、本法授權訂定之命令及契約之規定,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本誠實及信用原則執行業務」,揭示相同之原則。惟被告辰○○竟自九十二年十二月二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內,有十七日於「股市霹靂火」、「勝券在握」等電視節目中,對委任人及會員以外之不特定人就個別股票買賣進行推介,對個別股票未來之價位作研判預測,及直接推薦、勸誘投資個別股票之行為,而有違反其行為時即上開廢止前管理規則第二十七條第二項第十二款「於營業場所以外之公開場所或傳播媒體,對委任人以外之不特定人就個別股票之買賣進行推介,或對個別股票未來之價位作研判預測」、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九款「涉有個股未來買賣價位研判,或直接推薦或勸誘投資個別股票」之規定,經臺灣證交所以九十三年一月二十日臺證密字第○九三○七○○○○八號函送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查核之事實,有該函及所附側錄專案報告及檢視一覽表在卷可稽(見附件一卷第三三至六三頁),被告辰○○確實以上開節目對不特定投資人講述推薦買進合機公司個股,再以上開帳戶相對成交合機公司股票(詳下述),使觀看其節目之會員、不特定投資人依其鼓吹卻無合理之判斷資訊買進股票,而得以順利依前揭商議結論,將上開二萬張合機公司股票在市場高價出脫牟利。 、此外,上開被告辰○○之供述,並有卷附之被告辰○○提出之合機公司型錄、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七日中國時報焦點新聞廣告影本、啟封記錄、廣告資料影本、其手繪濟南路三段公室平面示意圖(見編號四─七號卷第二二至一一八頁、九十三年偵字第二一○二四號偵查卷第六六頁,九十三年度逕搜字第五號卷第二八、三六、四二至四三頁、編號四─九號卷第五十至九一頁、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查字第三號偵查卷第七六至八三頁、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七三五號偵查卷《一》第一二○頁),及扣案證物編號一─五至一─十八、一─二十至──二二、一─二七、一─三十、一─三一、一─三三、一─三五至一─三六號之有價證券買賣對帳單一冊、主機網域密碼一冊、會員資料一冊、客戶資料二冊、銀行存摺一冊、公司職員資料一冊、組織流程圖及通訊資料一冊、摩根會員損益相關資料一冊、匯款資料一冊、說明會及會員資料一冊、摩根會員進出明細表四冊、特別會員資料一張、廣播日期表一冊、會員操作紀錄一冊、摩根投顧登記證一張、會員名冊一冊、營業執照及事業登記證一冊、簽到紀錄表一冊、波段潛力股分析資料四張,扣案證物編號二─一至二─三五、二─三七至二─四三、二─四五至二─四七、二─四八至二─五一號之臺北銀行支票簿存根二十八本及支票存款送款簿二本、投資人股票買賣明細六冊、存摺及支票影本二冊、筆記本四本、研究報告及傳真日記一冊、股票資料一份、電話簿一冊、存摺資料一百零九本、電話記錄清冊一冊、節目委託製作合約書一冊、會員資料一冊、宣傳文宣資料二冊、客戶資料一冊、飆股傳真一袋、簡報資料一袋、匯款資料二十二紙、廣告支出一冊、發票明細一冊、身分證影本資料一冊、契約一冊、傳真資料一冊、會員電話詢問登記簿一冊,扣案證物編號三─一、三─二之銀行及證券帳戶存摺四本、編號五─一至五─十一、五─十三至五─十五、五─十八至五─十九、五─二一─五─二五號之日月投顧員工資料一冊、稅額申報書一冊、轉帳傳票五冊、網新科技轉帳傳票一冊、發票存根一冊、董監事及營業登記資料二冊、筆記本二本、摩根公司資料一冊、金管會相關函文一冊、非凡新聞臺資料一冊、摩根公司會員資料八張、年代電視臺新聞資料一冊、通訊錄一冊、投資人明細資料一冊、個股資料一冊、營業員統計資料一冊、協議書一冊可資佐證。 3、被告B○○之供述: ㈠、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調查時供述:「(問:你是否認識辰○○、黃○○、I○○、林惠官、林可昂(林惠官子)、亥○○、徐榛蔚(亥○○妻)、B○○、R○○、F○○、H○○、林小英、林鄭三妹、J○○、宇○○、陳朝環、戌○○、酉○○、卯○○、蘇登山、許弘明、E○○、D○○、王海張、高進忠、方一州、辛○○、楊淑敏、楊淑珍、吳乙軒、簡輔仁、申○○、丁○○、蔡嘉洋、戊○○、呂素惠、王至德、李啟偉、張岐媺、高錦崑、李志展、陳建文、張明忠、林上元、張徐玉愛、陳家善、鄭秋鏘、鄭崑森、黃心瑜、M○○○、N○○、吳昕儒、何建軒、P○○、蔡佩珊、K○○、林世崑、林經華、林妙芬、癸○○、庚○○、林世偉、甲○○、天○○、寅○○、巳○○、乙○○、簡麗秋、壬○○、未○○、子○○、蔣勝哲、張賴彩月、宙○○、Y○○、朱廣鴻等人?交往關係為何?有無金錢往來或親屬等關係?)我認識辰○○、亥○○、徐榛蔚、林惠官、R○○、F○○;辰○○的綽號為「古董」,為總統投顧公司的分析師,我是很久前透過譚清連老師介紹認識;亥○○是我當兵認識的朋友,現任立委,約八十三年後我因從事證券業,所以亥○○便請我幫忙股票事宜,徐榛蔚是亥○○的配偶;林惠官亦為現任立委,我是在亥○○辦公室認識的;R○○是亥○○的立法院辦公室主任;F○○是我配偶;其他的人我都不認識..。(問:該資料中所載「炒股不炒市」、「二○○三年十月三十日,合機(一六一八)由十五.二元起漲,到二○○四年一月九日,短短兩個半月,合機漲到四七.一元,漲幅達到三.一倍」、..「目前有一支神秘飆股,即將發動攻勢,估計短期之內將有二~三倍以上的漲幅,此股本益比低、成長性高、籌碼安定‧‧‧,它是上櫃電子股『宏X國際』(三○七X)」意義為何?前述合機、亞智科股票是否係何人炒作之個股?你有無參與炒作?)據我所知合機公司的股票在提示期間內係由辰○○(即「古董」)長期在報紙或節目上推薦的股票..我於前段期間購買合機公司股票時,可分為兩個部分,第一部分是由亥○○叫我買進,我會向金主指定之營業員下單,在貴組之扣押物中的筆記本中有詳細記載;第二部分是以我個人資金購買合機股票,我會透過倍利國際公益公司(原營業員為黃信騰,後改為蕭伯特)及復華證券大甲分公司營業員黃信騰以我個人資金使用我配偶F○○等帳戶下單購買。(問:《提示:扣押物編號八─八筆記本一本》該筆記本是否即係你前述之記事本?你前述之金主及金主指定之營業員分別為何人?)是的,上面名單都是亥○○交給我的,裡面記載著金主、營業員、保證金帳戶等資料,但有些我並未使用過,在該筆記本第一頁中金主姓名為賈文中,營業員則為鼎富證券黃詩華,保證金匯入帳號為國泰世華銀行的賈文中帳戶000000000000、范 承群帳戶000000000000;第三頁記載之金主 為X○,營業員為「佩萱」(聯絡電話○二─00000 000),匯款帳號為國泰世華銀行南京東路分行黃○○ 帳戶000000000000;第五頁給載之金主為辰 ○○,帳號為臺北銀行東門分行林少華00000000 0000、林鄭三妹000000000000;第六頁 金主為張勵人(行動電話○九三九─三九九九九九),營業員為許小姐(行動電話0000000000,聯絡電 話00000000);第七頁金主蕭亞文(聯絡電話○ 三七─四七九二七八)是營業員..。(問:該筆記本中第六十二頁「FU土地銀行、花蓮分行00000000 0000財團法人關聖恩公慈善事業基金」、「臺銀群賢 分行000000000000蔡進忠」,及六十五頁「 FU賈文中九三. 二. 三入金三六, ○○○, ○○○」意義為何?)該筆記本中第六十二頁「FU土地銀行、花蓮分行000000000000財團法人關聖恩公慈善事 業基金」是亥○○提供給我的帳戶,應該是要我匯錢進去的,下面的臺銀群賢分行000000000000-蔡 進忠」是我記載朋友蔡進忠的帳號;六十五頁「FU賈文中九三. 二. 三入金三六, ○○○, ○○○」則應該是亥○○要匯款三千六百萬元入賈文中帳戶,是我隨手記載以便記帳用的。(問:該筆記本中第四十八頁「九二. 十. 三○十五:○○博愛路丹堤COFFEE,陳文哲。十六:找看盤室。二○:○○聯辦古董一六一八合機撥一○, ○○○KⅩ十四」..意義為何?)這可能表示九十二年十月三十日晚上二十時我在聯辦(亥○○辦公室)由亥○○向我透漏,將以十四元成本價核撥一萬張合機股票給「古董」(辰○○),因為我並未參與亥○○他們會談,所以怎麼會有這個結論我並不清楚..。(問:亥○○向你透漏,將以十四元成本價核撥一萬張合機股票給「古董」(辰○○),該一萬張股票來源為何?由何人接洽相關事宜?有無設定目標價?)股票來源我不清楚,要問辰○○或亥○○才清楚,有無訂定目標價我也不清楚。另外後來有無依約將一萬張股票撥給古董張,因為不是我在負責,所以我不清楚,詳情要問傅崑萁本人才清楚。(問:古董張在何證券公司下單買賣股票?)我不清楚,據我所知,因為他有本身的帳戶、金主的帳戶在使用,此外他尚有會員可以指揮下單買賣股票..。(問:亥○○操作合機股票曾向哪些金主融資墊款?各金主使用之證券帳戶及營業員各為何?)合機股票部分,亥○○曾以三成的額度向X○(由我介紹)及賈文中(亥○○自行找尋)融資,並指定交易的營業員分別為「佩萱」(聯絡電話○二─000 00000)、鼎富證券黃詩華(0000000000 、00000000#二五八、專線00000000) ,至於該二人以哪些人的帳戶下單買賣,要問他們二人才清楚。(問:亥○○操作合機股票向X○、賈文中墊款詳情?)九十三年二月三日前,亥○○係向X○墊款買進合機股票,九十三年二月三日後,匯入新臺幣三千六百萬元到賈文中指定的保證金帳戶中,所以從九十三年四月十二日至六月七日止即陸續向賈文中融資買進二千七百五十四張合機股票,此部分紀錄我儲存在我電腦的「華紙」檔案中..。(問:《提示:扣押物編號十─二─八日盛證券公司客戶黃○○及I○○股票買賣對帳單及流水帳等資料一份》該等資料作何用途?)該等資料是我向X○下單後,由營業員直接傳真給我對帳的資料,至於流水帳是我自己統計的資料,以便與亥○○對帳。(問:《提示:合機股票特定期間投資人買賣明細表及證券交易所提供之SRB三二一資料各一份》上述明細表中所列I○○及黃○○是否即是你前述營業員傳真對帳之帳戶?)是的。(問:該表中F○○係何人?買賣合機股票由何人處理?)F○○是我太太,他買賣合機股票都是我處理的..。(問:《提示: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七日臺證密字第○九三○○二一五三八號函及合機、日馳及偉聯等公司股票交易分析意見書各一份)前述人員經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分析結果,前述人員買賣合機、日馳、偉聯股票交易期間,涉有影響合機股票成交價方面,經分析發現渠等於九十二年九月三、五、十六日,同年十月三、九、十三、二三、三十日,同年十一月十三、十四、二十、二四、二六日,同年十二月一、八、十七、二四、二五、三十、三一日及九十三年一月五、六、七、十三、十四日等二十五個營業日,有連續以當日漲停價格或高於當時成交價之價格委託買進,使該股票當時成交價格上漲三檔至六檔,明顯影響該股票成交價或收盤價,暨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八、二六日,同年十二月三、九日及九十三年一月十六、二八、二九日尚有連續以當日跌停價格委託賣出,使該股票當時成交價格下跌三檔至八檔,明顯影響該股票成交價等交易之情形《第二六頁之四、之五》;又九十二年九月一、二、三日開盤前,渠等有以高於前一日收盤價或當日漲停價集中委託買進,使該股票當日以高於前一日收盤價四檔至檔不等之價格開盤,拉抬當日開盤價之情事外;另於九十二年九月三、八、十五、十七、十八、二六、二九日,同年十月六、九、二二、二四日,同年十一月五、七、十二、十三、十七、十九、二一、二四、二五、二七、二八日,同年十二月一、三、四、八、十二、十五、十七、十八、十九、二二、二三、二四、二五、二六、二九、三一日及九十三年一月二、五、六、七、十三、十四、二八、三十日,有連續以當日漲停價格或高於當時成交價之價格委託買進,維持該股票當時成交價或使該股票當時成交價格上漲一檔至二檔,或連續以當日跌停價格或低於當時成交價之價格委託賣出,使該股票當時成交價格下跌一檔至二檔等疑似操縱該股票成交價或收盤價之情事,綜上述分析,合機股票分析期間渠等有大量買賣該股票、及其成員間相對成交維持股價或製造交易活絡現象之情形,復有多日連續以高價委託買進,明顯影響成交價或收盤價之情事,涉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之情事《第二六頁之九、之十》,你作何解釋?辰○○及亥○○有無通知或指示你以前述手法配合?)..合機股票部分我是依亥○○指示下去操作..。(問:前述亥○○指示你下單買賣合機等股票,其資金由何人調度?如何對帳?)就我所知,都是由亥○○自己向他人借調資金給前述金主充當保證金。我均將我下單買賣的帳目製作流水帳,我有遇到他時就順便拿給他,相關流水帳,貴組今日查扣的二部電腦中即有登錄,我都存在「我的文件」資料檔案夾中..。(問:以上所言是否實在?)均實在。」等語(見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一○二四號偵查卷第八二至九十頁)。 ㈡、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偵訊時供述:「(問:之前於調查站所言是否實在?)實在..。(問:如何去買合機之股票?)我個人購買之部份是用我太太F○○之帳戶購買,另外有一部份是亥○○委託我下單買賣,他從九十二年十月左右找我,是他本人用電話與我連繫或者見面,他叫我找金主,我就找到X○與亥○○認識,由傅崑萁付三成之保證金在X○帳戶內,由他去買賣股票,錢的部份是由亥○○自己去處理,他如何給X○我不知道,我只接受亥○○之指示購買額度,我再下單給X○之營業員,收盤後營業員會傳真當天的進出資料給我,我再記帳,就X○之部分是向他借款買賣股票,X○所出的七成資金利息每一萬元,每天利息五元,等股票賣出時再與他給算,我沒有利益,我只是幫亥○○的忙..。(問:亥○○與辰○○是如何聯繫?)他們是自己連繫,有時候亥○○會叫我和辰○○連繫..。(問:你們都是聽從辰○○之指示?)沒有。買賣股票都是傅崑萁自己指示..。(問:幫亥○○下單都是用誰的帳戶?)下單只是告訴金主之營業員,至於他們用誰之戶頭我們不知道。」等語(見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一○二四號偵查卷第一○五至一○八頁)。 ㈢、九十三年十二月九日偵訊時供述:「(問:第一次聽亥○○談要作合機公司的股票在何處?)第一次的確實時間我記不得了,但是在亥○○位於臺北市○○路、青島路口中國航運大樓三樓的辦公室,我有聽到亥○○(小傅)在講,有的時候我有看到地○○、辰○○,我們四人也有同時在場過,確實時間我記不清楚了。(問:如何聯絡在亥○○的辦公室見面?)一般都是地○○約辰○○去,有時亥○○會用我的電話(0000000000或00000 00000)或室內電話約我過去,應該還有其他電話, 但是我沒有號碼,我的手機內都有輸入他們的號碼,有一次亥○○叫他的司機阿忠(蔡進忠,已自殺身亡)去買手機及預付卡交給我、地○○、辰○○一人一支,交給我的是NOKIA手機,手機一直都是同一支,手機現在在家裡,我現在請我太太拿過來,後來還有換過數次預付卡,預付卡是亥○○交代他的屬下拿給我的,我專用的手機是輸入「青」(指地○○)、「古」(指辰○○)、「F」(指亥○○),這是給我手機時就已經輸入了,因為這樣比較秘密,我與地○○、辰○○的聯絡都用平常的電話,只有亥○○均要求我們要用專用手機,這手機我們都用來聯絡,下單買賣股票是用我自己的電話,辰○○的專用手機很少開,亥○○曾經要聯絡辰○○時,請我叫辰○○開專用手機。(問:在小傅辦公室都談何事?)開會當中他們要講什麼事情、條件時,我多會自動迴避,譬如去外面泡茶、上網,盡量不聽,只是純粹接受亥○○的指示..。(問:亥○○取得合機公司股票的成本為何?)我不知道,至於我的筆記本註記十四元是因為開會之後亥○○跟我說有撥一萬張合機公司股票,實際成本多少我不清楚,筆記本上記十四元,應該是我聽亥○○說的隨手記的,地○○應該會比較清楚成本多少..。(問:金主有哪些人?)有X○及賈文中,X○是我找的,賈文中是亥○○自己找的,小傅會給我一個額度,然後由我指示X○及賈文中的營業員下單,X○的營業員是佩萱,賈文中的營業員是黃詩華,黃詩華的帳單會傳真到我家00000000 00及亥○○0000000000傳真機,佩萱的帳單 僅傳真到我家..。(問:在亥○○的中國航運大樓三樓的聯合辦公室有無看到亥○○拿現金給辰○○?)有的,印象中應該有一、兩次,但金額多少我不曉得,因為這不關我的事,我不會特別注意..。。(問:有關買賣合機公司部份,你如何與小傅對帳?)我是依實際交易與小傅對帳,有時小傅會約我去聯辦或他家裡拿給他,保證金成數部分,賈文中部分是小傅自己去談的,X○都是透過我去跟小傅談保證金相關事宜..。(問:你如何協助亥○○、辰○○等人炒作合機公司股票?)亥○○撥股票給辰○○,辰○○負責將股價拉高出貨,操作方式由辰○○主導,我是依亥○○指示買進或賣出合機公司股票,亥○○因為很忙沒有看盤,所以他都會打電話給我問辰○○方面的訊息、合機公司股價及大盤走勢,然後指示我如何處理。(問:亥○○就合機案給你多少利益?)亥○○有給我三百萬元,但是並沒有說是炒作合機的利益,他是在今年農曆過年前,在仁愛路四段二十七巷十一號二樓(吉園日本料理樓上)拿給我的,當時還有亥○○的太太、地○○在場,亥○○當場也有拿給地○○一包錢,但是金額多少我不知道,事後我與地○○有互問亥○○拿多少錢,但我忘記地○○到底拿多少錢..。(問:小傅如何與合機公司牽上線?)小傅告訴我說,有一個很要好的朋友叫A○○(綽號阿萬仔,委託書收購業者,長龍企管顧問公司)的朋友套牢很多合機公司股票,所以阿萬仔介紹小傅合機公司股票,至於後來情形因小傅沒有告訴我,所以後續情形我不知道。(問:小傅如何指示你配合辰○○拉抬合機公司股票?)主要是辰○○在操控,有時辰○○或小傅會打電話給我,要我買數百張,我會跟小傅報告,得到小傅同意後,依可用的額度買進合機公司股票,而且辰○○有時會通知我在低檔掛進,如果他要我買進二百張時,我會看盤勢並問過亥○○,得到同意後,我再分散張數往上買,只有辰○○才能真正知道市場的狀況,因為只能有一個控盤者,不能多頭馬車。(問:合機公司為何於九十三年提前召開股東會?)在合機公司股票自四十七元開始下跌,有連續兩三天跌停板,亥○○有請X○作多空對鎖的單子,只有作幾百張亦即我們跟金主談妥,同時市價買進、融券賣出同樣數量的合機公司股票,使市場上融券數量增加,因為現在平盤下不得放空,用來搶合機公司融券的額度,且使市場誤會合機公司融券大增,會使投資人有軋空的機會,而搶進股票,這是辰○○提議的,至於提前召開股東會,因為我沒有全程參與開會,所以詳情我不是很清楚,多空對鎖是小傅有指示我請X○去作的,這部分我們只需要負擔利息(每萬元每日五元或六元)即可,賈文中跟小傅收多少利息我不清楚..。(問:《提示辰○○提出之合機公司型錄》是否為你們送至辰○○辦公室之資料?)是的,這是提供的資料其中的兩份..。(問:是否有和地○○一起拿合機公司資料給辰○○?)應該是如同地○○所言,詳細情形我記不太清楚。(問:你主動提出之NOKIA八二五○手機,其用途為何?)這是亥○○交給我的,是作為我、亥○○、地○○、辰○○聯絡用的,這是作合機公司的時候才交的。(問:是否是亥○○為了炒作合機公司股票才交付手機給你們三人?)我在聯辦時有看到阿忠在輸手機內的號碼,但我不確定是阿忠或亥○○交給我的。(問:阿忠輸入手機號碼是何人叫他作的?)是亥○○叫他作的。(問:「古」、「青」、「F」 各代表何意?)「古」是代表辰○○先生、「青」是代表地○○先生、「F」是代表傅崑萁先生,開機密碼是「○ ○○○#一二三四五」。(問:當辰○○在拉抬股票時,小傅方面如何配合?)我僅負責賈文中、X○的買賣單,辰○○有時會打電話要我買入一定數量合機股票,我則向小傅請示獲得同意後,下單買進股票。」等語(見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七三五號偵查卷《一》第一二一至一三一頁)。 ㈣、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四第一次偵訊時供述:「(問:是否認識賈文中?)我認識,我是跟亥○○(我都稱他小傅)在一起的時候認識的,大約在民國八十幾年認識的,是小傅介紹我與他認識的,我與賈文中沒有金錢往來,也沒有生意合作關係,賈文中是股票市場的金主,他的資力雄厚,在股票市場進出有上億以上金額。(問:《提示賈文中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調查筆錄》賈文中供稱:除了我借款給B○○的五千萬外,B○○本身也匯款(保證金)三千六百萬元,分別匯一千八百萬元至范承群及我個人之帳戶等語,有何意見?)賈文中為何這樣說我不清楚,但之前我曾供述賈文中是亥○○自己找的金主,因為亥○○太忙沒有辦法看盤,我只是受亥○○之託,依傅崑萁指示對賈文中的營業員黃詩華下單買賣股票、記帳,並與賈文中核對進出資料、保證金成數等,這三千六百萬元是小傅提供給賈文中的保證金,但這筆錢我不清楚是不是我匯的,但是我有在帳上記載有這筆保證金,另外賈文中為何說他借我五千萬元,我不清楚,但是我肯定我沒有跟賈文中借五千萬元,也沒有跟他有資金往來。(問:你匯款三千六百萬元給賈文中之資金來源為何?)我不清楚。(問:前述三千六百萬元由何人至銀行辦理匯款?)我不清楚。(問:《提示辰○○等集團成員資金往來明細表》代交易人為何係R○○?是何人指示匯款?)我在筆記本上有記載三千六百萬元給賈文中的保證金,是因為小傅跟我說他有入金三千六百萬元,我不知道為何是R○○去匯的,R○○是小傅的國會辦公室主任。(問:對賈文中供稱他是借款予你,與你前述與賈文中無資金往來不同,你有何意見?)我根本沒有跟他借錢,而且我只是幫小傅下單,保證金及其他資金都是小傅自己處理。(問:小傅的資金來源?)我只知道小傅有跟李典勇借錢,小傅也不會讓我知道他如何取得資金,我不負責小傅的資金調度。(問:《提示賈文中○一一─五七─五○○○一七─九、范承群○一一─五七─五○○○一六─一存摺影本》為何匯款人均為你的名字?)匯款單上寫匯款人的名義,銀行就會登匯款人的名字,我不知道為何會用我的名義匯款,但是小傅有告訴我說他有入金三千六百萬元給賈文中,依提示資金清查表及存摺影本,我猜想這應該是小傅指示R○○用我的名字去匯款的,希望能夠向R○○查證,以證明我的清白..。(問:《提示扣押物編號十─二─九,扣押物所有人B○○)11/17「謝」、「倍」、「熹」各為何意?)「謝」是金主謝幸鈴小姐、「倍」是倍利F○○的戶頭,這兩個都是記載當日我買賣合機股票的金額及張數,「熹」就是X○,是屬於小傅的部分,但是有時候X○的額度不夠時,我也會用我自己的部分幫小傅下單,但是數量不多,頂多一、二百張,「B」就是買進,另外記載很多金額及張數是我在記載每一價格的委買、委賣張數,這都是公開資訊。(問:《提示扣押物編號十─二─九,扣押物所有人B○○)11/18「垂青FAX:000 00000」是何意?)這是我記載地○○的傳真電話, 因為我與小傅比較少見面,我會傳真一些小傅要的資料如在X○處下單的資料給地○○,請地○○轉交..。(問:《提示扣押物編號十─二─九,扣押物所有人B○○》1/13「四月二十一日 二月十三日最後回補」是何意?)這期間小傅或地○○有時會打電話給我,並問我合機公司融資融券變化情形,因為他們在外面比較不容易取得資訊,我常在電腦旁比較容易看到,這應該是地○○或小傅順便告訴我合機公司召開股東會的時間為四月二十一日,二月十二日是何意義我不清楚且我並不在意,只是將他們告訴我的順手記上去。(問:二月十三日是否為融券最後回補日?)我不清楚。(問:《提示扣押物編號十一─二四,扣押物所有人林美玲,董事會議記錄》合機公司於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召開董事會,決議於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一日召開九十三年股東常會,與你記載時間相符,原因為何?)可能是如我前述,是地○○或小傅告訴我的,原因為何我不清楚..。(問:小傅有無透過你聯絡辰○○?)有的,九十二年底開始合作合機案時,小傅會要我通知辰○○跟小傅聯絡,因為小傅及辰○○的專用電話經常不開,所以小傅才會透過我與辰○○聯絡..。」等語(見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一○二四號偵查卷第一三三至一三七頁)。 ㈤、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四第二次偵訊時供述:「(問:剛才在檢察事務官、調查員詢問時,所述是否實在?)實在。(問:是否認識賈文中?)我認識,我是跟亥○○(我都稱他小傅)在一起的時候認識的,大約在民國八十幾年認識的,是小傅介紹我與他認識的,我與賈文中沒有金錢往來,也沒有生意合作關係,賈文中是股票市場的金主,他的資力雄厚,在股票市場進出有上億以上金額。(問:《提示賈文中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調查筆錄》賈文中供稱:除了我借款給B○○的五千萬外,B○○本身也匯款(保證金)三千六百萬元,分別匯一千八百萬元至范承群及我個人之帳戶等語,有何意見?)賈文中為何這樣說我不清楚,但之前我曾供述賈文中是亥○○自己找的金主,因為亥○○太忙沒有辦法看盤,我只是受亥○○之託,依亥○○指示對賈文中的營業員黃詩華下單買賣股票、記帳,並與賈文中核對進出資料、保證金成數等,這三千六百萬元是小傅提供給賈文中的保證金,但這筆錢我不清楚是不是我匯的,但是我有在帳上記載有這筆保證金,另外賈文中為何說他借我五千萬元,我不清楚,但是我肯定我沒有跟賈文中借五千萬元,也沒有跟他有資金往來。(問:你匯款三千六百萬元給賈文中之資金來源為何?)我不清楚。(問:前述三千六百萬元由何人至銀行辦理匯款?)我不清楚。(問:《提示辰○○等集團成員資金往來明細表》代交易人為何係R○○?是何人指示匯款?)我在筆記本上有記載三千六百萬元給賈文中的保證金,是因為小傅跟我說他有入金三千六百萬元,我不知道為何是R○○去匯的,R○○是小傅的國會辦公室主任。(問:對賈文中供稱他是借款予你,與你前述與賈文中無資金往來不同,你有何意見?)我根本沒有跟他借錢,而且我只是幫小傅下單,保證金及其他資金都是小傅自己處理。(問:小傅的資金來源?)我只知道小傅有跟李典勇借錢,小傅也不會讓我知道他如何取得資金,我不負責小傅的資金調度。(問:《提示賈文中○一一─五七─五○○○一七─九、范承群○一一─五七─五○○○一六─一存摺影本》為何匯款人均為你的名字?)匯款單上寫匯款人的名義,銀行就會登匯款人的名字,我不知道為何會用我的名義匯款,但是小傅有告訴我說他有入金三千六百萬元給賈文中,依提示資金清查表及存摺影本,我猜想這應該是小傅指示R○○用我的名字去匯款的,希望能夠向R○○查證,以證明我的清白..。(問:《提示扣押物編號十─二─九,扣押物所有人B○○)11/17「謝」、「倍」、「熹」各為何意?)「謝」是金主謝幸鈴小姐、「倍」是倍利F○○的戶頭,這兩個都是記載當日我買賣合機股票的金額及張數,「熹」就是X○,是屬於小傅的部分,但是有時候X○的額度不夠時,我也會用我自己的部分幫小傅下單,但是數量不多,頂多一、二百張,「B」就是買進,另外記載很多金額及張數是我在記載每一價格的委買、委賣張數,這都是公開資訊。(問:《提示扣押物編號十─二─九,扣押物所有人B○○)11/18「垂青FAX:00000000」是何意?)這是我記載地○○的 傳真電話,因為我與小傅比較少見面,我會傳真一些小傅要的資料如在X○處下單的資料給地○○,請地○○轉交..。(問:《提示扣押物編號十─二─九,扣押物所有人B○○》1/13「四月二十一日 二月十三日最後回補」是何意?)這期間小傅或地○○有時會打電話給我,並問我合機公司融資融券變化情形,因為他們在外面比較不容易取得資訊,我常在電腦旁比較容易看到,這應該是地○○或小傅順便告訴我合機公司召開股東會的時間為四月二十一日,二月十二日是何意義我不清楚且我並不在意,只是將他們告訴我的順手記上去。(問:二月十三日是否為融券最後回補日?)我不清楚。(問:《提示扣押物編號十一─二四,扣押物所有人林美玲,董事會議記錄》合機公司於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召開董事會,決議於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一日召開九十三年股東常會,與你記載時間相符,原因為何?)可能是如我前述,是地○○或小傅告訴我的,原因為何我不清楚..。(問:小傅有無透過你聯絡辰○○?)有的,九十二年底開始合作合機案時,小傅會要我通知辰○○跟小傅聯絡,因為小傅及辰○○的專用電話經常不開,所以小傅才會透過我與辰○○聯絡..。」等語(見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一○二四號偵查卷第一一三至一一八頁)。 ㈥、又被告B○○名義所申設之之股票及金融帳戶,經查無買賣合機公司股票之情形,有臺灣證交所九十六年六月四日臺證密字第○九六○○一三六五○號函、日盛證券九十六年七月十九日日證字第○九六三○○八○五五○號函、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日證字第○九六三○○七八○七○號函、宏遠證券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陳報狀、亞東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九十六年七月十日亞證字第九六○九六○○五六○號函、群益證券九十六年七月五日(九六)群臺北字第四六三五號函、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九十六年七月二十日(九六)中證字第四八○號函、大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九六)華證(企)字第○一○五一號函、金鼎證券九十六年七月五日鼎營字第○九六○○○○二六四號函、元富證券九十六年七月四日(九六)元證字第○七三二號函、九十六年七月六日(九六)元證字第○七四三號函、國票證券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國證經字第○九六○○一○三四八號函、康和證券九十六年七月五日康證臺北(九六)字第○八八號函、復華證券九十六年七月十二日復券字第○九六○○○五一三五號函、九十六年七月十二日復券字第○九六○○○五一三七號函、九十六年七月十日復券字第○九六○○○五○一七號函、富邦證券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九六)富證管發字第六三○九號函、九十六年七月二十日(九六)富證管發字第六四二二號函、寶來證券九十六年七月十日(九六)寶經忠孝字第○七七九八號函、元大京華證券九十六年七月十八日聲明狀、九十六年七月四日說明書、九十六年七月四日元證莊(豐原)字第九六○○一號函、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元京證莊北屯(九六)字第○○二號函在卷可考(見本院卷《八》第一四○至一四一、一五○至一八三頁),足以證明被告B○○前述均以其太太或金主提供之帳戶買賣合機股票一情,與事實相符。 ㈦、此外,上開被告B○○之供述,並有卷附之其手繪之同案被告亥○○聯合辦公室位置圖一張、檢察官當庭勘驗該手機電話簿內僅有「古」0000000000、「青」0 000000000、「F」0000000000之筆 錄、啟封記錄(見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七三五號偵查卷《一》第九五─九六、一一九、一二九至一三○頁),及扣案證物編號八─十一─三至六號之金鼎證券、佳億證券、長利證券、聯合證券交易資料各一冊、編號八─十一─八至十交易明細表、交易明細表各一冊、交割憑單二冊、編號八─八筆記本一本、編號八─一、八─四、八─五股票交易紀錄(一)、(二)、(三)共三十三張、編號十─二交割憑單三冊、泛亞銀行對帳單二張、對帳單二冊、股票交易資料二冊、股票買賣契約書一冊、合機資產負債簡表一冊、交易傳真二冊、證券交易資料一冊、筆記本四本、匯款單一冊、匯款回條一冊又五張、雜記紙一冊、資料夾一冊、便條紙一張、交易明細一冊、存摺影本一冊,及其於九十三年十二月九日主動提供扣案之Nokia廠牌手機一支(八二五○型,含門號0000000000 號Sim卡一張)可資佐證。 (五)再被告丑○○於九十二年九月一日起至九十三年一月三十一日止,以前述其使用之人頭帳戶總計買進合機公司股數為九百二十二萬六千四百股、買進金額為一億四千二百二十四萬七千七百六十三元,賣出股數為三千零四十七萬一千七百八十股、賣出金額為八億一千一百九十二萬七千四百十九元,有前揭被告丑○○使用之帳戶於查核期間買賣合機股票總數一覽表存卷足參,是於前開期間被告丑○○利用前述人頭帳戶買賣合機公司股票之股數差額為二千一百二十四萬五千三百八十股,即約為二萬餘張股票,核與被告地○○供述合機公司提供二萬張股票供同案被告亥○○操作之情節相符。況且證人A○○於①九十四年二月一日調查時供述:「(問:你是否認識合機公司、洋華公司玄○○、賴義森、Q○○、丙○○、林文豪、S○○、丑○○或其他人員?交往關係為何?有無金錢往來或親屬等關係?)玄○○、賴義森、Q○○、丙○○、林文豪、S○○、丑○○等人我均不認識,我不認識合機公司、洋華公司任何人,但約一年多前,我友人李金亮曾帶合機公司人員(印象中一男一女,姓名不詳)到亥○○青島東路辦公室(開南商工附近)與我認識,當時我僅在場,由李金亮(聯絡電話0000000000)、亥○○與前述公 司人員洽談,我不清楚他們談論內容,但曾聽聞他們要談論合作某事情,之後我就沒有再與合機公司人員聯絡。(問:你是否認識傅崑萁、B○○、R○○、地○○、辰○○、李金亮等人?交往關係為何?有無金錢往來或親屬等關係?)我認識亥○○、B○○、R○○、李金亮,不認識地○○、辰○○。亥○○我認識十幾年了,當初認識時,他是凱聚公司的經營人員,B○○也認識一、二十年了,當時他是凱聚公司的監察人,李金亮因同業關係,他之前是亞洲會議公司股東..(問:曾否居中牽線合機公司人員與亥○○等人認識?詳情為何?)如我前述我僅介紹李金亮與亥○○立法委員認識,之後再由李金亮帶同合機公司人員到亥○○辦公室洽談合作事宜..(問:現在時間十一時四十分,現在進入詢問室之女子(即被告丙○○)是否即係你前述到亥○○立法委員辦公室之合機公司女子?)我印象該女子即是當時到亥○○立法委員辦公室之合機公司人員,事後看報紙登載時,才知道她是余小姐 ..。(問:以上所言是否實在?)以上所言均實在。」等語(見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二一一○號偵查卷《三》第一六○至一六三頁)。②於九十四年二月一日偵訊時供述:「(問:剛才在法務部調查局中機組調查員詢問時所述是否實在?)實在..。(問:你是否認識合機公司、洋華公司玄○○、賴義森、Q○○、丙○○、林文豪、S○○、丑○○或其他人員?交往關係為何?有無金錢往來或親屬等關係?)玄○○、賴義森、Q○○、丙○○、林文豪、S○○、丑○○等人我均不認識,我不認識合機公司、洋華公司任何人,但約一年多前,我友人李金亮曾帶合機公司人員 (印象中一男一女,姓名不詳)到亥○○青島東路辦公室 (開南商工附近)與我認識,當時我僅在場,由李金亮(聯絡電話0000000000)、亥○○與 前述公司人員洽談,我不清楚他們談論內容,但曾聽聞他們要談論合作某事情,之後我就沒有再與合機公司人員聯絡。(問:前述會面地點是否為中航大樓親民黨立法委員聯合辦公室三樓?)是的。(問:是在聯辦何處談?)是在亥○○的辦公室內談。(問:此二位合機公司人員是由何人聯絡至聯合辦公室?)是李金亮聯繫的,我與他們不熟。(問:當天地○○、B○○有無在場?)沒有在場,只有亥○○在場,連亥○○的守衛也不在場。(問:當日是洽談何事?)..印象中應該是談有關資金募集與合機公司股票的相關事情..。(問:剛才中機組調查員有無讓你指認丙○○?)有的,有帶到訊問室讓我指認。(問:丙○○是否即為你前述在亥○○辦公室看到的合機公司人員?)..有像。..(問:曾否居中牽線合機公司人員與亥○○等人認識?詳情為何?)如我前述我僅介紹李金亮與亥○○立法委員認識,之後再由李金亮帶同合機公司人員到亥○○辦公室洽談合作事宜..(問:李金亮為何要你介紹與亥○○認識?)李金亮告訴我說要找一個人脈比較廣的人,看能不能對合機公司的股票有幫助,所以我介紹亥○○給他認識..。」等語(見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二一一○號偵查卷《三》第一六七至一七一頁)。③於本院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五日審理時供述:「(問:你明確陳述是李金亮帶合機公司人員與亥○○洽談合作事宜,當初在調查站是否有這樣說?)我在調查局應該有這樣說..。問:你在調查站、偵訊中所述,是否屬實?《提示A○○調查站筆錄、偵訊筆錄並告以要旨》都實在。」等語(見本院卷《六》第二至三九頁)。足證合機公司是被告丙○○藉由案外人透過證人A○○與同案被告亥○○接洽,由合機公司提供二萬張合機股票給同案被告亥○○合作炒作合機公司股票,從而足徵被告地○○、辰○○、B○○上開有關合機公司以每股十五元之價格提供二萬張合機公司股票給同案被告亥○○,並由亥○○再以每股十八元之價格提供五千張之合機公司股票給被告辰○○,而與被告辰○○、地○○、B○○將上開二萬張合機公司股票在市場炒作,並於九十三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在市場獲利了結等情與事實相符。 (六)雖被告等人為上開辯解,然查: 1、合機公司人員被告玄○○、丙○○、丑○○部分: ㈠、被告丑○○於①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調查時稱:「(問:經歷及現職?)我曾經在電子公司擔任助理工程師,也曾在貿易公司擔任總務工作,約八十三、八十四年間,進入洋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擔任總務,於九十三年一月間進入光洋公司擔任總務乙職,但都派駐在臺北市洋華公司服務,受光洋公司董事長子○○指令處理臺北相關業務事宜。(問:你既係光洋公司職員,為何派駐在洋華公司服務?光洋公司與洋華公司彼此有何關係?)是光洋公司向洋華公司租賃一個辦公桌,我就受光洋公司董事長子○○之指令在洋華公司內上班。至於光洋公司與洋華公司彼此有何關係,我並不清楚。(問:你是否認識辰○○、黃○○、I○○、林惠官、林可昂(林惠官子)、亥○○、徐榛蔚(亥○○妻)、B○○、R○○、F○○、H○○、林小英、林鄭三妹、J○○、宇○○、陳朝環、戌○○、酉○○、卯○○、蘇登山、許弘明、E○○、D○○、王海張、高進忠、方一州、辛○○、楊淑敏、楊淑珍、吳乙軒、簡輔仁、申○○、丁○○、蔡嘉洋、戊○○、呂素惠、王至德、李啟偉、張岐媺、高錦崑、李志展、陳建文、張明忠、林上元、張徐玉愛、陳家善、鄭秋鏘、鄭崑森、黃心瑜、M○○○、N○○、吳昕儒、何建軒、P○○、蔡佩珊、K○○、林世崑、林經華、林妙芬、癸○○、庚○○、林世偉、甲○○、天○○、寅○○、巳○○、乙○○、簡麗秋、壬○○、未○○、子○○、蔣勝哲、張賴彩月、宙○○、Y○○、朱廣鴻等人?交往關係為何?有無金錢往來或親屬等關係?)我認識林世崑、林經華、甲○○、天○○、寅○○、巳○○、乙○○、壬○○、未○○、子○○、Y○○、其餘我均不認識,林世崑、林經華 、天○○、寅○○、巳○○、乙○○、壬○○都是洋華公司的員工,所以我認識,其中壬○○已離職,子○○是光洋公司董事長,未○○是子○○的朋友,Y○○曾經是世紀公司的董事長,甲○○是林世崑的太太。我與甲○○、天○○、寅○○、巳○○、乙○○、壬○○、未○○、子○○、Y○○約在八十九年或九十年間,由Y○○發起合資購買合機電線電纜公司上市股票,除了購買合機公司股票之外,也有買其他公司的股票,但是明細我不清楚,因為都是Y○○統籌辦理,要問她比較清楚..。(問:你曾將那些金融帳戶提供他人買賣合機..股票?)如前述,我曾經與Y○○發起統籌合資購買合機等股票時,我有將個人在第一銀行、華南銀行等行庫所開立的證券帳戶交由Y○○使用,此外沒有提供予他人使用,也沒有提供 他人的金融帳戶給Y○○使用..。(問:Y○○向妳等人發起合資購買股票詳情為何?)如我前述,約在八十九或九十年間,由Y○○發起合資購買合機電線電纜公司上市股票,因為時間太久,起初之詳細情形為何,我已記 不清楚,但是我記得因為我擔任總務,常常會在外處理業務,Y○○會要求我以業務在外之便,幫她處理銀行轉帳與下單的事務。而合資購買股票,通常是Y○○通知有投資有開戶的人,現在有哪些個股(譬如合機等個股)需要我們去購買幾張或賣出幾張,被通知人就照Y○○指示下單,而購買股票所需資金,即由大家原先集資的錢支付,而這些買進賣出的錢,都是由Y○○分配在合資人的戶頭內,由Y○○統籌,合資者若有需要現金,可以要求Y○○將渠本人之投資資金歸還..。(問:《提示:合機 股票特定期間投資人買賣明細表》據本組統計自九十二年十月至九十三年二月期間,在妳名下購買合機股票共獲利新臺幣一億零七百八十四萬一千二百三十七元,是否即係妳參與Y○○發起合資統籌購買合機股票所賺的數額?)當時Y○○發起合資統籌購買股票時,有告訴我會利用我提供的證券帳戶,進出買賣股票,而這些購買的股票之獲利及虧損,都是合資者共有的,絕非我個人所得..。(據妳所知,除妳之外,尚有何人提供金融帳戶資料給予Y○○統籌投資購買合機股票?)我記得除了我之外,尚有前述合資人甲○○、天○○、寅○○、巳○○、乙○○、壬○○、未○○及子○○等人都有提供金融帳戶給Y○○來統籌購買合機等股票..。(問:據本組人員於今《二十九》日赴光洋公司依法搜索時,子○○向本組人員表示,他本人僅係掛名董事長,實際負責人究係何人?)我僅知道他是董事長,有無其他實際負責人我不清楚..。」云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一○二四號偵查卷第六一至六五頁)。②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偵訊時供述:「(問:Y○○與你之關係?)朋友。(問:你們有合資購買合機之股票?)有。(問:如何出資?)看個人,我陸續出約一百萬元,我知道有出資的人,我在調查站有說過了。(問:你有多少個帳戶?)大約二、三個。我開的這二、三個帳戶就交給Y○○負責。甲○○、天○○、寅○○、巳○○、乙○○、壬○○、陳文友、子○○也都有開帳戶給Y○○統一管理。除了給Y○○以外並沒有給別人使用..。(問:自己使用之銀行帳戶有那幾個?)比較常用的是臺灣銀行城中分行,另外還有一個國泰世華銀行,那一個分行我忘記了。(問:是否認識R○○?)不認識。(問:剛才所言自己常用之帳戶有無借給別人使用?)沒有。只有拿第一銀行長春分行、華南銀行新生分行、華南銀行內湖分行給Y○○使用,至於有無其他的我忘記了。(問:在這些帳戶進出之資金是否清楚?)不清楚,都是Y○○通知我去跑銀行,錢如何來的要問他,Y○○很久以前曾經是洋華的員工,後來他去擔任世紀鋼構之董事長。因為他有回到洋華公司看同事而認識,當時他為什麼會找我們買股票,我想不起來。買那一個股票也是他指定的...。(問:與地○○有無資金往來?)沒有。(問:為何在九十三年二月十一日有匯一百多萬元給地○○?)不記得,可能是Y○○叫我匯的..。(問:與子○○間有無資金往來?)沒有。如果有的話應該是Y○○要我匯款做為買賣股票所用。(問:與邦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有無資金往來?)沒有。如果有的話應該是Y○○要我匯款做為買賣股票所用..。(問:如何分紅?)不一定,每個人不一樣,我沒有仔細去算。(問:在你帳戶內去賣出合機之股票有一億三千多萬元共五百三十六萬股,這部份是何事?)都是Y○○在操盤。」云云(見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一○二四號偵查卷第六九至七四頁)。③於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七日調查時供述:「(問:《提示丑○○調查筆錄乙份》你於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在本組所作供述是否實在?有無補充?)(經詳視後作答)該筆錄我所供述,合資購買合機股票係由Y○○發起的,並不實在。事實上是禾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未○○要我在臺北幫他找人集資,並找朋友提供帳戶作為買賣合機股票之用..。(問:禾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簡稱禾云實業》負責人未○○要你在臺北找人集資,及利用人頭帳戶作為買賣合機股票之詳情為何?)約於八十七年底,未○○擔任合機公司業務員期間,以合機股票未來具有潛力為由,遊說我及洋華公司同事壬○○合資購買合機股票,陸續由我及壬○○各投資一百多萬元,未○○則投資三千多萬元(詳細金額不清楚),所使用之帳戶除我、壬○○及未○○之外,並借用甲○○、天○○、寅○○、巳○○、乙○○、子○○、Y○○等人及未○○自行提供之人頭帳戶共同買賣合機股票,何時買進及賣出均係未○○通知我處理,九十二年七、八月間開始,未○○表示合機公司有陸續接到好幾個標案,因此合機股票將有利多行情,要我以融資方式大量購買該股股票,同年十月間未○○向我表示,他需要資金購買一家營造廠,即指示我將手上持有之合機股票陸續賣出,迄九十三年二月間,未○○及我所持有之合機股票即全數出清。(問:前述未○○購買合機股票之資金係以何方式交給你?如何運用?)每當未○○要買股票時,他會將資金匯到相關人頭帳戶,我再參照市場的行情,透過不同的證券公司下單,將當日匯入款全數購買合機股票,若未○○有到臺北來時,也會直接將現金交付給我。(問:未○○買進賣出合機股票,價格係由何人決定?)由我參考市場行情,決定買進或賣出的價格。(問:前述甲○○、壬○○、天○○、寅○○、巳○○、乙○○、子○○、Y○○等人之帳戶係由何人開戶?相關證券存摺及交割銀行存摺及印章係由何人保管?)係由甲○○、天○○、寅○○、巳○○、乙○○、子○○、Y○○等人親自開戶,再將存摺及印章交由我保管使用。至於未○○自行提供之人頭帳戶(約四、五個帳戶)也是各人親自開戶,並將存摺及印章交由我保管使用,但是詳細姓名我則忘記了。(問:前述未○○指示你買賣合機股票期間,買賣股票係由何人經由何家證券公司下單?營業員係何人?如何交割?)當未○○匯款給我買進合機股票時,我會依照市場行情估計可購買之股票數量,先分配至不同之人頭帳戶,我再請他們下單買進,其中未○○自行提供之人頭帳戶有授權巳○○、乙○○、壬○○及我代為下單。就我記憶,證券公司有復華大鑫(營業員為黃如民)、康和(營業員為C○○)、大昌(營業員為蔡月雲)、臺証(營業員為徐小姐)、寶來(營業員為許玉芳)、國票等證券公司(營業員為吳先生)。(問:前述未○○指示你買賣合機股票期間,買賣股票係由何人經由何家證券公司賣出?)如前述,未○○也會要求我賣出一定金額之合機股票,我會依照市場行情估計,斟酌分配至不同之人頭帳戶自行掛單賣出股票。(問:前述未○○指示你買賣合機股票期間,利潤如何分配?)我自八十七年與未○○等人共同合資買賣合機股票,我個人部分皆未賣出,直到九十二年十一月開始,前述共同合資購買合機股票陸續賣出,到九十三年二月間全部賣完,我個人獲利約一百八十多萬元。(問:九十二年十一月間,你與未○○等共同合資買合機股票,當時你等總共持股若干?當時合機股價若干?為何你等要將合機股票賣出?)九十二年十一月間,我與未○○等人共同持有合機股票數量已高達一千多萬股,且當時合機股價有漲到十五元多,帳面上已有獲利,剛好未○○需要一筆資金購買富詳營造,而且一千多萬股股票有融資壓力,所以未○○找我商量,要我尋求管道將所有合機股票出脫,剛好倍利國際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位於洋華公司附近,且協理地○○我已認識多年,我就向地○○詢問股市行情,當時地○○向我告知合機股票十五元他那裡有人要接,我與未○○原本想要一次出股一千多萬股合機股票,但是地○○說這樣不行,仍得要利用股票市場分批掛單賣出,所以我就聽他的意見自行自九十二年十一月開始在股票市場自行掛單賣出,直到九十三年二月全部出脫完合機股票。(問:你前述與未○○等人共同合資持有之一千多萬股合機股票,當時票面價值若干?融資若干?迄九十三年二月全數出脫後獲利若干?)九十二年十一月間依合機股票票面價值,當時我等持有之合機股票票面值一億六千多萬元,因為總共有甲○○、天○○、寅○○、巳○○、乙○○、子○○、壬○○、Y○○、我本人及未○○找的人頭戶共同投資,我負責的部分只有我本人、巳○○、乙○○、壬○○、Y○○融資買合機股票,未○○部分也有人有融資,因為相關資料我已經丟掉了,所以實際融資金額我已記不清楚,迄九十三年二月間合機股票全部出脫後,扣除融資及原投資金額淨獲利達六千多萬元,我個人獲利一百八十多萬元。(問:你前述將一千多萬股合機股票全數賣出後,有無支付地○○任何費用?如何支付?)因為當時地○○有建議我們十五元賣出,而且未○○有和地○○達成協議,後來雖然是由我們自行掛單賣出,但與十五元差價部分就全部給地○○,至於未○○與地○○達成協議內容要問未○○才清楚。地○○都會在我掛單賣出合機股票成交後,自行或派人到我辦公室向我索取當日成交價與協議十五元之差價,而且都要求現金,每次金額都不一定,最高曾一日拿一千多萬元,最低也有一、二百萬元,通常是地○○派人陪我到當日賣出帳戶之交割銀行領取現金,他也都直接將現金取走,沒有立任何憑證..。(問:經查你等自九十二年十一月間開始自行掛單賣出合機股票,當時九十二年十一月七日合機股價是十七.九一元,之後陸續漲至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之三十一.五元、九十三年一月九日之四十七.一元,在合機公司沒有任何利多重大訊息之情形下,合機股價疑有不正常拉抬上揚之情形,你等是否係配合地○○利用一千多萬股合機股票炒作市場?有無他人授意你等配合地○○處理合機股票?)沒有,我是自行去找地○○詢問如何出脫合機股票,沒有他人授意,當時地○○就叫我在市場自行掛出,一定有人會承接,我就視情形斟酌在市場上掛單,後來到九十三年二月間也順利將一千多萬股合機股票全部出脫。(問:你如何認識地○○?為何你在處理一千多萬股合機股票時會如此信任地○○,願意將高額的價差無條件支付給他?)我是在合機公司法說會場上認識地○○的,認識約一、二年了,而且未○○也有和地○○協議好了,而且未○○也沒有意見,所以我就一直以這種方式處理,直到將合機股票賣完..。(問:你前述自九十二年迄今曾於復華大鑫、康和、大昌、臺証、寶來、國票等證券公司開立證券交 易戶,並借用甲○○等人在前述證券公司之證券交易戶,交割銀行各為何?相關存摺、印章置放何處?)九十二年迄今,我本人及使用甲○○等人名義,在復華大鑫開立證券戶,交割銀行為華銀新生分行,在康和證券開立證券戶,交割銀行為一銀長春分行,在大昌證券開立證券戶,交割銀行為中國信託銀行,在臺證證券開立證券戶,交割銀行為臺新銀行,在寶來證券開立證券戶,交割銀行為華銀內湖分行及中國商銀,在國票證券開立證券戶,交割銀行為世華銀行;九十三年二月在合機股票全部出脫之前,該等存摺及印章皆由我保管及使用,之後,部分存摺印章由開戶人自行取回,沒有拿回去的,我都交給未○○。(問:你何時開始投資合機股票?資金來源為何?)約八十七或八十八年就開始買合機股票,資金都是我存款、標會及我父親給我的..。(問:《提示:合機股票特定期間投資人買賣明細表》根據台灣證交所提供之前述資料,你自九十二年九月至九十三年二月期間,曾連續大量買進、賣出合機股票,該表初估顯示你購買合機股票共獲利約五千二百七十五萬餘元,相關獲利目前存放何處?可否提供相關證券或金融帳戶供本組參考?)我在九十二年十一月之前有辦理過合機股票融資,但真正開始賣出合機股票是在九十二年十一月到九十三年二月間,相關獲利如前述支付給地○○外,其餘就依各人投資比例分掉,我戶頭裡面獲利約五千二百七十五萬餘元,並非全都是我的。」云云(見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二一一○號偵查卷《一》第四八至五五頁)。④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七日偵訊時供述:「(問:何時開始買合機公司股票?)約八十七年底左右,是我和未○○及壬○○合資買的,臺北部分只有我和壬○○,南部我只知道未○○,他有無找其他人我不清楚。(問 :你們如何集資?)我會去問同事、朋友,看有沒有人有興趣,後來只有我和壬○○,我們陸續各出了一百多萬,未○○出了三千多萬元。未○○的錢是用現金或匯款給我,是匯到我所借用的帳戶內。(問:這些帳戶是誰去借的?)臺北的部分是我,未○○也有去借一些。印章在今年二月以前是放在我這邊,在結清之後有些人想拿回去就拿回去了,剩下的就放在未○○那裡..。(問:你與未○○投資的比例差這麼多,為何他會邀你們集資?)他是陸陸續續才出三千多萬元,不是一次拿出來的。(問:一開始是誰找誰談的?)未○○找我談的,他打電話到洋華公司給我,問我們這邊員工有無想要集資買合機的股票..。(問:何時開始賣合機股票?)從九十二年十一月開始。(問:為何要賣?)因為那時,七、八月以前,他有聽到合機有許多標案的消息,他就覺得合機的股票會上漲,所以他就用融資的方式,去買更多合機的股票,結果股價都在十五元上下,後來他想要買一家營造廠,他沒有資金,所以就想要找人將我們手上持有的一萬多張股票買過去,然後因為我在臺北認識比較多證券商,就要我去問問看,我就問到地○○,我們本來想用十五元一次賣給他,但地○○說不行,一定要在市場上丟,差價要我從戶頭內領出來給他。這條件是未○○和地○○談的,我當時沒有在場,我只有介紹地○○和未○○認識。這些條件並沒有在認識當天談,是事後他在和地○○談好之後才告訴我的。賣的時候我就問地○○可不可以一次賣,他說不行,一定要在市場上丟,所以我就從他說可以丟的那天開始,每天掛單賣出,我掛的時候並不見得都賣得出去,所以我就一次掛很多,看掛多少,賣多少,然後再把差價給他,在成交之後,地○○會主動和我聯繫,問我差價有多少,然後我下午就去領現金,交給地○○或他派的人,他派誰來我並不認識。我們是約在銀行,我領取現金後,在當場交付,他們都要現金..。(問:價格如何決定?)不管,我就一直丟出去,但我都掛十五元以上,十五元以上才賣。(問:地○○如何知道有無賣出?)他會問我成交單,我會給他看,剛開始幾次他會來看,我會把成交單給他看,有時候我會傳真給他看。後來因為互信就沒有再看成交單。我也沒有辦法騙他,因為他們都會知道,賣出的價錢是多少。(問:未○○的錢要如何給他?)有的時候是匯款,匯款匯到那個帳戶是由未○○指示,有時候他如果有來臺北,就去銀行領現金給他..。(問:為何未○○說,與地○○的條件是你和地○○決定的?)是他和地○○決定的,他錢出的比較多,怎麼可能是我決定?而且是他缺錢,並不是我..。(問:從九十二年十月到九十三年二月間,你賣出合機的股票總共獲利六千多萬元?)對,我只分到一百八十多萬元,壬○○所分的錢應該是和我差不多,詳細情形我不清楚,那時應該是領現金給他,但我忘了是分批或一次給他。(問:剩下的五、六千萬元都是未○○的?)對,我有些是給現金,有些是匯款..。」云云(見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二一一○號偵查卷《一》第一八六至一九二頁)。⑤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八日本院訊問時供述:「(問:地○○是否有透過你利用人頭戶買賣合機公司的股票?)沒有,我個人與未○○有合機公司的股票要賣,去找地○○替我們賣..。(問:天○○等人的帳戶是否大量買賣合機公司的股票?)是的,因為他們這些人都把帳戶借給我用,因為我、未○○、壬○○集資買賣合機公司的股票..。(問:你與未○○、壬○○共集資多少錢買賣合機公司的股票?)從八十七年底開始,大約集資三千萬元..。」云云(見本院九十三年度聲羈字第九五五號卷第十三至十八頁)。⑥九十四年一月三十一日調查時供述:「(問:你是否認識玄○○、賴義森、Q○○、丙○○、林文豪、L○○、宙○○、己○○、乙○○、邱潛毅、賴律蓁、邱鐏毅、劉素容、Y○○、巳○○、未○○、子○○、癸○○、壬○○、張賴彩月、天○○、甲○○、連碧麗、寅○○、林星星、林世崑、林經華、林妙芬、庚○○、林世偉、簡麗秋、蔣勝哲等人? 交往關係為何?有無金錢往來或親屬等關係?).我有向甲○○、斿麗娟、寅○○、巳○○、乙○○、子○○、壬○○、Y○○、我本人及未○○找的人頭戶(詳細人頭數及姓名我已記不清楚)等人借用股票人頭戶以供投資使用..。(問:《提示:合機公司關聯戶特定期間投資人買賣合機股票清查表》表列人員經清查結果均係前述合機公司關係企業員工或關係人,且根據臺灣證交所提供之買賣股票交易明細表資料,該等人員自九十二年九月至九十三年二月之期間,連續大量買進、賣出合機股票,獲利初估約有新臺幣五億六千七百十一萬餘元,前述人員是否公司借用名義進行買賣? 相關買賣、資金調度由何人負責處理? 你有無參與?)九十二年七、八月間未○○指示我利用股票帳戶先融資買進合機公司股票由原先五千多張增加至一萬多張(詳細張數我已記不清楚),再於九十二年十一月至九十三年二月間陸續將合機公司股票賣出,合機公司關聯戶清查表中除丑○○、宙○○、己○○、乙○○、Y○○、巳○○、未○○、子○○、壬○○、天○○、甲○○、寅○○、庚○○外,是未○○借用渠等名義進行股票買賣,其餘帳戶都不是我或未○○所借用的人頭帳戶,相關買賣、資金調度由我依未○○的指示處理..。(問:前述人員相關證券及銀行存摺、印章由何人保管使用?現在何處? )九十三年二月之前前述人員相關證券及銀行存摺、印章皆由我保管,但於九十三年二月底後我便歸還未○○,由他親自上臺北洋華公司辦公處所向我拿取..。」云云(見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二一一○號偵查卷《三》第九八至一○二頁)。⑦於本院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五日審理時供述:「(問:為何你當初提到說是Y○○叫你匯款的?)我怕會和禾云公司扯上關係,所以我才會說是Y○○叫我匯款的,我當時的意思是我和Y○○集資買股票..。(問:你和地○○有什麼信賴關係,為何你會願意借款一百多萬元?)他幫忙處理賣掉合機股票兩萬張。(問:這與你個人和地○○之間的信賴關係,有何關連?)因為欠他一個人情,而且他當時說要借三個月。(問:合機公司是否你開的公司?)不是。(問:合機不是你開的公司,幫合機賣掉股票,為何會欠他人情?)我常常請教他一些股票市場的問題。而且我有請他幫忙賣掉合機的兩萬張股票。(問:這兩萬張股票是否你的股票?)是未○○的。」云云(本院卷《六》第二八至二九頁)。⑧於本院九十六年三月三十日審理時供述:「(問:你有沒有買過合機公司股票?)有。(問:你買的合機公司股票放在何帳戶?)有分成兩部分,一部分是民間借款,放在我、乙○○、巳○○、甲○○、Y○○,有的因為太多我記不清楚,大約有幾個時間太久我忘記了。另一部分是未○○的,未○○的部分使用的有未○○、子○○、宙○○。(問:這兩大部分的帳戶裡面的合機股票是誰的?)民間借款出資的及未○○的。(問:所謂民間借款出資是何意思?)我進洋華公司前就有民間借款這一區塊,據我瞭解民間借款是向員工、員工家屬借錢再去轉投資..。(問:這兩大部分帳戶的合機公司股票有幾張?)民間借款部分有現股六千張,未○○部分在九十二年六月前有四千張現股,九十二年六月以後就轉融資變成約兩萬張。(問:未○○在九十二年六月前有四千張現股,如何轉換成融資兩萬張?)當時他想要買更多合機的股票,但沒有錢,所以有透過玄○○去向民間借款借錢,但是民間借款這部分也沒有錢借給未○○,所以民間借錢就開會決定,用民間借款去買的合機股票現股六千張借給未○○去融資買更多合機的股票,原先未○○自有的現股四千張,融資後大約變成八千張,借他的現股六千張融資後換算約有一萬兩千張,兩者相加約兩萬張,但民間借款的部分,未○○要付利息,月息約百分之一。(問:為何未○○要買到兩萬張的合機股票?)因當時他說他要爭取合機的一席董事,參與經營權..。(問:未○○是否是委託你賣掉?)我有介紹倍利證券的協理地○○給未○○認識,地○○跟他說可以用大額轉讓一次出清的方式買賣股票,未○○說想委託地○○幫忙找買主用大額轉讓一次出清的方式,價額十五元,請地○○幫忙找買主,可是事後地○○有與未○○聯絡是說找到買主,但是條件是在市場上賣出,且要找補差價,價格是十五元,後來未○○也有同意,所以事後未○○就交代我說要聽地○○的指示把合機公司的股票兩萬張賣掉。(問:賣掉合機股票的方式為何?)地○○會打電話給我,講張數與價格,但是我有時會增加張數把價格降低而多賣一些。(問:你是否依照地○○的張數與價格向營業員下單?)是。(問:未○○有沒有在你下單的時候指示你價格與數量?)沒有..。(問:兩萬張合機股票賣掉所得股款如何處理?)分成三部分:一、超過十五元的差價,領現金給地○○。二、民間借款的部分,用六千張乘以十五,扣除證交費及手續費及融資的利息,我會通知廖素禎經理,廖素禎會指示L○○告訴我匯入的帳戶。三、未○○的部分,用一萬四千張乘以十五元,扣除證交稅、手續費及融資的利息,我會通知未○○的太太陳雅玲,她會跟我說要匯入的帳戶..」云云(見本院卷《八》第二三至二六頁)。由被告丑○○上開供述可知:被告丑○○於第一次偵訊中自始均未提及與未○○合作事宜,倘被告丑○○之後所述與未○○合作合資購買合機股票一情屬實,被告丑○○何以未於第一次偵訊中提及未○○?