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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中簡字第1921號

重利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01 日

法官郭瑞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中簡字第1921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2

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82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共同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344條,修正前刑法第28、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郭瑞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賴亮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44條
(重利罪)
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
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
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中簡字第1921號於民國 95 年 08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重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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