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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中簡字第818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4 月 10 日

法官林清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中簡字第818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轉讓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毛重約零點陸玖肆公克)沒收銷燬;國際電話卡壹張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中「在上址將此等物品交付予林森雄」,應更改為「在上址正將前開毒品由衣袋中取出,欲交付予林森雄,林森雄尚未收受時」外,其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並適用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案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0  日

台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清鈞

書記官 賴玉真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2項
轉讓第二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
臺幣 70 萬
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中簡字第818號於民國 95 年 04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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