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272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易字第2722號
- 公訴人
-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原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七五0八、一七五一0號),本院豐原簡易庭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被告甲○○部分)。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七日死亡,有死亡證明書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本件被告甲○○部分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