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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交訴字第173號

公共危險等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05 日

法官蔡美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交訴字第173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現另案於臺灣臺中監獄南投分監執行)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七日所為之宣示判決筆錄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宣示判決筆錄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漏載「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應予補正。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宣示判決筆錄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漏載「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甲○○」,應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蔡美華

書記官 劉家瑜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交訴字第173號於民國 95 年 12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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