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中簡字第87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中簡字第872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另案於臺灣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3548號、第51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收受贓物,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十三行「XD024411」更正為「XD024811」;第十七行「 AA0000000」更正為「AA0000000」;第十九行「竟」下方加註「於94年9月2日至同年月9日間某時,在不詳地點,自不詳姓名人士處,收受上開支票3紙,並」;第二十行「自己帳戶」更正為「自己向臺中商業銀行中正分行申請開立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同行「為均已」更正為「惟因上開 3紙支票均已」;證據欄第十五行「AA0000000、XD024411」更正為「 AA0000000、 XD024811」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收受贓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