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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中交簡字第28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1 月 16 日

法官陳慧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中交簡字第28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撤緩偵字第3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二行補充記載:「竟仍『於九十四年七月十四日凌晨零時四十分許』貿然騎乘.... 」;及第四行「台中市○○街與忠明路口前」更正為「臺中市○○街102號前」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慧珊

書記官 施玉卿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
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中交簡字第28號於民國 95 年 01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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