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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134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19 日

法官戴博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3134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廖祿棋
被告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三日所為之宣示判決筆錄之正本及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二日所為之裁定正本,茲發現有誤,均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正本內關於「乙○○」之記載更正為「廖祿棋」。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宣示判決筆錄之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乙○○」之記載,為「廖祿棋」之誤載,應予更正記載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戴博誠

書記官 鄭淑英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134號於民國 95 年 12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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