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100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1005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鄭秀珠律師
- 被告
- 乙○○原名黃炫賓
- 選任辯護人
- 蔡本勇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一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一行關於「陳銘賓」部分應更正為「甲○○」。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一行關於「陳銘賓」部分,顯係誤寫,應更正為「甲○○」。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