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附民字第六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四年度附民字第六號
- 原告
- 乙○○
- 訴訟代理人
- 劉佳田律師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九十三年度自字第一七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被告應將座落臺中市○○區○○段二六五地號土地面積一三捌肆平方公尺所有權「全部」之登記予以塗銷,回復為原告乙○○名義。陳述略以:被告甲○○以連續偽造文書之方法,將臺中市○○區○○段二六五地號土地全部過戶為其所有,原告已對被告提起偽造文書之自訴,現由鈞院以九十三年度自字第一七0號案件審理中,爰依據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塗銷所有登記,回復為原告名義。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七條第一項固定有明文,惟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亦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甲○○所涉偽造文書之刑事訴訟部分,業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三日宣判諭知其無罪之判決,揆諸首揭法條,自應以判決駁回本件原告之附帶民事訴訟。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