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 原告
- 甲○○
- 被告
- 乙○○
上列被告因94年度易字第1475號竊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67,503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其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始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否則即不得提起,此觀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被告因本院九十四年度易字第ㄧ四七五號竊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然依原告起訴之事實,被告本件之犯行,所侵害者僅為國禎實業有限公司之權利。原告雖為該公司之代表人,然與國禎實業有限公司究為不同之權利主體,其非因被告犯罪而受損害之人至為明顯。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