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自字第8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自字第83號
- 自訴人
- 甲○○
- 被告
- 大衛租賃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號3樓
- 號1樓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自訴意旨詳如附件自訴狀所載。
二、按自訴人應委任代理人到場,代理人應選任律師充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第三百二十九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自訴案件有起訴程序違背規定之情形者,應諭知自訴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同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第三百零七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自訴人甲○○提起自訴並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七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院提出委任狀,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於九十五年十一月七日寄存送達於自訴人陳報住址即自訴人戶籍地址即臺中縣大里市○○路○段六七一巷八弄三二號三樓,有送達證書一紙在卷可稽,惟自訴人迄未為前開裁定所命應補正之行為,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本件自訴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九條第二項後段、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