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57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578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生活協同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癸○○
上列被告因常業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五九一三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生活協同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違反多層次傳銷,其參加人取得獎金,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之合理市價者,不得為之的規定,處罰金新臺幣壹佰萬元,減為罰金新臺幣伍拾萬元。
犯罪事實
一、緣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間,子○○、丑○、甲○○○○、宇○○,仿日本COOP模式,設立生活協同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生活協同行銷公司,總公司址設臺中市○區○○○路七五八號二六樓,該址原係宇○○所開設之隆鑽國際企業有限公司),由日籍人士癸○○擔任董事長(原董事長為M○○)、甲○○○○擔任總經理。副總經理K○○、協理I○○負責臺北分公司(址設臺北市松山區○○○路○段段一二八號十樓)業務,另一位副總經理宇○○、總經理特別助理( 曾任行政助理、行政經理)己○○則負責臺中總公司業務,並聘請丙○○擔任臺中總公司副總經理顧問,負責行政業務,午○○擔任臺中總公司督導,負責說明會講授業務。另由丑○負責公司財務,子○○負責行銷。子○○為拓展行銷業務,而於九十二年間,以其掌控之生活協同企管有限公司(下稱生活協同企管公司,址設臺北市○○路○段五十五號九樓),負責生活協同行銷公司之物流商品目錄之製作與出貨等物流事宜,並聘請戌○○與生活協同行銷公司物流部門之玄○○等協助編撰生活協同公司之行銷商品型錄。癸○○、甲○○○○、J○○(癸○○、甲○○○○、J○○經本院通緝,待緝獲後另行審理)、丑○、子○○、宇○○、己○○、K○○、I○○、午○○、丙○○、玄○○、戌○○(K○○、己○○、I○○、午○○、丙○○、玄○○、戌○○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月,緩刑三年)明知依公平交易法之規定,多層次傳銷,其參加人如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是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者,不得為之,仍共同基於違反前開多層次傳銷規定之犯意聯絡,竟自九十二年初起,藉由推展「無店舖物流宅配」,招募加盟代理商從事食、衣、住、行等商品買賣之名義,利用文宣、媒體廣為宣傳,並推展致富專案(九十二年第一季即一月至三月間推行:新加入之代理商《會員》需繳交新臺幣《下同》二十二萬元含授權保證金十四萬元、商品組合八萬元後,始可對外吸收下線,招攬之代理商,共分為五層《代》,新加入之代理商於繳款後,即成為第一層《A層》,俟其自行介紹或吸收下線滿五人後,該五名下線即為第二層《B層》,第一層代理商除可獲得開發補助款三十二萬元,即介紹第二層下線獎金分別為第一位下線獎金四萬元、第二位四萬元、第三位六萬元、第四位八萬元、第五位十萬元外,另可獲得「五人行獎」七萬元,並由公司招待國內五星級飯店「三天二夜兩人同行」之旅遊,而第二層每名下線於繳款二十二萬元後,亦可介紹或吸收其他下線成為另一代之第一層,以此類推完成第五層《E層》時,下線代理商人數可達七百八十名,A層代理商可領之總獎金達一千五百八十九萬元即除第二層獎金三十二萬元外,其餘C、D、E層下線每名下線可抽佣二萬元。) ,區域代表、連絡處主任(九十二年第二季即四月至六月間推行:即以架構全國代理商之名義,將全省各縣市劃分為三十四位聯絡處主任,一百七十六位區域代表《每位聯絡處主任下設五位區域代表》,並將所有加入之代理商編排「序號」,以排號方式作為發放獎金之順序。其中「聯絡處主任」必須一次購買六個代理商《每一代理商為一單位》名額,每單位由第一季的二十二萬元降為十一萬元即授權保證金三萬元、商品組合八萬元,凡一次購買六個單位,公司優惠五萬元,總價金為六十一萬元,同時將第一季的「致富專案」介紹下線補助款,改為創業互助款,代理商改稱互助會員。另介紹下線獎金減半《由致富專案介紹下線獎金四、四、六、八、十萬元,改減為二、二、三、四、五萬元,完成五人可額外獲得四萬元》計算,另可領得開發補助款即介紹一至四人每名一萬元,第五至八位,每位一萬五千元,第九名以上,每位二萬元,凡一次購買六個單位,公司優惠五萬元,總價金為六十一萬元。購買聯絡處主任權利者,除可享有一個百位數字以內的「序號」外,每月尚可領事務津貼二萬元,以及該縣市商品總點數百分之三的回饋金《由該縣市聯絡處主任均分》;而各縣市「區域代表」則須一次購買五個單位代理商權利,每單位十三萬元即授權保證金五萬元、商品組合八萬元,公司優惠四萬元,總價金為五十五萬元。繳款成為區域代表者,每月可領事務津貼一萬元,以及該縣市商品總點數百分之四的回饋金《由該縣市區域代表均分》,另享有共同經營互助款《由公司保留序號十一、十六、十八、