況證人甲○○、天○○、寅○○、巳○○、乙○○、壬○○、子○○、Y○○、宙○○、庚○○等人均證稱該等帳戶均係被告丑○○使用,並不了解其中買賣股票及資金情形,已如前述;且經檢察官以被告丑○○自九十二年十一月間起至九十三年二月間止之前開炒作股票期間,以其個人或利用甲○○、乙○○、壬○○、巳○○、天○○、Y○○、宙○○子○○、寅○○、未○○之帳戶,有大額提現之資金共達三億六千三百六十二萬九千九百七十九元,有資金往來清查表在卷可憑,以該龐大金額觀之,及證人未○○於偵查中已自承其欠缺資金購買營造公司等語,可知證人未○○之資力實不足為前開炒作行為,再參以被告丑○○於九十二年九月一日起至九十三年一月三十一日止,以前述其使用之人頭帳戶總計買進合機公司股數為九百二十二萬六千四百股、買進金額為一億四千二百二十四萬七千七百六十三元,賣出股數為三千零四十七萬一千七百八十股、賣出金額為八億一千一百九十二萬七千四百十九元,有丑○○及其使用之前開帳戶於查核期間買賣核機股票總數一覽表存卷足參,而被告丑○○僅係一月薪數萬元之上班族,以被告丑○○之資力並無為上開鉅額買賣合機之能力,而認被告丑○○前供述係合資購買合機股票並非實情之情形下,被告丑○○於本院審理時方改稱前開二萬張合機公司股票部分是洋華公司借給六千張合機公司股票給未○○後,由未○○融資買入云云,是其供述一改再改,顯難遽予採信。 ㈡、再證人未○○於本院九十六年三月三十日審理時雖供述:我於九十一年就有買合機公司股票,九十二年六月我去融資,買在我自己帳戶裡面和子○○、宙○○帳戶內,因我當時一直買,買到九十二年三月左右有四千多張,我想要再買,但當時沒有那麼多現金,我去找被告玄○○借錢,他告訴我說他現在也沒有現金,後來我有向丑○○說,被告丑○○說洋華有在外面有買一些股票,所以我去找被告玄○○跟他商借這些股票去向證金公司融資,後來他有借我,我就照這些股票原有的帳戶去融資,我拿那些帳戶現有的股票約六千多張,加上我自己的約四千多張,以賣現股換融資的方式買賣,融資後購買的約有一萬兩千多張,扣除原有六千多張股票後,多餘的就算我的,但我要付他們利息,原來的六千多張仍然算他們的,最後約有將近兩萬張股票,我自己約有一萬四千張,六千多張股票算被告玄○○的,買賣合機公司股票都是拜託被告丑○○操作,後來合機公司股票於九十二年十一月賣出,一共賣出兩萬張,賣掉股票後的錢原有被告玄○○的部分還給他們,我自己的就匯回禾云與光洋公司等語(見本院卷第五至二一頁)。然查證人未○○就其買賣合機公司股票之經過於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七日調查及偵訊時供述:我認識被告玄○○,他是合機公司的董事長及實際負責人,偶爾會私下往來,也曾因公司調度資金,而個人跟他私人借貸,被告丙○○是合機公司的副總經理,被告丑○○是禾云公司股東之一,我與她交情很好,偶爾會有金錢借貸關係,壬○○是丑○○介紹的,我只知道她是科技公司的職員,曾參與我共同投資購買合機公司股票,被告丑○○沒有在禾云公司、富詳公司、光洋公司三家公司任職,這三家公司帳戶,有一些帳戶是在三家公司內,由會計處理各項支存業務,有一些是委託被告丑○○全權處理買賣合機股票事宜,我與天○○、丑○○、壬○○等人有大額現金往來都是我委託丑○○幫我處理股票購買事宜之用,資金是我個人所有,我只曾委託被告丑○○買賣過合機的股票,存摺及印章都交付給她,但未曾給她任何佣金,買賣股票之損益都由我自行負擔;於九十二年八、九月間,因急需大筆資金準備公司庫存,所以經被告丑○○介紹認識被告地○○,雙方約在臺北市○○○路某家海產店(店名不記得了)見面,當場商議後即敲定將我個人大約一萬多張合機股票交由被告丑○○處理,約定在十五元以上陸續出清,並由被告地○○建議出清時機,約到九十三年二月間全部出清云云(見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二一一○號偵查卷《一》第二六至三二頁、第九八至一○七頁)。不僅與其上開在本院審理時之供述不符,且與被告丑○○於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調查時及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偵訊時所為有關本案買賣二萬張合機公司股票之來源是與Y○○等人合資之供述不符,及於本院之辯解並不相符。雖證人未○○將前開買賣二萬張合機公司股票之行為自攬其身,惟查證人未○○於偵查中已自承其於八十三年間在合機公司擔任業務人員,八十七年間投資四百萬元與子○○另成立光洋公司等情,是證人未○○與合機公司亦有其關聯性。再證人子○○則否認有投資光洋公司,僅承認應未○○之要求擔任光洋公司名義上之負責人(見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二一一○號偵查卷《三》第五八頁),而於查扣之光洋公司帳冊中有登載甲○○、子○○、丑○○、合機公司之本案關聯帳戶,且證人L○○所製作之洋華公司內帳中,亦登載光洋公司之外勞費用均由洋華公司支付,而證人即光洋公司會計人員王雅玲亦證稱:「丑○○係於九十三年一月才到光洋公司,公司在成立時,公司資金不足,未○○曾經請她調度資金,後來公司營運正常,我們也透過丑○○還款」等語,參以於光洋公司帳冊中有記載「光洋→邱戶→玄○○」或「光洋→邱戶→丑○○」、「光洋→邱戶→陳瓊仁」、「光洋→邱戶→未○○」、「光洋→邱戶→連碧麗」等字樣,且證人王雅玲證稱該箭頭流程均係公司帳戶轉入股東帳戶再轉受款人帳戶,係依被告丑○○指示登載明確(見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二一一○號偵查卷《五》第七二至七九、八一至八五頁),再所查獲之股款資金流向處,於九十二年十月十三日亦有股款由被告丑○○、甲○○、未○○股票交割銀行帳戶提領後,再轉帳存入子○○帳戶,再匯入光洋公司帳戶一節,除據證人王雅玲證述在卷,並有卷附之合機公司關聯戶清查表、資金流向清查表、匯款憑條、取款憑條、傳票、主要資金流向表、股款主要資金流向表可憑(見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二一一○號偵查卷《三》第一○五至一一○頁、附件二卷第一至三二、三四、三六至四四、四六至五三、六八至一○五、一○九至一二四頁、卷宗編號四─四卷、編號四─九卷第一至六六、七二至八九頁)。故依前開情形可知光洋公司實際亦為合機公司之關係企業,其等資金均互有往來,非如證人未○○所述屬於其公司,況被告丑○○使用之人頭帳戶中乙○○、巳○○、天○○、寅○○等人均係光洋公司員工,亦經證人王雅玲證述在卷(見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二一一○號偵查卷《五》第七三頁),而證人Y○○、甲○○、天○○、寅○○、巳○○、乙○○、壬○○、子○○於偵訊中亦均證稱其等帳戶均係交由被告丑○○使用,並無合資購買合機股票之情事(詳前述),且被告丑○○係於九十三年一月間始於光洋公司服務,竟自九十二年九月間即已使用屬於光洋公司員工之人頭帳戶,益見屬於光洋公司之人頭帳戶倘非經由對光洋公司有掌控權之合機公司指示為之,被告丑○○如何得以取得該等帳戶使用,故業經檢察官認為證人未○○上開所述係光洋公司負責人一情與事實不符,從而證人未○○於本院審理中方又改稱係向被告玄○○借六千張合機公司股票,再以原帳戶融資買賣合機公司股票云云,已難採信。況且由證人未○○上開偵查中證述至本院審理時所為證述內容改變之過程(即原供述本案合機公司股票二萬張係與被告丑○○合資,改為獨資),對照被告丑○○於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七日調查及偵訊時之供述,至本院審理時供述改變之過程(即被告丑○○原供述本案合機公司股票是與Y○○等人合資,於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七日改稱係與證人未○○合資,於本院審理時再改稱實際是證人未○○獨資),顯係證人未○○配合被告丑○○之供述而有上開前後不一之證述。 ㈢、又被告地○○雖於①九十四年二月十八日調查時供述:「(問:合機公司如何與小傅《即亥○○》牽上線?):是丑○○主動來找我的,後來她又介紹未○○跟我認識,..,九十二年九月丑○○向我表示有合機股票一萬張要出清,要我代為找人承接,我即透過亥○○及B○○的介紹,認識投顧老師辰○○,並經由雙方同意協議以前述十五元價位出清、承接,再由辰○○賺取其中價差。..丑○○於九十二年九月主動聯絡我,表示要我代為尋找大戶承接合機的股票,我原則同意後,表示要跟出資者見面確認,丑○○在九月間(詳細時間我不清楚)即邀我至臺北市○○○路上的北海漁村吃飯,現場並介紹我認識未○○,未○○表示他確實有一萬張股票要出清,並表示他所經營的和宇公司是合機公司下游廠商,當場我即同意代為尋找大戶承接該等合機股票;我與未○○僅見過那一次面,並無任何交情,亦無金錢借貸,之後前述合機股票的買賣事宜都是由丑○○跟我聯絡,我未曾跟未○○再有任何接觸..。」云云(見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二一一○號偵查卷《四》第一六三頁)。②九十四年二月十八日偵訊時供述 :「(問:丑○○何時與你聯絡?)九十二年九月,他告訴我說他們買了合機的股票很多,融資的壓力比較大,要我找人承接他們的股票,我告訴他找人承接,必須要市價有差,所以我告訴他要比市價低,所以建議他十五元一萬張股票的方式找人承接,如果他可以接受就去找人,找了一個多月沒有人有意願,我想到小傅人面較廣,請他問是否有合適的人承接,我有告訴小傅,丑○○他們他邊的需求,他說可以找古董張(即辰○○),他說B○○與古董張比較熟,我就找B○○安排我和古董張見面,我們就去古董張在仁愛路的辦公室,他說他的會員很多,跟很多法人也熟,可以做承接,我也有提到丑○○方面希望長期投資,所以我們就約定買賣方式,如同我之前筆錄所述,辰○○有提到合機的基本狀況,我就將之前向余副總問到的題材及他給我的型錄,這型錄是任何法人要就可以要到的,我把這些資料都交給辰○○,辰○○就說由他包裝給他的會員,所以辰○○要買時,打電話給我,我就打電話給袁叫他賣,當天下午袁就會將差額部份算出來通知我,由我和他到銀行領現金,我再送到辰○○指定的地方給他。(問:如何前往?)我每次都是請小傅的司機阿忠載我過去,順便保護現金..。(問:是在何處與未○○,丑○○碰面?)在杭州南路的北海漁村,只有我們三人在場,十五元是我向他們建議的,他們為了要賣出手中的合機股票,也不得不接受此建議。(問:跟未○○見過幾次面?)只有那一次,之後所有的事情都是和丑○○連絡。」云云(見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二一一○號偵查卷《四》第一六九至一七○頁)。③於九十五年六月二十日審理時供述:「(問:請說明B○○介紹辰○○認識的經過、原因?)因為在九十二年九月、十月間丑○○告訴我他們兩萬張合機股票要找人承接,問我可否幫他找相關的人承接股票,因為我找了一段期間找不到合適的人選,所以我去請問亥○○,他的人脈比較廣,看是否有人有能力承接合機股票。亥○○叫我找B○○,說辰○○有這個實力,我打電話給B○○,請他幫我聯絡辰○○。(問:B○○幫你聯絡辰○○之後,如何介紹你們見面、認識?)我記得是約在亥○○的辦公室見面,他再帶我去辰○○的仁愛路的辦公室,因為我到他的辦公室發現他的裝潢都是骨董,他也說他認識很多法人機構,本身資金實力很雄厚,所以我將丑○○的想法、條件做說明,因為當時線纜業有六輸六千億的商機,所以辰○○經我說明,表示很有興趣,他說他會找研究員再研究,那天因為價錢、張數問題雙方談後,我無法替丑○○作決定,所以當天沒有做任何決定。..(問:丑○○如何找到你?他如何說要作什麼樣的買賣?)丑○○我們在九十一年法說會認識後,在九十二年七、八月間餐會上又見面,他就一直請教相關股市的看法,在九十二年九、十月間左右,他告訴我未○○董事長想參選合機經營權,所以買了很多合機股票,但後來有資金的需求,所以需要找人鉅額承接他的股票,問我可否找人作鉅額轉讓。..(問:你有和未○○見面?)有。(問:請說明時間、地點?)九十二年十月下旬在臺北市○○○路北海漁村餐廳。(問:當天見面談的內容為何?)確認未○○、丑○○是否願意找人鉅額承接相關的股票、及轉讓的相關的條件。(問:請說明當天談的條件?)未○○希望十五元以上轉讓兩萬張,我向他解釋,因為當時合機股票的市價是在十五元多,必須要有價差,才有人有意願承接大額的股票。(問:前述B○○帶你去找辰○○,辰○○開的條件如何?)辰○○好像說壹萬張,十四元。(問:最後有無談成交易?)最後因為合機的股價已經漲到十八元以上,所以十五元兩萬張的方式有辰○○及其相關投資人來做承接。因為當時第一次談到可以盤後一筆轉帳,但辰○○不同意,後來我又提出是否可以盤中分兩筆轉帳,辰○○說他也不同意,辰○○要求轉帳的時間由他決定,因為我找不到其他人可以承接這支股票,一心想要幫未○○、丑○○完成這筆交易,來服務客戶,所以我勸未○○、丑○○同意辰○○提議的方式,來做轉帳。(問:未○○、丑○○有無同意?)有。(問:請說明辰○○所提議的方式後面如何進行?)辰○○提議的方式就是要他轉丑○○的股票時,打電話給我,告訴我張數及價位,再由我通知丑○○相關的張數及價位,但丑○○是否有依照張數、價位賣出股票,因為直接下單的人是丑○○,我不是很清楚。..(問:所謂的價差是如何支付?)在丑○○當天賣出股票時,以現金支付。(問:誰去拿給辰○○?)我會跟丑○○一起去銀行,等他提領現金出來,因為金額很大,所以我怕我一人去提領給辰○○有風險,因為我和蔡進忠本身有熟識,我有私下請他幫我一起完成這件事情,因為他說他是亥○○的司機,所以我再向亥○○辦公室主任R○○告知會借用蔡進忠幫忙一些事情,所以以後我就打電話蔡進忠一起拿這筆錢到辰○○指定的地點拿給他。..」云云(見本院卷《五》第一一六至一二○頁)。④本院九十五年十二月八日審理時供述:「(問:丑○○有委託你協助合機股票案件?)有。(問:後來有無幫丑○○找到何人來承接意定的股票?)辰○○。(問:後來辰○○要買賣合機股票時,有無先通知你?)辰○○要買合機股票時,會先打電話告訴我價位,我再打電話告訴丑○○張數跟價位,但辰○○要賣股票時,不會告訴我,我從頭到尾都不知到辰○○何時賣出股票。」、「問:丑○○是洋華光電的人,有關合機公司部分為何要找丑○○?)因為丑○○告訴我她跟未○○董事長持有很多合機的股票,希望我可以幫他找到人可以做鉅額轉帳。(問:是丑○○主動來找你談合機的事情?)是。(問:有無跟未○○見面?)有。在九十二年十月間,丑○○跟我約在臺北市○○○路的北海漁村餐廳見面。(問:見面談何事?)跟丑○○之前說的,說他們持有合機股票,希望能找人做鉅額轉讓,他們希望能賣十五元以上,但是我告訴他們目前股價只有十五元多,可能要打一點折扣,才能容易找到人承接。(問:她說何人持有合機股票,持有多少股數?)丑○○說他們持有約二萬張。..(問:你有無曾經因合機股票的事情拿現金給辰○○?)有。..(問:錢從何處領出?)是丑○○拿給我的,直接現金交給我。(問:既然丑○○直接拿現金給你,你拿現金給何人?)辰○○。」云云(見本院卷《七》第四三至五二頁)。⑤於本院九十六年五月十五日審理時供述:「(問:未○○都如何與你聯絡?)請丑○○與我聯絡。(問:你有無與未○○見面?)見過面,有見過面一次,在臺北市○○○路的北海漁村餐廳,談合機股票交易的事情,當時還有丑○○在場,總共就我、丑○○、未○○三人在場。(問:當時洽談內容為何?)未○○說希望在十五元以上找人鉅額交易,我有向未○○解釋鉅額交易的相關規則、作法,就是在盤後一買一賣作一筆成交,我解釋後未○○只有說要提供兩萬張,其他事項並沒有提及,因為當時我還沒有買主。(問:你不問清楚合機公司操作的細節,如何找買主?)我只記得當時的情形是這樣,對我來說,只要確認未○○有兩萬張的股票,他有這個意思要找人鉅額交易這樣就可以。(問:你後來找哪一位買主?)找辰○○。..(問:未○○兩萬張合機股票來源為何?)未○○向我說他有兩萬張股票,但我不清楚來源。(問:最後買賣股票的價金,是進到何人帳戶?)是未○○他們的帳戶,我不知道實際上是用何人的帳戶。(問:依你所言,未○○也可能只是中間人?)我不清楚,因為未○○有告訴我這些股票是他,他有拿集保存摺給我看,我也計算而確認有這些股票的數量,至於集保存摺的數量大約有幾本我記不清楚。(問:是何時、地拿給你看?)在北海漁村時。(問:是丑○○或未○○拿給你看的?)是他們兩人拿給我看的..。」云云(見本院卷《八》第六八至七四頁)。與被告玄○○、丙○○、丑○○及證人未○○供述本案之二萬張股票係證人未○○獨資擁有一節固相符;然被告地○○所為上開供述,不僅迴異於前揭九十三年十二月八日、九日之供述,而其就本案所涉之合機公司股票究竟是否為未○○所提出、股票之張數為一萬張或二萬張、是否與未○○聯絡相關細節等重要事項前述供述亦不相符;參以其一開始亦未供述未○○之存在,嗣於被告丑○○提出未○○之後,被告地○○始提出前述股票為未○○所有,是其提出未○○之時間已足啟人疑竇,況且被告地○○所供述有關未○○所有之合機公司股票張數,從原先供述之一萬張,改為二萬張,亦與被告丑○○、未○○之供述相符(見前述),再佐以證人未○○當初既是為了大額轉讓的方式,卻在市場上賣了三個月,根本不需要找專業人士,更何況兩萬張中,果如渠等所述包括民間借款的六千張,如果一起買,又分開賣,如何計算,到底是先賣何人的,利息根本無法計算,不合常情。足證被告丑○○、地○○及證人未○○上開供述,顯係事後串證,無非為迴護被告玄○○、丙○○之詞,不足採信。 ㈣、又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檢調人員執行搜索時,在證人即洋華公司財務人員L○○之電腦內查獲記載合機公司、洋華公司、秀森公司、邦凱公司與金融行庫之往來資料,且證人L○○正執行刪除資料之指令,經還原後察覺其內載有合機公司及其關係企業之員工帳戶資料及載有售「HK」股等字樣之記載,且證人L○○係受被告玄○○指示處理洋華公司、邦凱公司、秀森公司、合機公司與金融行庫往來業務等情,亦據其於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調查時證述:「(問:經歷及現職?)我學校畢業後..七十五年間到洋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擔任總務助理,人事管理員,八十九年開始改負責洋華公司與金融機構之往來窗口,後來,洋華公司負責人玄○○要我順便處理邦凱公司、秀森公司、合機公司與金融行庫往來窗口業務迄今。..(問:今日本組持臺中地檢署搜索票搜索臺北市○○○路○段十九號四樓時,你有無全程在場?對搜索你本人座位及電腦後查扣扣押物編號十三─三、十三─四及十三─五等證物之情形你有無意見?該等扣押物內容為何?何人所有?)有的,貴組執行搜索時,我均全程在場陪同,查扣之十三─三、十三─四扣押證物是我本人所製作,並列印出來提出給貴組,另十三─五扣押物..是儲存公司電腦的備份資料無誤,以上資料都是前述合機公司、洋華光電、秀森實業及邦凱工業等四家公司與金融行庫往來資料,是屬該四家公司所有..。(問:《提示:扣押物編號十三─三銀行存款--其他應收款九一至九三年度》該扣押物是何人製作?有無他人指示?內容為何?)..是我沿續之前格式製作,是玄○○口述後指示我記載到電腦中,再統計一個月後列印出來給他看,其中科目『銀行存款--其他應收款』是沿用之前表格,『臺銀城中--甲○○』是部分項目資金進出使用之戶頭,九十二年九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結餘--臺銀林佩芬』是使用臺銀林佩芬戶頭進出,另「一銀未○○」「臺銀楊瑟華」「臺銀楊家昌」可能都是進出的戶頭,因為都是玄○○指示我做的,所以實際帳戶進出情形我並不清楚。(問:前述扣押物帳內之各項明細有無製作會計憑證?)部分有,部分沒有,因為我做的這份資料是直接提供給玄○○使用,所以我並沒有核對有無會計憑證,會計有沒有切傳票的情形我不是很清楚。(問:你製作之扣押物編號十三─三、十三─四除玄○○外,有無交給其他人看?)我都是交給玄○○,至於他如何處理我不知道。(問:《提示:扣押物編號十三─四其他應收帳款--每日收支報告表》該扣押物由何人製作?內容為何?)是由沿續之前格式我製作,是前述玄○○指示我製作『其他應收帳款』之扣押物十三─三的收支彙總統計表..。(問:前述扣押物之往來金額數目是如何獲得?資金來源?何以九十三年四月份開始會登載「臺銀保管箱」?該金額數目是否為現金?)都是玄○○直接告訴我登載,我知道可能有一些會計有切傳票,是公司的資金,因為我只負責應玄○○指示登載,資金如何進出、使用,何人帳戶之情形我都不知道,至於『臺銀--保管箱』也是玄○○叫我這樣記載備註,我就照他的指示打入電腦,我不知道代表意義是什麼。..」等語明確(見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二一一○號卷《一》第八九至九六頁),而被告丙○○亦自承「HOLD KEY」即為合機公司英文名稱(見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二一一○號偵查卷《三》第三一頁),並有扣案證物編號十一之合機公司應收帳款分類表等、編號十二之洋華公司現金分類帳冊等、編號十三A─一、二之邦凱公司分類帳冊等、編號十三─一至十三─五之邦凱公司長期投資轉帳相關帳冊等、編號十四─一至十四─十六存摺影本等、編號十六─一至十六─八之存摺等、編號十九─一、十九─二之存摺等扣案可佐,故堪認被告玄○○對於合機公司等財務情況不僅知悉甚詳,甚至相關帳冊亦係依其指示辦理無誤。雖證人L○○嗣於九十四年二月四日偵查中復改稱系爭帳冊係受被告丙○○、丑○○指示記載,並稱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供述內容係受調查員誘導所致云云,惟於偵查中經勘驗證人L○○於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調查員詢問錄影帶結果:證人L○○於當日經調查員詢問「由誰指示你製作?」、「誰要你刪除?」等問題時,證人L○○答稱「老闆」,經詢問者再次確認「老闆是誰?」,證人L○○始答以楊先生、玄○○,有勘驗筆錄一份在卷可稽(見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二一一○號偵查卷《五》第一七九頁),是證人L○○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之證述並無遭誘導之情形,故其所稱遭誘導訊問一情並非屬實,而係迴護被告玄○○之詞,不足採信。再參以證人L○○於九十四年二月四日偵查中證稱:被告丙○○是洋華公司副總,被告丑○○直接對被告丙○○負責,所製作之扣案帳冊被告丙○○、丑○○均會向其查看等語(見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二一一○號偵查卷《四》第三十、三一頁),而被告玄○○則供:稱前述集資帳戶之借款利息均由丙○○、L○○負責云云;被告丙○○則供稱:L○○平時負責洋華公司財務工作,也有負責處理公司民間借貸帳務事宜,直接對被告玄○○負責,不需經過我審核云云,是以被告玄○○、丙○○、丑○○顯就證人L○○記載之內帳互相推諉責任。㈤、證人即被告地○○前所供述,居間介紹合機公司與被告亥○○認識之收購委託書業者「阿萬」A○○曾於九十二年間,由李金亮帶合機公司人員一男一女到被告亥○○青島東路辦公室洽談合作事宜,其中女子即被告丙○○一情,已詳如前述,顯見合機公司確與被告亥○○有所接洽,而依據前開被告丑○○所自承操控合機公司股票多達二萬餘張,資金亦達上億元,倘未有合機公司高層人員指示,以被告丑○○之層級及資力何至有此行為?又按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三項規定「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辦理第一項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於股東常會開會前六十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三十日內,不得為之」,又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第三十五條亦明定「得為融資融券之有價證券,自發行公司停止過戶前五個營業日起,停止融資買進三日,並於停止過戶前七個營業日起,停止融券賣出五日,已融券者,應於停止過戶第六個營業日前,還券了結」。查被告辰○○、地○○亦均供述:在九十二年底在濟南路二樓辦公室開會時,被告亥○○、辰○○均認可以找合機公司配合提前召開股東會以便軋空放空的投資人,後來合機公司果然有比前一年召開股東會的日期提前召開股東會一情明確(詳前述);又於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在合機公司亦扣得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合機公司之董事會議議事錄,其案由三即為擬定召開股東常會有關事宜,決定召開時間即為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一日,其上並記載股票停止過戶期間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一日止,此有扣案證物編號十一─二四所示之董事會議議事錄(見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一○二四號偵查卷第一二五至一二六頁)在卷可稽,而該次董事會議參與者僅被告玄○○、丙○○及其他董事賴義森、Q○○,參以在被告B○○住處亦扣得之證物編號十─二─九號雜記上記事資料,其中有記載「1/13『4月21日2月13日最後回補』」(見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一○二四號偵查卷第一三二頁),而合機公司於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董事會決議提前召開股東會後,其融券餘額即自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起逐日遞減,直至同年二月十二日停止融券日,有上開合機公司融資融券明細在卷可參,上述情節與被告辰○○、地○○所供述利用前開規定,由合機公司提前召開股東會,達融券回補之目的相符,足見合機公司有配合參與炒作合機股票情事,而被告玄○○既係合機公司負責人,且指示證人L○○為上開作帳事務,堪認合機公司之事務其有主要之決策權,否則何以被告辰○○、亥○○、B○○、地○○開會後,合機公司亦召開董事會決議提前召開股東會?因此足以推論與李金亮一同前往被告亥○○辦公室之一男一女分別為被告玄○○、丙○○。 ㈥、至於被告等人雖辯稱九十三年提前召開股東會,係為辦理增資,且曾多次發布重大訊息澄清云云,除提出九十三年度籌資規劃建議書(見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二一一○號偵查卷《四》第四三至六三頁)為證,並據證人即當時合機公司管理部經理S○○於本院審理中證述:自八十六年進入合機公司,當時擔任管理部經理及負責對外發言,至九十四年六月底離開。期間曾負責合機公司在證交所重大訊息網站上刊登澄清的內容約有六、七次,因為有媒體報導合機公司要提前開股東常會,但我們公司還沒有要開,所以有澄清過合機公司提前召開股東會的相關訊息。另我有參與合機公司在九十二年間的計畫增資計畫,初期開始約八、九月就開始在規劃,後來在九十二年十一月找復華證券實際規劃,該公司有作一份書面的增資計畫建議書,在增資計畫建議書中有整個籌資預計行程表,裡面包含召開股東常會的時間,當時建議書中所排定的股東會日期有提兩個時間,一個是四月中,一個是五月中,建議書是約九十二年十二月中完成,正式給我是九十三年一月八日,是以電子郵件寄送等語(見本院卷《八》第八七至九五頁)。惟查: ①合機公司自八十七年上櫃後,歷年開股東會之時間,除八十七年在三月、八十九年在五月、九十三年在四月外,均在六月間召開,是合機公司九十三年度確有提前召開股東會之情形,而上開籌資規劃建議書並未經過復華證券公司蓋印一節,亦為被告玄○○、丙○○等人所不爭執,是被告等人尚難僅以此籌資規劃建議書即足為提前召開股東會之原因。 ②又查合機公司因為之前自有資本比例偏低,另外計畫要投資三四五KV的超高壓電纜,需要資金來投資,而現金增資的目標為五億元,考量合機公司的登記資本不夠,股東臨時會要多花費幾十萬元的成本,所以提前在九十三年四月召開,希望可以早點通過增資的決議一情,固亦據被告玄○○、丙○○供述在卷,並經證人S○○結證在卷(詳見本院卷《六》第七至八、十至十二頁,本院卷《八》第九三至九七頁);然查,合機公司因為投資三四五KV需增資,而機器訂購到完成需要二、三年的時間,如果在九十三年五月、六月正常召開股東會的時間才召開、並通過增資計畫,亦不會使合機公司的三四五KV計畫受到影響或胎死腹中一節,亦據被告玄○○供述在卷(見本院卷《六》第八頁),則機器訂購到完成需要兩、三年的時間,公司的增資計畫顯無迫切到需要比往年提前二個月召開股東會之必要。再者,被告丙○○就九十三年合機公司提早召開股東會議的原因,一併供述:記得合機公司因為臺電第六輸配電計畫的業績影響,營業額從九十一年的十七億、九十二年的二十三億、九十三年的三十四億,因為營業額的成長,所以需要更多的營運資金,因此公司在九十二年第三季的負債比例高達約百分之五十一,且當時公司也計畫要投入臺電345KV的生產線,和橡膠電纜及擴充網際網路的電纜設備,所以為了充實營運資金改善財務結構,及擴充生產設備,所以在九十二年十月左右,開始和券商洽談現金增資的事情,為了爭取時效,所以我們九十三年股東會比以前提早召開,就是為了通過現金增資的案子云云(見本院卷《六》第十至十一頁)。可知被告丙○○所供述合機公司於九十三年提前召開股東會是為了爭取時效一情,與被告玄○○所述並無急迫性之情形不同,是合機公司究竟是否因增資計畫才於九十三年提前召開股東會已非無疑;且合機公司既於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一日召開股東會通過現金增資案,但嗣後合機公司並無送件申請本件現金增資案一情,亦為被告丙○○供述明確(見本院卷《六》第十四頁),則合機公司既因急切需要現金增金,且大費周章提早召開股東會通過增資案,卻不送件申請,實不符企業經營者之經濟邏輯,而與經驗法則有違。況且,被告丙○○雖解釋未送件申請現金增資案之原因,係因為中國國際商業銀行替合機公司發行海外可轉換公司債的條件、時間和確定性比較好,但經追問結果發現,合機公司業於九十二年經股東會決定,並於該次公司章程有明定有五億元的可轉換公司債授權董事會決定,卻於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一日為通過現金增資案提早召開該年度股東會,復於九十三年六、七月間才向中國國際商銀申請可轉換公司債,且九十三年六、七月向中國國際商銀申請發行海外可轉換公司債的金額為美金一千二百萬元,折算新臺幣約三、四億元,與九十三年四月提前召開股東會通過現金籌募資金五億元不足約一億元,更何況該海外發行公司債亦因未通過證期會的審核,致無法以該方式籌募資金,而合機公司亦未採取其他備位處理云云(本院卷《六》第十四至二十頁),可知合機公司既只需由董事會決議發行海外公司債即可達到籌募資金之目的,而無需再召開股東會決定現金增資案,是其所述在在與常情不符,從而可知合機公司原即無意以現金增資方式籌募資金,故被告玄○○、丙○○辯稱合機公司係為現金增資案才於九十三年度提前召開股東會與事實不符,不足採信。 ③又被告玄○○、丙○○辯稱合機公司於九十二年十二月至九十三年一月間,曾多次公布當日重大訊息等情,固分據證人S○○及臺灣證交所上市部審查組副組長W○○結證在卷(見本院卷《八》第九十至九二、一○一至一○二頁),並有合機公司「公司當日重大訊息之詳細內容」及「重大訊息」列印資料,與合機公司有關股市○○○路列印資料及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圖書館剪報資料等在卷可稽(見附件六卷第一二二至一八一頁)。惟查其中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十二時七分許、九十三年一月九日十一時十一分許,先後發布訊息澄清合機公司尚未決定在九十三年四月提前召開股東會一節,為被告等人所不否認,並有上揭重大訊息公告可稽,而合機公司發布上開澄清訊息既係基於媒體報導,可知,合機公司九十三年度股東會提前在九十三年四月間召開之消息已散布於市場,此正與被告辰○○、地○○等人前開有關藉由提前召開股東會,強迫融券回補軋空之供述相符,故縱使合機公司有前揭澄清訊息公告,但此僅能證明合機公司有為此開澄清訊息公告,而不足做為被告玄○○、丙○○個人未參與上開炒作合機公司股票之有利證據。 ㈦、至於證人即前新光投信基金經理人U○○於本院九十六年五月十五日雖到庭證述:「(問:九十二年、九十三年任職何處?)新光投信擔任基金經理人,幫受益人作資產管理。(問:你有沒有去過合機公司?)去過三次。(問:何時去的?)應該在九十二年五月、六月的時候,詳細日期不清楚。(問:三次都是那時候去的?)大約都是那個時間點。(問:你去合機公司的目的為何?)瞭解公司營運情況作為投資依據。(問:你去合機公司的現場有何人在場?)有一些證券公司的研究部門的人或基金公司的同業人員,現場應該有六、七個人,有時候四、五個人。..(問:你是主動去合機公司或者是合機公司聯絡你去的?)我主動去的。(問:你剛才去合機公司是否是所謂的法人說明會?)對。(問:你去合機公司參加法說會有沒有拿到合機公司的資料?)有,按照法人機構正常程序,新到一家公司會要求三樣東西:公開說明書、最新一期兩期的財務報表、公司產品的介紹。如果是已經去過的公司,只會問一下最近的財務報表的情況及公司未來營運的狀況。..(問:有沒有直接與丙○○聯絡過?)應該有一次打電話到公司去找發言人S○○經理不在,我就找丙○○副總。(問:你找她何事?)問公司營收情況,未來整個營運的展望。」等語(見本院卷《八》第八十三至八十五頁)。然其僅能證明曾在合機公司法說會之公開場合見過被告丙○○,及曾取得合機公司提供之前揭資料,而不足以此推論其取得之資料與被告丙○○交付給被告地○○之資料相同,而得為有利於被告玄○○、丙○○之證據。㈧、另被告丑○○、案外人巳○○、壬○○、天○○、乙○○、宙○○、己○○、癸○○、子○○、寅○○等人上開帳戶於九十二年六月二十日至同年十月九日止,並無因資金不足而遭受融資追繳之情形一節,固有寶來證券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九五)寶經成功字第○二一七○號函、康和證券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二日康證(九五)字第○○九七號函、臺證證券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八日陳報狀、國票證券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三日國證經字第○九五○○○四三九一號函、大昌證券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二日大昌字第九五○三○號函、復華證券(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三日復券字第○九五○○○二二一四號函在卷可考(見本院卷《四》第五七、五九至六一、六三至六四頁)。然被告丑○○使用之前揭買賣本案合機公司之帳戶,確有融資買進合機公司股票一情,既為被告玄○○、丙○○、丑○○所不否認,則融資買進鉅額合機公司股票,以當時合機公司之股票(即每股十幾元)來計算,既需約上億元資金,則每月所需支付之利息自不在少數,融資之資金壓力即不待贅言,而上開資料既僅能證明上述帳戶並無因資金不足而遭受融資追繳之情形,尚難據以推論無任何融資之資金壓力,故自不足採為有利被告玄○○等三人之證據。 2、被告地○○、B○○及同案被告亥○○部分: ㈠、被告地○○、B○○、辰○○及同案被告亥○○於九十二年十月三十日,在同案被告亥○○立法委員辦公室見面時,同案被告亥○○表示合機公司從九十二年底開始業績會大幅成長,九十三年會更好,且已經與合機公司裡面的人講好要做這支股票,他說一半五千張給被告辰○○,但是要賣掉才能拿到錢,其友人會配合買進,並由被告地○○交付合機公司的營運資料,嗣後合機公司因為可以融資融券,漲幅比較大,有很多投資人在市場上放空,放空張數越來越多,在九十二年底於濟南路二樓辦公室開會時,同案被告亥○○、辰○○等均同意找合機公司配合提前召開股東會以便軋空放空的投資人,後來合機公司果然有比前一年召開股東會的日期提前召開股東會等情,業據被告辰○○、地○○供述綦詳,已如前述,且本案於搜索被告B○○住處中扣得之筆記本亦記載「92.10.30 20:00聯辦古董一六一八合機撥一0000K..元」,亦有前揭扣案被告B○○之筆記本可佐。 ㈡、又同案被告亥○○因炒作合機股票,並準備四支行動電話,除一支供自己使用外,其餘三支交付被告地○○、B○○、辰○○,且每一支均已輸入其餘三人專線電話號碼(代號「F」即亥○○《號碼:0000000000申請 人為方志豪》,「古」即辰○○《號碼:0000000 000,申請人為張財旺》、「喜」即B○○《號碼:0 000000000,申請人為方志豪》、「青」即地○ ○《號碼:0000000000,申請人為陳振森》) 之行動電話以便聯繫及逃避查緝等情,分據被告辰○○供供述:有手機一支是同案被告亥○○叫被告地○○交給我的,被告地○○交給我手機時跟我說,這支手機已經預設好三組電話號碼,其中F代表同案被告亥○○(號碼為0 000000000),青代表被告地○○(號碼為00 00000000),喜代表被告B○○(號碼為000 0000000),這支手機是我們要炒作合機股票時, 約定要互相聯絡時的號碼等語(見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七三五號偵查卷《一》第一一三頁、本院卷《七》第十三頁),核與被告B○○供述:有一次同案被告亥○○叫他的司機阿忠去買手機及預付卡交給我、被告地○○、辰○○一人一支,我專用的手機是輸入『青』指被告地○○、『古』指被告辰○○,『F』指同案被告亥○○,這是交給我手機時已經輸入了」等語(見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七三五號偵查卷《一》第一二一頁),及被告地○○供述:同案被告亥○○告訴我們說,因為有空頭去檢舉合機股票可能涉及炒作,叫我們以後要小心,當時亥○○拿出三支手機及三份中華電信行動電話預付卡,他說我們四個人的電話都已經輸入手機內,以後聯絡就直接撥打手機內設定的電話就可以,我的手機聯絡部內,有輸入『F』、『喜』、『古』三人的電話」等語(見九十三年度他字第二八頁背面、八二、九二、九六頁)相符,亦有被告地○○使用之0000000000號電話SIM卡一張、被告 辰○○、B○○使用之上開行動電話(含SIM卡)各一支扣案可憑。 ㈢、又證人即前述四支專用聯絡電話門號之申請人方志豪、張財旺、陳振森並非實際使用人一情,亦據①證人張財旺證稱:未曾使用0000000000電話門號等語(見九 十三年度偵字第二○七三五號偵查卷《二》第四十至四一、四七至四九頁);證人陳振森證稱:未曾使用0000 000000電話門號等語(見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七 三五號偵查卷《二》第十八至二十、六五至六七頁)③證人方志豪證稱:九十二年因暑假期間適逢花蓮縣長補選,當時由東華大學教官楊志祥轉介我打工機會,作該次補選的問卷調查工作,事後楊教官告訴我,該問卷調查是由同案被告亥○○主辦,因問卷調查時,並未準備任何場地或聯絡電話,才決定以購買電話預付卡方式發給工讀生作電話問卷使用,當時僱用了五、六十個工讀生,需要五、六十張預付卡,幾乎向花蓮市所有販售電話預付卡門市部購買,前述門號是我打工期間同案被告亥○○助理以我的名義購買的,除於前述問卷調查當天使用外,迄今我未曾使用過該等門號等語(見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七三五號偵查卷《二》第三一至三三、五二至五五頁)明確。且證人方志豪上開證述內容,核與證人即東華大學教官楊志祥證述:我曾介紹方志豪等多位學生幫同案被告亥○○作一個晚上的問卷調查,因為該問卷調查係由徐慧妮等三十四位學生同時進行電話民意調查,且需要一個晚上完成,因無法即時向電信公司申請三十多線地面電話,因此要求學生攜帶個人行動電話,由我開車載方志豪於花蓮市的便利超商購買大量預付卡供學生使用,相關經費由同案被告亥○○立委辦公室提供,當晚進行民調所需之預付卡係持我及方志豪兩人的身分證購買,至於購買門號我不清楚等語(見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七三五號偵查卷《二》第四十至四一、四七至四九頁)相符。而證人即同案被告亥○○之立法委員辦公室前助理黃文明亦證稱:自九十一年七月間擔任同案被告亥○○立委助理迄今,於九十二年間花蓮縣長補選期間,有協助同案被告亥○○作問卷調查,印象中有僱用四、五十個工讀生進行電話問卷調查,進行電話問卷調查係使用工讀生自己的手機,由同案被告亥○○提供經費購買電話卡,交工讀生使用,前述電話卡有剩餘,我記得繳回同案被告亥○○花蓮吉安鄉服務處等語(見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七三五號偵查卷《二》第六九至七三、七六至七八頁)。此外,復有行動電話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及 0000000000等行動電話門號之申請人資料、方 志豪個人簡歷及其手機使用狀況一覽表、花蓮縣長補選調查表、工讀生名冊在卷可資佐證(見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七三五號偵查卷《二》第三四至三九、六三至六四、六八頁)。由上所述,可知以方志豪名義申請之前述門號確係由同案被告亥○○於花蓮競選服務處流出。參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核發監聽票監聽被告B○○、辰○○之電話中,被告B○○、辰○○於九十三年十月十八日對話中亦提及「A:(即辰○○)我今天買一大堆,下面那個三百、六百都是我掛的。B(即B○○):喔,今天真是精采。A:沒有辦法盤稍微變就殺股票,..。A:他給我沒多少錢,你叫他今天給我。B:這個是垂青山弄的啊。A:對啊,但是垂青山我找不到他,你要叫他給我。B:他現在在開會啦!你那支電話沒開。A:我有開啊。B:沒有,你那一支我們專用那一支。A:你那支電話還會不會過啊。B:會啊,會過。A:奇怪,我怎麼都不通呢?那支電話。」(見附件四卷第一百四十七頁電話譯文),足見同案被告亥○○、地○○、B○○、辰○○為合作炒作合機股票,確有由同案被告亥○○提供專用電話,以逃避追緝之事實。 ㈣、再經調閱同案被告亥○○使用之0000000000號 專線電話於九十三年六月間與被告地○○使用之0000 000000號專線電話之通聯紀錄,同案被告亥○○使 用之該支專線電話之發話基地臺位置即為臺北市中正區○○○路一號(立法院內)九樓頂,或花蓮縣吉安鄉○○路○段七八號四樓、花蓮縣吉安鄉○○路○段四四五號四樓頂,而同案被告亥○○之戶籍所在地為花蓮縣吉安鄉○○村○○路○段七八八號及另一住處花蓮縣吉安鄉○○○街九十一號二地所屬之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基地臺位置,即分別在花蓮縣吉安鄉○○路○段七八號四樓、花蓮縣吉安鄉○○路○段四四五號四樓頂,亦有通聯紀錄、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電話通信分公司九十四年五月十一日行維三字第○九四○○○○三八九號函附卷可查(見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二一一○號偵查卷《五》第一七二至一七五頁、第一八○至一八四頁)在卷可稽,而證人方志豪既證稱未曾使用該支電話,亦不認識地○○,顯見前述00 00000000號電話非證人方志豪使用,而該電話使 用之基地臺既出現於立法院內及同案被告亥○○住處所在,除同案被告亥○○擔任立法委員身分足以為之外,其餘被告均無足為之。 ㈤、被告地○○事後雖翻異前詞辯稱:同案被告亥○○並未收取任何合機公司給付的差價,..上開同案亥○○分給我的三百萬元是我向其借貸云云;惟查被告地○○於九十三年十二月九日係在選任辯護人陳譓伊律師陪同下,與被告辰○○亦在其選任辯護人G○○律師、鞠金蕾律師、黃文皇律師陪同下,並與被告B○○三人對質時,對於前開事實均供承不諱,且其三人之供述互核相符(已如前述)。再者被告地○○嗣後仍自承:差價現金都是被告丑○○跟我聯絡,請我到銀行等她,我於接到被告丑○○通知後,即打行動電話聯絡同案被告亥○○所屬綽號「阿忠」的司機前往銀行外面等我,並與被告辰○○約定交款地點,被告丑○○從銀行領錢出來,即將所領款項交付給我,由我坐「阿忠」的車輛,將該等款項拿到我與同案辰○○約定的地點親手交給他,但有幾次被告辰○○跟我約定在同案被告亥○○位於臺北市○○路立委辦公室,被告亥○○有時也會在場,之後我即離去等語(見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二一一○號偵查卷《四》第一六一頁背面、一六九頁背面),依被告地○○所言其向被告丑○○取現金時均聯繫同案被告亥○○司機「阿忠」接送,「阿忠」既為同案被告亥○○僱用之司機,被告地○○欲交付現金之對象倘非同案被告亥○○,何須由同案被告亥○○之司機代為接送,或至同案被告亥○○之立委辦公室內轉交現金,是被告地○○事後所辯顯與常理不合。況且證人即被告辰○○之助理兼司機王志聖於亦證稱:「(問:辰○○與你何關係?)辰○○是我老闆,我是他助理。(問:辰○○之司機?工作時間?)段大運。通常都只到晚上九點,因他有家眷,九點以後都由我來處理。(問:從九十二年十月份之後,你有無協同辰○○、段大運、鄭崑森等人去拜訪亥○○立委?)印象中大概有八、九次。(問:你去的地點?)在濟南路中國航運大樓的二樓,但詳細地址我不知道,我可以帶檢察官去。(問:除了辰○○外,你和段大運如何分工陪同前往?)如果段大運有空,就由我陪同辰○○去,由段大運開車,我坐旁邊。如果段大運沒空就我開車載辰○○去,若我亦沒空,就由鄭崑森開車載辰○○去。(問:你陪同辰○○前往上址的情形如何?)我們到時均是由地○○在樓下等我們帶我們坐電梯上二樓,一樓管理員是一位老先生,沒有要我們登記。(問:你是否每一次均有陪辰○○上去二樓?)有,每次我都有陪同上二樓。..(問:辦公室門是誰開的?)是櫃檯小姐,因為門是透明的,看到我們出現,就會幫我們開。(問:亥○○是否會出來迎接你們?)有時是亥○○已在會議室等辰○○,辰○○進去後就把門關上,地○○也在裡面談事情。而我就在上述示意圖中之沙發處休息。有時是辰○○及地○○會先在會議室等,我通常等到亥○○進會議室,門關上後,我才至沙發處休息。(問:辰○○曾稱他開完會後有時會拿現金出來,你應有看過?)印象中有二次,我有看到他拿牛皮紙或類似購物袋之塑膠提袋,他都會交待我拿到車上後座或行李箱。(問:你是否知道為何辰○○要去找亥○○立委?)我不很清楚。但應是和股票有關的事。(問:你上班時,有無看過地○○至你們老闆三樓之辦公室?)我沒看過,我都是中午以後才上班且上班地點沒有固定在辦公室而且我是九十二年十二月卅一日才到職。..(問:在會議室內除了地○○、亥○○、辰○○外,還看到何人?看過何人進去會議室內?)我還看到一位廖先生,全名我不清楚。廖先生特徵是高高、胖胖(壯壯)、戴眼鏡。他們開會時,亥○○的隨扈會過來和我談天。」等語(見九十三年度他字第二一三六號偵查卷第五七至六十頁),並有王志聖手繪中國航運大樓同案被告亥○○辦公室示意圖、履勘現場筆錄在卷可稽(見九十三年度他字第二一三六號偵查卷第五六、六一頁),益見同案被告亥○○及被告B○○、辰○○、地○○間確有為炒作合機股票於被告亥○○之立委辦公室內協商一節。參以被告辰○○於偵查已供稱:事後有一名綽號「阿貴」的朋友打電話給我說要當面約我談,就在二十日到我仁愛路的辦公室找我,他認識同案被告亥○○,他說同案亥○○知道我在羈押中講些什麼,他叫我把這件事擔下來,他如果沒有事,在外面可以幫我的忙,我說我已經照實講,而且被告B○○與地○○都與我對質過,我們三人講的都一致,如何擔下來等語(見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七三五號偵查卷《一》第一五八至一五九頁);復於本院審理中供述:我被當污點證人,交保後,同案被告亥○○曾經透過朋友叫阿貴的人跟我說,叫我這件案子不要作證,意思叫我幫他脫罪,我跟他說,我不去作證的話,不可能,因為我有義務作證,他說最好是我離開臺灣,當時有些黑道份子對我勒索,我問律師後,我認為說本案其他證人、被告都在說謊,以合機案,大家都維護同案被告亥○○,我能瞭解,因為他們有所考量,維護老闆或朋友也是人之常情。但我覺得如果我沒有回來,對我非常不利,我覺得我應該回來面對,在我回來之前,同案被告亥○○透過中間人告訴我,其他人都會維護他,他準備主事者推給未○○,有轉告我,要我不要來作證,或同案被告幫傅崑萁作有利的證詞,說我在一審時一定要先幫忙,如果過了一審,二審效力就不大。所以我回來收押後,同案被告亥○○為了傳遞訊息給我,找我的哥哥和我弟媳鄧素蘭,跟我會客,在一般會客同案亥○○透過關係找到他們,要我拒絕作證或做對他有利的證詞,我沒有答應,我認為我偵訊已經說的,也具結了,我怎麼能顛倒,我就沒有答應,他就說要找時間跟我特會,當面說這件事,找一個立法委員跟我會面,這是在九十五年九月十二日開庭之前,有一天我哥哥張世倬、鄧素蘭、詹漢山律師來看我,我哥哥和鄧素蘭說詹律師是傅崑萁請來的,想加入我合機案律師辯護,我問律師費何人出,我哥哥說他們會出,我想他們一定是說同案被告亥○○,因為他們不敢說出同案被告傅崑萁名字,因為有錄音,而且詹律師也在場拿名片給我看,我覺得不妥,我當場不好意思明白拒絕,我說我想想看。然後我跟我律師請教,律師說這樣不妥,我就跟來跟我會客的姐姐說,不要請詹律師比較好,隔了幾天又來了一位林錦隆律師跟我單獨會面,我知道也是同案被告亥○○請來的,我就把這個案子的情形大概跟林律師說,我想他們請律師來,大概是要教我怎麼講,林律師看我意思好像不是很贊同,林律師就當場跟我表示這個案子他不想接,他說他不能受別人的委任來做我的律師,所以他就沒有來。他們一直想請律師進來,我很頭痛,我就打聽想找一個正直的律師,把我三個律師名額占滿,就找陳光龍律師、方伯勳律師是原來就有的。他們看我不要用他們的律師,我想他們覺得我沒有要配合,在九月初時,我哥哥張世倬、鄧素蘭來、詹漢山特會那一次,我哥哥把預先寫好的文字的筆記本,豎在窗口前,因為他不敢念出來,怕錄音,用筆一條、一條指給我看,說這是同案被告亥○○叫他轉告我的:第一條就是說叫我拒絕作證或幫他脫罪。第二條到第五條是說如果第五條我不答應的話,會有什麼後果,第一他有辦法讓我不能交保,第二他說將來服刑讓我不能假釋,第三點他要向媒體或檢調檢舉我二十條的股票炒作案,叫媒體爆出來,讓檢調調查,第五條就算以後出來,讓我在臺灣或大陸都活不下去。他讓我看,我很緊張,但我看得出來,我哥哥是怕我受傷,才跟我講,要我考慮,他們不可能拿他的好處才作,要我頭腦想清楚,要我配合,我說我想想看,那天結束後,我問了律師和懂法律的人,同案被告亥○○說這些威脅我,我要怎麼做,有人跟我說同案憑傅崑萁不見得有此能耐,我告訴我姐姐和我哥哥,安慰他們不用擔心,到九月十一日,鄧素蘭跟一位立法委員柯建銘來特會,我看到柯建銘就知道同案被告亥○○要表示他很有辦法,我當時會怕,我跟柯建銘不認識,柯建銘一來就說他跟同案傅崑萁是好朋友,接著說我可不可以拒絕作證,我說我現在被押,他提我出去,我如何拒絕,我偵訊說過的,不能說過的說沒有,我說我知道同案被告亥○○的意思,我問柯委員有無看過起訴書,他說他看過,我說當初同案被告亥○○有想把責任推到一位陳先生身上,我當場不是這樣說,因為有錄音,我當時說同案被告亥○○在這個案子可能是冤枉的,因為起訴書上有說這個是陳先生在主導的,柯建銘說同案被告亥○○只是介紹的中間人,我就懂柯建銘的意思,意思要我好好配合,以後有什麼忙,他會幫。九月十二日開庭時,我就曾經說第一次見面有一位陳先生,包含上一次合議庭我提到有一位陳先生也是我加進去的,實際上沒有這位陳先生,我覺得我受威脅還要屈服,我覺得對不起自己良心,還傷害到司法公正,我想過後,我決定不怕報復,坦白供述等語(見本院卷《七》第七九至八一頁)。足見同案被告亥○○於案發後企圖尋找相關被告串供,從而被告地○○事後所辯顯屬迴護同案被告亥○○之詞而不足採信。 ㈥、被告B○○雖僅坦承接受同案被告亥○○指示購買合機公司股票,而否認有炒作合機公司股票之犯意,惟被告B○○、地○○、辰○○均有接受同案被告亥○○交付之專線電話,且有至被告亥○○立委辦公室參與討論等情,均詳如前述,被告B○○空言稱不知炒作僅接受指示購買合機公司股票顯難令人置信。再由前述被告B○○、辰○○之通聯監聽譯文中之內容可知,其二人對話中提及被告地○○負責交付現金,除與被告地○○所供述其負責向被告丑○○領取差價一情相符外,且被告B○○於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五日與不詳姓名之人對話中亦提及「A(即B○○):他很想再動合機。B:動哪一支?A:動合機啦!」(見附件四卷第九八頁),又證人即股市金主X○亦證稱:同案被告亥○○有透過被告B○○向我下單買賣合機股票,其中合機公司股票的部分,我曾問被告B○○是誰在做,被告B○○有提及「古董」在作,同案被告亥○○透過B○○約於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開始買進合機股票等語(見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一○二四號偵查卷第五七至五八、七八頁),參以被告B○○亦自承為同案被告亥○○與金主X○聯繫(詳前述),而被告B○○使用之人頭F○○等人之帳戶亦有於前開時點內,以漲停價委託買進,而有意圖抬高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之符合構成要件之行為,是其辯稱僅受同案被告亥○○指示買賣合機股票一 詞顯難令人置信。 (七)按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定有明文。又依同條第二項規定,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時,準用前條規定。 1、再合機公司股票於九十二年九月一日合機股票收盤價為十四.六元,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收盤價為三十一元,在查核期間,計上漲十六.四元,期間最高收盤價九十三年一月八日四四.一元,最低收盤價為九十二年九月一日十四.六元,該股票收盤價漲幅為112.32%,振幅為202.05%,同類股漲幅為30.88%,振幅37.03%,加權股價指數漲幅為12.01%,振幅14.13%,該股票的漲幅、振幅均明顯大於同類股及大盤指數,且其中二十六個營業日達成交價異常標準即營業日盤中漲幅、跌幅超過6%,或振幅超過9%,情形如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盤中漲幅6.87%,九十二年十一月三日盤中漲幅為6.58%,九十二年十一月四日漲幅為6.74%,九十二年十一月六日跌幅6.80%,九十二年十一月十日漲幅為6.84%,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日盤中漲幅為6%,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漲幅為6.60%,九十二年十二月一日漲幅為6.98%,九十二年十二月三日漲幅為6.66%,九十二年十二月四日漲幅為6.64%,九十二年十二月五日漲幅為6.95%九十二年十二月八日漲幅6.84%,九十二年十二月九日跌幅為6.41%,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漲幅為6.71%,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漲幅為6.95%,九十三年一月二日漲幅為6.38%,九十三年一月六日漲幅為6.90%,九十三年一月七日漲幅為6.99%,九十三年一月八日漲幅為6.77%,九十三年一月九日跌幅為6.80%,振幅為13.60%,九十三年一月十二日跌幅為6.81%,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盤中跌幅為6.78%,振幅為13.05%,九十三年一月十五日跌幅為6.89%,振幅為9.60%,九十三年一月十六日跌幅為6.87%,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九日跌幅6.76%,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跌幅6.94%,業據證人即臺灣證交所人員午○○在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見本院卷《四》第七五至七六頁),並有上開交易分析意見書可資佐證。再依上開分析意見書顯示,被告等人使用之前述帳戶於查核期間,確有人為炒作而影響股價之情形,亦據證人午○○於本院九十五年五月十六日審理時結證稱:「(問:成交價異常代表的意義?)代表當日股價變動劇烈。(問:如何判斷成交價異常的標準?)由本公司制定公布注意資訊暨處置股票作業要點判斷成交價有無異常。(問:分析意見書中提到三十二個營業日有連續以高價委託買進,或低價委託賣出,並明顯影響當時成交價,情形為何?)經查丑○○等三十七名投資人於分析期間一○一個營業日中,均有買賣合機股票的紀錄,其中四十九個營業日的買賣數量比較高,相對成交有一四○七七千股(筆錄誤載為一四○七七股),相對成交的天數有八十二天,另分析發現渠等於九十二年九月一日等三十二營業日有連續高價委託買進,或低價委託賣出,並影響當時成交價三檔至八檔不等,且其中十三個營業日,於開盤前或收盤前,大都以漲停價買進合機股票,明顯影響開盤價或收盤價之情形。(問:所謂高價或低價情形?)高價是指在一段期間內,逐日以高於委託當時之揭示價,接近當日漲停價,或以當日漲停價委託買進,低價是指以低於委託當時的揭示價,接近當日跌停價,或以當日跌停價委託賣出。(問:連續的意義所指為何?)連續有多日的連續,及一日多次的連續,多日是指兩日以上,多次是指兩次以上。(問:分析報告書所指三十二個營業日有高價委託買進或低價委託賣出,其成交數量站同一時段,站同一時段該股票的成交量比例為何?)九十二年九月一日丑○○委託買進一五○張,其成交數量佔同時段該股票一七八張之86.70%,九十二年九月二日子○○委託買進一百張,其成交數量佔同時段該股票成交數量一○○千股之100%,九十二年九月三日子○○委託買進一百張,其成交數量佔同時段成交數量一○○千股之100%,巳○○連續分三筆連續買進一九○張,其中數量佔同時段一七七千股之100%,九十二年九月五日己○○、宙○○合計委託買進二二○張,其成交數量站同時段該股票成交量二二○張之100%,九十二年九月十六日宙○○、己○○、癸○○分四筆委託買進一○五張,其成交數量佔同時段該股票成交數量一○四張之99.03%,九十二年九月十八日宙○○、己○○合計委託買進八十張,其成交數量佔同時段該股票成交數量八十張之100%,Y○○委託買進三十張,其成交數量佔同時段該股票成交數量三十二千股之93.75%,Y○○委託買進三十張,其成交數量佔同時段該股票成交量三十張之100%,Y○○、己○○、宙○○合計委託買進八十張,其成交數量佔同時段該股票成交量七十張之100%..。(問:其所代表意義為何?)除了有連續高價委託買進外或低價委託賣出之外,同時代表該投資人在股價影響時段之成交量佔同時段該股票成交量之比率偏高,有明顯影響股價之情事。(問:請舉例說明有影響成交價之情形?)九十二年九月一日丑○○在開盤前,八點四十六分八秒以高於前一天收盤價十四.三五元十六檔之漲停價十五.三元委託買進一五○張,上開委託於九點○分五秒全部成交,使成交價由前一天收盤價十四.三五元上漲至十四.六元,共計上漲五檔,及成交數量佔同時該股票成交數量一七三千股之86.7%,九月二日子○○於開盤前八點五二分三十秒,以高於前一天之收盤價,十四.六元四檔之十四.八元委託買進一○○千股,上開委託於九點○分四秒全部成交,使成交價由前一天收盤價十四.六元上漲至十四.八元,共計上漲四檔,其成交數量佔同時段該股票成交數量一○○千股100%..(問:你剛才提及合機股票於分析期間相對成交有一四○七七千股,天數八十二天,相對成交的意義所指為何?)相對成交的意義是指炒作者常用的手法之一,這是製造股票交易活絡的假象,以吸引投資人進場,同時會用高價委託買進,一方用低價委託賣出,在價格優先及時間優先的原則下撮合成交。相對成交就好像左手買進,右手賣出,所需花費成本較高,一般的投資人不會用相對成交的方式。(問:相對成交對於市場影響?)相對成交製造股票交易活絡的假象,吸引投資人進場。(問:在分析意見書提及其中四十九營業日買賣數量比率較高,所指為何?)四十九個營業日買賣比率較高是指投資人當日成交買進或成交賣出佔當日市場的成交量20%以上,所代表的意義表示該投資人對股票具有主導的能力。..(問:本件分析的結論有無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抬高或壓低的情形?)本件分析結論經查丑○○等三十七投資人在分析期間有三十二天明顯連續以高價委託買進,低價委託賣出,有抬高或壓低股價的情形。這是證券交易法所不許的。」等情綦詳(見本院卷《四》第七六至九四頁)。 2、又我國證券交易市場固有規定每日漲跌幅限制,但亦不能於此範圍內即得任意操縱行情。