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交聲字第126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95年度交聲字第1269號
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
- 異議人
- 即受處分人
- 鉅暘金屬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宏生
- 統一編號:
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台中區監理所95年11月29日所為之裁決(中監違字第裁60-Z00000000號裁決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機關略以:本案係內政部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二警察對於民國90年5月21日20時58分許,在國道一號高速公路南下117公里處,查獲賴金樹駕駛車牌號碼OP-7177號自小客車,因「1.牌號註銷駕車行駛公路。2.未帶行照」而違規,經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二警察隊造橋分隊以公警局交字第Z0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當場舉發。異議人即車輛所有人未於期限內到案,本所遂於95年11月29日以中監違字第裁60-Z00000000號裁決書,改裁處「使用註銷之牌照行駛」,處罰罰鍰新台幣(下同)7千2百元,並扣繳牌照,異議人不服,聲明異議。查車牌號碼OP-7177號自小客車因逾期檢驗,經本所於88年7月19日逕行註銷牌照,另異議人亦未辦理任何過戶或拒不過戶之註銷手續,其將車牌交與何人使用係屬事實認定問題,原處分機關所為裁決應無不合等語。
二、本件受處分即異議人(下稱異議人)則以:異議人所有車號OP-7177號自小客車於84年1月30日讓渡予賴柏樹、賴金樹兄弟所經營之「立偉家具有限公司」,然其等至今未至監理機關辦理過戶手續,異議人於85年2月28日發存證信函予受讓人,一直未獲回應,該車目前仍由賴金樹使用。且異議人業於85年10月14日辦理註銷登記,並於93年5月17日清算解散,請將上開罰單移轉至賴金樹名下等語,聲明異議。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台幣3千6百元以上1萬8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使用吊銷、註銷之牌照行駛,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查本件車號OP-7177號自小客車於88年7月19日因逾期檢驗,經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豐原監理站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註銷牌照,且上開車輛迄95年12月19日為止,仍登記為異議人所有等情,有汽車車籍查詢資料在卷可稽。又異議人對於賴金樹於90年5月21日20時58分許,在國道一號高速公路南下117公里處駕駛經註銷牌照之上開車輛為警查獲之事實,不表爭執,是上開車輛確有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所記載之違規事由,堪以認定。
㈡異議人雖以其業將上開自小客車讓渡予立偉家具有限公司,是受讓人賴金樹兄弟遲不辦理過戶登記等語置辯,並提出大雅郵局85年2月28日第136號存證信函1紙為證,然查車輛買賣受讓人遲未辦理過戶登記,可由原車主公示催告(刊登報紙或送達之存證信函),逾1星期受讓人仍不辦理時,由原車主攜帶證明文件(個人身分證、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及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印章、報紙或存證信函正本,填寫異動登記書2份,查清稅、費及違規積案後辦理拒不過戶註銷牌照登記,惟本件異議人除以存證信函催告受讓人外,並未向監理機關辦理拒不過戶註銷牌照登記,而是直至88年7月19日因逾期檢驗,由監理機關逕行註銷牌照,是異議人仍為公路主管機關登記之車輛所有人,其對於上開交通違規之處罰,自應負責,故其上開辯解,委不足採。從而,本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9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