二十六、三十四等五個序號之創業互助款提撥設立,由各縣市區域代表均分》、開發補助款與區域發展分配金,區域發展分配金即各縣市每吸收一名代理商,公司提撥一萬元,由該縣市所有區域代表均分,另於九十二年八月十五日至同年八月二十九日,並實施區域架構獎勵金,每開發完成一位代表可領獎金五萬、第二位七萬元),生協世界互聯網(於九十二年九月初,推出「生協世界互聯網CO NET PHONE」專案,並將代理商加盟金提高至每單位十九萬九千八百元,不足者須補繳差額。該專案由該公司總經理甲○○○○負責策劃,先自日本進口約一百五十臺之CONET PH ONE,再以每臺一萬八千元元至二萬元不等價格出售,另公司要求所有代理商每人至少須購買一臺CONET PHONE,每台售價為一萬八千元,介紹他人購買每台二萬元,每臺可得四千四百元元佣金,,若於取得代理商資格後《新加入或補繳差額之原有代理商》於十四天內,開發完成三位CONET PHON E授權專員即買一台CONET PHONE一萬八千元,另繳二千元登錄費用,填具授權專員申請書者,於次月二十五日起,連續十個月可支領CONET PHONE推展廣告費,每月一萬四千元;又不分聯絡處主任、區域代表、代理商,只要開發三位授權 專員,即可領取一萬三千二百元佣金;之後如該三位授權專員,每人再開發三位授權專員(B層),即可獲得二萬六千一百元佣金;以此類推開發至第三層(C層)可獲得六萬四千八百元佣金;開發至第四層(D層),可獲得十四萬五千八百元佣金;開發至第五層(E層)可獲得五十一萬七千二百元佣金。另完成開發至第五層者,尚可領取「社區回饋基金」十九萬九千六百五十元,總計完成開發至第五層者(第一階段)可領取七十一萬六千八百五十元。第二階段(F層)須完成開發七二九名授權專員,即可獲得二十一萬八千七百元佣金及「社區回饋基金」四十萬零九百五十元,總計第二階段可領取六十一萬九千六百五十元。第三階段(G層)須完成開發二一八七名授權專員,即可獲得六十五萬六千一百元佣金及「社區回饋基金」一百二十萬二千八百五十元,總計第三階段可領取一百八十五萬八千九百五十元。而授權專員,惟只要再完成吸收三名授權專員,即可獲得第一層(A層)佣金四千五百元,另第一層人員再完成各三名時(B層),可獲取第二層佣金四千五百元,以此類推,完成第三層(C層)可獲取一萬六千二百元,第四層(D層)佣金可獲取五萬六千七百元,第五層(E層)佣金可獲取十九萬四千四百元,總計可領取二十七萬六千三百元。)等方案之高額獎金。生活協同行銷公司即以上開手法,使介紹他人加入者,所取得之推廣獎金,並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共招募得約五百四十九名之代理商名額(編號至六百四十八號,有九十九個空號;起訴書誤載為六萬五千六百五十名),合計約得款項達六、七千萬元之多,迨於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生活協同行銷公司擅自歇業,多數代理商未領得足額之獎金、津貼,經報警查悉上情。
二、案經Q○○、O○○、黃鍊慶、丁○○、亥○○、酉○○、B○○、地○○、黃○○○、F○○、宙○○、天○○、D○、壬○○、R○○、申○○、N○○、乙○○、A○○、卯○○、未○○、巳○○、庚○○、G○○、E○○、寅○○訴由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組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察起訴。
理由
一、被告生活協同行銷公司與其代表人癸○○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不到庭,本案係專科罰金之罪,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六條之規定,不待被告陳述逕行判決,合先敘明。
二、經查:生活協同行銷公司係以前開致富方案、區域代表、連絡處主任、生活互聯網等方案之高額獎金,招募代理商(會員)等情,業據同案被告宇○○、己○○、K○○、午○○(原名許玉幸)、丙○○、I○○等人供承在卷(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他字第一八○八號卷第一五七頁、第一六
二、一六三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三八五號卷卷㈠第一七五、一七六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他字第一八○八號卷第一三○頁背面、第一二二頁、第一一三頁),復有證人周漢釧、莊春、H○○、郭吉成、P○○○、葉王也好、壬○○、何桃、王秋蒼、戊○○、許世英(原名許譽瀜)、巳○○、黃○○○、彭偉鈴、劉春秀、丁○○、地○○、Q○○、簡若鳳、宙○○、辛○○、王旭煌、邵子瑜、辰○○、張家昭、趙俊傑、曾美宥、O○○、陳音如、申○○、G○○、石許美齡、陳淙傑、呂理展、N○○、天○○、C○○、D○、乙○○、A○○、寅○○、E○○、R○○、卯○○等人證述確有前開方案及依該方案繳交加盟金加入並介紹他人加入成為代理商,復有部分獎金並未如期發放等事實在案(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他字第一八○八號卷第四頁背面、第五頁、第七頁背面、第九頁背面、第一三三頁背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三八五號卷卷㈠第六十六頁背面、第八十九頁背面至九十一頁、第九十四頁、第一○三頁背面、第一○五頁、第九十六頁背面、九十七頁、第九十九頁背面、一○○頁、一○一頁背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