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交聲字第5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95年度交聲字第55號
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
- 異議人
- 即受處分人
- 甲○○
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台中區監理所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六所為之處分(中監違字第裁六○─HC0000000號裁決書),聲明異議,本院於九十五年五月十一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標題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及理由欄第四項第十九行「該車並未非在行駛之狀態」,應分別更正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該車並非在行駛之狀態」。
理由
一、按刑事裁定之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九條之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又法院受理有關交通事件,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亦經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九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標題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及理由欄第四項第十九行「該車並未非在行駛之狀態」之記載,顯係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自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