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1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5 月 26 日
- 法官曾佩琦
- 被告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1111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五一一二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叄月,如易科罰金,以叄佰元折算壹日。 如附表一所示信用卡申請書上偽造之「林真如」署押及如附表二所列信用卡簽帳單特約商店存根聯持卡人簽名欄偽造之「林真如」署押,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引用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證據: (一)被告甲○○於警詢及本院訊問時之自白、告訴人林泳瀠(即林真如)於警詢及本院訊問時之指訴。 (二)卷附信用卡申請書影本、AGI友邦信用卡卡戶消費明細表影本可稽。 三、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甲○○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其合意內容為:(一)被告願受科刑範圍為有期徒刑三月,得易科罰金之宣告。(二)被告並當庭向被害人乙○○道歉。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合予敘明。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二項、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八,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十九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五、附記事項:被告甲○○當庭向被害人乙○○道歉。 六、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六款、第七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二項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七、如不服本件判決,而有前述可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6 日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佩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賴淵瀛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6 日附表一: 金融機構名稱 日期 所偽造之署押 信用卡卡號 友邦公司 93年1月 於信用卡申請 0000000000000000 (即友邦銀行) 書正卡申請人 簽名欄上偽造 「林真如」之 署押一枚。 附表二: ┌────┬─────┬───────────────┐│消費日 │消費金額 │特約商店 │├────┼─────┼───────────────┤│93.2.11 │40000元 │皇品生命科學-台中 │├────┼─────┼───────────────┤│93.2.13 │ 4956元 │好樂迪KTV-美村 │├────┼─────┼───────────────┤│93.2.14 │28000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預借現金 │├────┼─────┼───────────────┤│93.3.1 │ 1000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預借現金 │├────┼─────┼───────────────┤│93.3.1 │ 2000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預借現金 │├────┼─────┼───────────────┤│93.3.1 │26000元 │皇品生命科學股份有限公司 │├────┼─────┼───────────────┤│93.3.5 │20000元 │台中商業銀行-CD/ATM │├────┼─────┼───────────────┤│93.3.5 │ 3065元 │大潤發批發倉庫台中忠明店 │├────┼─────┼───────────────┤│93.3.6 │ 1430元 │阿拉丁視聽歌唱社有限公司 │├────┼─────┼───────────────┤│93.3.8 │ 500元 │社口加油站企業有限公司 │├────┼─────┼───────────────┤│93.3.10 │ 3225元 │冠綸汽車有限公司 │├────┼─────┼───────────────┤│93.3.11 │10000元 │國泰世華銀行五權分行 │├────┼─────┼───────────────┤│93.3.12 │ 5000元 │台中商業銀行-CD/ATM │├────┼─────┼───────────────┤│93.3.13 │ 400元 │桂格加油站有限公司 │├────┼─────┼───────────────┤│93.3.13 │ 500元 │桂格加油站有限公司 │├────┼─────┼───────────────┤│93.3.13 │ 500元 │優加力股份有限公司 │├────┼─────┼───────────────┤│93.3.14 │ 1409元 │新天地量販草屯店 │├────┼─────┼───────────────┤│93.3.17 │ 1140元 │學士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93.3.24 │10000元 │台中商業銀行-CD/ATM │├────┼─────┼───────────────┤│93.3.25 │ 615元 │金石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93.3.26 │10000元 │國泰世華銀行篤行分行 │├────┼─────┼───────────────┤│93.4.5 │15000元 │玉山銀行七賢分行 │├────┼─────┼───────────────┤│93.5.17 │ 500元 │社口加油站企業有限公司 │├────┼─────┼───────────────┤│93.5.20 │ 500元 │社口加油站企業有限公司 │├────┼─────┼───────────────┤│93.5.24 │ 500元 │社口加油站企業有限公司 │├────┼─────┼───────────────┤│93.5.27 │ 536元 │社口加油站企業有限公司 │├────┼─────┼───────────────┤│合 計 │186776元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