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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交附民字第175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林宜民許惠瑜林學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95年度交附民字第175號

原告
乙○○
被告
嘉安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金村律師
被告
丙○○

上列被告丙○○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九十五年度交易字第二五七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宜民

                   法 官 許惠瑜

                   法 官 林學晴

                   書記官 賴淵瀛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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