他字第一八○八號卷第一一七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三八五號卷卷㈠第七四至七五頁背面、第七九、八○頁、第一○八頁背面、第一一八頁背面、一一九頁、一二○頁、第一二八頁背面、一二九頁、第一三九頁背面至一四一頁、第一四七頁背面至一四九頁、第一五六頁背面、第一六○、一六二頁背面、第一六五頁、第一六六頁、第一七○頁背面、第一七一頁背面、第一七九頁背面、一八○頁、一八一頁、第一八四頁、第一八五頁背面、一八六頁、第一八七頁背面、一八八頁、第一九○頁背面至一九三頁、第二○二頁背面、二○三頁背面、第二○七頁、第二一六頁、二一七頁、第二二○頁背面、二二一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三八五號卷卷㈡第一七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五九一三號卷第二三四、第二五八頁、第二六一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三八五號卷卷㈡第二五頁、二六頁、第一三二、一三三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五九一三號卷第二三六頁。),並復有證人莊春之三、四月份中國信託金卡消費明細暨收費收執表二紙(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他字第一八○八號卷第一一、一二頁)、加盟經營辦法一份(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他字第一八○八號卷第一四至一六頁)、認識臺灣生活協同廣告紙一份(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他字一八○八號卷第一七至二四頁)、通路獎金資料一份(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他字第一八○八號卷第五六頁)、致富專案代理商手冊一份、證人郭吉成統一發票五紙及中國信託匯款單一份(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三八五號卷卷㈠第七
一、七二頁)、代理商事業加盟管理辦法一份(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三八五號卷卷㈠第一四六頁)、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組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四日調振法字第○九三七五二○二三九○號函檢附之表揚業績前三名照片五幀(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三八五號卷卷㈡第一至四頁)、代理商手冊一份(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三八五號卷卷㈡第三二至五五頁)、總代理商資格研修申請書、代理商申請書、通路獎金、定貨系統操作指引、TAIWANCOOP事業說明預約問卷、開創代理商事業流程、生活協同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列名單、代理商通路架構圖、代理商經營意願確認書、加盟代理商意願書、ABC事前溝通單、生活協同客服部門業務彙總表各一份(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三八五號卷卷㈡第七一至八五頁)、證人丁○○授權保證金保管證書六紙、統一發票七紙(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地檢署九十三年度發查字第七十二號卷第四至一三頁)、亥○○授權保證金保管證書六紙、統一發票七紙(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地檢署九十三年度發查字第七十二號號卷第一四至二○頁)、支票四張、簽帳單二張、B○○授權保證金保管證書十六紙、統一發票二十三紙(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地檢署九十三年度發查字第七十二號卷第二四至四六頁)、、證人劉春秀授權保證金保管證書二紙(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三八五號卷卷㈠第一一六、一一七頁)、證人地○○授權保證金保管證書及統一發票各六紙(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三八五號卷卷㈠第一二二至一二七頁)、證人簡若鳳授權保證金保管證書六紙(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三八五號卷卷㈠第一三三至一三五頁)、證人Q○○授權保證金保管證書六紙(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三八五號卷卷㈠第一三六至一三八頁)、證人宙○○代理商事業加盟申請書一份(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三八五號卷卷㈠第一四五頁)、郭政彥授權保證金保管證書五紙(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