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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附民字第六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3 月 23 日

法官簡源希林念祖鄧敏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四年度附民字第六號

原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劉佳田律師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九十三年度自字第一七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被告應將座落臺中市○○區○○段二六五地號土地面積一三捌肆平方公尺所有權「全部」之登記予以塗銷,回復為原告乙○○名義。陳述略以:被告甲○○以連續偽造文書之方法,將臺中市○○區○○段二六五地號土地全部過戶為其所有,原告已對被告提起偽造文書之自訴,現由鈞院以九十三年度自字第一七0號案件審理中,爰依據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塗銷所有登記,回復為原告名義。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七條第一項固定有明文,惟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亦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甲○○所涉偽造文書之刑事訴訟部分,業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三日宣判諭知其無罪之判決,揆諸首揭法條,自應以判決駁回本件原告之附帶民事訴訟。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二十三 日

審判長法 官 簡 源 希

法 官 林 念 祖

法 官 鄧 敏 雄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二十六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附民字第六號於民國 94 年 03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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