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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24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詐欺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25 日
  • 法官
    柯雅惠柯雅惠

  • 被告
    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5年度易字第2480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於中華民國95年10月25下午5時,在本 院第四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柯雅惠 書記官 郭佳雯 通 譯 魏信得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 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叁月,偽造之「乙○○」署名壹枚沒收。又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捌月。又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偽造之「乙○○」署名壹枚沒收。緩刑貳年。 二、犯罪事實要旨: 除犯罪事實欄第8 行至10行:「‧‧‧‧‧‧,即持以申辦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之行動電話門號(行動電話門號為0000000000號)使用,並欠繳使用該門號之費用。」,應更正為:「即基於行使偽造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持乙○○之身分證及健保卡影本至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和信電訊公司)申請行動電話,並利用不知情之承辦人員於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之申請人簽章欄上,偽造乙○○之署名1枚,而據以偽造完成該行動電話申請書1張,嗣甲○○並持向不知情之和信電訊公司承辦人員行使,致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以為係乙○○本人申請而核發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予其使用,足生損害於乙○○及和信電訊公司對電話使用人管理之正確性,甲○○取得上開號碼之行動電話使用後,並欠繳行動電話通信費共計新台幣1977元。」外,餘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三、處罰條文: 刑法第2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55條、第56條、刑法第216 條、第210條、第219條、第339條第1項、第339條之2第1項 、第336條第2項、第171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74條第 1項第1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 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 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上開得上訴情形而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5  日刑事第四庭 書記官 郭佳雯 法 官 柯雅惠 上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郭佳雯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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