三八五號卷卷㈠第一九四、一九五頁)、證人申○○授權保證金保管證書六紙(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三八五號卷卷㈠第一九五背面、一九六頁)、證人申○○、郭政彥、郭朱淑梅買受代理商權利組合金統一發票共十二紙(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三八五號卷卷㈠第一九七、一九八頁)、證人G○○授權保證金保管證書五紙、代理商事業加盟申請書一紙、統一發票五紙(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三八五號卷卷㈠第一九九至二○一頁)、生活協同行銷公司公告三份及聯絡室主任章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三八五號卷卷㈠第二一○至二一四頁)、證人呂理展代理商事業加盟申請書一紙(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三八五號卷卷㈠第二一九頁)、證人N○○授權保證金保管證書五紙、統一發票九紙(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三八五號卷卷㈠第二二六至二三一頁)、公告二份(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三八五號卷卷㈠第六六、六七頁)、公告二十二份(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三八五號卷卷㈡第八六至一一○頁)、代理商利潤計算表一張(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三八五號卷卷㈡第一二七頁)、證人黃○○○授權保證金保管證書四紙(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發查字第四七六號卷第八至一○頁)、證人F○○代理商事業加盟申請書一紙、授權保證金保管證書十五紙、統一發票六紙(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發查字第四七六號卷第一一至三三頁)、證人O○○代理商事業加盟申請書一紙、授權保證金保管證書十三紙、統一發票一紙(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發查字第四七六號卷第三四至四二頁)、證人宙○○代理商事業加盟申請書二紙、授權保證金保管證書十五紙、統一發票六紙(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發查字第四七六號卷第四三至六五頁)、證人天○○代理商事業加盟申請書二紙、授權保證金保管證書十五紙、統一發票八紙(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發查字第四七六號卷第七七至九七頁)、證人D○代理商事業加盟申請書一紙、授權保證金保管證書三紙、統一發票一紙(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發查字第四七六號卷第九八至一○二頁)、證人乙○○代理商事業加盟申請書一紙、授權保證金保管證書二紙、統一發票一紙(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發查字第四七六號卷第一三二至一三四頁)、證人A○○授權保證金保管證書三紙、統一發票三紙(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發查字第四七六號卷第一三五至一三八頁)、證人卯○○授權保證金保管證書一紙、統一發票一紙(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發查字第四七六號卷第一
三九、一四○頁)、證人許世英(許譽瀜)代理商事業加盟申請書一紙、授權保證金保管證書十二紙、統一發票六紙(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發查字第四七六號卷第一四一至一五四頁)、郵局存證信函一份(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發查字第四七六號卷第一五五、一五六頁)、證人巳○○授權保證金保管證書十五紙、統一發票六紙(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發查字第四七六號卷第一五七至一四三頁)、證人庚○○代理商事業加盟申請書一紙、授權保證金保管證書十五紙、統一發票七紙、臺中商銀入戶電匯通知書一份、簽帳單一張(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發查字第四七六號卷第一四四至一六○頁)、證人G○○代理商事業加盟申請書一紙、授權保證金保管證書五紙、統一發票六紙(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發查字第四七六號卷第一六三至一七一頁)、證人E○○授權保證金保管證書十四紙、統一發票六紙(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發查字第四七六號卷第一七二至一八五頁)、證人寅○○代理商權利組合歸還證明書一紙(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發查字第四七六號卷第
