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13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3134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廖祿棋
- 被告
- 樓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三日所為之宣示判決筆錄之正本及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二日所為之裁定正本,茲發現有誤,均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正本內關於「乙○○」之記載更正為「廖祿棋」。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宣示判決筆錄之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乙○○」之記載,為「廖祿棋」之誤載,應予更正記載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