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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14號

貪污治罪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20 日

法官吳幸芬鍾堯航林慧欣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414號

公訴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公訴人
具 保 人 林玉琴
被告
張大方

上列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11968、12165、12399、12643、13352、13961、14121、20180號、95年度偵字第10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玉琴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肆拾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依同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張大方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40萬元,由具保人林玉琴繳納同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有94年9月28日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在卷可參;惟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且拘提未獲,而查無被告在監執行或羈押中,另通知具保人偕同被告到案,具保人亦未偕同被告到案以履行其具保責任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刑事報到單、準備程序筆錄、拘票暨拘提報告書、被告之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為憑,足認被告已經逃匿,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前開保證金沒入,所實收之利息併沒入之。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芬

法 官 鍾堯航

法 官 林慧欣

書記官 黃筠婷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14號於民國 106 年 04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貪污治罪條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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