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中簡字第79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中簡字第799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五年度速偵字第一二九一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攜帶兇器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本案作案工具板手乙支未據扣案,且據被告於偵查中供稱,該板手已經不見了等語,為免將來執行困難,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臺中簡易庭法 官 王鏗普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