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限公司營業細則第五十八條之二規定,決定撮合順序係以「價格優先原則」(較高買進申報優先於較低買進申報,較低賣出申報優先於較高賣出申報。同價位之申報,依時間優先原則決定優先順序),再以「時間優先原則」(開市前輸入之申報,依電腦隨機排列方式決定優先順序;開市後輸入之申報,依輸入時序決定優先順序)決定;且同規則第五十八條之三第二項就買賣申報之競價方式「連續競價」更明定下列決定順序:「①、有買進及賣出揭示價格時,於揭示範圍內以最大成交量成交;②、僅有買進揭示價格時,於買進揭示價格及其上二個升降單位範圍內,以最大成交量成交。僅有賣出揭示價格時,於賣出揭示價格及其下二個升降單位範圍內,以最大成交量成交;③、無買進及賣出揭示價格時,以當市最近一次成交價格上下二個升降單位範圍內,以最大成交量成交;④、合乎前三款原則之價位有二個以上時,採最接近當市最近一次成交價格或當時揭示價格之價位」,故於此交易制度下,大量之相對高價委託買進及相對低價委託賣出,對該股成交價皆會造成立即且直接之影響,即使成交時未以委託之相對高低價成交,但價格之漲跌仍將依委託者之預期方向逐檔移動,當股價未達當日漲跌停價時,被告等不一定需選擇以漲跌停價委託。 3、按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之主觀要件為「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亦即不顧該有價證券實際表彰之價值,而單純意圖抬高或壓低該有價證券之市場價格,誤導他人認該有價證券之買賣熱絡進而從事買賣該有價證券之行為,造成該有價證券市場價格抬高及壓低之情形,客觀要件為「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該有價證券」,亦即於特定期間內逐日以高於平均買價,接近高買價之價格或以最高之價格買入,或於特定期間,以低於平均賣價,接近最低賣出之價格或以最低之價格賣出而言,故如行為人主觀上有拉抬或壓抑價格之意圖,就特定之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進或低價賣出,即屬違反該規定,而構成同法第一百七十一條之罪,最高法院著有七十四年度臺上字第五八六一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該條文所稱「連續」係指多次而言,「高價、低價」則指「在一段期間內,逐日以高於委託當時之揭示價、接近當日漲停參考價之價格或以當日漲停參考價之價格委託買進,或以低於委託當時之揭示價、接近當日跌停參考價之價格或以當日跌停參考價之價格委託賣出」而言。又我國櫃買中心集中交易市場股票交易制度自九十一年間至今係採價格優先、時間優先之電腦撮合原則,如前所述,是限定價格時,以較高價格委託買進或以較低價格委託賣出者,可優先成交,如以同一價格買進或賣出時,即按輸入電腦時間之先後,決定何筆買入或賣出之委託可成交,無關該投資人內心真意為何,故被告等買賣股票之行為是否符合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之構成要件,僅能綜合被告客觀上使用之交易型態判斷其主觀犯意。 4、又本件炒作成員以高於委託當時之揭示價、接近或等於當日收盤漲停參考價之價格,於盤中或盤尾大量委託買進,將使一般投資人跟進,拉高當天成交價,亦影響股票當天收盤及次日開盤之價格,誤導一般投資人認該檔股票買賣熱絡,進而買賣該檔股票,拉抬該檔股票市場價格。此類市場價格之形成既係本於一定成員之刻意拉高或壓低,而非本於供需所形成,已扭曲市場價格機能,且集中交易市場股票之買賣,原則上委託買入或賣出之價格,不必然即為交易價格,是由被告等人連續以最高價、低價大量委託買賣股票,並以前開被告等人下單之價、量相佐,其等欲大筆成交合機公司股票,以漲停價、跌停價掛進,得以優先成交,以達交易暢旺之假象,藉由漲停價以抬高成交股價,其欲炒作股票、抬高股票價格之主觀意圖彰彰甚明。(八)綜合以上各節所述,被告等人所辯無非卸責或避重就輕之詞,均不足採信。此外,復有卷附之臺灣證交所九十三年三月十七日臺證密字第○九三○○○五六九八號函送之證券商從業人員資料、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七日臺證密字第○九三○○一一○八一號函之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公參字第○九三○○○一五○八、九十三年三月十八日行參字第○九三○○○二○七三號函、摩根摩登卡買賣契約書、銷售商品(摩登卡)、銷售商品擔保規定、菁華聯合律師事務所「保管股票」證明書、摩根公司提供理賠基金提撥表、摩根公司於九十三年二月間於中國時報刊登之廣告、奔馳投委任契約書、摩根國際摩登卡銷售名冊、奔馳投顧九十三年四月二十日奔馳顧字第○○五號函、委任契約等資料、九十三年一月二十日臺證密字第○九三○七○○○○八號函、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臺證密字第○九三○○一一○三○號函、九十四年八月十五日臺證密字第○九四○○二一九二四號函、合機公司融資融券明細表、資金往來清查表、存摺影本、存款往來明細表、資金明細表、帳款明細、外匯水單、存摺存入憑條(被告丙○○)、資金進出明細、扣押物編號十四─十之記事本影本、銀行支出明細、股票主要資金流向資料、分類帳、記錄表、損益表、電話申請人基本資料、公布注意股票(合機)之資料及證券、指數行情明細表、臺灣證交所公布或通知注意交易資訊暨處置作業要點、管理規則、實施股市監視制度辦法可資佐證(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查字第三號偵查卷第二一至二九、一○五至一○七、一一○至一二八頁、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一七三頁第四三至五三、九五至一○○頁、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二一一○號偵查卷《一》第十四、一三至二四、三三至三六、一一○至一一八、一二○至一二五、一七四至一八四頁、《二》第一三三、一四一、一四七頁、《三》第三八至四六、七四至七六、七九至八二、八三、八五至八六、一一八至一三○─一頁、《四》第一五一、一五七至一五九頁、附件一卷第三三至六三頁、附件二卷第三三、五六、六一至六二、六五頁、《五》第六五至六六、九六至九七、一五六至一五七頁、編號四─九至四─十一卷、九十三年度他字第一九六八號偵查卷第九至十一頁、本院卷《四》第九五至一○七、一四一頁、《五》第四十至四三、六八至七十頁)。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等人上開犯行洵堪認定,均應依法論科。至於①被告辰○○於九十六年七月三十一日聲請傳喚提供人頭帳戶之蔡佩珊等二十二位證人(見本院卷《八》第三二三至三二六頁),②被告地○○於九十六年七月十七日聲請傳喚午○○等四位證人,及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五日聲請函查其提出之合機公司票融資融券總表內容是否正確等資料(見本院卷《八》第二三三至二三五、三○○至三○七頁),③被告亥○○於九十六年七月三十日、同年八月十三日聲請證人午○○等三位證人(見本院卷《八》第四一七至四一九頁),及④被告B○○聲請傳喚證人即同案被告亥○○等事項;本院認為被告等人上開犯行已臻明確,而同案被告亥○○經傳多次,均以執行立法院及黨團事務為由未到庭,且本案自九十四年十月十九日送審後,歷經本院多次行準備程序及開庭調查期間,均未見提出上開①②③之聲請,竟遲至完成調查證據前方提出前揭聲請,顯意圖拖延訴訟,是本院認為均無調查之必要,附此敘明。 三、新舊法比較 (一)查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原規定:「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一、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一項之規定者。二、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僱人,以直接或間接方式,使公司為不利益之交易,且不合營業常規,致公司遭受損害者。」,被告等人行為後:①於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修正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一、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一項之規定者。二、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僱人,以直接或間接方式,使公司為不利益之交易,且不合營業常規,致公司遭受重大損害者。三、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或侵占公司資產。犯前項之罪,其犯罪所得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如有犯罪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共犯者,免除其刑。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犯罪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共犯者,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其犯罪所得利益超過罰金最高額時,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加重罰金;如損及證券市場穩定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其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除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應負損害賠償金額者外,以屬於犯人者為限,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②復於九十五年五月三十日修正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一、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一項之規定者。二、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僱人,以直接或間接方式,使公司為不利益之交易,且不合營業常規,致公司遭受重大損害者。三、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或侵占公司資產。犯前項之罪,其犯罪所得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如有犯罪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犯罪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其犯罪所得利益超過罰金最高額時,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加重罰金;如損及證券市場穩定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其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除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應負損害賠償金額者外,以屬於犯人者為限,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經比較被告等人行為時法、中間法及裁判時法,以行為時即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前之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等人,爰依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之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適用行為時即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前之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之規定論處。 (二)再我國刑法業以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九四○○○一四九○一號令修正公布第一~三、五、十、十一、十五、十六、十九、二五~二七、第四章章名、二八~三一、三三~三八、四十~四二、四六、四七、四九、五一、五五、五七~五九、六一~六五、六七、六八、七四~八十、八三~九十、九一之一、九三、九六、九八、九九、一五七、一八二、二二○、二二二、二二五、二二九之一、二三一、二三一之一、二九六之一、二九七、三一五之一、三一五之二、三一六、三四一、三四三條條文;增訂第四十之一、七五之一條條文;刪除第五六、八一、九四、九七、二六七、三二二、三二七、三三一、三四○、三四五、三五○條條文;並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被告行為後,其應適用之相關法律已有變更。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現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訂有明文。此條規定乃與刑法第一條罪刑法定主義契合,而貫徹法律禁止溯及既往原則,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是刑法第二條本身雖經修正,但刑法第二條既屬適用法律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一律適用裁判時之現行刑法第二條規定以決定適用之刑罰法律,先予辨明。又以本次刑法修正之比較新舊法,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九十五年度第八次刑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茲就與本案適用有關之條文,比較說明如下: 1、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業經修正公布,修正後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規定「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與修正前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規定「罰金:(銀元)一元以上」不同。比較新舊法結果,以修正前即行為時法較有利於被告,故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本案關於法定刑罰金部分,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規定決定其罰金部分之法定刑。就被告等人上開行為時之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所定之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之罰金刑,其中最低罰金刑部分,修正前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規定:「罰金:一元(銀元)以上。」,而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規定,就七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前修正之刑法部分條文罰金數額提高十倍,其後修正者則不提高倍數。而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自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迄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期間並未修正,再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規定,以銀元一元折算新臺幣三元,則修正前最低罰金數額即為新臺幣三十元。修正後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規定:「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修正後最低罰金刑即為一千元,自應以修正前之規定有利於被告。 2、刑法第二十八條共犯之規定,於九十四年一月七日修正、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前之規定為:「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修正施行後之規定則為:「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揆諸本條之修正理由係為釐清陰謀共同正犯、預備共同正犯、共謀共同正犯是否合乎本條規定之正犯要件。是刑法第二十八條共犯規定,雖將舊法之「實施」修正為「實行」,其中「實施」一語,涵蓋陰謀、預備、著手及實行之概念在內,其範圍較廣;而「實行」則著重於直接從事構成犯罪事實之行為,其範圍較狹;二者之意義及範圍固有不同,但對於本件被告之犯行,刑法第二十八條之修正內容,對於被告並無有利或不利之影響,應無適用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比較新舊法適用之問題(最高法院九十五年臺上字第五五八九號判決意旨參照)。 3、關於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修正前之刑法第四十二條第二、三項規定:「易服勞役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但勞役期限不得逾六個月;罰金總額折算逾六個月之日數者,以罰金總額與六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另依刪除前之「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規定(就原定數額提高為一百倍)、「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規定,該條項折算標準應為「以新臺幣三百元以上九百元以下折算一日」。而修正後之刑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第五項則規定為:「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但勞役期限不得逾一年;罰金總額折算逾一年之日數者,以罰金總額與一年之日數比例折算」,並配合刪除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提高倍數之規定,是修正後易服勞役折算標準為「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如單比較修正前後該條項前段,關於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雖顯以修正後之標準較有利於行為人。惟基於法律一體適用原則,同一法條且效果相牽連者,不應割裂適用,比較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後段、第三項,及修正後刑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後段、第五項,修正前折算勞役期限「不得逾六個月」,顯較修正後「不得逾一年」為有利,是如宣告之罰金刑易服勞役期間逾六個月時,則適用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4、又關於罰金刑之加減,修正後刑法第六十七條規定,有期徒刑或罰金加減者,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減之。比較被告行為時刑法第六十八條規定拘役或罰金加減者,僅加減其最高度,依修正後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規定罰金最低度為新臺幣一千元以上,而舊法為銀元一元以上,即新臺幣三元以上,本件依修正後刑法第六十七條罰金最低度新臺幣一千元減輕後超過新臺幣三元,是雖依舊法罰金最低度不減,仍以適用舊法對於被告有利。 四、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玄○○、丙○○、丑○○、地○○、辰○○、B○○所為,均係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左列行為:‧‧‧四、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者。」之規定,應依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前同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論處。 (二)按刑法上之連續犯,係指有數個獨立之犯罪行為,基於一概括犯意,反覆為之,而觸犯同一罪名者而言;如果該項犯罪,係由於行為人以單一行為接續進行,於實施犯行後,因尚未完成其犯罪,而再接續動作,以促成其結果者,則行為人主觀上對於前後所實施各個舉動不過為組成其犯罪行為之一部分,當然祇成立單一之犯罪,不能以連續犯論。(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臺上字第二八八五號、九十五年度臺上字第一二二一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之行為,原即以「連續」行為,為其犯罪構成要件,從而對於同一種有價證券,犯罪行為人必須符合上開要件而有「連續」行為時,始與該罪之構成要件相當,並僅成立單純一罪,不能再依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論以連續犯(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臺上字第二六七八號、九十年度臺上字第四三一號判決參照)。故被告等人係對於同一種有價證券即合機公司股票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核諸上開最高法院判決意旨,被告等人之行為僅成立違反行為時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單純一罪。 (三)按「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臺上字第三七二一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玄○○、丙○○與同案被告亥○○討論合作合機公司股票後,再由同案被告亥○○找被告辰○○、地○○、B○○進行操盤,並由被告地○○與丙○○或丑○○負責聯繫相關買賣股票及交付股價差額等事項,雖被告玄○○與辰○○、地○○、B○○間,被告丙○○與辰○○、B○○間,及被告丑○○與被告辰○○、B○○、亥○○間,未有直接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但依上開判決意旨,仍均應構成修正前刑法第二十八條之共同正犯。 (四)被告等人分別利用不知情之證券公司營業員及人頭戶遂行上開炒作合機公司股票犯行,均係間接正犯。 (五)又按證人保護法第二條明文規定:「本法所稱刑事案件,以下列各款所列之罪為限:..七、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或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項之罪。..」,又上開刑事案件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於偵查中供述與該案案情有重要關係之待證事項或其他共犯之犯罪事證,因而使檢察官得以追訴該案之其他共犯者,以經檢察官事先同意者為限,就其因供述所涉之犯罪,減輕或免除其刑,此亦經證人保護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查,本案被告辰○○於偵訊中自白而供出與本案有重要關係之待證事項及其他共犯亥○○、地○○、B○○之犯罪事證,且經檢察官事先於偵訊中同意適用證人保護法,經記明偵訊筆錄(見九十三年度聲搜字第三七號偵查卷第八至九頁),檢察官之起訴書理由欄亦據以請求減輕其刑(見起訴書第二六頁),爰依證人保護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減輕其刑。且因該規定同時有免除其刑之規定,依刑法第六十六條但書之規定,得減輕至三分之二。 (六)又本件被告玄○○、丙○○、辰○○及同案被告亥○○因共同炒作合機公司股票可資認定之獲利即有九千六百四十三萬二千元,遠超過行為時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對炒作股票處罰法定刑「得併科罰金新臺幣三百萬元」之最多額,爰依刑法第五十八條「科罰金時,除依前條規定外,並應審酌犯人之資力及犯罪所得之利益。如所得之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時,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規定,分就被告楊凱悌、丙○○、辰○○併科罰金部分提高之(詳後述)。 (七)爰審酌: 1、被告玄○○曾有違反就業服務法之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其學歷為大學畢業,自七十一年起即在貿易公司上班,數年後,並成立洋華公司,復於七十八年轉投資設立合機公司,而為合機公司負責人,惟未能善盡董事長之職責,妥善經營合機公司,反而為求牟利,與合機公司以外之人串謀炒作合機公司股票,雖在上開期間,並未使用自身帳戶買賣合機公司股票,仍影響合機公司形象,並造成社會大眾對於市場交易秩序公正性疑慮,屬於明知而故意犯罪,且其意圖炒作合機公司股票牟利,使該檔股票因其炒作而扭曲股票價格,致使證券交易市場處於虛偽狀態,並促使不知情之投資人跟進、嚴重影響證券交易市場交易秩序,使一般投資大眾蒙受損失,並衡量被告投資之金額、下單買賣之金額、炒作之期間及犯後否認犯行之態度,既本件犯罪發生源起於被告玄○○,兼審酌被告玄○○未能遵循證券交易法規定,善盡公司管理人治理公司應有之專業倫理道德,且本件犯罪所得甚鉅,復參酌檢察官之求刑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二年六月,併依刑法第五十八條之規定科被告玄○○罰金一千五百萬元,並依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諭知罰金部分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六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 2、被告丙○○並無犯罪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又其係商科畢業學歷,靠自身努力於七十八年間進入洋華公司工作,並於八十三年間進入合機公司後,不久即擔任合機公司副總經理,品行與生活狀況尚非不佳,負責籌畫合機公司上櫃事宜,對於政府禁止炒作股票行為應有相當認知,竟不循公開市○○○○道買賣股票方式,為本件炒作股票牟利,造成社會大眾對於市場交易秩序公正性之疑慮,犯後復否認犯行之態度,暨本件犯罪所得甚鉅等,復參酌檢察官之求刑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二年六月,併依刑法第五十八條之規定科被告丙○○罰金一千五百萬元,並依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諭知罰金部分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六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 3、被告丑○○無犯罪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又其係高中畢業,於八十三、四年間即進入洋華公司擔任總務,有相當之工作經驗,其配合本件炒作股票牟利,造成社會大眾對於市場交易秩序公正性之疑慮,犯後復否認犯行之態度,既共犯之犯罪所得甚鉅,及其本身僅為一上班族,且僅受被告丙○○之指揮行事,並非本炒作股票行為之核心成員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一年。併審酌被告丑○○在上開炒作過程中,並無證據證明其中之獲利有應歸屬被告丑○○,爰不依檢察官併科罰金部分之求刑。 