一八七、一八八頁)、證人L○○○授權保證金保管證書二十七紙、統一發票七紙(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五九一三號卷第一四六至一五七頁)、同案被告即證人K○○開立第一銀行支票一紙、第一銀行轉帳支出傳票一紙、第一銀行提款憑條一紙、第一銀行支票存款送款簿一紙、花旗信用卡帳單二份(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五九一三號卷第一六一至一六六頁)、同案被告即證人丙○○合作金庫存款憑條二張、轉帳明細一張及存摺一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五九一三號卷第一六八至一六九頁)、同案被告即證人丙○○授權保證金保管證書五紙(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五九一三號卷第一七○至一七二頁)、臺中經營管理委員會名單一份(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五九一三號卷第一七○至一七三頁)、丙○○、張瑞英、林子儀、王淑櫻、蔡振崑、顏連吉、魏明炎統一發票共十一紙(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五九一三號卷第一七四至一七九頁)、證人C○○授權保證金保管證書六紙、統一發票六紙(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他字第二二四八號卷第一一至一六頁)、證人Q○○授權保證金保管證書五紙、統一發票六紙(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他字第二二四八號卷第一七至二二頁)、蔡幸琳、蔡儀莉支票二紙(本院卷㈠第二二七頁)、生活協同行銷公司公告二份(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三八五號卷卷㈠第一三二頁)、證人宙○○授權專員申請書一份(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三八五號卷卷㈠第一四四頁)、公告一份(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三八五號卷卷㈠第二○五頁)、生活協同世界互聯網廣告一份(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三八五號卷卷㈠第二二三、二二四頁)、證人寅○○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一張(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三八五號卷卷㈡第二八頁)、公告三份(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三八五號卷卷㈡第一一一至一一三頁)、生協世界互聯網廣告紙一份(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三八五號卷卷㈡第一一四至一一九頁)、生協世界互聯網介紹一份(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發查字第四七六號卷第六六至七六頁)、郭政彥、申○○統一發票二紙(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發查字第四七六號卷第一二五頁)、證人N○○、劉光堯統一發票三紙(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發查字第四七六號卷第一二九頁)、證人E○○統一發票二紙(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發查字第四七六號卷第一七四至、一七五頁)在卷可稽。並有扣案之代理商事業手冊一冊、專案教室教材一冊、公告一冊、許玉幸輔導名冊等資料一冊、暫收款與應收帳款合併等資料一冊、生活協同互聯網文宣資料一冊、存摺影本資料一冊、中區總管理部文件資料一冊、經營計劃資料一冊、簽收單一冊、代理商經營意願確認書一冊、繳回授權保證書二張、代理商基本資料一冊、臺中經營管理委員會名單一冊、J○○雜記一冊、名單一冊、短期借款等資料一冊、發票影本一冊、帳冊三冊、保證金保管證書等資料一冊、營利事業登記證等資料三張、考勤薪資明細表一冊、收入試算資料一張、訂貨單等資料一冊、代理商手冊一冊、異動代理商資料一冊、獎勵及晉升辦法一冊、生協世界互聯網簡介一冊、代理商創業加盟優勢資料一冊、登記表等資料一冊、加盟申請書一冊、生協公司組織架構圖一冊、申請書及契約書一冊、代墊款明細表等資料一冊、面談紀錄表資料一冊、扣繳稅額繳款書一冊、向日葵運動資料簡介一冊、權利組合金簽收單一冊、合作計劃及合約書一冊、生協公司總代理資格研修課程申請書等一冊、經濟部○九二一○八四二七○號函一份、存證信函一份、商品資料一冊、公告資料一冊、加盟經營辦法(一)一冊、權利義務合約書一冊、講稿資料一冊、刷卡資料一冊、收入計算資料六張、薪資明細表一冊、委託經營申請書六張、代理商資料一攬一冊、同意書一冊、加盟經營辦法(二)一冊、代理商加盟申請書一冊、代理商編號管理資料一冊、存摺資料一冊、權利組合簽收單一冊、架構圖一冊、生協世界互聯網入會合約書一冊、生協世界互聯網介紹本一冊、聯絡處主任權利義務合約書一冊、授權專員申請書一冊、授權保證金保管證書一袋、行銷資料光碟一片、代理商加盟事業光碟一片可資佐證。又生活協同行銷公司係以無店舖宅配販賣日常生活用品為其主要之營業內容,然其商品之售價,係介於大賣場與便利超商間,且客戶所訂購之宅配商品,百分之九十五均係由公司物流人員至好市多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好市多)購買,再重新包裝後委由大榮貨運送達客戶,而生活協同行銷公司僅係好市多之企業會員,與好市多公司及大潤發量販店、三商行、亞歷山大健身中心並無直接供貨或加盟之契約,而好市多之企業會員在購買商品價格方面一般會員之權益相同,售價方面並無特別優惠,業據證人即同案被告玄○○、戌○○、辛○○及證人即生活協同行銷公司臺北分公司會計戊○○證述在卷(本院三卷第一九三至一九七頁,第一六五、一六六、一六九頁,本院三卷第六三、
