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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10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陳姵君陳姵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95年度訴字第110號

公訴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4年度毒偵字第6594號)及同署檢察官移送併案(95年度毒偵字第75號),於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下午五時許,在本院第二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林政生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甲○○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注射針筒貳支沒收。又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伍包(毛重壹點陸公克)沒收銷燬之;吸食器壹個、吸管貳支、藥杓貳支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伍包(毛重壹點陸公克)沒收銷燬之;吸食器壹個、吸管貳支、注射針筒貳支、藥杓貳支均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甲○○曾因恐嚇、麻藥等案件經法院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8月確定,甫於民國92年6月4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又於90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於90年6月20日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後出所,由檢察官以90年度毒偵緝字第216號不起訴處分確定,詎甲○○未戒除毒癮,仍基於施用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之概括犯意,自94年6月間某日起至同年11月3日採尿送驗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止,在台中縣內不詳處所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多次。嗣為警分別於:①94年10月28日16時10分許,在台中縣大安鄉○○○路11號查獲,並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5包,及其所有用以施用海洛因所用之針筒2支,暨其所有用以施用甲基安非他命用之吸食器1個、吸管2支、藥杓2支。②94年11月3日14時50分許,在上址查獲。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

四、附記事項:公訴意旨雖僅論及被告自94年7月間某日起至94年10月28日止,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其餘如犯罪事實要旨所載之施用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犯行,雖未據起訴,惟與起訴並有罪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且經檢察官移送併辦,依刑事訴訟法第267條之規定,應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刑事第二庭

不得上訴。六、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上宣示判決筆錄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陳姵君

   書記官 莊金屏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莊金屏

法 官 陳姵君

書記官 莊金屏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10號於民國 95 年 05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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