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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中簡字第435號

違反稅捐稽徵法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14 日

法官朱光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中簡字第435號

聲請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金泉企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鄭富姬

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三0五三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金泉企業有限公司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處罰金新台幣貳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4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朱光國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晉發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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