六八、六九頁,本院二卷二一八、二三三頁),復有好市多公司九十二年十月六日好會第九二一○○號號函及其檢附之會員手冊一分、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二年十月七日函一紙、三商行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二年十月十四日刑事陳報狀一紙、亞歷山大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八日九十二亞(法)字第○○○○七號函一紙在卷可參(九十二年度他字第一八九、一九一、一九六、一九七頁)。準此,生活協同行銷公司係以無店舖宅配販賣日常生活用品為其主要之營業內容,然卻無建制自己之物流車隊,亦無上游直接之供貨廠商,絕大部分商品,均係代理商之客戶訂購後,經統計後再向好市多賣場購買,經重新包裝後委託大榮貨運寄送予客戶,依其經營之方式,在地狹人稠之臺灣,若以好市多賣場之售價,加計額外貨運、人事、包裝等成本後為訂價,相較於一般超市、大賣場而言,衡情當無競爭力,此觀證人辛○○證述:代理商反應,型錄商品之價位太高,幾乎自己去好市多買也是這個價格,所以就開始抱怨等語自明(本院三卷第六九頁)。是該公司以向好市多購買商品後,另行包裝再出售該商品所得利益,衡情顯無法支付生活協同公司前開方案之高額獎金,亦核與證人戊○○證述:公司的收入主要是代理商之加盟金及物流宅配,但物流宅配的收入很少,如果用物流之收入,並不足以支付獎金的支出;在公司支付方面,獎金、薪資和公司平常的開銷占很高的部分,但支付給物流的廠商(供貨商)沒有很高,但給大榮貨運的款項也很高等語相符(本院二卷第二二一、二三三頁),同案被告癸○○、甲○○○○等,就此高額之成本與獎金等支出,竟不以為意,反以前開高額之獎金,吸引代理商加入,並介紹他人加入成為代理商,顯見該公司實際之目的,應非在於經營無店舖宅配工作,而在於收取加入代理商(會員)之加盟金。再參酌證人辛○○亦於本院審理時證述:伊曾向甲○○○○反應型錄的問題(價格無競爭力,印刷不夠精緻等),其即向伊表示,型錄只是找會員代理商的工具,作的好也只是較好招募,作不好也只是個工具而已等語(本院三卷第六八頁)。另參以,被告生活協同公司所推出前開致富方案、區域代表,連絡處主任以觀,只要所介紹一名代理商加入即可獲得高額獎金等情(詳參前開致富方案與區域代表、連絡處主任之方案),又證人丁○○、陳裕琛、酉○○、地○○、郭吉成、許世英(原名許譽瀜)、巳○○、黃○○○、劉春秀、Q○○、簡若鳳、辰○○、張家昭、趙俊傑、石許美齡、呂理展、申○○、G○○、O○○、宙○○、R○○、E○○、何桃、王秋蒼、乙○○、A○○、C○○等人亦證述其等加入生活協同公司所得之利潤,主要來自於介紹他人加入所得之利潤,而非推銷商品所得等語(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三八五號卷卷㈠第一二○頁背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五九一三號卷第二三五頁、第二三六頁、第二三四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三八五號卷卷㈠第六七頁背面、第七六頁、一一○頁背面、一三○頁背面、第一六六頁背面、第一七一頁背面、二○三頁背面、第二一七頁背面、一九三頁背面、第一八四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五九一三號卷第二三一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三八五號卷卷㈠第一四二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三八五號卷卷㈡第一三四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三八五號卷卷㈠第九七頁背面、第一○○頁背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五九一三號卷第二六一頁、第二三四頁),核與證人即戊○○前開證述生活協同行銷公司主要的收入來源,係會員代理商之加盟金,而主要的支出亦係支付予代理商之獎金及加入代理商或介紹代理商,都可發獎金等語相符(本院二卷第二一七頁)。準此,本件被告,確有對外以經營無店舖宅配為由,並以前開致富方案、連絡處主任及區域代表及生活協同互聯網等方案,招攬不特定人繳付費用加入為成為代理商(會員),惟並無實際經營物流宅配事業之意思,且代理商加入會員入會之目的主要在於取得獎金,而前開獎金之來源,則來自於會員再行介紹他人入會所繳交之費用,從而參加人如欲取得經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任何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自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
