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97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5年度易字第973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 被告
- 甲○○原名何仁育
-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 何孟育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九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乙○○共同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賭博性電動機具「KK猩自動販賣機」貳台(含IC板貳片)、「大精彩禮品販賣機」貳台(含IC板貳片)、「滿貫大亨麻將檯」壹台(含IC板壹片)、「金牌豹王(小瑪莉)」壹台(含IC板壹片)、「神秘樂園販賣機(小瑪莉)」壹台(含IC板壹片)、「景品販賣機(小瑪莉)」壹台(含IC板壹片)、「神秘魔法石彈珠台」壹台(含IC板壹片),及代幣壹仟零叁拾捌枚,均沒收。甲○○共同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賭博性電動機具「KK猩自動販賣機」貳台(含IC板貳片)、「大精彩禮品販賣機」貳台(含IC板貳片)、「滿貫大亨麻將檯」壹台(含IC板壹片)、「金牌豹王(小瑪莉)」壹台(含IC板壹片)、「神秘樂園販賣機(小瑪莉)」壹台(含IC板壹片)、「景品販賣機(小瑪莉)」壹台(含IC板壹片)、「神秘魔法石彈珠台」壹台(含IC板壹片),及代幣壹仟零叁拾捌枚,均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乙○○、甲○○(原名何仁育)均明知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竟未向相關主管機關申請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證,並共同基於違法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犯意聯絡及賭博之概括犯意聯絡,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中旬起,由乙○○在臺中市西屯區林厝里西平南巷一之三號,其所受僱打理「龍口小吃店」之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內,擺設甲○○所提供之賭博性電動機具「KK猩自動販賣機」二台、「大精彩禮品販賣機」二台、「滿貫大亨麻將檯」一台、「金牌豹王(小瑪莉)」一台、「神秘樂園販賣機(小瑪莉)」一台、「景品販賣機(小瑪莉)」一台、「神秘魔法石彈珠台」一台,插電共同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且共同連續在該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供不特定之人把玩而對賭財物;賭博方式為:新臺幣(下同)十元可兌換代幣一枚,由賭客投入代幣至機具投幣口內,機具螢幕顯示與投入代幣相當之分數,賭客則依機具螢幕之圖案押注,如押中,可獲得二倍至一百倍不等之分數,如未押中,則該積分為機具所沒入,而財物歸乙○○、甲○○所有,賭客玩畢可向甲○○以一比一比率兌換現金,或向乙○○按一定比率兌現小吃店食物或飲料(無上限)。嗣於九十五年二月十三日下午一時許,經警在上址當場查獲,並扣得甲○○所有,供賭博、經營電子遊戲場業所用之賭博性電動機具「KK猩自動販賣機」二台(含IC板二片)、「大精彩禮品販賣機」二台(含IC板二片)、「滿貫大亨麻將檯」一台(含IC板一片)、「金牌豹王(小瑪莉)」一台(含IC板一片)、「神秘樂園販賣機(小瑪莉)」一台(含IC板一片)、「景品販賣機(小瑪莉)」一台(含IC板一片)、「神秘魔法石彈珠台」一台(含IC板一片),及上開賭博機臺內之代幣一千零三十八枚。
三、處罰條文: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二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四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六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七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二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