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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中簡字第1883號

脫逃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許惠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中簡字第1883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入出境許可

上列被告因脫逃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五年度偵緝字第一二七七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脫逃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詳如附件)

二、併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一項、修正前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書記官  朱良燦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61條第1項
(脫逃罪)
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脫逃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中簡字第1883號於民國 95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脫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