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交附民字第1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6 月 01 日
- 法官賴恭利、巫淑芳、林慧貞
- 當事人甲○○、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交附民字第105號原 告 甲○○ 被 告 乙○○ 真善美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代 表 人 丙○○○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 日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賴恭利 法 官 巫淑芳 法 官 林慧貞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皇清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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