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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交附民字第124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唐光義賴妙雲郭妙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交附民字第124號

原告
甲○○
被告
達慶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乙○○

          國民

上列被告乙○○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唐光義

                   法 官 賴妙雲

                   法 官 郭妙俐

                   書記官 陳玉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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