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中簡字第195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中簡字第1950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聲請案號:
95年度偵緝字第10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10行關於「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之記載,應予更正為「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第13行關於「乃相約在臺中市○○○路與文心路口看車」之記載,應予更正為「乃相約於93年7月29日在臺中市○○○路與文心路口看車」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修正前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修正前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條文: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 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