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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附民字第111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鄧敏雄戴博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4年度附民字第111號

原告
百慶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洲
訴訟代理人
周黛婕律師
被告
江華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九十四年度易字第五四八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簡源希

                法 官 鄧敏雄

                法 官 戴博誠

                書記官 鄭淑英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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