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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中簡字第546號

賭博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09 日

法官朱光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中簡字第546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五年度速偵字第九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連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賭具麻將壹副、監視器鏡頭壹支、帳冊貳本及抽頭金新台幣叁仟肆佰捌拾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八至九行「並扣得賭具麻將一副、監視器鏡頭一支、帳冊二本及賭資三千四百八十元」應更正為「並扣得其所有賭具麻將一副、監視器鏡頭一支、帳冊二本及所得抽頭金三千四百八十元」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朱光國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鄭晉發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中簡字第546號於民國 95 年 03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賭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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