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470號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易字第470號
- 公 訴 人
-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 告
- 全利科技有限公司代表人鄒線美
- 被 告
- 乙○○
- 被 告
- 甲○○
- 樓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2年度核退字第66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聲請簡易處刑書(如附件)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所明定。本件被告全利科技有限公司、乙○○、甲○○經檢察官以92年7月9日修正前著作權法第93條第3款之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100條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代理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