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中簡字第304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中簡字第3041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丙○○
甲○○
乙○○
現於另案於臺灣臺中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聲請案號:
95年度偵字第182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丙○○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鑰匙壹支沒收。
甲○○共同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共同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1頁第12行關於「車號JNB-675號」之記載,應予更正為「車號INB-675號」、第2頁第4行關於「8月8日9時30分許」之記載,應予更正為「8月8日10時許」、第2頁第7關於「95年8月8日12時30分許」之記載,應予更正為「95年8月10日12時30分許」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條、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