三、被告行為後,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已修正施行,而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之規定,依同法第十一條之規定,於公平交易法第三十八條法定刑為罰金部分,亦有適用,而依修正前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規定「罰金:一元以上」,修正後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則規定「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以新法並未較有利於被告,應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適用被告行為時法律,即修正前刑法之規定,合先敘明。又按公平交易法所稱多層次傳銷,謂就推廣或銷售之計畫或組織,參加人給付一定代價,以取得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及介紹他人參加之權利,並因而獲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者而言;上開所稱給付一定代價,謂給付金錢、購買商品、提供勞務或負擔債務,公平交易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二項定有明文;又多層次傳銷,其參加人如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者,不得為之,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三條定有明文。故多層次傳銷之參加人收入來源,或為「基於介紹他人加入」之性質,或為「基於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之性質,若前者顯重於後者,即多層次傳銷先加入者之經濟來源,係來自其所介紹加入者所繳交之加入費用,而非由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所獲合理利潤,依一定比例分配予相關參加人,即已脫離多層次傳銷應著重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之本質,而為變質多層次傳銷,違反上述法條規定。本件代理商加入之目的主要在於取得獎金,而前開獎金之來源,則來自於代理商再行介紹他人加入所繳交之費用,從而參加人如欲取得經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任何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自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三條所定「多層次傳銷,其參加人如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者,不得為之」之規定,自應依同法第卅八條規定,對被告生活協同行銷公司科予課以罰金。爰審酌被告公司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而以非法直銷之方式,召募代理商約五百四十九名之代理商名額,合計約得款項達六、七千萬元之多,影響社會交易秩序,暨其犯罪之目的、手段、犯罪所生之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被告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將被告公司所宣告之罰金刑減其二分之一。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五條第二項、第三十八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一條前段、修正前第三十三條第五款,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S○○到庭執行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三條 多層次傳銷,其參加人如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 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 理市價者,不得為之。 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 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者,處行為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公平交易法第三十八條 法人犯前三條之罪者,除依前三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 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