4、被告辰○○有違反菸酒專賣條例、證券交易法之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竟不知儆惕,及其係大學畢業,且身為多家投顧公司負責人,對投資股票市場具有專業知識,言行舉止更應自我節制,以符投資大眾期許,竟反而利用身為投資顧問公司負責人及投資節目主持人之便利,與立法委員即同案被告亥○○、合機公司人員即被告玄○○、丙○○串謀炒作股票,獲得鉅額經濟利益,造成社會大眾對於市場交易秩序公正性之疑慮,但犯罪後承認炒作合機公司股票犯行,且經其協助調查而追出共犯,以及其所提出之身體健康醫療證明文件,檢察官請求從輕量刑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併科罰金二千八百萬元,並依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諭知罰金部分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六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 5、被告地○○無犯罪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而其曾擔任工商時報證券新聞記者,且有證券商高級業務員執照,並先後任職於元大投顧、元大投信及倍利證券之協理,對投資證券市場亦具有專業知識,所為影響證券交易市場自由、公平、公開交易之機制,使投資人受有損害,及犯後曾一度坦承全部犯行,暨其係受同案被告亥○○指示所為,復參酌檢察官之求刑等一切情狀,予以量處有期徒刑一年。併審酌其在上開炒作過程中,並無證據證明其中之獲利有應歸屬被告地○○,爰不依檢察官併科罰金部分之求刑。 6、被告B○○並無犯罪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且曾任東勢證券公司交割人員,亦曾任凱聚公司及英凱公司之法人監察人代表,並長期投資證券市場,對公司之營運及投資證券有相當之了解,所為影響證券交易市場自由、公平、公開交易之機制,擾亂股票集中交易市場之秩序,使投資人受有損害,及犯後坦承部分事實,暨其係受同案被告亥○○指示所為,復參酌檢察官之求刑等一切情狀情,予以量處有期徒刑一年。併審酌其在上開炒作過程中,並無證據證明其中之獲利有應歸屬被告B○○,爰不依檢察官併科罰金部分之求刑。 (八)又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已於九十六年六月十五日由立法院三讀通過,經總統於九十六年七月四日以華總一義字第○九六○○○八三七六一號令公告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生效施行。被告丑○○、辰○○、地○○、B○○等四人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各依法減其刑期二分之一為有期徒刑六月、九月、六月、六月,被告辰○○併科罰金部分亦減為一千四百萬元。 (九)按關於沒收之諭知,於共犯中之任何一人,均屬從刑,基於共同犯罪行為,應由共犯各負全部責任之理論,凡必須沒收之物,於共犯之判決均應為沒收之諭知(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臺上字第七○九九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查本件扣案之被告辰○○使用之Nokia廠牌手機一支 (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一張)、被告B ○○使用之Nokia廠牌手機一支 (含門號:0000 000000號SIM卡一張),及被告地○○使用之0 000000000號行動電話SIM卡一張固係同案被 告亥○○提供被告辰○○、地○○、B○○從事本件炒作合機公司股票使用之物,但僅上開手機係共犯亥○○所有,依上開說明,自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宣告沒收之,至上開門號之SIM卡分別為係不知情之張財旺、方志豪、陳振森所申辦,並非本案被告玄○○等六人或共犯亥○○所有之物,核與沒收之要件未合,自不得宣告沒收。另被告地○○及同案被告亥○○使用之上開專用手機各一支,均未據扣案,及扣案之其他證據,雖部分可供為本件論罪證據(詳前述),但或非各被告所有,或並非被告或共同被告專供犯本罪所用之物,依比例原則,認為尚無併予宣告沒收之必要,爰不予沒收,其餘扣案物則與本案無關,亦無從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修正前)第三十三條第五款、(修正前)第四十二條第三項、第五十八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證人保護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T○○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4 日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瑞芬 法 官 余德正 法 官 莊秋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 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 顏督訓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 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左列各款之行為︰ 一、在集中交易市場報價,業經有人承諾接受而不實際成交或不履行交割,足以影響市場秩序者。 二、(刪除) 三、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與他人通謀,以約定價格於自己出售,或購買有價證券時,使約定人同時為購買或出售之相對行為者。 四、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者。 五、意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有價證券交易價格,而散布流言或不實資料者。 六、直接或間接從事其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交易價格之操縱行為者。前項之規定,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準用之。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對於善意買入或賣出有價證券之人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之責。第二十條第四項之規定,於前項準用之。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一項之規定者。 二、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僱人,以直接或間接方式,使公司為不利益之交易,且不合營業常規,致公司遭受損害者。 附表一 (一)92年9月1日 ┌──────┬─────────────┬────────────┐ │群組成員姓名│委託情形 │影響成交價變動及漲跌情形│ ├──────┼─────────────┼────────────┤ │ 丑○○ │該員於開盤前08:46:08以高│上開委託於09:00:05全部│ │ │於前一日(92/08/29)收盤價│成交,使成交價由前一日(│ │ │14.35元16檔之漲停價15.30元│92/08/29)收盤價14.35元 │ │ │,委託買進150千股。 │上漲至14.60元,共計上漲5│ │ │ │檔,其成交數量占同時段該│ │ │ │股票成交量173千股之86.70│ │ │ │%。 │ ├──────┴─────────────┴────────────┤ │備註: │ │一、本日合機股票開盤價參考價14.35元,開盤價14.60元,最高成交價15元│ │ ,最低成交價14.40元,收盤價14.60元。 │ │二、本日合機股票漲幅1.74%,加權股價指數漲幅0.72%,同類股漲幅0.69│ │ %。 │ │三、本日該群組共買進535千股、賣出249千股,分占市場成交量2,562千股 │ │ 之20.87%、9.71%;相對成交100千股,佔市場成交量之3.90%。 │ │四、本日該群組以漲停價共委託買進150千股,佔本日以漲停價委託買進總 │ │ 數量352千股之42.61%。 │ └─────────────────────────────────┘ (二)92年9月2日 ┌──────┬─────────────┬────────────┐ │群組成員姓名│委託情形 │影響成交價變動及漲跌情形│ ├──────┼─────────────┼────────────┤ │ 子○○ │該員於開盤前08:52:35以高│上開委託於09:00:04全部│ │ │於前一日收盤價14.60元4檔之│成交,使成交價由前一日收│ │ │14.80元,委託買進100千股。│盤價14.60元上漲至14.80元│ │ │ │,共計上漲4檔,其成交數 │ │ │ │量占同段該股票成交量100 │ │ │ │千股之100%。 │ ├──────┴─────────────┴────────────┤ │備註: │ │一、本日合機股票開盤價參考價14.60元,開盤價14.80元,最高成交價 │ │ 14.95元,最低成交價14.55元,收盤價14.60元。 │ │二、本日合機股票漲幅0%,加權股價指數漲幅0.42%,同類股漲幅0.18% │ │三、本日該群組共買進380千股、賣出272千股,分占市場成交量1,180千股 │ │ 之32.20%、23.05%;相對成交124千股,佔市場成交量之10.50%。 │ │四、本日該群組以漲停價共委託買進80千股,佔本日以漲停價委託買進總數│ │ 量158千股之50.63%。 │ └─────────────────────────────────┘ (三)92年9月3日 ┌──────┬─────────────┬────────────┐ │群組成員姓名│委託情形 │影響成交價變動及漲跌情形│ ├──────┼─────────────┼────────────┤ │ 子○○ │該員於開盤前08:43:50以高│上開委託於09:00:04全部│ │ │於前一日收盤價14.60元14檔 │成交,使成交價由前一日收│ │ │之漲停價15.60元,委託買進 │盤價14.60元上漲至14.90元│ │ │100千股。 │,共計上漲6檔,其成交數 │ │ │ │量占同時段該股票成交量 │ │ │ │100千股之100%。 │ ├──────┼─────────────┼────────────┤ │ 巳○○ │該員於12:59:14至13:01:│上開委託於12:59:21至13│ │ │58以14.80元、14.58元、14. │:03:21成交177千股,使 │ │ │90元等價格(高於當時揭示成│成交價由14.75元上漲至 │ │ │交價1檔),連續分3筆合計委│14.90元,共計上漲3檔,其│ │ │託買進190千股。 │成交數量占同時段該股票成│ │ │ │交量177千股之100%。 │ ├──────┴─────────────┴────────────┤ │備註: │ │一、本日合機股票開盤價參考價14.60元,開盤價14.90元,最高成交價 │ │ 15.30元,最低成交價14.70元,收盤價15.30元。 │ │二、本日合機股票漲幅4.79%,加權股價指數跌幅0.74%,同類股跌幅1.23│ │ %。 │ │三、本日該群組共買進1,011千股、賣出347千股,分占市場成交量2,208千 │ │ 股之45.78%、15.71%;相對成交257千股,佔市場成交量之11.63%。│ │四、本日該群組以漲停價共委託買進200千股,佔本日以漲停價委託買進總 │ │ 數量388千股之51.54%。 │ └─────────────────────────────────┘ (四)92年9月5日 ┌──────┬─────────────┬────────────┐ │群組成員姓名│委託情形 │影響成交價變動及漲跌情形│ ├──────┼─────────────┼────────────┤ │ 己○○ │渠等於13:26:43至13:26:│上開委託於13:30:004全 │ │ 宙○○ │47以高於當時13:24:42揭示│部成交,使成交價由14.80 │ │ │成交價14.80元15檔之漲停價 │元上漲至15.00元,共計上 │ │ │16.10元,委託買進220千股。│漲4檔,其成交數量占同時 │ │ │ │段該股票成交量220千股之 │ │ │ │100%。 │ ├──────┴─────────────┴────────────┤ │備註: │ │一、本日合機股票開盤價參考價15.10元,開盤價15.10元,最高成交價 │ │ 15.10元,最低成交價14.80元,收盤價15.00元。 │ │二、本日合機股票跌幅0.66%,加權股價指數漲幅0.23%,同類股跌幅0.81│ │ %。 │ │三、本日該群組共買進680千股、賣出428千股,分占市場成交量1,206千股 │ │ 之56.38%、35.48%;相對成交291千股,佔市場成交量之24.12%。 │ │四、本日該群組以漲停價共委託買進325千股,佔本日以漲停價委託買進總 │ │ 數量408千股之79.65%。 │ └─────────────────────────────────┘ (五)92年9月16日 ┌──────┬─────────────┬────────────┐ │群組成員姓名│委託情形 │影響成交價變動及漲跌情形│ ├──────┼─────────────┼────────────┤ │ 宙○○ │渠等於13:24:04至13:26:│上開委託於12:24:42至13│ │ 己○○ │33以15.60元、15.70元等價格│:30:00成交103千股,使 │ │ 癸○○ │(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1~3檔│成交價由15.30元上漲至 │ │ │),分4筆合計委託買進105千│15.70元,共計上漲4檔,其│ │ │股。 │成交數量占同時段該股票成│ │ │ │交量104千股之99.03%。 │ ├──────┴─────────────┴────────────┤ │備註: │ │一、本日合機股票開盤價參考價15.70元,開盤價15.70元,最高成交價 │ │ 15.70元,最低成交價15.30元,收盤價15.70元。 │ │二、本日合機股票漲跌幅0%,加權股價指數漲幅1.35%,同類股漲幅0.85 │ │ %。 │ │三、本日該群組共買進434千股、賣出247千股,分占市場成交量621千股之 │ │ 69.88%、39.77%;相對成交141千股,佔市場成交量之22.70%。 │ │四、本日該群組以漲停價共委託買進56千股,佔本日以漲停價委託買進總數│ │ 量60千股之93.33%。 │ └─────────────────────────────────┘ (六)92年9月18日 ┌──────┬─────────────┬────────────┐ │群組成員姓名│委託情形 │影響成交價變動及漲跌情形│ ├──────┼─────────────┼────────────┤ │ 宙○○ │渠等分別於開盤前08:47:39│上開委託於09:00:05全部│ │ 己○○ │及08:47:44以高於前一天收│成交,使成交價由15.70上 │ │ │盤價15.70元10檔之漲停價 │漲至16.00元,共計上漲3 │ │ │16.70元,委託買進80千股。 │檔,其成交數量占同時段該│ │ │ │股票成交量80千股之100% │ │ │ │。 │ ├──────┼─────────────┼────────────┤ │ Y○○ │該員於10:06:15至10:20:│上開委託於10:06:04至10│ │ │24以高於當時10:06:04至10│:20:40全部成交,使成交│ │ │:20:00揭示成交價15.60元 │價由15.60元上漲至15.90元│ │ │至15.90元8-11檔之漲停價 │,共計上漲3檔,其成交數 │ │ │16.70元,委託買進30千股。 │量占同時段該股票成交量32│ │ │ │千股之93.75%。 │ ├──────┼─────────────┼────────────┤ │ Y○○ │該員於10:44:58至10:46:│上開委託於10:45:20至10│ │ │03以高於當時10:44:40揭示│:46:44全部成交,使成交│ │ │成交價15.70元10-12檔之漲停│價由15.50元上漲至15.80元│ │ │價16.70元,委託買進30千股 │,共計上漲3檔,其成交數 │ │ │ │量占同時段該股票成交量30│ │ │ │千股之100%。 │ ├──────┼─────────────┼────────────┤ │ Y○○ │渠等無13:16:17至13:18:│上開委託於13:16:45至13│ │ 己○○ │40以高於當時13:16:05揭示│:18:46成交70千股,使成│ │ 宙○○ │成交價15.40元至13:08:05 │交價由15.40元上漲至15.80│ │ │揭示成交價15.70元13檔之漲 │元,共計上漲4檔,其成交 │ │ │停價16.70元或以高於揭示成 │數量占同時段該股票成交量│ │ │交價1檔之15.70元、15.80元 │70千股之100%。 │ │ │,委託買進80千股。 │ │ ├──────┴─────────────┴────────────┤ │備註: │ │一、本日合機股票開盤價參考價15.70元,開盤價16.00元,最高成交價 │ │ 16.10元,最低成交價15.40元,收盤價16.10元。 │ │二、本日合機股票漲幅2.54%,加權股價指數漲幅0.06%,同類股漲幅0.34│ │ %。 │ │三、本日該群組共買進705千股、賣出554千股,分占市場成交量1,446千股 │ │ 之48.73%、38.29%;相對成交164千股,佔市場成交量之11.33%。 │ │四、本日該群組以漲停價共委託買進485千股,佔本日以漲停價委託買進總 │ │ 數量498千股之97.38%。 │ └─────────────────────────────────┘ (七)92年10月03日 ┌──────┬─────────────┬────────────┐ │群組成員姓名│委託情形 │影響成交價變動及漲跌情形│ ├──────┼─────────────┼────────────┤ │ Y○○ │渠等於13:25:04至13:25:│上開委託於13:30:00全部│ │ 壬○○ │24以高於當時13:23:58揭示│成交,使成交價由15.10元 │ │ │成交價15.10元12檔之漲停價 │上漲至15.40元,共計上漲3│ │ │16.30元,委託買進115千股。│檔,其成交數量占同時段該│ │ │ │股票成交量115千股之100%│ ├──────┴─────────────┴────────────┤ │備註: │ │一、本日合機股票開盤價參考價15.30元,開盤價15.50元,最高成交價 │ │ 15.50元,最低成交價15.00元,收盤價15.40元。 │ │二、本日合機股票漲幅0.65%,加權股價指數漲幅0.84%,同類股漲幅0.35│ │ %。 │ │三、本日該群組共買進278千股、賣出94千股,分占市場成交量510千股之 │ │ 54.50%、18.43%;相對成交54千股,佔市場成交量之10.58%。 │ │四、本日該群組以漲停價共委託買進214千股,佔本日以漲停價委託買進總 │ │ 數量216千股之99.07%。 │ └─────────────────────────────────┘ (八)92年10月09日 ┌──────┬─────────────┬────────────┐ │群組成員姓名│委託情形 │影響成交價變動及漲跌情形│ ├──────┼─────────────┼────────────┤ │ 宙○○ │該員於09:04:40以高於當時│上開委託於09:04:44全部│ │ │09:04:04揭示成交價15.40 │成交,使成交價由15.40元 │ │ │元3檔之15.70元,委託買進20│上漲至15.70元,共計上漲3│ │ │千股。 │檔,其成交數量占同時段該│ │ │ │股票成交量20千股之100% │ ├──────┼─────────────┼────────────┤ │ 丑○○ │該員於13:23:52以高於當時│上開委託於13:30:00全部│ │ │13:24:41揭示成交價15.40 │成交,使成交價由15.40元 │ │ │元13檔之漲停價16.70元,委 │上漲至15.70元,共計上漲3│ │ │託買進60千股。 │檔,其成交數量占同時段該│ │ │ │股票成交量72千股之83.33 │ │ │ │%。 │ ├──────┼─────────────┼────────────┤ │ 壬○○ │渠等於10:20:53至10:23:│上開委託於10:21:24至10│ │ Y○○ │12以高於當時10:20:44揭示│:23:24全部成交,使成交│ │ │成交價15.10元至10:22:40 │價由15.10上漲至15.50元,│ │ │揭示成交價15.40元1至3檔之 │共計上漲4檔,其成交數量 │ │ │15.40元、15.50元,委託買進│占同時段該股票成交量30千│ │ │30千股。 │股之100%。 │ ├──────┼─────────────┼────────────┤ │ 癸○○ │該員於10:28:35至10:30:│上開委託於10:28:44至10│ │ │25以15.60元、15.80元等價格│:30:40成交57千股,使成│ │ │(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1~2檔│交價由15.50元上漲至15.80│ │ │),連續分2筆合記委託買進 │元,共計上漲3檔,其成交 │ │ │60千股。 │數量占同時段該股票成交量│ │ │ │57千股之100%。 │ ├──────┴─────────────┴────────────┤ │備註: │ │一、本日合機股票開盤價參考價15.70元,開盤價15.30元,最高成交價 │ │ 15.80元,最低成交價15.10元,收盤價15.70元。 │ │二、本日合機股票漲幅0%,加權股價指數漲幅0.82%,同類股漲幅2.23% │ │ 。 │ │三、本日該群組共買進409千股、賣出235千股,分占市場成交量681千股之 │ │ 59.97%、34.45%;相對成交102千股,佔市場成交量之14.95%。 │ │四、本日該群組以漲停價共委託買進60千股,佔本日以漲停價委託買進總數│ │ 量66千股之90.90%。 │ └─────────────────────────────────┘ (九)92年10月13日 ┌──────┬─────────────┬────────────┐ │群組成員姓名│委託情形 │影響成交價變動及漲跌情形│ ├──────┼─────────────┼────────────┤ │ 癸○○ │該員於12:16:43至12:17:│上開委託於12:17:21至12│ │ │14以15.70元(高於當時揭示 │:18:41全部成交,使成交│ │ │成交價3檔)連續分3筆合計委│價由15.40元上漲至15.70元│ │ │託買進60千股。 │,共計上漲3檔,其成交數 │ │ │ │量占同時段該股票成交量60│ │ │ │千股之100%。 │ ├──────┴─────────────┴────────────┤ │備註: │ │一、本日合機股票開盤價參考價15.70元,開盤價15.70元,最高成交價 │ │ 15.80元,最低成交價15.30元,收盤價15.70元。 │ │二、本日合機股票漲幅0%,加權股價指數漲幅1.74%,同類股漲幅2.94% │ │ 。 │ │三、本日該群組共買進221千股、賣出101千股,分占市場成交量318千股之 │ │ 69.43%、31.73%;相對成交44千股,佔市場成交量之13.82%。 │ │四、本日該群組以漲停價共委託買進50千股,佔本日以漲停價委託買進總數│ │ 量50千股之100%。 │ └─────────────────────────────────┘ (十)92年10月23日 ┌──────┬─────────────┬────────────┐ │群組成員姓名│委託情形 │影響成交價變動及漲跌情形│ ├──────┼─────────────┼────────────┤ │ 寅○○ │13:26:07至13:26:33以當│上開委託於13:30:00全部│ │ 癸○○ │日漲停價17.00元(高於當時 │成交,使成交價由15.40元 │ │ │揭示成交價16檔),連續分2 │上漲至15.70元,共計上漲3│ │ │筆合計委託買進100千股。 │檔,其成交數量占同時段該│ │ │ │股票成交量100千股之100 │ │ │ │%。 │ ├──────┴─────────────┴────────────┤ │備註: │ │一、本日合機股票開盤價參考價15.90元,開盤價15.90元,最高成交價 │ │ 15.90元,最低成交價15.40元,收盤價15.70元。 │ │二、本日合機股票跌幅1.25%,加權股價指數跌幅1.48%,同類股跌幅1.55│ │ %。 │ │三、本日該群組共買進200千股、賣出148千股,分占市場成交量600千股之 │ │ 33.31%、24.65%;相對成交54千股,佔市場成交量之8.99%。 │ │四、本日該群組以漲停價共委託買進173千股,佔本日以漲停價委託買進總 │ │ 數量196千股之88.26%。 │ └─────────────────────────────────┘ (十一)92年10月30日 ┌──────┬─────────────┬────────────┐ │群組成員姓名│委託情形 │影響成交價變動及漲跌情形│ ├──────┼─────────────┼────────────┤ │ 丁○○ │渠等於13:26:21至13:29:│上開委託於12:30:00全部│ │ 申○○ │45以高於當時13:2444揭示成│成交,使成交價由15.50元 │ │ 辛○○ │交價15.50元9檔之漲停價 │上漲至16.00元,共計上漲5│ │ │16.40元,委託買進95千股。 │檔,其成交數量占同時段該│ │ │ │股票成交量148千股之64.18│ │ │ │%。 │ ├──────┼─────────────┼────────────┤ │ 巳○○ │該員於12:59:14至13:01:│上開委託於12:59:21至13│ │ │58以14.80元、14.58元、14. │:03:21成交177千股,使 │ │ │90元等價格(高於當時揭示成│成交價由14.75元上漲至 │ │ │交價1檔),連續分3筆合計委│14.90元,共計上漲3檔,其│ │ │託買進190千股。 │成交數量占同時段該股票成│ │ │ │交量177千股之100%。 │ ├──────┴─────────────┴────────────┤ │備註: │ │一、本日合機股票開盤價參考價15.40元,開盤價15.50元,最高成交價 │ │ 16.00元,最低成交價15.20元,收盤價16.00元。 │ │二、本日合機股票漲幅3.89%,加權股價指數漲幅0.20%,同類股漲幅1.07│ │ %。 │ │三、本日該群組共買進150千股、賣出36千股,分占市場成交量569千股之 │ │ 26.33%、6.31%;相對成交17千股,佔市場成交量之2.98%。 │ │四、本日該群組以漲停價共委託買進150千股,佔本日以漲停價委託買進總 │ │ 數量230千股之65.21%。 │ └─────────────────────────────────┘ (十二)92年11月14日 ┌──────┬─────────────┬────────────┐ │群組成員姓名│委託情形 │影響成交價變動及漲跌情形│ ├──────┼─────────────┼────────────┤ │ 丁○○ │13:27:05至13:28:06以當│上開委託於13:30:00全部│ │ F○○ │日漲停價21.00元(高於當時 │成交,使成交價由19.40元 │ │ 戌○○ │揭示成交價6檔)連續分3筆合│上漲至19.70元,共計上漲3│ │ │計委託買進100千股。 │檔,其成交數量至占同時段│ │ │ │該股票成交量151千股之 │ │ │ │66.22%。 │ ├──────┴─────────────┴────────────┤ │備註: │ │一、本日合機股票開盤價參考價19.70元,開盤價119.80元,最高成交價 │ │ 19.80 元,最低成交價19.40元,收盤價19.70元。 │ │二、本日合機股票漲幅0%,加權股價指數漲幅0.15%,同類股漲幅0.57% │ │ 。 │ │三、本日該群組共買進215千股、賣出40千股,分占市場成交量1,521千股之│ │ 14.13%、2.62%;相對成交0千股,佔市場成交量之0%。 │ │四、本日該群組以漲停價共委託買進145千股,佔本日以漲停價委託買進總 │ │ 數量225千股之64.44%。 │ └─────────────────────────────────┘ (十三)92年11月18日 ┌──────┬─────────────┬────────────┐ │群組成員姓名│委託情形 │影響成交價變動及漲跌情形│ ├──────┼─────────────┼────────────┤ │ 酉○○ │12:00:31至12:05:31以當│上開委託於12:00:39至12│ │ E○○ │日跌停價18.50元或19.40元(│:05:59全部成交,使成交│ │ 丁○○ │低於當時揭示成交價2~13檔 │價由19.80元下跌至19.50元│ │ 申○○ │),連續分13筆合計委託賣出│,共計下跌3檔,其成交數 │ │ 辛○○ │168千股 │量占同時段該股票成交量 │ │ │ │178千股之94.38%。 │ ├──────┴─────────────┴────────────┤ │備註: │ │一、本日合機股票開盤價參考價19.80元,開盤價19.80元,最高成交價 │ │ 20.00元,最低成交價19.50元,收盤價19.60元。 │ │二、本日合機股票跌幅1.01%,加權股價指數跌幅0.21%,同類股跌幅2.29│ │ %。 │ │三、本日該群組共買進57千股、賣出300千股,分占市場成交量1,636千股之│ │ 3.48%、18.33%;相對成交0千股,佔市場成交量之0%。 │ │四、本日該群組以跌停價共委託賣出236千股,佔本日以跌停價委託賣出總 │ │ 數量498千股之47.38%。 │ └─────────────────────────────────┘ (十四)92年11月19日 ┌──────┬─────────────┬────────────┐ │群組成員姓名│委託情形 │影響成交價變動及漲跌情形│ ├──────┼─────────────┼────────────┤ │ J○○ │渠等於12:55:40至13:01:│上開委託於12:56:05至13│ │ 申○○ │09大多以高於或等於當時12:│:01:25全部成交,使成交│ │ H○○ │54:45揭示成交價19.60元至 │價由19.60元上漲至20.00元│ │ E○○ │13:00:45揭示成交價19.90 │,共計上漲4檔,其成交數 │ │ 丁○○ │元0-13檔之漲停價20.90元或 │量占同時段該股票成交量 │ │ 蔡佩珊 │19.80元,委託買進622千股。│1,023千股之60.80%。 │ ├──────┴─────────────┴────────────┤ │備註: │ │一、本日合機股票開盤價參考價19.60元,開盤價19.60元,最高成交價 │ │ 20.10元,最低成交價19.50元,收盤價20.00元。 │ │二、本日合機股票漲幅2.04%,加權股價指數跌幅1.24%,同類股跌幅1.55│ │ %。 │ │三、本日該群組共買進733千股、賣出1,105千股,分占市場成交量3,035千 │ │ 股之24.14%、36.40%;相對成交527千股,佔市場成交量之17.36%。│ │四、本日該群組以漲停價共委託買進523千股,佔本日以漲停價委託買進總 │ │ 數量954千股之54.82%。 │ └─────────────────────────────────┘ (十五)92年11月20日 ┌──────┬─────────────┬────────────┐ │群組成員姓名│委託情形 │影響成交價變動及漲跌情形│ ├──────┼─────────────┼────────────┤ │ 丁○○ │13:26:48至13:29:51以當│上開委託於13:30:00全部│ │ 申○○ │日漲停價21.40元(高於當時 │成交,使成交價由20.70元 │ │ 辛○○ │揭示成交價7檔),連續分10 │上漲至21.20元,共計上漲5│ │ 蔡佩珊 │筆合計委託買進360千股。 │檔,其成交數量占同時段該│ │ 戊○○ │ │股票成交量417千股之86.33│ │ 戌○○ │ │%。 │ ├──────┴─────────────┴────────────┤ │備註: │ │一、本日合機股票開盤價參考價20.00元,開盤價20.20元,最高成交價 │ │ 21.20元,最低成交價20.00元,收盤價21.20元。 │ │二、本日合機股票漲幅6.00%,加權股價指數跌幅0.53%,同類股漲幅0.17│ │ %。 │ │三、本日該群組共買進460千股、賣出865千股,分占市場成交量5,122千股 │ │ 之8.98%、16.88%;相對成交0千股,佔市場成交量之0%。 │ │四、本日該群組以漲停價共委託買進460千股,佔本日以漲停價委託買進總 │ │ 數量1,544千股之29.79%。 │ └─────────────────────────────────┘ (十六)92年11月21日 ┌──────┬─────────────┬────────────┐ │群組成員姓名│委託情形 │影響成交價變動及漲跌情形│ ├──────┼─────────────┼────────────┤ │ 辛○○ │渠等於12:51:50至12:56:│上開委託於12:52:05至12│ │ 丁○○ │15以高於當時12:51:21揭示│:56:45全部成交,使成交│ │ 蔡佩珊 │成交價21.80元至12:56:05 │價由21.80元上漲至22.20元│ │ 戊○○ │揭示成交價22.10元4-8檔之漲│,共計上漲4檔,其成交數 │ │ 申○○ │停價22.60元,委託買進560千│量占同時段該股票成交量 │ │ │股。 │817千股之68.54%。 │ ├──────┴─────────────┴────────────┤ │備註: │ │一、本日合機股票開盤價參考價21.20元,開盤價21.20元,最高成交價 │ │ 22.60元,最低成交價21.00元,收盤價22.60元。 │ │二、本日合機股票漲幅6.60%,加權股價指數跌幅0.07%,同類股漲幅0.67│ │ %。 │ │三、本日該群組共買進615千股、賣出1,403千股,分占市場成交量7,230千 │ │ 股之8.50%、19.40%;相對成交332千股,佔市場成交量之4.59%。 │ │四、本日該群組以漲停價共委託買進3,178千股,佔本日以漲停價委託買進 │ │ 總數量7,047千股之45.09%。 │ └─────────────────────────────────┘ (十七)92年11月24日 ┌──────┬─────────────┬────────────┐ │群組成員姓名│委託情形 │影響成交價變動及漲跌情形│ ├──────┼─────────────┼────────────┤ │ 戌○○ │渠等於13:25:16至13:28:│上開委託於13:30:00全部│ │ F○○ │48以高於當時13:24:45揭示│成交,使成交價由22.30元 │ │ 丁○○ │成交價22.30元17-18檔之漲停│上漲至22.60元,共計上漲3│ │ 申○○ │價24.10元或24.00元,委託買│檔,其成交數量占同時段該│ │ 戊○○ │進292千股。 │股票成交量351千股之83.19│ │ 蔡佩珊 │ │%。 │ │ 辛○○ │ │ │ ├──────┴─────────────┴────────────┤ │備註: │ │一、本日合機股票開盤價參考價22.60元,開盤價23.00元,最高成交價 │ │ 23.60元,最低成交價21.80元,收盤價22.60元。 │ │二、本日合機股票漲幅0%,加權股價指數跌幅0.14%,同類股漲幅1.21% │ │ 。 │ │三、本日該群組共買進3,231千股、賣出5,926千股,分占市場成交量21,188│ │ 千股之15.24%、27.96%;相對成交1,119千股,佔市場成交量之5.28 │ │ %。 │ │四、本日該群組以漲停價共委託買進2,116千股,佔本日以漲停價委託買進 │ │ 總數量9,013千股之23.47%。 │ └─────────────────────────────────┘ (十八)92年11月26日 ┌──────┬─────────────┬────────────┐ │群組成員姓名│委託情形 │影響成交價變動及漲跌情形│ ├──────┼─────────────┼────────────┤ │ 丁○○ │09:15:58至09:17:57以 │上開委託於09:16:01至10│ │ 申○○ │22.50元、22.40元、22.30元 │:18:04成交889千股,使 │ │ 辛○○ │、當日跌停價20.50元等價格 │成交價由22.60元下跌至 │ │ 蔡佩珊 │(低於當時揭示成交價1~20 │22.30元,共計下跌3檔,其│ │ 戌○○ │檔),合計委託賣出903千股 │成交數量占同時段該股票成│ │ │(取消14千股) │交量965千股之92.12%。 │ ├──────┼─────────────┼────────────┤ │ J○○ │13:24:29以當日漲停價 │上開委託於13:24:43全部│ │ │23.50元(高於當時揭示成交 │成交50千股,使成交價由 │ │ │價12檔),委託1筆買進50千 │22.30元上漲至22.60元,共│ │ │股 │計上漲3檔,其成交數量占 │ │ │ │同時段該股票成交量57千股│ │ │ │之87.70%。 │ ├──────┴─────────────┴────────────┤ │備註: │ │一、本日合機股票開盤價參考價22.00元,開盤價22.00元,最高成交價 │ │ 22.80元,最低成交價22.00元,收盤價22.50元。 │ │二、本日合機股票漲幅2.27%,加權股價指數漲跌幅0%,同類股漲幅0.86 │ │ %。 │ │三、本日該群組共買進1,757千股、賣出2,622千股,分占市場成交量10,222│ │ 千股之17.18%、25.64%;相對成交307千股,佔市場成交量之3.00% │ │四、本日該群組以漲停價共委託買進1,348千股,佔本日以漲停價委託買進 │ │ 總數量3,781千股之35.65%,另以跌停價共委託賣出245千股,佔本日 │ │ 以跌停價委託賣出總數量1,025千股之23.90%。 │ └─────────────────────────────────┘ (十九)92年12月01日 ┌──────┬─────────────┬────────────┐ │群組成員姓名│委託情形 │影響成交價變動及漲跌情形│ ├──────┼─────────────┼────────────┤ │ 辛○○ │渠等於10:34:05至10:40:│上開委託於10:34:41至10│ │ 蔡佩珊 │26大多以高於當時10:34:01│:40:41全部成交,使成交│ │ 戊○○ │揭示成交價23.90元至10:40 │價由23.90元上漲至24.40元│ │ 申○○ │:05揭示成交價24.30元2-6檔│,共計上漲5檔,其成交數 │ │ │之漲停價24.50元,委託買進 │量占同時段該股票成交量 │ │ │675千股。 │1,180千股之57.20%。 │ ├──────┼─────────────┼────────────┤ │ P○○ │渠等於13:20:26至13:22:│上開委託於13:20:44至13│ │ 戊○○ │21以高於當時13:20:40揭示│:22:44全部成交,使成交│ │ 申○○ │成交價24.20元至13:22:04 │價由24.20元上漲至24.50元│ │ │揭示成交價24.50元2檔之漲停│,共計上漲3檔,其成交數 │ │ │價24.50元或24.40元,委託買│量占同時段該股票成交量 │ │ │進200千股。 │309千股之64.72%。 │ ├──────┼─────────────┼────────────┤ │ 申○○ │13:23:45至13:24:02以當│上開委託於13:24:04成交│ │ 蔡佩珊 │日漲停價24.50元(高於當時 │160千股,使成交價由24.10│ │ │揭示成交價4檔),連續分2筆│元上漲至24.50元,共計上 │ │ │委託買進200千股。 │漲4檔,其成交數量占同時 │ │ │ │段該股票成交量167千股之 │ │ │ │95.80%。 │ ├──────┴─────────────┴────────────┤ │備註: │ │一、本日合機股票開盤價參考價22.90元,開盤價23.20元,最高成交價 │ │ 24.50元,最低成交價23.20元,收盤價24.50元。 │ │二、本日合機股票漲幅6.98%,加權股價指數漲幅1.70%,同類股漲幅1.99│ │ %。 │ │三、本日該群組共買進2,704千股、賣出3,123千股,分占市場成交量14,621│ │ 千股之18.49%、21.35%;相對成交759千股,佔市場成交量之5.19% │ │ 。 │ │四、本日該群組以漲停價共委託買進3,257千股,佔本日以漲停價委託買進 │ │ 總數量9,255千股之35.19%。 │ └─────────────────────────────────┘ (二十)92年12月03日 ┌──────┬─────────────┬────────────┐ │群組成員姓名│委託情形 │影響成交價變動及漲跌情形│ ├──────┼─────────────┼────────────┤ │ 申○○ │渠等於09:57:41至10:02:│上開委託於09:58:05至10│ │ 丁○○ │58以高於當時09:57:21揭示│:03:21全部成交,使成交│ │ 辛○○ │成交價24.50元至10:02:41 │價由24.50元上漲至24.80元│ │ 蔡佩珊 │揭示成交價24.80元8-11檔之 │,共計上漲3檔,其成交數 │ │ │漲停價25.60元,委託買503千│量占同時段該股票成交量 │ │ │股。 │780千股之64.48%。 │ ├──────┼─────────────┼────────────┤ │ 黃○○ │渠等於10:15:05至10:16:│上開委託於10:15:25至10│ │ 申○○ │59以低於當時10:44:45揭示│:17:25全部成交,使成交│ │ 丁○○ │成交價25.00元至10:16:45 │價由25.00元下跌至24.60元│ │ 酉○○ │揭示成交價24.70元8-26檔之 │,共計下跌4檔,其成交數 │ │ │跌停價22.40元或24元,委託 │量占同時段該股票成交量 │ │ │賣出280千股。 │353千股之79.32%。 │ ├──────┴─────────────┴────────────┤ │備註: │ │一、本日合機股票開盤價參考價24.00元,開盤價24.30元,最高成交價 │ │ 25.60元,最低成交價24.00元,收盤價25.60元。 │ │二、本日合機股票漲幅6.66%,加權股價指數跌幅0.44%,同類股漲幅0.41│ │ %。 │ │三、本日該群組共買進1,930千股、賣出3,465千股,分占市場成交量11,696│ │ 千股之16.50%、29.62%;相對成交939千股,佔市場成交量之8.02% │ │四、本日該群組以漲停價共委託買進3,019千股,佔本日以漲停價委託買進 │ │ 總數量8,724千股之34.60%,另以跌停價共委託賣出276千股,占本日 │ │ 以跌停價委託賣出總數量1,283千股之21.51%。 │ └─────────────────────────────────┘ (二十一)92年12月08日 ┌──────┬─────────────┬────────────┐ │群組成員姓名│委託情形 │影響成交價變動及漲跌情形│ ├──────┼─────────────┼────────────┤ │ 酉○○ │13:14:22至13:17:00以當│上開委託於13:14:40至13│ │ E○○ │日漲停價31.20元或31.00元(│:17:20成交690千股,使 │ │ 辛○○ │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1~6檔)│成交價由30.60元上漲至 │ │ 申○○ │,連續分10筆合計委託買進 │31.20元,共計上漲6檔,其│ │ 戊○○ │780千股(取消90千股)。 │成交數量占同時段該股票成│ │ 蔡佩珊 │ │交量995千股之69.34%。 │ ├──────┴─────────────┴────────────┤ │備註: │ │一、本日合機股票開盤價參考價29.20元,開盤價30.90元,最高成交價 │ │ 31.20元,最低成交價29.50元,收盤價31.20元。 │ │二、本日合機股票漲幅6.84%,加權股價指數跌幅0.89%,同類股漲幅0.31│ │ %。 │ │三、本日該群組共買進2,371千股、賣出1,755千股,分占市場成交量18,209│ │ 千股之13.02%、9.63%;相對成交397千股,佔市場成交量之2.18%。│ │四、本日該群組以漲停價共委託買進3,534千股,佔本日以漲停價委託買進 │ │ 總數量13,155千股之26.86%。 │ └─────────────────────────────────┘ (二十二)92年12月09日 ┌──────┬─────────────┬────────────┐ │群組成員姓名│委託情形 │影響成交價變動及漲跌情形│ ├──────┼─────────────┼────────────┤ │ J○○ │09:52:55至09:52:57以當│上開委託於09:53:22全部│ │ 戊○○ │日跌停價29.10元(低於當時 │成交,使成交價由30.10元 │ │ 酉○○ │揭示成交價10檔)連續分3筆 │下跌29.70元,共計下跌4檔│ │ │合計委託賣出128千股。 │,其成交量數量占同時段該│ │ │ │股票成交量216千股之59.25│ │ │ │%。 │ ├──────┴─────────────┴────────────┤ │備註: │ │一、本日合機股票開盤價參考價31.20元,開盤價31.20元,最高成交價 │ │ 31.80元,最低成交價29.20元,收盤價29.40元。 │ │二、本日合機股票跌幅5.76%,加權股價指數漲幅0.21%,同類股跌幅0.24│ │ %。 │ │三、本日該群組共買進589千股、賣出1,183千股,分占市場成交量16,865千│ │ 股之3.49%、7.01%;相對成交35千股,佔市場成交量之0.20%。 │ │四、本日該群組以跌停價共委託賣出539千股,佔本日以跌停價委託賣出總 │ │ 數量6,888千股之7.82%。 │ └─────────────────────────────────┘ (二十三)92年12月17日 ┌──────┬─────────────┬────────────┐ │群組成員姓名│委託情形 │影響成交價變動及漲跌情形│ ├──────┼─────────────┼────────────┤ │ 丁○○ │09:05:04至09:05:48以當│上開委託於09:05:21至09│ │ 蔡佩珊 │日漲停價29.40元(高於當時 │:06:01全部成交,使成交│ │ 辛○○ │揭示成交價19~21檔),連續│價由27.30元上漲至27.60元│ │ │分3筆合計委託買進310千股 │,共計上漲3檔,其成交數 │ │ │ │量占同時段該股票成交量 │ │ │ │373千股之83.10%。 │ ├──────┴─────────────┴────────────┤ │備註: │ │一、本日合機股票開盤價參考價27.50元,開盤價27.10元,最高成交價 │ │ 28.10元,最低成交價26.00元,收盤價26.50元。 │ │二、本日合機股票跌幅3.63%,加權股價指數跌幅2.29%,同類股跌幅1.54│ │ %。 │ │三、本日該群組共買進1,131千股、賣出1,231千股,分占市場成交量10,321│ │ 千股之10.95%、11.92%;相對成交197千股,佔市場成交量之1.90% │ │四、本日該群組以漲停價共委託買進475千股,佔本日以漲停價委託買進總 │ │ 數量2,415千股之19.66%。 │ └─────────────────────────────────┘ (二十四)92年12月24日 ┌──────┬─────────────┬────────────┐ │群組成員姓名│委託情形 │影響成交價變動及漲跌情形│ ├──────┼─────────────┼────────────┤ │ 丁○○ │10:13:52至10:14:37以 │上開委託於10:14:03至10│ │ 辛○○ │30.00元、當日漲停價30.20元│:14:47全部成交,使成交│ │ 申○○ │等價格(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價由29.70元上漲至30.00元│ │ E○○ │1~5檔),連續分3筆合計委 │,共計上漲3檔,其成交數 │ │ │託買進420千股 │量占同時段該股票成交量 │ │ │ │554千股之75.81%。 │ ├──────┴─────────────┴────────────┤ │備註: │ │一、本日合機股票開盤價參考價28.30元,開盤價28.80元,最高成交價 │ │ 30.20元,最低成交價28.70元,收盤價30.20元。 │ │二、本日合機股票漲幅6.71%,加權股價指數漲幅0.21%,同類股漲幅1.01│ │ %。 │ │三、本日該群組共買進1,220千股、賣出1,016千股,分占市場成交量11,319│ │ 千股之10.77%、8.97%;相對成交102千股,佔市場成交量之0.90%。│ │四、本日該群組以漲停價共委託買進1,300千股,佔本日以漲停價委託買進 │ │ 總數量19,428千股之6.69%。 │ └─────────────────────────────────┘ (二十五)92年12月25日 ┌──────┬─────────────┬────────────┐ │群組成員姓名│委託情形 │影響成交價變動及漲跌情形│ ├──────┼─────────────┼────────────┤ │ 蔡佩珊 │渠等於10:47:14至10:48:│上開委託於10:47:26至10│ │ D○○ │09以高於當時10:46:42揭示│:48:42全部成交,使成交│ │ │成交價31.50元至10:48:02 │價由31.50元上漲至31.80元│ │ │揭示成交價31.70元6-8檔之漲│,共計上漲3檔,其成交數 │ │ │停價32.30元或以高於揭示成 │量占同時段該股票成交量 │ │ │交價2檔之31.90元,委託買進│338千股之94.67%。 │ │ │320千股。 │ │ ├──────┼─────────────┼────────────┤ │ 黃○○ │渠等於11:04:49至11:06:│上開委託於11:05:26至11│ │ 戊○○ │15以高於當時11:04:42揭示│:06:46全部成交,使成交│ │ │成交價31.30元至11:06:06 │價由31.30元上漲至31.60元│ │ │揭示成交價31.50元8-10檔之 │,共計上漲3檔,其成交數 │ │ │漲停價32.30元,委託買進60 │量占同時段該股票成交量91│ │ │千股。 │千股之65.93%。 │ ├──────┼─────────────┼────────────┤ │ E○○ │渠等於13:19:23至13:23:│上開委託於13:19:24至13│ │ 申○○ │01以高於當時13:18:40揭示│:23:20全部成交,使成交│ │ 蔡佩珊 │成交價32.00元至13:22:40 │價由32.00元上漲至32.30元│ │ 戊○○ │揭示成交價32.20元1-3檔之漲│,共計上漲3檔,其成交數 │ │ 辛○○ │停價32.30元,委託買進490千│量占同時段該股票成交量 │ │ D○○ │股。 │797千股之61.48%。 │ ├──────┴─────────────┴────────────┤ │備註: │ │一、本日合機股票開盤價參考價30.20元,開盤價30.90元,最高成交價 │ │ 32.30元,最低成交價30.90元,收盤價32.10元。 │ │二、本日合機股票漲幅6.29%,加權股價指數跌幅0.07%,同類股漲幅1.65│ │ %。 │ │三、本日該群組共買進2,936千股、賣出1,634千股,分占市場成交量18,796│ │ 千股之15.61%、8.69%;相對成交231千股,佔市場成交量之1.22%。│ │四、本日該群組以漲停價共委託買進2,566千股,佔本日以漲停價委託買進 │ │ 總數量11,265千股之2.77%。 │ └─────────────────────────────────┘ (二十六)92年12月30日 ┌──────┬─────────────┬────────────┐ │群組成員姓名│委託情形 │影響成交價變動及漲跌情形│ ├──────┼─────────────┼────────────┤ │ 蔡佩珊 │渠等於13:10:15至13:14:│上開委託於13:10:40至13│ │ 丁○○ │36以高於當時13:10:00揭示│:14:44全部成交,使成交│ │ 申○○ │成交價31.40元至13:14:00 │價由31.40元上漲至31.80元│ │ 辛○○ │揭示成交價31.80元19-23檔之│,共計上漲4檔,其成交數 │ │ │漲停價33.70元,委託買進430│量占同時段該股票成交量 │ │ │千股。 │564千股之76.24%。 │ ├──────┴─────────────┴────────────┤ │備註: │ │一、本日合機股票開盤價參考價31.50元,開盤價31.70元,最高成交價 │ │ 32.50元,最低成交價31.30元,收盤價32.40元。 │ │二、本日合機股票漲幅2.85%,加權股價指數漲幅1.06%,同類股漲幅0.49│ │ %。 │ │三、本日該群組共買進902千股、賣出1,320千股,分占市場成交量8,034千 │ │ 股之11.22%、16.42%;相對成交381千股,佔市場成交量之4.74%。 │ │四、本日該群組以漲停價共委託買進865千股,佔本日以漲停價委託買進總 │ │ 數量3,433千股之25.19%。 │ └─────────────────────────────────┘ (二十七)93年1月05日 ┌──────┬─────────────┬────────────┐ │群組成員姓名│委託情形 │影響成交價變動及漲跌情形│ ├──────┼─────────────┼────────────┤ │ 戊○○ │13:16:52至13:18:16以當│上開委託於13:17:20至13│ │ 辛○○ │日漲停價37.30元等價格(高 │:18:44全部成交,使成交│ │ 丁○○ │於當時揭示成交價11-13檔) │價由36.00元上漲至36.30元│ │ │,連續分5筆合計委託買進190│,共計上漲3檔,其成交數 │ │ │千股。 │量占同時段該股票成交量 │ │ │ │210千股之90.47%。 │ ├──────┴─────────────┴────────────┤ │備註: │ │一、本日合機股票開盤價參考價34.90元,開盤價35.00元,最高成交價 │ │ 36.80元,最低成交價35.00元,收盤價36.20元。 │ │二、本日合機股票漲幅3.72%,加權股價指數漲幅1.38%,同類股漲幅4.42│ │ %。 │ │三、本日該群組共買進1,195千股、賣出1,136千股,分占市場成交量10,771│ │ 千股之11.09%、10.54%;相對成交112千股,佔市場成交量之1.03% │ │ 。 │ │四、本日該群組以漲停價共委託買進830千股,佔本日以漲停價委託買進總 │ │ 數量4,818千股之17.22%。 │ └─────────────────────────────────┘ (二十八)93年1月06日 ┌──────┬─────────────┬────────────┐ │群組成員姓名│委託情形 │影響成交價變動及漲跌情形│ ├──────┼─────────────┼────────────┤ │ 蔡佩珊 │10:55:46至10:56:33以當│上開委託於10:56:19至10│ │ 戊○○ │日漲停價38.70(高於當時揭 │:56:59全部成交,使成交│ │ 辛○○ │示成交價21~22檔),連續分│價由36.50元上漲至36.80元│ │ 申○○ │8筆合計委託買進250千股 │,共計上漲3檔,其成交數 │ │ │ │量占同時段該股票成交量 │ │ │ │387千股之64.59%。 │ ├──────┴─────────────┴────────────┤ │備註: │ │一、本日合機股票開盤價參考價36.20元,開盤價36.40元,最高成交價 │ │ 38.70元,最低成交價36.00元,收盤價38.60元。 │ │二、本日合機股票漲幅6.62%,加權股價指數漲幅0.30%,同類股漲幅0.80│ │ %。 │ │三、本日該群組共買進1,412千股、賣出1,849千股,分占市場成交量18,245│ │ 千股之7.73%、10.13%;相對成交323千股,佔市場成交量之1.77%。│ │四、本日該群組以漲停價共委託買進1,241千股,佔本日以漲停價委託買進 │ │ 總數量10,481千股之11.84%。 │ └─────────────────────────────────┘ (二十九)93年1月07日 ┌──────┬─────────────┬────────────┐ │群組成員姓名│委託情形 │影響成交價變動及漲跌情形│ ├──────┼─────────────┼────────────┤ │ 丁○○ │10:57:56至10:58:53以 │上開委託於10:58:13至10│ │ 黃○○ │40.80元、當日漲停價41.30元│:58:53全部成交,使成交│ │ 辛○○ │等價格(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價由40.40元上漲至40.80元│ │ 戊○○ │2~9檔),連續分7筆合計委 │,共計上漲4檔,其成交數 │ │ 蔡佩珊 │託買進240千股 │量占同時段該股票成交量 │ │ P○○ │ │292千股之82.19%。 │ ├──────┴─────────────┴────────────┤ │備註: │ │一、本日合機股票開盤價參考價38.60元,開盤價39.00元,最高成交價 │ │ 41.30元,最低成交價39.00元,收盤價41.30元。 │ │二、本日合機股票漲幅6.99%,加權股價指數跌幅0.04%,同類股跌幅0.19│ │ %。 │ │三、本日該群組共買進1,420千股、賣出1,497千股,分占市場成交量17,685│ │ 千股之8.02%、8.46%;相對成交83千股,佔市場成交量之0.46%。 │ │四、本日該群組以漲停價共委託買進2,480千股,佔本日以漲停價委託買進 │ │ 總數量21,814千股之11.36%。 │ └─────────────────────────────────┘ (三十)93年01月13日 ┌──────┬─────────────┬────────────┐ │群組成員姓名│委託情形 │影響成交價變動及漲跌情形│ ├──────┼─────────────┼────────────┤ │ D○○ │10:59:31至11:01:09以 │上開委託於11:00:10至11│ │ 丁○○ │40.20元、40.60元、40.70元 │:01:30全部成交,使成交│ │ 申○○ │、當日漲停價40.90元等價格 │價由40.00元上漲至40.60元│ │ 辛○○ │(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2~7檔│,共計上漲6檔,其成交數 │ │ │),連續分9筆合計委託買進 │量占同時段該股票成交量 │ │ │380千股 │491千股之77.39%。 │ ├──────┴─────────────┴────────────┤ │備註: │ │一、本日合機股票開盤價參考價38.30元,開盤價35.70元,最高成交價 │ │ 40.70元,最低成交價35.70元,收盤價39.00元。 │ │二、本日合機股票漲幅1.82%,加權股價指數跌幅0.15%,同類股漲幅1.44│ │ %。 │ │三、本日該群組共買進603千股、賣出1,028千股,分占市場成交量21,385千│ │ 股之2.81%、4.80%;相對成交63千股,佔市場成交量之0.29%。 │ │四、本日該群組以漲停價共委託買進379千股,佔本日以漲停價委託買進總 │ │ 數量6,926千股之5.47%。 │ └─────────────────────────────────┘ (三十一)93年01月14日 ┌──────┬─────────────┬────────────┐ │群組成員姓名│委託情形 │影響成交價變動及漲跌情形│ ├──────┼─────────────┼────────────┤ │ 申○○ │渠等於10:09:03至10:11:│上開委託於10:09:26至10│ │ 丁○○ │34以高於當時10:08:50揭示│:12:06全部成交,使成交│ │ P○○ │成交價40.70元至10:11:26 │價由40.70元上漲至41.00元│ │ │揭示成交價40.90元8-10檔之 │,共計上漲3檔,其成交數 │ │ │漲停價41.70元或以高於揭示 │量占同時段該股票成交量 │ │ │成交價1檔之40.90元、41.00 │520千股之59.61%。 │ │ │元,委託買進310千股。 │ │ ├──────┼─────────────┼────────────┤ │ 丁○○ │渠等於11:05:30至11:07:│上開委託於11:06:11至11│ │ 戊○○ │06以高於當時11:05:27揭示│:07:31全部成交,使成交│ │ 申○○ │成交價40.30元至11:06:51 │價由40.30元上漲至40.70元│ │ M○○○ │揭示成交價40.40元13-14檔之│,共計上漲3檔,其成交數 │ │ │漲停價41.70元,委託買進155│量占同時段該股票成交量 │ │ │千股。 │261千股之59.38%。 │ ├──────┼─────────────┼────────────┤ │ 戊○○ │渠等於13:14:48至13:16:│上開委託於13:15:24至13│ │ 辛○○ │51以高於當時13:14:44揭示│:17:28全部成交,使成交│ │ 申○○ │成交價40.00元至13:16:44 │價由40.00元上漲至40.30元│ │ │揭示成交價40.20元15-17檔之│,共計上漲3檔,其成交數 │ │ │漲停價41.70元,委託買進140│量占同時段該股票成交量 │ │ │千股。 │235千股之59.57%。 │ ├──────┴─────────────┴────────────┤ │備註: │ │一、本日合機股票開盤價參考價39.00元,開盤價39.50元,最高成交價 │ │ 41.00元,最低成交價39.50元,收盤價40.60元。 │ │二、本日合機股票漲幅4.10%,加權股價指數漲幅1.04%,同類股漲幅0.22│ │ %。 │ │三、本日該群組共買進1,242千股、賣出2,696千股,分占市場成交量14,215│ │ 千股之8.73%、18.96%;相對成交310千股,佔市場成交量之2.18%。│ │四、本日該群組以漲停價共委託買進1,045千股,佔本日以漲停價委託買進 │ │ 總數量6,486千股之16.11%。 │ └─────────────────────────────────┘ (三十二)93年01月16日 ┌──────┬─────────────┬────────────┐ │群組成員姓名│委託情形 │影響成交價變動及漲跌情形│ ├──────┼─────────────┼────────────┤ │ 宙○○ │該員於09:44:07至09:44:│上開委託於09:44:46全部│ │ │44以低於當時09:44:06揭示│成交,使成交價36.00元下 │ │ │成交價36.00元8檔之跌停價 │跌至35.20元,共計下跌8檔│ │ │35.20元,委託賣出1,531千股│,其成交數量占同時段該股│ │ │ │票成交量1,542千股之99.28│ │ │ │%。 │ ├──────┴─────────────┴────────────┤ │備註: │ │一、本日合機股票開盤價參考價37.80元,開盤價35.20元,最高成交價 │ │ 37.80元,最低成交價35.20元,收盤價35.20元。 │ │二、本日合機股票跌幅6.87%,加權股價指數漲幅0.08%,同類股跌幅0.90│ │ %。 │ │三、本日該群組共買進399千股、賣出3,430千股,分占市場成交量21,426千│ │ 股之1.86%、16.00%;相對成交0千股,佔市場成交量之0%。 │ │四、本日該群組以跌停價共委託賣出3,400千股,佔本日以跌停價委託賣出 │ │ 總數量18,033千股之18.85%。 │ └─────────────────────────────────┘ 附表二 (被告與關聯戶之關係一覽表) ┌──┬──────┬──────────────────────────┬─────────────────────┬──────┐ │編號│投資人 │戶號/證券行 │戶號/金融機關 │人頭戶使用人│ │ │(人頭戶) │ │ │ │ ├──┼──────┼──────────────────────────┼─────────────────────┼──────┤ │ 1 │丑○○ │958U0000000/復華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大鑫分公司 │①00000000000000000000712/一銀忠孝分行 │丑○○使用 │ │ │ │‥‥‥‥‥‥‥‥‥‥‥‥‥‥‥‥‥‥‥‥‥‥‥‥‥ │②00000000000000000000623/華銀新生分行 │ │ │ │ │00000000000/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③00000000000000000000034/ │ │ │ │ │‥‥‥‥‥‥‥‥‥‥‥‥‥‥‥‥‥‥‥‥‥‥‥‥‥ │④00000000000000000000986/華銀新生分行 │ │ │ │ │00000000000/大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板橋分公司 │⑤00000000000000000000822/ │ │ │ │ │‥‥‥‥‥‥‥‥‥‥‥‥‥‥‥‥‥‥‥‥‥‥‥‥‥ │⑥00000000000000000000997/一銀忠孝分行 │ │ │ │ │527F0000000/群益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 │ │ │ │ │‥‥‥‥‥‥‥‥‥‥‥‥‥‥‥‥‥‥‥‥‥‥‥‥‥ │ │ │ │ │ │00000000000/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成功分公司 │ │ │ │ │ │‥‥‥‥‥‥‥‥‥‥‥‥‥‥‥‥‥‥‥‥‥‥‥‥‥ │ │ │ │ │ │700a0000000/倍利國際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忠孝分公司 │ │ │ ├──┼──────┼──────────────────────────┼─────────────────────┼──────┤ │ 2 │未○○ │00000000000/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①00000000000000000000009/一銀忠孝分行 │丑○○使用 │ │ │ │ │②00000000000000000000589/ │ │ │ │ │ │③00000000000/第一銀行鳳山分行 │ │ │ │ │ │④00000000000 /第一銀行忠孝分行 │ │ ├──┼──────┼──────────────────────────┼─────────────────────┼──────┤ │ 3 │壬○○ │00000000000/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①00000000000000000000103/一銀忠孝分行 │丑○○使用 │ │ │ │‥‥‥‥‥‥‥‥‥‥‥‥‥‥‥‥‥‥‥‥‥‥‥‥‥ │②000000000000/華銀新生分行 │ │ │ │ │00000000000/大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板橋分公司 │ │ │ ├──┼──────┼──────────────────────────┼─────────────────────┼──────┤ │ 4 │甲○○ │00000000000/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①00000000000000000000740 │丑○○使用 │ │ │ │‥‥‥‥‥‥‥‥‥‥‥‥‥‥‥‥‥‥‥‥‥‥‥‥‥ │②000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00000000000/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經紀部 │③00000000000000000000421 │ │ ├──┼──────┼──────────────────────────┼─────────────────────┼──────┤ │ 5 │天○○ │00000000000/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0000781/一銀忠孝分行 │丑○○使用 │ ├──┼──────┼──────────────────────────┼─────────────────────┼──────┤ │ 6 │寅○○ │958U0000000/復華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大鑫分公司 │①00000000000000000000000/華銀新生分行 │丑○○使用 │ │ │ │ │②00000000000000000000525/ │ │ │ │ │ │③00000000000/一銀長春分行 │ │ ├──┼──────┼──────────────────────────┼─────────────────────┼──────┤ │ 7 │巳○○ │00000000000/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①00000000000000000000090/一銀忠孝分行 │丑○○使用 │ │ │ │‥‥‥‥‥‥‥‥‥‥‥‥‥‥‥‥‥‥‥‥‥‥‥‥‥ │②000000000000/一銀忠孝分行 │ │ │ │ │00000000000/大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板橋分公司 │③000000000000/中信板橋分行 │ │ ├──┼──────┼──────────────────────────┼─────────────────────┼──────┤ │ 8 │乙○○ │958U0000000/復華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大鑫分公司 │①00000000000000000000736/華銀新生分行 │丑○○使用 │ │ │ │‥‥‥‥‥‥‥‥‥‥‥‥‥‥‥‥‥‥‥‥‥‥‥‥‥ │②00000000000000000000191/ │ │ │ │ │779Z0000000/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安和分公司 │③00000000000000000000032/一銀忠孝分行 │ │ │ │ │‥‥‥‥‥‥‥‥‥‥‥‥‥‥‥‥‥‥‥‥‥‥‥‥‥ │ │ │ │ │ │00000000000/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 │00000000000/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成功分公司 │ │ │ ├──┼──────┼──────────────────────────┼─────────────────────┼──────┤ │ 9 │子○○ │958U0000000/復華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大鑫分公司 │①00000000000000000000681 │丑○○使用 │ │ │ │‥‥‥‥‥‥‥‥‥‥‥‥‥‥‥‥‥‥‥‥‥‥‥‥‥ │②00000000000000000000334 │ │ │ │ │00000000000/光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 │ ├──┼──────┼──────────────────────────┼─────────────────────┼──────┤ │ │Y○○ │958U0000000/復華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大鑫分公司 │①00000000000000000000985/華銀 │丑○○使用 │ │ │ │‥‥‥‥‥‥‥‥‥‥‥‥‥‥‥‥‥‥‥‥‥‥‥‥‥ │②00000000000000000000860/ │ │ │ │ │779Z0000000/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安和分公司 │ │ │ │ │ │‥‥‥‥‥‥‥‥‥‥‥‥‥‥‥‥‥‥‥‥‥‥‥‥‥ │ │ │ │ │ │00000000000/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 │ ├──┼──────┼──────────────────────────┼─────────────────────┼──────┤ │ │宙○○ │00000000000/台証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0000100/台新城東分行 │丑○○使用 │ │ │ │‥‥‥‥‥‥‥‥‥‥‥‥‥‥‥‥‥‥‥‥‥‥‥‥‥ │ │ │ │ │ │00000000000/台証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 │ ├──┼──────┼──────────────────────────┼─────────────────────┼──────┤ │ │己○○ │00000000000/台証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台新城東分行 │丑○○使用 │ ├──┼──────┼──────────────────────────┼─────────────────────┼──────┤ │ │庚○○ │00000000000/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成功分公司 │00000000000000000000164 │丑○○使用 │ ├──┼──────┼──────────────────────────┼─────────────────────┼──────┤ │ │癸○○ │779Z0000000/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安和分公司 │000000000000/國泰世華敦南分行 │丑○○使用 │ │ │ │‥‥‥‥‥‥‥‥‥‥‥‥‥‥‥‥‥‥‥‥‥‥‥‥‥ │ │ │ │ │ │00000000000/元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 │ ├──┼──────┼──────────────────────────┼─────────────────────┼──────┤ │ │H○○ │00000000000/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成功分公司 │①00000000000000000000912 │辰○○使用 │ │ │(即蔡心沛)│‥‥‥‥‥‥‥‥‥‥‥‥‥‥‥‥‥‥‥‥‥‥‥‥‥ │②00000000000000000000600 │ │ │ │ │00000000000/金鼎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松山分公司 │ │ │ ├──┼──────┼──────────────────────────┼─────────────────────┼──────┤ │ │K○○ │00000000000/金鼎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松山分公司 │①00000000000000000000744 │辰○○使用 │ │ │ │ │②00000000000000000000200 │ │ ├──┼──────┼──────────────────────────┼─────────────────────┼──────┤ │ │M○○○ │660M0000000/大府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創新分公司 │ │辰○○使用 │ ├──┼──────┼──────────────────────────┼─────────────────────┼──────┤ │ │V○○○ │660M0000000/大府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創新分公司 │ │辰○○使用 │ ├──┼──────┼──────────────────────────┼─────────────────────┼──────┤ │ │N○○ │585H0000000/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 │辰○○使用 │ │ │ │‥‥‥‥‥‥‥‥‥‥‥‥‥‥‥‥‥‥‥‥‥‥‥‥‥ │ │ │ │ │ │00000000000/元大京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 │ │ ├──┼──────┼──────────────────────────┼─────────────────────┼──────┤ │ │O○○ │660M0000000/大府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創新分公司 │①00000000000000000000000 │辰○○使用 │ │ │ │ │②00000000000000000000407 │ │ │ │ │ │③00000000000000000000122 │ │ │ │ │ │④00000000000000000000768 │ │ ├──┼──────┼──────────────────────────┼─────────────────────┼──────┤ │ │丁○○ │00000000000/金鼎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松山分公司 │①00000000000000000000487 │辰○○使用 │ │ │ │ │②00000000000000000000800 │ │ │ │ │ │③00000000000000000000020 │ │ │ │ │ │④00000000000000000000700 │ │ ├──┼──────┼──────────────────────────┼─────────────────────┼──────┤ │ │戊○○ │00000000000/金鼎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松山分公司 │①00000000000000000000809 │辰○○使用 │ │ │ │ │②00000000000000000000501 │ │ │ │ │ │③00000000000000000000852 │ │ ├──┼──────┼──────────────────────────┼─────────────────────┼──────┤ │ │申○○ │551h0000000//建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忠孝分公司 │00000000000000000000268 │辰○○使用 │ │ │(即陳穎筠 │ │ │ │ │ │ 即陳如意)│ │ │ │ ├──┼──────┼──────────────────────────┼─────────────────────┼──────┤ │ │辛○○ │00000000000/元大京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①00000000000000000000925 │辰○○使用 │ │ │ │‥‥‥‥‥‥‥‥‥‥‥‥‥‥‥‥‥‥‥‥‥‥‥‥‥ │②00000000000000000000713 │ │ │ │ │00000000000/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③00000000000000000000500 │ │ │ │ │‥‥‥‥‥‥‥‥‥‥‥‥‥‥‥‥‥‥‥‥‥‥‥‥‥ │ │ │ │ │ │00000000000/致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 │ │ ├──┼──────┼──────────────────────────┼─────────────────────┼──────┤ │ │P○○ │00000000000/鼎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辰○○使用 │ ├──┼──────┼──────────────────────────┼─────────────────────┼──────┤ │ │D○○ │00000000000/鼎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辰○○使用 │ │ │(即劉家淦)│ │ │ │ ├──┼──────┼──────────────────────────┼─────────────────────┼──────┤ │ │E○○ │572E0000000/大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民權分公司 │ │辰○○使用 │ │ │ │‥‥‥‥‥‥‥‥‥‥‥‥‥‥‥‥‥‥‥‥‥‥‥‥‥ │ │ │ │ │ │00000000000/鼎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 │ ├──┼──────┼──────────────────────────┼─────────────────────┼──────┤ │ │蔡佩珊 │00000000000/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成功分公司 │①00000000000000000000001 │辰○○使用 │ │ │ │ │②00000000000000000000638 │ │ │ │ │ │③00000000000000000000495 │ │ │ │ │ │④00000000000000000000904 │ │ │ │ │ │⑤00000000000000000000631 │ │ ├──┼──────┼──────────────────────────┼─────────────────────┼──────┤ │ │卯○○ │00000000000/鼎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①00000000000000000000460 │辰○○使用 │ │ │ │‥‥‥‥‥‥‥‥‥‥‥‥‥‥‥‥‥‥‥‥‥‥‥‥‥ │②00000000000000000000703 │ │ │ │ │00000000000/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成功分公司 │ │ │ ├──┼──────┼──────────────────────────┼─────────────────────┼──────┤ │ │宇○○ │00000000000/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①00000000000000000000558 │辰○○使用 │ │ │ │‥‥‥‥‥‥‥‥‥‥‥‥‥‥‥‥‥‥‥‥‥‥‥‥‥ │②000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660M0000000/大府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創新分公司 │③00000000000000000000600 │ │ │ │ │‥‥‥‥‥‥‥‥‥‥‥‥‥‥‥‥‥‥‥‥‥‥‥‥‥ │④00000000000000000000001 │ │ │ │ │00000000000/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民生分公司 │⑤00000000000000000000400 │ │ ├──┼──────┼──────────────────────────┼─────────────────────┼──────┤ │ │酉○○ │126U0000000/宏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館前分公司 │00000000000000000000138 │辰○○使用 │ ├──┼──────┼──────────────────────────┼─────────────────────┼──────┤ │ │戌○○ │126U0000000/宏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館前分公司 │ │辰○○使用 │ ├──┼──────┼──────────────────────────┼─────────────────────┼──────┤ │ │J○○ │660M0000000/大府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創新分公司 │ │辰○○使用 │ │ │ │‥‥‥‥‥‥‥‥‥‥‥‥‥‥‥‥‥‥‥‥‥‥‥‥‥ │ │ │ │ │ │126U0000000/宏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館前分公司 │ │ │ ├──┼──────┼──────────────────────────┼─────────────────────┼──────┤ │ │黃○○ │00000000000/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①00000000000000000000919 │亥○○使用 │ │ │ │‥‥‥‥‥‥‥‥‥‥‥‥‥‥‥‥‥‥‥‥‥‥‥‥‥ │②00000000000000000000867 │ │ │ │ │126U0000000/宏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館前分公司 │ │ │ │ │ │‥‥‥‥‥‥‥‥‥‥‥‥‥‥‥‥‥‥‥‥‥‥‥‥‥ │ │ │ │ │ │565A0000000/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信義分公司 │ │ │ │ │ │‥‥‥‥‥‥‥‥‥‥‥‥‥‥‥‥‥‥‥‥‥‥‥‥‥ │ │ │ │ │ │660M0000000/大府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創新分公司 │ │ │ ├──┼──────┼──────────────────────────┼─────────────────────┼──────┤ │ │F○○ │700J0000000/倍利國際綜合證券(股)公司公益分公司 │00000000000000000000711 │亥○○使用 │ │ │ │‥‥‥‥‥‥‥‥‥‥‥‥‥‥‥‥‥‥‥‥‥‥‥‥‥ │ │ │ │ │ │00000000000/復華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大甲分公司 │ │ │ ├──┼──────┼──────────────────────────┼─────────────────────┼──────┤ │ │I○○ │00000000000/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0000380 │亥○○使用 │ │ │ │‥‥‥‥‥‥‥‥‥‥‥‥‥‥‥‥‥‥‥‥‥‥‥‥‥ │ │ │ │ │ │551U0000000/大府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創新分公司 │ │ │ │ │ │‥‥‥‥‥‥‥‥‥‥‥‥‥‥‥‥‥‥‥‥‥‥‥‥‥ │ │ │ │ │ │660M0000000/建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復興分公司 │ │ │ ├──┼──────┼──────────────────────────┼─────────────────────┼──────┤ │ │黃王惠瑗 │660M0000000/大府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創新分公司 │00000000000000000000681 │亥○○使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