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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中簡字第2632號

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許金樹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中簡字第2632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太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被告
揚正有限公司
代表人
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四九八三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太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揚正有限公司違反雇主對防止有墜落之虞之作業場所引起之危害,應有符合標準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之規定,致發生死亡之職業災害,各處罰金新台幣柒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0  日

法 官 許金樹

書記官 王崑煜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
違反第五條第一項或第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致發生第二十八條第
二項第一款之職業災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
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負責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前項之
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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