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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附民字第551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張國忠楊曉惠陳思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附民字第551號

原告
臺灣阿迪達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謝樹藝 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佩玲 律師
被告
關永偉即偉升商行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忠

                  法 官  楊曉惠

                  法 官  陳思成

                  書記官  王嘉麒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附民字第551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